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人员如何调取电子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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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息化稽查“电子查帐”模式

浅谈信息化稽查“电子查帐”模式


( )严 密的过程控制 三 检查实施是案件查处的核心环节 ,因检 查人 员素 质、能力 和其他因素的制约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电子化程序管理特长 , 克服手工环境下痕迹式管理存在的诸多弊端 , 电子查账软件从 稽查任务下达起 , 全面记录稽查检查人员的工作过程 , 并对疑 点数据处理采取相应 的控制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事 中、事后 的税 收稽 查工作过程都将在检查账套 中留下记录 , 以方便领 可 导层监督、检查稽查工作 的质 效。 审计式稽查底稿 结合 工作 将 实际进行优化 , 固化到稽查查账软件程序中,动态反映稽查人 员执法过程和执法规范 ,把 “ 制度管人 ”转化 为 “ 电子程序 控制 ” ,严格规范执 法行 为,全面防范执法 风险。 ( )强 大 的 防伪 技 术 四 从审理 的角度 来说 ,稽查 人员可 以看到最原始 的帐册数 据,从软件应用各模块 的记录 中可以看 出整个 查账 过程 。 金账 软件通过数据检测, 有效 防止 企业利用 财务软件 提供的反过账 和反结账功能不 留痕迹修改记账凭证 , 以更好地把握 “ 可 事实 清楚 ”这一要求 , 区别传 统稽 查只能就案卷反映 的问题进行审 理 ,可 以有效地排除差错 。 ( )数 据 的增 值 应 用 五 通 过对 企业 的财 务数 据 、 收征 管 数 据 的有 机 综合 ,并将 税 分 析 结 果 反馈 于 各职 能部 门 , 大提 高信 息共 享 。 过对 历 史 大 通 稽查数据的挖掘与分析, 自动 生成 典型案例 和各种行业统计数 据 ,应用 指导稽查选案 、实施和纳税评估 ,实现 稽查数据的增 值应用 , 为构建数据化管理模式打下基础 , 能够支持和促进税 收信息化建设 。 三、构建 “ 电子查帐 ”的可持续发展 ( 一)建立 不断发展 的电子查 帐技 术 “ 电子查帐 ” 技术应建立在 不断发展和持 续改进 的发展体 制 中, 通过不断实践探索电子查帐技术的优化和发展 。以国家 税务总局 “ 金税 三期 ”应用系统为基础 ,逐步搭建信息化垒账 软件与纳税评估信息平 台、 征管资料信息平台和有关部 门涉税 信 息平 台的对接 , 完善综合信息共享平 台。内部实现稽查 与征 管 、评 估 、法 规 、税 政 等 部 门 的信 息 共 享 与互 动 ;外 部 实现 与 房管、土地 、工商等社会综合治税部 门的信息互通。通 过各类 信 息 数 据 的 共 享 、比对 、分 析 ,有效 解 决稽 查信 息 与 纳税 人 信 息 不 对 称 问题 , 确保 稽 查 部 门 能 够 广 泛 采 集 和 积 累 信 息 , 速 迅 加工和整理信息 , 有效利用和繁衍信息 , 全面提高税务信息化

税务稽查流程的程序

税务稽查流程的程序

税务稽查流程的程序
税务稽查流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稽查通知:税务部门会向被稽查对象发出通知,通知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关稽查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内容。

2. 稽查准备:被稽查对象需要准备相关税务文件和记录,并对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审查和整理。

同时,被稽查对象可能会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内部审计。

3. 信息核实:税务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单位或个人的办公地点,对相关的财务、税务和业务信息进行核实和查验。

他们可以要求查看账簿、发票、合同、银行记录、备案文件等。

4. 跟踪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可能会对涉嫌违规的收入或支出进行深入调查,包括追踪交易路径、走访相关方、查阅供应商信息等。

他们还会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发票、税务漏洞、偷税漏税行为等。

5. 数据分析:税务稽查人员会对核实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查看是否存在不正常的财务数据或异常交易。

