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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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是怎样的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障事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那么这部条例的本质含义到底有哪些,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包括哪些内容。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

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

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3、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条例的立法目的▲1、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更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以规范劳动关系为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通过行政监督,规范劳动法律制度,推进劳动标准的实施。

《条例》所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行政处罚法种类

行政处罚法种类

行政处罚法种类
一、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当事人改正错误。

二、罚款: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规章或者政府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定额或按日计罚。

三、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责令改正的处罚。

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四、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款项、财物等,可以给予没收处罚。

没收的财物应当由政府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照:对于需要取得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照才能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业,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照的处罚。

六、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及安全、卫生、环境等重大利益的行为,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或者关闭的处罚。

七、行政拘留:对于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八、划定限制区域、限制人员活动范围:对于发生传染病疫情、生态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件等,可以给予划定限制区域、限制人员活动范围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92条

劳动合同法92条

劳动合同法92条依照劳务调派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对一样的违背本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更正。

责令更正不是一种行政惩罚,只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排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

那个地址所指的主管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

目前,依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材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负责对人材市场的监管。

相应的,劳务调派单位也有一部份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部份是由人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调派单位的监管,应由其审批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进行。

二是,对情节严峻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

罚款作为最多见的行政惩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惩罚形式。

与罚款是一种财产罚不同,撤消营业执照被以为是一种资格罚。

资格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惩罚方法。

依照行政惩罚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能力罚要紧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执照两种。

撤消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

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紧密相关。

如公司法第七条规定:“设立的公司,由公司记录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合股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别离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股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企业法人记录治理条例》和《公司记录治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企业法人记录治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记录,经企业法人记录主管机关审核,准予记录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惜。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责令改正”如何认识、理解和应用?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责令改正”如何认识、理解和应用?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责令改正”如何认识、理解和应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责令改正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

按照本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本文书。

”这一告知救济权利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三年多来,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其依据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相比旧法,本条并未进行修改。

但笔者发现,随着本次修法过程的讨论,不论是学界对“责令改正”的认识还是相关司法判例,对此认识都逐渐趋于一致,为此,有必要将相关观点予以梳理,为市场监管总局修订《责令改正通知书》时提供一些参考。

一、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时”的理解问题。

笔者编著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理解与实务》一书认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是作出处罚决定时,实施行政处罚是一个动态过程,不是一个时点概念。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一书,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释义第100页指出:“所谓实施行政处罚时,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全过程。

”该观点也印证了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正确的。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包括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任何一个环节,随时发现违法行为,应该随时要求责令改正。

而不是作出处罚决定后,全部一直等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

就此,当年笔者参与起草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吗

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吗

责令改正属于⾏政处罚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政违法⾏为可以给予⾏政处罚的,⽽⾏政机关作出⾏政处罚决定后,违法⼈员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那么责令改正是不是属于⾏政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责令改正属于⾏政处罚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机关责令违法⼈员改正违法⾏为的,是属于⾏政处罚的措施之⼀,违法⼈员要在规定期限改正。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政拘留;(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第⼆⼗三条⾏政机关实施⾏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

⼆、⾏政处罚执⾏程序原则是什么1、⾏政处罚执⾏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为给予⾏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2、⾏政处罚执⾏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政处罚执⾏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政处罚执⾏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政处罚执⾏,纠正违法⾏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觉守法。

设定和进⾏⾏政处罚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政处罚执⾏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陈述权利原则⾏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当事⼈有权进⾏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的意见,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的,⾏政机关应当采纳。

5、⾏政处罚执⾏程序原则包括⼀事不再罚原则⾏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执⾏。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机关责令违法⼈员改正违法⾏为的,是属于⾏政处罚的措施之⼀,违法⼈员要在规定期限改正。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行政处罚是一种最重要的处罚方式,许多行为的处罚一般都是行政处罚,一般的处罚还有刑事处罚、民事处罚等决定的,在劳动监察部门发布的处罚决定的,一般分为处理决定,还有行政处罚决定,正两样是不一样的处罚,那么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与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

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

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合法运用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合法运用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合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是,笔者在大量的实际执法案卷中发现,很多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根本没有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这种现象出现了多种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先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然后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二、案件已经立案调查了,随后就要做出行政处罚,没有必要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有的违法行为在罚则的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的内容,不必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一、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被列入行政处罚种类,它只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命令,但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其有别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即便是将责令改正载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不恰当的,特别是罚条中没有责令改正表述的,就更不对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属行政处罚,这就不能构成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责令改正是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不可自由取舍。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对责令改正作出的规定,是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当已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应当立刻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禁止要求,履行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终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

