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现场处置方案--2016
安监总局令第8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格式一、前言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二、事故现场初步判断1.确定事故类型: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判断事故类型,如火灾、爆炸、泄漏等。
2.评估事故影响范围:评估事故对附近环境和人员的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事故应急组织1.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部成员,包括指挥部负责人、联络员、现场应急组组长等,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2.指挥部会商:及时召开会商会议,研究决策,并下达任务。
四、应急救援措施1.人员疏散: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情况,按照疏散预案,指挥人员有序撤离事故现场,并组织好重伤员和其他伤员的救护工作。
2.火灾扑救:根据火灾性质和规模,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如使用灭火器、喷水、泡沫灭火等。
3.泄漏处理:根据泄漏物质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封堵、围堵、稀释等。
4.事故现场隔离:设置警戒线,防止事故蔓延或引发次生事故。
5.应对突发事件:根据当前情况,随时调整应急救援措施,如增加警力、增援救援队伍等。
五、通信与联络1.确保通信畅通:利用现场通信设备,保持与指挥部的及时沟通,上报事故情况和需要的支持。
2.外界联络:与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保持联络,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和请求支援。
六、事故应急装备和材料1.准备应急装备:事故现场应急箱、应急工具、防护装备等。
2.根据事故类型准备应急材料:如灭火器、救生绳、抢险工具、防护罩等。
七、事故现场工作流程1.确定现场工作区域:按照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划定工作区域,划分不同区域的职责和任务。
2.现场勘察和标记:通过现场勘察,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及时标记危险区域、救援通道和集结点等。
3.救援与搜救:根据现场情况和指挥部指示,有序进行救援和搜救工作,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4.环境保护与清理: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和处理,及时清理事故现场。
八、应急处置结束1.事故善后:根据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后续事故处理工作,如调查研究、责任追究等。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一、编制目的为了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火灾、爆炸、中毒、机械伤害、电气事故等。
三、组织机构1. 成立现场处置小组,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医护人员等为成员。
2. 现场处置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四、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向现场处置小组组长报告,同时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报警。
2. 事故评估:现场处置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评估事故的性质、范围、影响等,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3. 现场控制:根据事故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故,如灭火、疏散、切断电源等。
4. 人员救助: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必要时联系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救助。
5. 现场清理:事故得到控制后,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6. 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处置措施1. 火灾:立即启动消防设施,组织人员进行灭火,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切断电源等。
2. 爆炸:立即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切断电源等,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3. 中毒:立即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联系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救助。
4. 机械伤害: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联系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救助。
5. 电气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联系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救助。
六、培训与演练1. 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 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本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七、责任与奖惩1. 对在事故处置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事故处置中失职、渎职的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第一总则章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2016年甘肃酒钢集团西沟矿“8·16”重大火灾事故(中)
11时40分左右,中金公司维修支护生产负责人刘德会在斜坡道口电话报告崔荣:“冒落区填充物着火了。”崔荣电话通知刘 超:“井下斜坡道塌方点充填物着火,施工人员已经灭火,若味道重,组织人员赶快撤离。”
15时37分左右,设备管理科科长程岱山、资材主管谈啸、能源主管侯福臣从A2胶带运输巷进入施救。
15时45分左右,郭雄和破碎作业区电工杜超、巡检工高红文、钳工王军伟等人从A2胶带运输巷进入施救。
15时50分左右,张磊到达转运站,带领安全环保科安全主办袁盼宁及采矿技术区作业员任毅从A2胶带运输斜井进入转运站组 织施救。
16时49分,刘国胜向酒钢集团安全环保部部长桂国华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
16时59分,刘国胜向宏兴公司总经理阮强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
17时左右,桂国华向酒钢集团副总经理朱爱炳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
17时20分左右,阮强向酒钢集团总经理魏志斌报告了事故情况。
17时30分左右,朱爱炳在前往事故现场途中向魏志斌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
(3)酒钢集团消防救援迟缓且专业装备不到位。16时9分,酒钢集团保卫处消防大队接到酒钢急救中心报警,保卫处副处长 贾永军、消防大队队长刘燕新带领13名队员赶赴事故现场。17时25分至23时50分,酒钢集团保卫处消防大队救援人员先后将 王积臻、王辉、李玉成、刘超救出,四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酒钢集团消防大队之所以赶到现场迟缓是因为得到警情比较晚, 而且信息来自集团外部的政府,贻误了最佳的救援时机。此外,消防大队不是矿山井下专业救援队伍,缺乏井下救援必要的 专业装备和技术手段,也成为此次救援的主要障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月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令,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管理处置方案背景安全生产事故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人身安全的一种不可预测的意外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处置方案,公司能够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安全。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处置方案,能够指导企业在应对安全事故发生时采取合适的应急措施,并减少事故对企业的损失。
种类安全生产事故种类繁多,根据国家的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如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生产过程中的物理因素造成的事故,如机械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等•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因素造成的事故,如有毒气体泄露等•生产过程中员工的操作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如疏忽大意、疲劳等原因导致的事故管理处置方案为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身体安全,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处置方案: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将其制度化•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定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流程和信息公开要求•预防措施健全完善,建立安全监控体系,及时发现隐患,进行控制和消除•严格落实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 突发事件处置流程2.1 应对自然灾害类事故•遇自然灾害紧急撤离员工,确保人身安全•救援人员配合消防人员进行灭火、抢险•对影响范围外有关单位、机构或个人及附近居民进行适时通告2.2 应对机械设备故障类事故•在正常检修外,在工作时间对设备运转状态和设备操作人员生产操作进行全方位监控•工作人员及时关闭电路并告知其他工作人员中止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器设备•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保障人员,进行检查、抢修、更换或替代工作,以保障人身安全2.3 应对化学事故•在发现化学品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立即按安全标准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即刻进行人员转移,设立临时隔离区,对附近区域通告•协调专业化学品处理部门,进行相关处置工作2.4 应对操作失误事故•明确预防措施,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安排多人负责层层防范,建立预警机制•若出现操作失误事故,立即停止操作,并进行风险管控,确保人身安全3. 