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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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法考官方指导案例
![法考官方指导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41268fe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4.png)
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案例:商标侵权纠纷案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运动鞋的公司,其拥有“SNEAK”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注册。
B公司是一家新兴的运动鞋品牌,其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SNEAKY”运动鞋。
A公司认为B公司的“SNEAKY”运动鞋侵犯了其商标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分析:1.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排他的使用权。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专用权和商标的排他权。
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排他的权利,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第三人不得使用该商标。
商标的排他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排他的权利,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第三人不得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类别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侵犯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和排他权。
在本案中,B公司的“SNEAKY”运动鞋与A公司的“SNEAK”商标相似,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3.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和排他权,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SNEAKY”运动鞋,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商标侵权的防范措施为避免商标侵权,企业应该在商标注册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商标查询,确保自己的商标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自己商标的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结论:商标侵权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应该加强对自己商标的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商标权,B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7523bd21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d0.png)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是商标侵权判断的主要标准:一、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
这包括直接使用商标图案、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使用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反向假冒行为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销售侵犯商标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销售者是否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均构成商标侵权。
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进行审查,确保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四、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违法行为存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首先要求存在违法行为,即上述提到的未经许可使用商标、反向假冒、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等行为。
六、损害事实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包括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七、因果关系判断商标侵权判断中,还需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商标权人的损害事实。
八、不要求主观过错在商标侵权判断中,一般不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
即使侵权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判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涉及商标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03a0455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原告饮料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国内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XX”饮料深受消费者喜爱。
饮料公司拥有“XX”商标的注册权,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中小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案件事实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被告中小企业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其“XX”饮料相似,且包装、宣传材料等也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饮料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中小企业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存在以下侵权事实:1. 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 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如下:1. 被告中小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饮料,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
2. 被告中小企业赔偿原告饮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中小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中小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侵权: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 销售渠道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价格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e8bd5d3914791711cc7917da.png)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对损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要是想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看是否满足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那大家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内容吗?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
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
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新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行了变更,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5a3e9c475acfa1c7aa00ccac.png)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类商标侵权行为该怎么认定?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据此,可以认为,商标权保护是指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名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
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1、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2、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
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
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
35类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35类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5835b9fa5e9856a57126071.png)
35类商标侵权彳亍为认定标准
一、35类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
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
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
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
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
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洒的质量下降了。
这。
商标侵权之判断
![商标侵权之判断](https://img.taocdn.com/s3/m/5363470d90c69ec3d5bb75e2.png)
( ) 美国兰哈姆 法 》 一 《
《 国兰哈 姆 法 》 4 美 第 3条 , 美 国法 典 第 12 即 15 条规 定 : ( ) “ a 民事诉 讼 ( ) 1 任何 人 在商业 活动 中 , 于
题, 也是 商标 注册 以 及 商标 转 让 程 序 中 审查 的一 个
事 实 陈述 的 , 果 这 种 行 为—— ( 有 可 能 导致 混 如 A)
淆 , 者造 成误认 , 者使 人误认 为此 人与他 人之 间 或 或
存 在 隶属 、 联 、 关 或联 合 的关 系 , 者误 以为 此 人 的 或
21 0 1年 6月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n .0 1 u .2 l
Vol2 No 2 _4 .
第2 4卷
第 2期
【 民商法研 讨 】
商标 侵 权 之 判 断
史 琦
( 国政 法 大 学 , 中 北京 10 8 ) 00 8
[ 摘 要 ) 商标侵 权 如何进 行判 断 , 商 标法理 论 与 实践 中极 其 重要 的课 题 , 是 由于我 国商标 法 立 法 中关于商标 侵权 判 断的规 定存在 较 多争议 , 司法 实践 中也遇 到各 种 问题 均难 以解决 , 章就 商 文
6 2
山 西 省 政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2 4卷
来说 , 院至少会 考虑 以下 几个 因 素 : 1 原告 商标 法 () 的强 度 ;2 当事人 双 方 商标 的 近 似 度 ; 3 商 品或 () ()
商标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495cf5e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25.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知名饮料品牌“X+”的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X+”商标,并广泛应用于各类饮料产品上。
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注册的“X+”商标原告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X+”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XXXXXX,注册类别为第32类饮料。
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2. 被告使用的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均存在相似之处。