他们会比对各项数据指标、税务申报表和实际情况,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

6. 结案报告:税务稽查人员会在所有调查和分析工作完成后,编写稽查报告。

报告中会包括发现的问题、涉及的金额、可能的法律后果等详细信息。

7. 监督和复核:稽查报告将被上级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和审核。

如果发现问题属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整个流程中,税务稽查人员会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保护被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税务稽查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非常关键的步骤,因为它直接决定了税务稽查的结果和效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步骤。

1. 查阅税务档案和账簿记录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税务档案和账簿记录来获取首要的证据。

税务档案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表、报税材料、纳税通知书等文件,而账簿记录则包括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

通过仔细审查这些文件和记录,稽查人员可以了解纳税人的税务情况,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

2. 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税务稽查人员还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以获取关键证据。

这包括对纳税人的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观察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设备设施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经营等情况。

此外,还可以对纳税人的库房、车间、仓库等进行检查,确认所申报的存货、资产和报税情况的真实性。

3. 联系相关机构和个人税务稽查人员可以联系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以获取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例如,他们可以联系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了解纳税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易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虚报或避税行为。

此外,还可以联系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获取与纳税人有关的财务信息或法律文件,以进一步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合规。

4. 调查取证和数据分析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采用调查取证和数据分析的方法,以支持证据的收集。

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记录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稽查人员获取目击者证词或其他相关证据。

数据分析则通过对大量的纳税数据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找出异常情况和突出问题,从而引导进一步的核查和稽查工作。

5. 采集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税务稽查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取证技术,采集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和信息,例如电子账簿、电子邮件、办公软件记录等。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更直接、更可靠的证据,同时也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收集的证据不合法、不充分、证据种类单调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收集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如稽查取证的资料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凭证号码、会计分录、报表等涉税情况记录不完整,一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文书及底稿无纳税人签字确认,不具法律证明效力。二是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忽视取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税务人员在检查前,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检查取证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等。再如询问笔录,在询问当事人时,不得有提示性、暗示性的发问,严禁采用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违法方法。如不得使用“你的这笔账务处理得正确吗?”,“你知不知道你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你不如实回答,应该知道后果。”等提问。对于当事人不愿回答或表示沉默的问题,办案人员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鼓励、增强其作证的勇气,消除其顾虑,配合好税务机关的工作。三是证据不充分。由于部分稽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到位、不充分,甚至忽视证据的收集。如申辩笔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涉税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草率结案。四是收集的证据种类单调。由于行业特点和税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税务机关收集证据以查帐为主要手段。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电脑设备等先进工具在证据调查收集中没有得到充分应用,收集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契约、会计帐簿、凭证报表等书证,其他形式的证据基本没有收集。
二、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不能适应电子技术发展要求

电子税务稽查之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之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查之取证一、电子税务稽查的产生1、企业信息化发展1)电子计算机的高速发展,带动了计算机软件的高速发展。

2)企业人员素质的极大提高,使计算机软件,尤其是财务核算软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用广泛。

3)计算机数据具有可快速复制、快速删除、便于携带、便于篡改等特性。

4)企业都喜欢实行电算化2、税务机关信息化1)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却以信息中心的建设为主体。

2)整体税务干部的计算机水平也得到了提高,然而办公方面却停留在了word、excel征管系统等办公软件上,业余生活上基本都会上网、会聊天、会炒股等。

3)税务人员基本上不能掌握财务软件的熟练操作。

企业与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应用方面,出现了不对等的水平。

3、电子税务稽查的发展电子税务稽查出现的条件:一是电脑在税务系统的广泛应用,二是诸多的应用软件有“系统漏洞”(bug),三是众多的“黑客”开发了小工具,并且广泛传播开来。

全国各地自行开始进行电子税务稽查。

4、常规稽查检查工作1)查手工帐翻帐页看凭证算发票卡税负2)查电脑账,由企业财务人员打印账册企业会把有问题的账和真实的情况给检查人员吗?二、案例案例一某市某企业,从事医药批发。