因此,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它是一项程序规定,不履行则涉嫌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如实体违法一样,都是不合法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

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操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规定的以下违法行为,可适用本规定,当场处罚:(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劳动者财物的;(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扣押劳动者物品、档案的;(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四)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招用未持证人员的;(五)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六)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七)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八)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九)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十)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十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一、介绍责令改正(以下简称)是一种行政监管措施,旨在督促违规行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消除违规行为带来的危害。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违规主体进行惩罚的行为,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本文将探讨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与联系1. 区别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在性质和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责令改正是一种建设性措施,侧重于监管主体的自我纠正和整改;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侧重于违法违规主体的惩罚和警示。

责令改正通常是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由监管部门要求违法违规主体限期整改,督促其恢复合规状态;行政处罚则是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由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主体进行处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责令改正的主要目的是消除违规行为的危害,促进违法违规主体的改正;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给予违法违规主体一定的惩罚,震慑其他潜在违法违规主体。

2. 联系尽管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在性质和目的上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补关系。

责令改正是在行政监管的初期,对违规问题进行快速发现和整改的一种手段;而行政处罚则是在违规问题经过核实后,通过惩罚性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责令改正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之前的一种警告和机会给予违法者整改的机会;同样,行政处罚也可以作为关键词责令改正的补充,对违法者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惩罚。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相辅相成,可以形成一个有机的监管体系,通过责令改正督促违法主体主动纠正错误,通过行政处罚对于恶意违法主体进行制裁,达到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作用及意义1. 责令改正的作用及意义强制整改:通过责令改正,可以强制违法违规主体尽快进行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

整改督查:责令改正可以设立督查机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效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吗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吗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处罚,行政处罚措施是非常多的,那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没有权作出行政处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去进行法律学习。

关于责令改正制度

关于责令改正制度

关于责令改正制度一、责令改正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责令改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对某一单位或个人在行为、制度或政策上存在问题时,通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或缺陷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责令改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它是行政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责令改正制度也是一种预防措施,通过对行为或制度的纠正,可以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二、责令改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责令改正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机关:当政府机关的行为或政策存在错误或不合法时,相关部门可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错误。

2.企事业单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3.个人行为:对于个人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错误。

责令改正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出通知书:相关部门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被通知单位或个人改正错误。

2.接受通知:被通知单位或个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接受并确认。

3.研究整改方案: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应认真研究整改方案,制定具体的改正措施。

4.整改报告: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三、责令改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责令改正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制度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规范行为准则,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2.预防风险: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责令改正制度可以预防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减少风险隐患。

3.保护权益:责令改正制度可以保护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提高效率:责令改正制度可以迫使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行政处罚的行政指导和督促整改

行政处罚的行政指导和督促整改

行政处罚的行政指导和督促整改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的不断加强,行政处罚也越来越频繁。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指导和督促整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被监管对象进行指导,以达到监管目的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指导可以让被监管对象更好地了解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道如何恪守法律规定,从而提高监管效果。

同时,行政指导也有助于缓解监管对象的紧张情绪,避免与监管机构的摩擦升级,促进监管对象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良好合作和沟通。

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不仅要有惩罚作用,更重要的是要促进被监管对象的改进和进步。

因此,督促整改是行政处罚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在行政处罚后,监管机构应当督促被监管对象及时整改,确保被监管对象不再违法。

此外,还需要对被监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其真正履行整改承诺。

三、处理方式行政指导和督促整改的处理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对于初次违法的被监管对象,可以采取行政指导和过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既能引导其改进,又能表明对违法行为的态度。

对于多次违法的被监管对象,应当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在整改期间加强监管,确保其整改行动的有效性。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要坚持法治原则,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谨性。

同时,也要坚持人性化管理,注重被监管对象的权益与感受。

此外,还需要注重效果,确保行政处罚的结果能够达到惩罚和改进的目的。

五、监管机构的责任在行政处罚中,监管机构应该承担起监管职能,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法。

监管机构不仅要秉承法律原则,还要注重双方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整改工作。

考虑到监管机构执法中的失误和不当行为,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机制,确保被监管对象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而言之,行政指导和督促整改是行政处罚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能够更好地促进被监管对象的改进和进步。