3. 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法院判决1.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四、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商标“XX+”与原告注册的“X+”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5386cf26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f6.png)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孙 俊(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0)ʌ摘要ɔ在认定商标侵权的过程中,要对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相关公众、类似商品、服务与商品与服务的类似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进行司法判定。
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定原则和处理流程,对于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ʌ关键词ɔ商标侵权;相关因素;商标近似;司法判定 一㊁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分析(一)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看出,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实则密切相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而对何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怎么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法律、法规其实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
所谓商标近似,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
但哪些属于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3cbfa078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dd.png)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旦认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那么就有相应的责任,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犯罪行为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在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中,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商标犯罪的特征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犯假冒商标罪的,除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成为犯罪的主体。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
不同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关于假冒商标行为,我国刑事法律有过三次界定:1979年测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界定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界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与第二次界定相同。
上述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假冒商标犯罪。
(二)对假冒商标犯罪的刑事制裁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 ——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 ——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407debbf1711cc7930b71637.png)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摘要:随着企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有关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侵权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
由于相关法条的缺失以及审判经验的不足,就相似案件而言,判决结果往往大不相同。
虽然商标或企业名称此类的侵权案件由于商事环境的复杂,往往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形给予判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审判的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过于自由的审判环境所带来的结果不足以服众。
至此,笔者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蓝本,结合相关法规,从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以及审判方式两个角度出发,试图在总结当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描述出一个清晰的脉络,并在文末提出相关法条的补充思路。
关键词:《商标法》企业名称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相似性混淆可能性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于1906年成立于美国波士顿,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称为“总统的慢跑鞋”,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
New balance进入中国市场后以其中文名称“新百伦”而受到追捧,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新百伦”所得到的结果就是美国“new balance公司”的介绍及相关主页。
然而就是使用“新百伦”这一名称致使新百伦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被处以500万元的赔偿。
该案于2015年11月5日开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第三条予以判决,新百伦贸易有限公司被判以侵权,并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引起热议。
一、商标及企业名称权在《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对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设立早有规定,但是国内对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侵权案件的法规设定较为松散,不成体系。
除《企业名称管理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外,已知涉及的法规就包括、《中华人民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5104230c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44.png)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一、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关于商标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多种表述,域外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商标法:“凡用以鉴别工业或商业产品的一切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日本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具有明显特征,以文字、图形、符号或他们的组合组成”。
本文所论述的商标,是狭义的商标,即指注册商标,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排他性权利。
而非注册商标,除驰名商标,其权利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这些商标由其使用者所共有。
本文认为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而使用的标记,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商标与商品(服务)、商品(服务)的来源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而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概念的理性延伸,其是将关联的三者有效连接起来,并将范围限定于商业活动之中。
商标性使用必须限定在商业活动中,商业使用是商标性使用的上位概念,商业使用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范围内和市场交易中对于商标的使用,商标在商业活动中须公开使用,以交易为目的。
商标性使用,是在商业活动中,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故识别功能是区别商标性使用和非商标性使用的界限,即行为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目的和功能,在商标使用行为中,不具有识别作用的,均构成非商标性使用。
我们通常会混淆非商标性使用和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从商标权人的角度看,即是商标权利行使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人与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
如为了使市场主体能够便捷的向消费者说明其所销售商品的用途或来源的信息,节约信息沟通的成本,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即指示性使用,如电脑公司为了说明电脑内置CPU的生产厂家,在电脑机身上标注“Intelinside”。
浅谈商标侵权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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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堡墅!f叁塑!圭垒垒浅谈商标侵权举证责任王乐摘要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唯4置”规则的仅包含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诉讼。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商标侵权行为界定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但事实上商标侵权行为所采用的却是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但对于相同要件事实不能同时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主题须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不履行证明责任或者证明不能时,应承担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此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证据规定》第2条进一步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作了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施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谓不利后果也即当事人因举证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一旦当事人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或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提出的反驳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明时,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二、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一)直接侵权行为商标的直接侵权行为包括:第一类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以只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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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中使用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的商品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就是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的行为。
一、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的要素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