税负较低只有0.5%左右,销售收入大。

列为检查重点以后,对其进行了电子税务稽查。

由于企业事先删除了数据。

稽查人员对其进行数据恢复数据,但数据还没有拷贝出来时,企业采取了断电的方式。

一直没有来电,由于没有批下调账手续,导致此次电子查账失败。

注意:恢复数据后,不要直接打开查看,先拷贝到u盘上,在企业断电前,获取关键数据。

复制之后,才打开查看,即使企业断电,并不影响,可通过笔记本电脑查看和刻盘。

案例二:某市某餐饮企业,调取电子账簿时,遭到了企业的断电处理。

检查人员,联系局领导,迅速审批了调帐手续,企业人员仍然不让拷贝电子账簿,税务人员和企业人员发生对峙,持续了将近16小时后,迫使企业人员配合工作。

后经过将近10个多小时的拷贝数据过程,成功拷贝了企业的电子账簿。

税收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税收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税收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336da901-6eb9-11ec-b5c3-7cb59b590d7d证据是证明涉税违法事实存在的依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获取证据是实施审计的关键环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账簿、财务软件和电子商务在企业中得到迅速推广和应用。

纳税人通过加密、授权等手段隐藏交易信息,并不时伪造、修改各种电子凭证,给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冲击。

如何适应这些变化,规范电子证据收集工作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作为现代电子技术的产物,电子证据不仅具有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而且具有多样性、破坏性和高科技的特点。

做好电子证据收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保护目标体系,确保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电子取证时,首先要保护各种与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避免数据丢失。

如有必要,稽查人员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对现场可能记录违法行为的物品、数据等证据,经批准后采取封存方式,以备进一步分析。

封存对象主要包括: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的磁介质、上机记录、命令纪录、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现场的各种打印输出结果、传真打印件、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等。

应当注意的是,封存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要事先做好系统工作状态、系统运行参数的记录,以防关机后无法恢复。

彻底仔细地调查线索,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稽查取证人员通过比较,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存储于系统中分析大量数据,识别哪些与税务违规有关,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数据证据,并确定这些记录的存储地点和存储方式,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证据收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按照法律程序收集科学证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

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由两个人以上进行提取操作,稽查人员提取电子证据后在文书化的证据材料上签字,并由在场的当事人同时签字确认;二是提交有关取证过程的文字说明材料,注意电子文档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三是提取的电子证据来源必须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盘、软盘的编号一致;四是要确定形成时间,注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机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之间的差异。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所收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能够证明税收违法行为事实的客观根据,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过程,与案件本身有着内在的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明力。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查明和证明涉税案件事实,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调查获取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认定、归集整理等环节和内容。

第五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定原则,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限法定原则,即调查取证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三)程序法定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四)义务法定原则,即对涉及的国家机密及当事人的技术、业务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密;尊重当事人人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即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第六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必须注重事实,注重证据,严格依据合法有效证据定案。

税务检查人员对税务稽查案件违法事实和案件查处过程的证据依法收集固定,案件审理部门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负有最终审核责任,审核认定后的证据作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第二节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2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 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收集与固定的要求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如何进行税务调查取证for税务工作人员

如何进行税务调查取证for税务工作人员

如何进行税务调查取证for税务工作人员税务调查取证是税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它不仅有助于发现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还可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性。

然而,税务调查取证并非易事,它需要税务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本文将从准备工作、调查程序、取证方法等方面,详细探讨如何进行税务调查取证,帮助税务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一、准备工作在进行税务调查取证前,税务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这包括:1.收集相关资料:了解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或企业的纳税记录、财务报表、交易明细等。

同时,还需收集与调查对象相关的外部资料,如与其有经济往来的企业、个人的信息。

2.建立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范围和时间节点,合理安排人员和资源,确保调查工作有序进行。