同时,监管机构应当承担起监管职能,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法。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的情形

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的情形

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的情形一、背景介绍在法治社会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当发现个人、组织或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理的措施。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通过诫勉、罚款、罚款、行政处罚等方式,迫使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错误并改正,同时也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责令改正的定义及原则责令改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要求违法主体即时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

责令改正的原则是基于依法治国的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责令改正的原则包括: 1. 合法性原则:责令改正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不能滥用职权。

2. 公正性原则:责令改正应实事求是、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平等对待所有违法主体。

3. 即时性原则:责令改正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处理时间,以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 效果性原则:责令改正的目的是使违法主体认识到错误,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三、责令改正的程序责令改正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现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2. 初步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搜集相关证据资料。

3. 通知违法主体:将违法主体告知其违法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4. 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行为明显、影响较大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方式,要求违法主体限期进行整改。

5. 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令改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6. 处理结果通报:对于认真整改并达到要求的违法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嘉奖和表彰;而对于未按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违法主体,则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当发现违法行为后,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诫勉:对于违法行为较轻微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诫勉的方式进行处理,警告违法主体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责令改正的性质及适用

责令改正的性质及适用

食品药品监管中“责令改正”的性质及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在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经常使用,《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常见有“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用语。

准确把握“责令改正”的性质,掌握使用的时机、场合等,是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的重要问题。

一、“责令改正”的性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其中止违法行为,令违法当事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

“责令改正”并不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内,不是行政处罚。

其性质是禁止违法行为人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并且采用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行为恢复到法律要求的状态。

也就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承担作为或者不作为某事的义务。

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而体现的。

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即纠正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使经营活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可以认为:“责令改正”是附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命令,是辅助实现行政处罚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以及通过行政执法实现法律功能的职责。

二、“责令改正”的适用(一)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情形根据上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适用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实施行政处罚时”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间不能认定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一方面,调查取证是为了实施行政处罚而开展的执法活动,是一个持续的状态;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自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瞬间既告完成。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行政处罚是一种最重要的处罚方式,许多行为的处罚一般都是行政处罚,一般的处罚还有刑事处罚、民事处罚等决定的,在劳动监察部门发布的处罚决定的,一般分为处理决定,还有行政处罚决定,正两样是不一样的处罚,那么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与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

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

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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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改正的
区别和联系
根据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一书的讲解,结合我自己的理解和思考,作以下分析:
一、三者的定义;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人社部门依法对违反人社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人社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人社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行为,责令其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人社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措施。

从三者定义出发,分析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二、相同点:
(一)都是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改正为行政管理措施,没明确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我认为可理解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行为。

(二)作出三种行政行为,都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或用人单位)的权益,都必须告知应享受的权力及权力的救济方式,即都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三)都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违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明确规
定。

(五)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三、不同点:
(一)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对人(包括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责令改正是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措施,不包括自然人。

(二)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以惩戒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为目的,即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使其今后不再重犯,从而达到维护人社管理秩序的目的。

行政处理的目的是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是制裁其违法行为。

主要是对损害他人权益进行补救或者对原状的恢复,而不是制裁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目的本身不是惩罚性的,而是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3、种类不同(或分类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根据不同的法定义务,大致有9种分类,一种按处理的标的一般分为金钱给付和完成一定行为两类。

责令改正没有分类方式,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

4、处理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处罚前要经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重大的处罚还须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处理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行政处理前要经过行政处理事先告知。

责令改正,则无事先告知程序和
听证程序要求。

5、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后,都可以经催告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改正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对法律文书的要求不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改正法律文书都要求有查明违法事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同的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要明确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或具体数额要求。

而责令改正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改正。

四、三者之间的联系
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

行政相对人有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又拒不履行的,必须进行行政处理。

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或未达到限定期限的义务,不能进行行政处理。

虽然行政处理从理论上有不同的分类,通过翻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仅在《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有责令不支付工资的,有行政处理决定,其余都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理。

在劳动执法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应用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

其他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理,只是在理论成立,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有些省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中有行政处理规定的,当然,这些省份就有了适用依据。

违法者履行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受行政处罚。

因此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可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当然,也可以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翻阅几部劳动保障大法,基本上都是对违法行为,先给予责令整改,不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责令整改不具有强制执行性,行政处罚的同时,一般是督促,要求落实整改。

行政处理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提条件,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定,不能想当然。

当然,一般情况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才给予行政处理。

具体怎样使用,根据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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