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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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改正的
区别和联系
根据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一书的讲解,结合我自己的理解和思考,作以下分析:
一、三者的定义;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人社部门依法对违反人社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人社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人社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行为,责令其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人社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措施。
从三者定义出发,分析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二、相同点:
(一)都是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改正为行政管理措施,没明确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我认为可理解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行为。
(二)作出三种行政行为,都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或用人单位)的权益,都必须告知应享受的权力及权力的救济方式,即都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三)都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四)违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明确规
定。
(五)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三、不同点:
(一)对象不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对人(包括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责令改正是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措施,不包括自然人。
(二)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以惩戒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为目的,即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使其今后不再重犯,从而达到维护人社管理秩序的目的。行政处理的目的是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是制裁其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损害他人权益进行补救或者对原状的恢复,而不是制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目的本身不是惩罚性的,而是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3、种类不同(或分类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根据不同的法定义务,大致有9种分类,一种按处理的标的一般分为金钱给付和完成一定行为两类。责令改正没有分类方式,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
4、处理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处罚前要经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重大的处罚还须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处理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行政处理前要经过行政处理事先告知。责令改正,则无事先告知程序和
听证程序要求。
5、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后,都可以经催告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改正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对法律文书的要求不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改正法律文书都要求有查明违法事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要明确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或具体数额要求。而责令改正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改正。
四、三者之间的联系
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行政相对人有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又拒不履行的,必须进行行政处理。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或未达到限定期限的义务,不能进行行政处理。虽然行政处理从理论上有不同的分类,通过翻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仅在《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有责令不支付工资的,有行政处理决定,其余都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理。在劳动执法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应用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其他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理,只是在理论成立,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有些省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中有行政处理规定的,当然,这些省份就有了适用依据。
违法者履行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受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可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当然,也可以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通过翻阅几部劳动保障大法,基本上都是对违法行为,先给予责令整改,不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责令整改不具有强制执行性,行政处罚的同时,一般是督促,要求落实整改。
行政处理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提条件,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定,不能想当然。当然,一般情况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才给予行政处理。具体怎样使用,根据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