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人员如何调取电子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稽查人员如何调取电子帐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进行帐簿资料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经批准后将帐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整退还。随着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企业越来越多,实践中稽查人员往往会调取电子帐,本文探讨稽查人员该如何调取电子帐?
一、提取复制企业的电子数据回单位检查,不需要办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调取账簿资料检查通知书》,是将被查对象账簿资料原物调回检查时使用,提取复制被查对象电子数据并未将被查对象原物调回,而只是取得复制件,不需要按此规定办理。笔者建议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主体部分模板如下:
事由:提供、复制电子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六条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帐套复制件。
二、为保障有效取证,防止发生事后被查对象拒绝在电子数据打印件上签章情况,检查人员在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时,一般应当采用有效固定电子证据的方法。
制作两套电子数据复制件,其中一套由被查对象核对属实后,使用牢固的包装物由被查
对象在包装物上注明来源和经核对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加封签章后由检查人员带回妥善保存,作为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记录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相关过程,由被查对象在场人员签章;检查工作在另一套复制件上实施,经检查需要进一步固定的证据,及时打印并交被查对象签章确认。具体如下:
(一)拷贝、备份涉税电子数据信息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签封固定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由税务稽查局保存,未签封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由稽查局对其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如果当事人不配合税务检查工作,不对有形存储介质中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和一致性进行确认的,税务稽查局可请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由公证人员对有形存储介质中存贮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现场公正和签封。
(三)现场记录及离场确认
在涉税检查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中,建议检查人员做好拍照、录像、录音和现场笔录等现场取证工作,以备日后作为现场证据使用。
在涉税检查现场,当税务检查人员完成相关的检查工作后,让当事人检验其计算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