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2013年修订)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次数:174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 18598-2001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ecurity landfill site for hazardous wastes2001—12—28—发布2002—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 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最新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
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1]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本标准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活动,减少贮存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
适用于各类涉及危险废物贮存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危险废物指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出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贮存设施选址与设计贮存设施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贮存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具备防水、防漏、防渗、防腐、防燃爆等功能。
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隔离设施,确保人员安全及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三、包装与容器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包装与容器,确保其完整性及密封性。
包装与容器上应标明废物名称、性质、数量、产生单位、贮存期限等信息。
废物包装破损或容器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清理及修复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贮存过程管理要求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记录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贮存时间、去向等信息。
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严格执行废物分类贮存,避免不同性质废物混放。
五、污染物排放与监测应定期对贮存设施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环境应急与处置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装备、物资、通讯等保障措施。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实施与监督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及评估。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八、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本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旨在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的安全、合规、环保,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3.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3.4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3.5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4 一般要求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6.3 危险废物的堆放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8.1 安全防护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根据《》,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
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1]?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防护区域以外。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款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一11一26批准2002一07一01实施3.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7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7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9.30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37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危险废物填埋过程的环境管理工作,现批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19年9月30日。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 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GB 18597-202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历史堆存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中的暂时堆放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25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7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贮存storage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次数:3296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2GB5085.1GB5085.3GB5086.1GB16297GB12348GB8978GB/T4848GB15562.23定义3.13.23.33.4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bc.d.ef4.9山洪、4.104.1155.1a.根据中的b.根据5.2a.根据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c.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d.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e.液体废物。
环境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填埋场场址选择的要求
1.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应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1.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1.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1.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1.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1.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2005年6月1日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ecurity Landfill Site for Hazardous Wastes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定义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天然基础层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图。
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图。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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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发布时间点击次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标准的附录)附录(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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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 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c.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d.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4.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 填埋物入场要求5.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入场填埋:a.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5085.3中的标准值并低于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的废物。
5.2 下列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a.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表5-1 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c.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d.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e.液体废物。
5.3 下列废物禁止填埋:a.医疗废物;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6 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6.1 填埋场应设预处理站,预处理站包括废物临时堆放、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设施。
6.2 填埋场应对不相容性废物设置不同的填埋区,每区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
但对于面积过小,难以分区的填埋场,对不相容性废物可分类用容器盛放后填埋,容器材料应与所有可能接触的物质相容,且不被腐蚀。
6.3 填埋场所选用的材料应与所接触的废物相容,并考虑其抗腐蚀特性。
6.4 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 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m。
6.5 填埋场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作为其防渗层。
6.5.1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大于5m,可以选用天然材料衬层。
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不应小于1m。
6.5.2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6cm/s,可以选用复合衬层。
复合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应满足表6-1所列指标,坡面天然材料衬层厚度应比表6-1所列指标大10%;表6-1 复合衬层下衬层厚度设计要求b.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可以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其渗透系数不大于10-12cm/s,厚度不小于1.5mm。
HDPE材料必须是优质品,禁止使用再生产品。
6.5.3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cm/s,则必须选用双人工衬层。
双人工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厚度不小于0.5m;b.上人工合成衬层可以采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于2.0 mm;c.下人工合成衬层可以采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于1.0 mm;衬层要求的其他指标同第6.5.2条。
6.6 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和集排气系统。
各个系统在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重现期不得低于50年。
管网坡度不应小于2%;填埋场底部应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排水管道。
6.7 采用天然材料衬层或复合衬层的填埋场应设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主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用于渗滤液的收集和排出。
6.8 采用双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填埋场除设置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外,还应设置辅助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坡面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辅助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主要用作上人工合成衬层的渗漏监测。
6.9 排水层的透水能力不应小于0.1 cm/s。
6.10 填埋场应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废物接触的雨水。
雨水集排水系统排出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6.11 填埋场设置集排气系统以排出填埋废物中可能产生的气体。
6.12 填埋场必须设有渗滤液处理系统,以便处理集排水系统排出的渗滤液。
6.13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 m。
6.14 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6.15 在进行天然材料衬层施工之前,要通过现场施工试验确定合适的施工机械,压实方法、压实控制参数及其他处理措施,以论证是否可以达到设计要求。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施工质量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6.16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在铺设时应满足下列条件:a.对人工合成材料应检查指标合格后才可铺设,铺设时必须平坦,无皱折;b.在保证质量条件下,焊缝尽量少;c.在坡面上铺设衬层,不得出现水平焊缝;d.底部衬层应避免埋设垂直穿孔的管道或其他构筑物;e.边坡必须锚固,锚固形式和设计必须满足人工合成材料的受力安全要求;f.边坡与底面交界处不得设角焊缝,角焊缝不得跨过交界处。
6.17 在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在铺设、焊接过程中和完成之后,必须通过目视,非破坏性和破坏性测试检验施工效果,并通过测试结果控制施工质量。
7 填埋场运行管理要求7.1 在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要制订一个运行计划。
此计划不但要满足常规运行,而且要提出应急措施,以便保证填场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安全。
7.2 填埋场的运行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a.入场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本标准对废物的入场要求;b.散状废物入场后要进行分层碾压,每层厚度视填埋容量和场地情况而定;c.填埋场运行中应进行每日覆盖,并视情况进行中间覆盖;d.应保证在不同季节气候条件下,填埋场进出口道路通畅;e.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使其得到及时覆盖;f.废物堆填表面要维护最小坡度,一般为1∶3(垂直∶水平);g.通向填埋场的道路应设栏杆和大门加以控制;h.必须设有醒目的标志牌,指示正确的交通路线。
标志牌应满足GB15562.2的要求;i.每个工作日都应有填埋场运行情况的记录,应记录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及环境监测数据等;j.运行机械的功能要适应废物压实的要求,为了防止发生机械故障等情况,必须有备用机械;k.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运行不能暴露在露天进行,必须有遮雨设备,以防止雨水与未进行最终覆盖的废物接触;l.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7.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分区原则7.3.1 可以使每个填埋区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得到封闭。
7.3.2 使不相容的废物分区填埋。
7.3.3 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废物运输和填埋。
7.4 填埋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有关填埋场的全部档案,从废物特性、废物倾倒部位、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管理、监测直至验收等全过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档案管理条例进行整理与保管,保证完整无缺。
8 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8.1 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