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e36e92f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07.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在我国某市注册了“金太阳”商标,用于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商标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对其“金太阳”商标拥有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甲公司依法注册了“金太阳”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所得利益、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案例启示1.企业应重视商标注册和保护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通过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益。
2.加强商标维权意识企业应加强商标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侵权后,及时向乙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并诉诸法院,最终维护了自身权益。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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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
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
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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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工商机关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对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行认定,特别是对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或者相同商标更需要认定。
但是谁有权认定、用什么认定程序、用什么认定形式、认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各方的认识不统一,现有规定也不一致。
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各行其是。
因此,规范商标侵权的认定工作是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行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为国家工商局在今后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侵权认定办法》提供一条思路。
一、商标侵权认定的现状在基层实际办案工作中,(以相同商品使用近似商标为例)一般采用下面方法认定:(一)、向上一级工商机关业务部门请示,得到商标构成侵权的答复后进行处罚;或者依靠国家局对个案的答复;或者由上级机关部署统一的、对某商标进行专项整治的行动;(二)、由办案单位认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认定侵权理由和认定结论;(三)、交涉嫌被侵权的商标所有权人鉴定。
上述认定方法都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
上级机关业务部门一般是口头答复,少有书面的认定。
且这类口头答复多是依靠个人业务水平的高低,难以保证认定的准确性;依靠国家局的答复不仅大大增加了国家局的工作量,也不符合办案效率的要求;等待上级机关的专项整治行动是被动的、也不能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要求。
办案单位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认定过程不仅使处罚书过于沉长,且由于认定与处罚没有分离,容易造成一旦在文字上表达不清,处罚也随之事实不清。
当事人也没有时间对认定结论进行陈述、申辩;将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交由商标注册人认定,是基层办案单位常用的方法。
并将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书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证据。
其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4]第328号)第五条“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困难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及国家工商局对浙江省工商局作出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指出:“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但是,由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证据,其证据效力太低。
一旦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往往不被复议机关、法院所采信。
这是因为:第一,商标所有权人作为竞争对手,天生就有排斥他人商标的倾向,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鉴定更是如此。
很多时候商标所有权人既是举报人又是鉴定人,这样作出的《鉴定书》其证据效力仅相当于“受害人陈述”,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第二,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书》中使用“鉴定”二字容易与法定检验机构的鉴定相混淆,常常让人对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产生怀疑。
商标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按照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由国家认可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是没有法定鉴定资质的,从而使证据归于无效;其三,就鉴定的方法看,一般并不需要使用科学仪器,对其进行化学、物理等方面的定量分析,而是对商标各个组成元素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是否近似、是否侵权的结论。
这种认定方法不需要交由有利害关系的商标所有权人去做,工商机关作为商标的主管机关是完全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作出的。
其四、就认定权的法律依据看:《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是否侵权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也就是说,工商机关才是法定的商标认定机关。
工商局将该认定的权力委托商标所有权人认定,是法律上的委托关系,被委托人(商标所有权人)只能是以委托人(工商局)的名义进行认定,法律责任也只能是由委托人(工商局)承担,认定人受工商机关的委托做出的认定或者鉴定即使错误也是并不会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充其量也就是对工商局的委托鉴定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罢了。
但工商局却要因使用无效证据而对被错误处罚的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将涉嫌商标交由商标注册人认定或者鉴定的方法是不足取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上面所说是针对相同商品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或者相同商标的情形。
对于未经他人允许,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是可以作出认定是否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办案单位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采信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二、制作《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新修订第六十条)规定:商标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就是工商机关有权认定商标、标志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
换句话说,认定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侵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
而行使这个职责的形式就集中体现在制作《商标侵权认定书》上。
三、《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对《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定义:《商标侵权认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定职权对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文书证据材料。
(一)、《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法律属性:1、《商标侵权认定书》具有裁判文书的属性。
从认定者所处的立场看,是工商机关对商标纠纷双方居中裁判的行为;工商机关依职权发现而主动作出的认定,仍然是对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双方是否构成侵权的居中裁判,裁判的结论性意见就是《商标侵权认定书》。
2、《商标侵权认定书》具有鉴定报告的属性。
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与公安机关的笔迹鉴定、物证鉴定有相似之处。
经认定出具的报告是作为定案的证据材料。
3、《商标侵权认定书》具有机关公文的属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显然《商标侵权认定书》也符合公文的定义。
4、从《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多重属性看,其共同的属性是证据性。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从《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制作过程看,是工商机关对客观发生的事实、证据的如实记录,与《现场笔录》的制作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和判断并得出结论性意见,具有真实性;《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内容直接与侵权行为相关,具有关联性;《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来源是工商机关办案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制作的,具有合法性。
因此《商标侵权认定书》是具备“三性”的证据,既是行政机关对侵权人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也是法院审理承侵权赔偿的依据,还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所以,将其定义为证据材料是贴切的。
(二)、《商标侵权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就具备了证据资格,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还有个效力等级高低的问题,《商标侵权认定书》不仅首先要求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还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由于《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多重属性就决定了《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效力等级要具备这些属性所有的基本要求,否则,就会成为“木桶效应”,其效力等级的高低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木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工商机关作为商标侵权的法定认定部门、依职权做出的具有公文性质的书证,其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
(三)、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认定书比较: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制作的《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法律性质相同,商标侵权就如同商标“撞车”,从认定主体看,都是由法定的认定机关对双方责任进行认定;从认定者所处的立场看,都是居中对当事人双方责任作出客观的判断;从认定行为的过程看,都是在对客观发生的事实基础上,通过现场勘察、提取证据后,由专业人员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归纳、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从作用看,都是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所不同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而《商标法》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办法,而《商标侵权认定书》没有。
(四)、《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可诉性《商标侵权认定书》是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认定不服是不能单独对证据提起行政诉讼的。
只有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审查《商标侵权认定书》认定结论有错误或者认定依据不足时而不被法院采信。
由于《商标侵权认定书》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认定是有相近的法律性质,可以参照全国人大会常法工委在答复湖南省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