3.确保法律合规:熟悉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过程合法合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调查程序税务调查取证过程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常用的调查程序包括:1.收集证据:通过调取纳税人的纳税记录、银行账户流水、涉税合同、发票等,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2.目标审查:对涉嫌违法的税务对象进行审查,核实其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此过程需要综合运用校验、比对和分析等手段。

3.执法措施:根据调查需要,可以采取约谈询问、调查笔录、查封扣押等措施进行,确保调查取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4.调查报告:将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对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

三、取证方法税务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可靠的证据,证明涉嫌违法行为。

在进行取证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可以采用以下取证方法:1.书证取证:通过查阅和复制相关书面文件,如纳税记录、财务报表、涉税合同等,以及涉税人员的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等。

2.物证取证:通过查验和收集涉嫌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如非法生产的商品、偷逃税款的现金等。

3.证人证言取证:调查过程中应重视听取证人的证言,对关键证人进行询问,获取案件的重要线索和证据。

税务稽查征管:将目标锁定在企业电子财务数据【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税务稽查征管:将目标锁定在企业电子财务数据【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税务稽查征管:将目标锁定在企业电子财务数据【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最近,在河南省安阳市国税局,税务稽查评估与分析企业电子财务数据紧密结合成为一种工作模式。

借助这种工作模式,该局1月~7月已经评估稽查企业41户,涉及商业零售、房地产、机械制造等多个行业,补征入库税款1525.8万元,有效地加强了税收征管。

电子财务数据记录企业真实经营信息据安阳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徐文慧介绍,针对屡禁不止的企业做假账隐瞒经营收入问题,安阳市国税局今年初决定从获取企业的电子财务数据入手寻求破解,因为企业在使用电子财务软件核算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真实的涉税信息。

为此,该局组织人员对辖区企业的会计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发现,不少企业会计核算对电子财务软件的依赖程度很高,从原材料购进、产品生产到各项费用列支、产品销售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均使用财务软件进行核算。

在这些企业中,有的为了达到少缴税或延后缴税的目的,在纳税申报环节另立账目,或是手工制作报税账目,或是另外购入单纯生成报税资料的财务软件,录入与其实际经营不一致的虚假数据,作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资料。

“如果税务机关能掌握企业原始的电子财务核算数据,将之与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对比,就能很快发现企业在纳税方面的问题。

”徐文慧说。

为利用好企业的电子财务数据,该局又对辖区企业所使用财务核算软件的类型进行了统计,摸清了企业常用的财务软件品牌。

在此基础上,该局对全系统的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信息技术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讲解企业常用财务软件的基本操作流程以及后台数据库的提取方法,以提高税务人员对企业电子财务数据进行检查、采集的技能。

在制定税收评估稽查方案以及抽调人员时,该局均专门安排信息技术骨干人员参与,规定由信息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调取企业的电子财务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

分析电子财务数据是税务稽查的关键“通过分析整理企业的电子财务数据,并将整理后的电子财务数据与相关的纸质纳税资料进行对比,很容易找到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的突破口,发现税收管理漏洞。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

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

任务明确职责扩大新《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新《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同时税务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求“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

原则要求更加规范新《规程》延续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原则”、“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外,第三条、第六条还分别增加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密原则”,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 新《规程》还明确了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国地税稽查局之间的关系。

强调回避强化纪律一方面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

新《规程》第七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另一方面,新《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

税务稽查获取电子证据面临的困难

税务稽查获取电子证据面临的困难

税务稽查获取电子证据面临的困难姜敏目前,有不少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利用计算机操作、连线运行、电子数据存储的有关特点,设置稽查障碍并尝试新的偷税手法。

而实践证明,税务稽查在获取电子证据时,面临着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拒绝提供密码一般来讲,税务稽查人员要想进入企业电算化核算系统开展工作,会遇到开机密码和登陆系统密码两道门槛。

