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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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如当地人事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未合并前,由人事部门负责。

(部分地区人事部门未建立人事仲裁机构,其业务一般委托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办理)当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合并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间的人事争议的部门。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搐(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处理的人事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争议都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
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三)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薪酬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福利;(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三)严重失职,对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
合同制,即将公开招聘的人员以聘用合同形式聘用的管理制度。


体规定如下:
1. 招聘方式:事业单位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招聘或其他形式进行招聘。

2. 聘用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3. 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
现情况可以延长或解除合同。

4. 薪酬待遇:事业单位根据岗位及工作表现,按照相应的工资
水平进行薪酬安排,并纳入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存在违反聘用合同的情况,或者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无法保证继续聘用,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6. 聘用合同变更: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内容需要经过协商一致并获得相关批准。

7. 争议解决:聘用合同期间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8. 附则: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篇一: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公正及时地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XX〕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原则)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市、区(县)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仲裁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的职责)仲裁委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二)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七条(仲裁委办公室)仲裁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仲裁员)仲裁委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篇一:聘用合同到期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到期证明兹有本单位职工,身份证,性别,年龄,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因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单位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20XX年7月1日篇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范本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聘用制的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也逐年增多。

20XX年11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成立以来,20XX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21%,20XX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45%,截至20XX年7月,已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已受理案件量的74%。

本文针对审理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办案实践,对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类型及特点进行归纳分析,并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案例类型核心提示:聘用合同争议主要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上。

案例一订立合同时向当事人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张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报社工作,报社要求其交纳20000元,名目为“款项”。

后张某提出辞职,报社不准,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还2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向个人收取抵押金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因此报社应向李某返还20000元“款项”。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案例二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不签订聘用合同。

张某和王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双方只签订了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未签订聘用合同。

半年后,该事业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张某和王某发出了解聘通知。

张某和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聘通知,恢复人事关系。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发出解聘通知没有实体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三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综合分析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综合分析

事业单位⼈事争议仲裁案例综合分析⽤仲裁⽅式解决⼈事争议是⼀种制度创新,它引⼊了司法审判和民商仲裁的某些理念、程序和⽅法,⽐较充分地发挥当事⼈独⽴、平等、协商的主动性,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等综合⼿段,公平、合理、规范、低成本地解决⼈事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盾。

⼈事部从1996年开始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事争议案件,近⼏年累计处理⼈事争议案件近600例。

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70%以上是中⾼级知识分⼦,涉及⼯作权、⼈格权、⾃主择业权、报酬权的争议,对抗性较强,调解结案率低⽽裁决率⾼,绝⼤多数⼈事争议案件由个⼈提起。

案件数量有增减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聚集着众多的知名院、校、所、社、馆等机构及⼤批⾼层次⼈才,是国家教科⽂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量,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影响。

1996年⼈事部开始建⽴⼈事争议仲裁机构,肩负处理这些单位⼈事争议的重要职责。

10年来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事争议仲裁中⼼组建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事争议仲裁⼯作围绕⼤局,服务改⾰,以⼈为本,寓仲裁于服务,努⼒做到程序公正、结果公平、服务上乘,切实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和推动⼈事制度改⾰、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事关系和谐⽅⾯发挥了重要作⽤。

迄今,通过各种⽅式累计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争议已近600件,其中2003年处理各类⼈事争议案件68件,2004年处理172件,2005年处理175件,2006年处理158件。

案件特点明显争议主体特殊,社会影响较⼤。

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中,具有中⾼职称的知识分⼦占到70%以上,争议涉及他们⼀些基本权利,如⼯作权、⼈格权、⾃主择业权、报酬权等,他们的职业安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争议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从申诉主体来看,既有存在传统⼈事关系的职⼯,也有因聘⽤合同建⽴⼈事关系的职⼯,还有退休职⼯,单位提起申诉的也在逐渐增多。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1. 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 聘用人员提出解除:- 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在试用期内的,聘用人员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 法定解除:-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聘用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解除程序:- 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解除聘用合同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用人单位向聘用人员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7.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聘用人员经济补偿。

8. 争议解决:- 因解除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聘用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本条款仅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的一般原则,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鲁高法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高法发〔2007〕39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07年9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9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就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通知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通知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下列事项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等产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因公开招聘、招聘考核或者签订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聘任问题产生的争议,但聘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四)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五)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履行承包合同问题产生的争议;(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人事争议。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25•【字号】沪人仲(2003)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沪人仲(2003)字第1号各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人事争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3号)精神。

现将《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和《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四章受理和准备第五章处理和决定第六章期间、送达第七章归档第八章附则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 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区(县)两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第六条聘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的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程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条件、程序、时间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四)考试或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与考察。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检查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同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

(六)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8.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理解(一)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是与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并列的四种法人之一。

然而《民法通则》并未规定事业单位的性质、构成要件等。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仅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这里强调了事业单位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实际上,事业单位为我国用人单位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是指为党政机关和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服务,为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群众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需要,而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独立核算单位。

