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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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
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统一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的定性和调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更好地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新能源电站(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各类安全事故、违章、异常、未遂的定性、考核。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章规定和事故分级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一)电力事故是指从事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
电等环节的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性活动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事故调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调查认定在事故的发生、扩大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一定责任之一的。
(三)急性工业中毒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无防护进入有毒环境等,导致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四)全厂对外停电是指电站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五)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发生发供电设备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六)“四不放过”是指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七)本规定中凡是涉及数量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凡是涉及数量的“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八)事故确认原则
1.确定一类障碍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一般事故条件下,确定其一类障碍性质。
2.确定二类障碍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本规定中一类障碍条件下,确定其二类障碍性质。
3.确定异常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本规定中二类障碍的条件下,确定其异常性质。
4.确定未遂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本规程中异常的条件下,确定其未遂性质。
第四条人身事故
人身事故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较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轻伤、恶性未遂、一般未遂。
(一)各单位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定为安全生产人身事故。
1.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在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二)安全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生产性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5.重伤事故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6.轻伤事故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7.恶性未遂为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由于作业方法不当或者违反规章制度,虽然未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但其潜在性已经存在并实际上已经发生的事件,例如:
(1)未办好试运转手续或复役手续进行送电操作,险些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
(2)误入带电间隔,企图进行检修或其他带电作业者。
(3)人身或工具误碰带电设备,产生弧光或发生触电,
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带电设备,情节严重者。
(5)使用不合格的电气工具、用具,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范措施险些造成人身伤亡者。
(6)在停用的设备上发现带电现象。
(7)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险些造成高空坠落者。
(8)安全带在使用中发生断裂,险些造成高空坠落者。
(9)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险些造成严重后果者。
(10)脚手架、梯子等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险些造成严生重后果者。
(11)脚手架严重超载,险些造成严重后果者。
(12)工作人员在2米及以上高空坠落,未造成伤害者。
(13)高空坠落物件,险些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4)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和安全用具,险些造成人身伤害者。
(15)起吊物体坠落或搬运重物翻倒,险些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者。
(16)私开车辆(包括厂内各种机动车辆)或无证驾驶,险些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者。
(17)物体从转动的机器中飞出,险些造成人身伤害者。
(18)因使用不当导致使用中的砂轮、切割片等碎裂,险些造成人身伤害者。
(19)未办理工作票手续,即开始工作,险些造成人员伤害者。
(20)工作任务交待不清或发出错误命令,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
(21)操作票程序错误,有可能导致异常、障碍、事故,但在操作中发现,尚未执行者。
(22)运行操作中走错间隔,准备进行操作,被发现及时制止,或检修人员走错间隔误动运行设备,被发现制止或未造成后果者。
(23)向检修设备误送电,未造成后果者。
(24)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未办停役手续及工作票手续,有可能触及带电体者。
8.一般未遂指发生人身不安全情况未构成恶性未遂的,作一般未遂。
第五条设备事故事件
设备事故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差错。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