如果企业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其中的任何一个密码,都会使稽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隐藏服务器服务器是集中存储电子财务数据的设备,真实、全面地记录着软件中生成的各种数据,包括真实的财会资料和虚假的财会资料。

因此,企业主观上不愿意将其提供给税务稽查人员。

客观上,由于服务器体积较小,易于隐藏;许多服务器的外观与其他电脑主机区别不明显,较难辨别。

加上网络运行也为远距离放置服务器提供了技术支持等诸多因素,电算化核算企业往往试图并能够采取隐藏服务器、拒不指认服务器等手段设置障碍,妨碍税务稽查人员获取有关电子证据。

(三)异地设置服务器这种手段多用于集团公司内部。

其模式是将服务器设置在异地甚至国外,运用网络技术实现自身的财务核算。

当地税务稽查人员受地域、权限制约无法在稽查的第一时间内控制服务器,造成数据采集受制于人,从而失去稽查主动性。

(四)以破坏设备等方法妨碍取证企业常用设置障碍的方法妨碍税务稽查人员获取电子证据,如以打印机损坏不能使用为由,妨碍取证工作;以停电或人为破坏电力设施方式阻碍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和取证;还有以在场财务人员的用户权限不够为由拖延检查或以保障系统安全为由代替稽查人员操作软件等。

(五)设置多套电子账会计电算化使电子多套账的设置变得十分容易,财务人员可以通过增加、修改、删除原来账套数据形成多套账;可以通过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同时设置若干套账形成多套账;也可以采用在一台电脑的不同操作系统中分别安装电算化软件运行多套账;还可以采用同时安装、运行若干套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的方式设置多套账。

《2013税局电子查帐课程汇编》

《2013税局电子查帐课程汇编》

电子查帐的讲稿一、财务数据的采集和导入(一)、准备工作1、软件安装使用产品光盘安装国税查账软件、加密狗(可以在产品包装盒中找到)。

在“数据环境”安装结束后,“创建数据库”(最好不要再c盘上)。

2、系统登录与退出(1)、软件安装完成后,通过“国税查账系统”的快捷图标,启动“国税查账系统”的登录界面。

界面中〒服务器名〓:指当前作为“国税稽查查账系统”服务器的计算机的名称。

默认为当前计算机名。

小技巧:如用忘记了自己的计算机名称,可以直接在上图中的“服务器名”处,将原有的“服务器名”用“点号”代替。

对于“国税稽查查账系统”而言。

“点号”就是代表“当前计算机”。

界面中〒用户代码〓:系统提供默认用户代码“ADMIN”,该代码对应用户名为“超级用户”。

界面中〒用户密码〓:填写与“用户代码”对应的“用户密码”,用户代码“ADMIN”是没有用户密码的。

界面中〒登录系统〓:单击的按钮,会显示“国税稽查查账系统”的两种登录方式,即“系统管理”和“税务稽查”。

其中,“系统管理”对应着“系统管理模式”,也称之为“后台”;“税务稽查”对应着“税务稽查模式”,也称之为“前台”系统管理—案件管理(2)、在“系统管理”主界面中,进入“案件管理”界面,案件管理”界面“企业类别”、“企业信息”、“案件信息”。

企业信息可以增加、修改、删除被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这里,必须明确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以及纳税人的“所属行业”。

案件信息类似于“案件分配”过程,在这里,明确“案件编号”、“检查年度”、“检查人员”等信息。

“国税稽查查账系统”也是根据这些信息,对案件的检查权限进行自动分配!系统管理—用户管理对于单机应用的用户,不建议新增用户,系统已经提供了“超级用户(ADMIN)”。

初学者常常被新增用户的权限问题所困扰,会遇到“新建的案件看不到”、“看到的案件无法删除”等等问题。

在“系统管理”主界面中,可以通过双击“用户管理”图标,进入“用户管理”,可以实现对“机构”以及“用户”的管理。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税务稽查操作行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的一种特殊监管活动,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循法律、权威、独立和公平的原则,以合法权威的手段进行。