根据行业划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单位,从事农、林、牧、植、水利、气象事业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地质普查和勘探及交通运输事业的单位,从事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和公用事业单位,从事综合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事业的单位等。

[1]因而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也应当包括“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事争议处理什么是⼈事争议?⼈事争议会有哪些存在类型呢?事业单位⼈事争议处理⽅式有哪些呢?怎么样预防事业单位⼈事争议的发⽣呢?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

⼀、⼈事争议的概念事业单位⼈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事关系双⽅当事⼈因实现⼈事权利和履⾏⼈事义务⽽发⽣的纠纷。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是⼈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事关系的双⽅,即⼀⽅是事业单位,另⼀⽅是该事业单位的职⼯;⼆是⼈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三是⼈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事关系双⽅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劳动义务发⽣的纠纷。

⼆、⼈事争议的分类对于⼈事争议,可以按照不同的⾓度分类:1.按照⼈事争议涉及的职⼯⼈数,可以分为个⼈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争议是指单个职⼯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就同⼀类⾏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的争议。

2.按照⼈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的争议。

3.按照⼈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流动产⽣的争议,包括职⼯辞职的争议,单位辞退职⼯的争议等;因履⾏聘⽤合同产⽣的争议,包括执⾏聘⽤合同条款的争议,聘⽤合同变更、终⽌、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事管理中发⽣的其他争议。

三、⼈事争议处理⼯作的依据和意义1.⼈事争议处理⼯作的依据⼈事争议处理⼯作的依据包括实体性依据和程序性依据,实体性依据包括争议所涉及的国家及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政策。

程序性依据主要是⼈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规则等。

2.⼈事争议处理⼯作的意义⼈事争议处理是我国社会公正⼯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事争议仲裁处理⼯作,对于实施⼈才强国战略,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事制度改⾰,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律师实务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律师实务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律师实务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发生后处理方式较为多样,多采取协商、申请主管机构调解、申请仲裁等方式,其中涉及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总体而言,在律师办案中,涉及到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并不如劳动争议纠纷常见。

本文将从律师办案实务角度出发,分析、归纳律师办案中常见的人事争议类型及办案思路。

一、明确判断法律关系。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时,必须明确用人单位的性质是否属于事业单位,个人与该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性质是否属于聘用合同,这是本文讨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的首要条件。

一旦确定符合上述两点要求,则落入人事争议纠纷范畴,需要进一步总结当事人的诉求,确定是否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若属于,则实体上适用于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程序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可以通过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不属于,涉及到对考核结果、处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明确法律关系以及救济途径后,就需要根据当事人陈述进一步明确法律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常见的人事争议的类型根据对相关案例的检索,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多发行业为医院及高校,争议类型主要包含:因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休息休假加班发生的争议、因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因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发生的争议、因考核、奖励、处分发生的争议。

其中,因休息休假加班发生的争议、因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因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发生的争议、因考核、奖励、处分发生的争议多通过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等途径予以解决,涉及仲裁、诉讼程序的多是因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产生的纠纷及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产生的纠纷,而这类型案件也是律师实务中应当着重分析的案件。

1、因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开除,是事业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的最严厉处分;聘用合同期满不续签,聘用合同期满并不等同于双方关系解除或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为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仲裁协议:11 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11 仲裁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21 仲裁委员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甲方和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11 如果一方未能在收到选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12 首席仲裁员应在收到选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213 如双方未能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1 仲裁程序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311 双方有权聘请律师代理参加仲裁程序。

312 仲裁庭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

313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4 若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15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16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1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411 双方应按比例预付仲裁费用。

412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庭成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费用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51 本仲裁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1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2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13 在仲裁过程中,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并履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充条款(适用于学校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充条款(适用于学校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充条款(适用于学校类事业
单位)
补充条款一:聘用期限
1. 聘用期限为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X年X月X日止。

2. 若经过双方同意,聘用期限可延长或提前终止,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补充条款二:工作内容
1. 被聘用人员应遵守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完成学校交付的工作任务。

2. 被聘用人员有义务对待学生负责,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

3. 被聘用人员可参与学校相关活动和会议,并按学校安排履行各项职责。

补充条款三:工资和福利待遇
1. 被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 被聘用人员享有学校提供的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政策。

补充条款四:培训和学术研究
1. 学校鼓励被聘用人员参与学术研究和培训活动。

2. 被聘用人员可根据需要提出培训和学术研究需求,学校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3. 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学术研究成果和报告。

补充条款五:违约责任
1. 若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被聘用人员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到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充条款六:争议解决
1. 若发生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

补充条款七:其他事项
1. 本补充条款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除本补充条款外,原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以上为补充条款,双方经充分讨论并同意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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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聘用制的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也逐年增多。

2004年11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成立以来,2005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21%,2006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45%,截至2007年7月,已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已受理案件量的74%。

本文针对审理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办案实践,对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类型及特点进行归纳分析,并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案例类型核心提示:聘用合同争议主要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上。

案例一订立合同时向当事人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张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报社工作,报社要求其交纳20000元,名目为“款项”。

