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防火规范方案和旧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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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新版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X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三、独设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内容
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3.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X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X规定。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
4)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位置应与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规定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挡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四、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更强调“自救”
1.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将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并规定防火间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减少;
2.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的防火要求,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3.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在设置消火栓的基础上应增设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0.5小时提高到1.5小时。
五、重新确定了住宅建筑分类方法,并提出更高的防火要求
1.将住宅建筑由原来按层数划分高层,改为按高度划分, 超过27米为高层住宅建筑。其中,超过54米为一类高层建筑,不超过54米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2.将高层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楼板耐火极限从 1.5小时提高到2小时;规定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设置避难层,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户内设置一间安全条件更高的房间;
3.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设置、住宅户门可以开向前室的数量及防火等级提出了要求;
4.对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户内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出了规定等。
六、补充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设计要求: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X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米;
3.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平米;
5.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
6.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米,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米设置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七、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米;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小时,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米,或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米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