第四条税务稽查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涉税事项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的审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税务稽查操作程序第五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循审批程序,确保税务稽查活动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第六条税务稽查应当依法出具稽查通知书,并向被稽查单位说明稽查事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税务稽查应当依法收集和保护涉税信息,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八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时限,不得无故延迟办理稽查工作。

第九条税务稽查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税务稽查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协商,促使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应当及时进行结论和决定,并向相关单位和纳税人通报处理结果。

第三章稽查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严禁滥用权力和违法操作。

第十三条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活动时,应当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文明执法,不得辱骂、恐吓或者侮辱被稽查人员。

第十四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保护稽查现场的证据和物品,不得随意调换、破坏或者私自带走。

第十五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六条稽查工作结束后,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填写稽查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和留存。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七条稽查工作由税务机关领导负责监督,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行为不当或者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举报或投诉。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税务稽查有哪些方法

税务稽查有哪些方法

税务稽查有哪些⽅法税务稽查基本⽅法是指稽查⼈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通常采取的⼿段和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查账⽅法、分析⽅法、调查⽅法。

(⼀)查账⽅法查账⽅法按照审查⽅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审阅法审阅法是指对稽查对象有关书⾯资料的内容进⾏详细审查、研究,发现疑点线索,取得税务稽查证据的⼀种检查⽅法。

审阅法适⽤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

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如⼀定时期的内外部审计资料、购销和加⼯承揽合同、车间和运输管理等⽅⾯的信息资料。

(1)会计资料的审阅(2)记账凭证的审阅(3)账簿的审阅对账簿的审阅除了审阅总账与明细账、账簿与凭证的记录是否相符以外,重点应审阅明细分类账。

(4)会计报表的审阅审阅会计报表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本⾝的评价,更主要的是对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正确判断或评价。

(5)其他资料的审阅对于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审阅,⼀般是为了进⼀步获取全⾯信息。

在实际⼯作中,应视检查的具体情况审阅有关资料。

⼀般可审查以下⼏⽅⾯的资料:应注意:⼀是对于上述资料的审阅,除审阅其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外,还应结合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进⾏审阅。

⼆是对于时间逻辑关系的审阅,应审核资料所反映⽇期与经济业务发⽣⽇期、会计核算记录⽇期是否存在前后⽭盾的情况。

2.核对法核对法是指对书⾯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种检查⽅法。

核对法作为⼀种检查⽅法,在检查过程中⽤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定限度的,在采⽤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进⾏核对和验证时,必须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法的运⽤,才能达到检查⽬标的要求。

(1)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2)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的核对(3)证证核对(4)账证核对进⾏账证核对时,⼀般采⽤逆查法,即在查阅有关账户记录时,如果发现某笔经济业务发⽣或记录存在疑问,可以将其与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核对,以求证是否存在问题。

税务稽查方法

税务稽查方法

税务稽查方法1. 顺查法,就像顺藤摸瓜一样,沿着企业的账务处理一路追查下去。

比如从原始凭证开始,看看发票啊、合同啊什么的是不是都合规,然后再逐步查到记账凭证、账簿,这样就能把所有相关的信息都搞清楚,要是有偷税漏税问题,肯定能揪出来!2. 逆查法,这可不得了,反其道而行之!先从报表这些大的方面入手。

比如说,发现报表上的某个数据很奇怪,那就倒回去查,看看是不是账务处理上出了问题,这不就像从结果找原因嘛!比如看到利润突然暴跌,那肯定得倒查看看哪里出了岔子。

3. 抽查法呀,就跟抽奖似的,随机抽取一些业务来检查。

好比去超市抽查商品质量一样,咱税务稽查也可以挑一些重要的、有嫌疑的业务来重点看看。

像突然抽查一笔大额的采购业务,看看有没有猫腻!4. 审阅法,那可是睁大双眼仔细瞧!把企业的各种账册、凭证啥的都细细过一遍。

想象一下你在认真看一本很重要的书,一字一句都不放过,就是这种感觉呀!比如审阅合同的条款,看有没有啥隐藏的风险。

5. 核对法,就是两边对照着看嘛!把不同来源的资料相互核对。

好比说把发票和出入库记录一核对,要是对不上,那肯定有问题呀!像发现发票上的数量和仓库记录的不一样,这里面肯定有文章!6. 调查法,这可得走出去了解情况啦!不是光在办公室看资料,还要去实地调查呢!可以去和相关人员聊聊天,问问情况。