后张某提出辞职,报社不准,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还2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向个人收取抵押金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因此报社应向李某返还20000元“款项”。

案例二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不签订聘用合同。

张某和王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双方只签订了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未签订聘用合同。

半年后,该事业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张某和王某发出了解聘通知。

张某和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聘通知,恢复人事关系。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发出解聘通知没有实体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三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

李某是某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2003年李某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两年。

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李某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2006年单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满后,如果继续工作,应当及时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当事人继续工作而未续聘的,应当视为原聘用合同继续延续,合同期限应与原合同一致,相关权利义务应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案例四约定多次试用期。

李某与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半年。

半年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

三个月后该单位要求再次签订试用期协议,时间为半年。

半年后,该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李某的试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除试用关系决定。

笔者认为,试用期约定应以一次为限,第二次试用期约定于法无据。

当第一次试用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则人事关系确立,单位以第二次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试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五关于约定服务期发生的纠纷。

刘某是某医院的职工,该医院与刘某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医院向刘某发放五万元住房补贴,刘某需在该医院服务五年,如果提前调走或辞职,应当返还五万元补贴并支付五万元经济赔偿金。

刘某服务2年后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刘某根据服务期协议支付上述款项。

笔者认为,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慎重,发放住房补贴作为面向全部职工的行为,不宜作为约定服务期的附加条件,况且五万元的经济赔偿金数额过高,显失公平,仲裁委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六关于约定培训费发生的纠纷。

赵某被某科研机构送去进行为期半年的脱产培训,培训费用约五千元。

单位与赵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赵某培训结束后要继续为单位服务五年,违反协议需支付单位违约金10000元。

三年后赵某提出辞职,该单位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要求约定服务期,但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因此赵某只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元。

案例七关于岗位变化发生的纠纷。

王某研究生毕业后与某科研机构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用合同。

后该单位将王某委派到下属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三年后,下属公司撤销总经理助理岗位,将王某退回该科研机构。

该单位要求变更王某岗位为保卫岗,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和职责履行聘用合同,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当事人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才可以调整岗位,仲裁委对该单位调整王某岗位的决定不予支持。

案例八解除与精神病人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张某是某医院的医生,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后张某因患精神病回家休养。

该医院提出因张某不能履行职责,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聘用单位不能解除与精神病人的聘用合同,应履行聘用合同直至张某痊愈。

案例九终止与怀孕女职工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王某,女,与某科研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

2005年10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单位,2006年2月,该单位通知王某在家休息,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2006年4月,该单位通知王某由于聘用合同期限将至,单位不打算续聘,要求其移交工作。

王某不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笔者认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受聘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与王某的聘用合同,直至王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案例特点通过办案实践,笔者体会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主要由职工提起仲裁申请且用人单位败诉居多。

从目前已受理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来看,单位往往作为被申请人,且败诉居多,而个人败诉较少。

这也是当前聘用合同案件的一个显着特点。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规定“模糊性条款”。

由于这类条款伸缩性很大、且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解释、使用和掌握,这样用人单位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容易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岗位要求模糊化,或者将工作岗位不写入合同,借以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使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找到维权依据。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规定“霸王条款”。

由于我国目前的用人形势是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往往规定一些霸王条款,如不合理的休假,不合理的服务期等。

用人单位通过这些条款扩大个人的义务,同时又以双方自愿的形式逃避责任。

原因分析职工个人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职工个人的法律意识也普遍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当用人单位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时,个人就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者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断。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

当前,许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单位内部缺乏全面系统的人事管理规定,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者未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部分事业单位管理者缺乏依法管理的意识,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有些单位在处理问题时往往领导个人说了算,而不是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制的推行使得聘用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和凸显出来。

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全面推行聘用制,用人实行了双向选择,个人有了选择单位的自主权,单位有了用人的自主权。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逐步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用人双方由固定用人转为合同用人,这样,由此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将不可避免地增加。

对策思考:1、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合同意识。

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合同意识,充分认识到聘用合同的重要性,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在聘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人事管理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领导应当加强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政策,吃透精神,提高依法管理、依合同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制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聘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程序意识。

严格规范的程序对人事管理非常重要。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样会导致实体的最终违法。

很多事业单位在做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后,既不通知个人,也不向个人送达书面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处理决定被仲裁委撤销。

另外,很多事业单位在作出处理时不注意保存当时的决定材料和送达凭证,由于事业单位对争议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3、政府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管和指导。

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聘用制推行过程中,应加大管理和指导力度。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应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

4、仲裁机构应采取措施积极预防人事争议的发生。

一是应加大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

为使社会对人事争议仲裁有全面的了解,要通过网站、电视、电台等传播媒体宣传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法规,使大家了解这一维权途径,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应加大对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的培训。

为减少纠纷,必须从源头着手,加大对各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规范管理的意识,规范他们的人事管理行为,加深他们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重要性的了解,从而防范和减少各单位人事争议的发生。

三是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委应加强与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联系,以预防为主,将人事争议处理的重心前移,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促进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人事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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