比如说去企业的仓库看看实际存货情况,难道不比光看账本靠谱?7. 盘存法,这可是直接盘点实物呀!看看实际的东西和账上是不是相符。

就像你去数数自己家里的东西和你记得的数量一不一样。

比如去盘点下库存商品,要是少了很多,那可就得好好查查啦!8. 分析比较法,这是要动脑子分析比较的呀!把企业的数据和同行业的进行比较。

要是发现跟别人差距很大,那肯定不正常呀!就好像你发现自己班的成绩和其他班相差好多,能不找找原因嘛!总之啊,税务稽查方法多样又重要,能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让该交税的一分不少,不该交的也不冤枉!。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
④、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表及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
⑤、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第一,购货方的进 货凭报、付款凭据复印件;第二,有关合同、协议复 印件。
(2)、向他人虚开或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发票联复印件或 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或存根联复印件;
(2)、搜集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时,要对他 们讲明责任;询问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 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不能刑讯逼供也不能引诱 暗示;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审 阅后签字和押印。被询问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要 求更改时应予更改。被调查人也可以自行书写陈 述、申辩、证明材料。
(3)、对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及税收违法行为发 生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摄像、录音,但这项措 施应从严掌握,需要进行摄像录音的应事先告知 当事人。
二是用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排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排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征税的应调取移送时取得的相关凭证收据征税的应调取移送时取得的相关凭证收据证明等
(5)纳税人系金银首饰零售企业的,还应调取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批件、 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金银首饰消费纳 税人认定登记证》等证件。
2、要调取并搜集证明当事人实施税务 违法行为方面的证据。
(1)、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是否了解 《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是否了 解或掌握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违法的动机、目 的、手段、结果;
③、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6)、已实现销售未申报纳税,应调取并搜 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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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人员如何调取电子帐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进行帐簿资料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经批准后将帐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整退还。

随着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企业越来越多,实践中稽查人员往往会调取电子帐,本文探讨稽查人员该如何调取电子帐?
一、提取复制企业的电子数据回单位检查,不需要办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调取账簿资料检查通知书》,是将被查对象账簿资料原物调回检查时使用,提取复制被查对象电子数据并未将被查对象原物调回,而只是取得复制件,不需要按此规定办理。

笔者建议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主体部分模板如下:
事由:提供、复制电子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六条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帐套复制件。

二、为保障有效取证,防止发生事后被查对象拒绝在电子数据打印件上签章情况,检查人员在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时,一般应当采用有效固定电子证据的方法。

制作两套电子数据复制件,其中一套由被查对象核对属实后,使用牢固的包装物由被查
对象在包装物上注明来源和经核对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加封签章后由检查人员带回妥善保存,作为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记录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相关过程,由被查对象在场人员签章;检查工作在另一套复制件上实施,经检查需要进一步固定的证据,及时打印并交被查对象签章确认。

具体如下:
(一)拷贝、备份涉税电子数据信息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签封固定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由税务稽查局保存,未签封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由稽查局对其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如果当事人不配合税务检查工作,不对有形存储介质中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和一致性进行确认的,税务稽查局可请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由公证人员对有形存储介质中存贮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现场公正和签封。

(三)现场记录及离场确认
在涉税检查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中,建议检查人员做好拍照、录像、录音和现场笔录等现场取证工作,以备日后作为现场证据使用。

在涉税检查现场,当税务检查人员完成相关的检查工作后,让当事人检验其计算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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