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建立员工考核机制,促进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对重点部位进行加强监管,并定时维护保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安全系数结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处置方案能够有效的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企业的身体经济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国家总局88号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16年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1 范围本标准给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的主要内容以及附件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核电厂、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应急预案 emergencyresponse plan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
3.2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针对事故险情或事故,依据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行动。
3.3应急处置 emergency rescue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3.4应急演练 emergency exercise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4.1概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编制、推演论证、应急预案评审和批准实施8个步骤。
4.2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预案编制工作组中可按实际情况邀请周边相关企业、单位或社区代表参加。
4.3资料收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收集与预案编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事故资料,同时收集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历史事故与隐患、地质气象水文、周边环境影响、应急资源及应急人员能力素质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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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方案
编制:生产技术部
审核:×××
批准:×××
××××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1事故风险分析
生产现场主要事故特征分析如下:
2应急工作职责
公司生产现场应急自救队
队长为:
副队长为:
成员为:
2.1现场应急自救队职责
①确保各专业地与应急指挥中心之间广播和通讯的畅通
②本着先救人后救物、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实施救援
2.2现场应急自救人员职责分工
①队长×××负责现场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指挥和组织现场抢救。
②副队长×××负责及时布置现场抢救,保持与安全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等部门沟通,
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的亲友。
③成员×××、×××、××带领警戒组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发现场、做好当事
人周围的通讯、保持与当地公安部门的沟通。
④成员×××、×××、××负责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按职能归口负责保持与当地有
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3应急处置
3.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突发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现人员立即报告车间负责人,由应急自救队队长、现场车间负责人拨打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情况或直接报告应急救援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同时应急自救队队长、现场车间负责人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程序。
①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电工拉闸断电。
②立即疏散事故现场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命令各班组长清点人数。
③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如遇火灾需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积极寻求第三方专业救援
力量支援,并派专人到门口和路口引导救援车辆和人员。
④按照现场应急自救队人员职责分工,集合现场自救队,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开
展自救。
⑤公司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救援小组到来之前,如果事故扩大,必须及时采用手机等通讯与
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及时取得联系,如实上报情况。
⑥及时了解事故初步情况和发展情况,待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到达后,立即如
实汇报事故和自救情况,接受公司救援指挥部领导安排,现场应急自救队归公司应急指挥小组指挥。
3.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3.2.1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①救援人员首先根据伤者受伤部位立即组织救援,促使伤者快速脱离危险环境,送往医院
救治,并保护现场。
查看事故现场周围有无其它危险源存在。
②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迅速向上级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③抢救受伤人员时几种情况处理
——如确认人员已死亡,立即保护现场。
——如发生人员昏迷、伤及内脏、骨折及大量失血;
立即联系120急救车或距现场最近的医院,并说明伤情。
为取得最佳抢救效果,还根据伤情送往专科医院。
外伤大出血:急救车未到前,现场采取止血措施。
骨折:注意搬运时的保护,对昏迷、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禁止用搂、抱、背等方式运输伤员。
——一般伤情送往医院检查,防止破伤风。
3.2.2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①截断电源,关上插座开关或者拔出插头。
如果够不着插座开关应关上总开关。
切勿试图
关上那件电器用具的开关,因为可能正是该开关漏电。
②如无法关上开关,可站在绝缘物上,如一叠厚报纸、塑料布、木板之类,用扫帚或木椅
等将伤者拨离电源,或用绳子,裤子等任何干布条绕过伤者腋下或腿部,把伤者脱离电源。
切勿用手触及伤者,也不要用潮湿的工具或金属物质把任务拨开,也不要使用潮湿的物件托动伤者。
③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开始人工呼吸的胸外心脏按压。
切记不能给触电的患者注射强
心针。
若伤者昏迷,则将其身体放置成卧倒式。
④若伤者曾经昏迷、身体遭烧伤、或感到不适,必须打电话叫救护车,或立即送伤者到医
院急救。
⑤高空出现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截断电源,把伤者抬到附近平坦的地方,立即对伤者进行
急救。
⑥现场抢救触电者的原则;现场抢救触电者的经验原则是:迅速、就地、准确、坚持。
迅速——争分夺秒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就地——必须在现场附近就地抢救,病人有意识后再就近送医院抢救。
从触电时算起,5 分钟内及时抢救,救生率90%左右。
10分钟内抢救,救生率6.15%希望甚微;
准确——人工呼吸的动作必须准确;
坚持——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努力抢救。
3.2.3电焊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①没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
焊接承压部件、承压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
水工金属结构生产(焊工考试部门)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允许工作。
②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带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
口袋须由遮盖,脚下穿绝缘橡
胶鞋,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③焊工应带绝缘手套,不得湿手作业操作,以免焊接时触电。
④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⑤电焊作业人员,作业面设水平网兜并铺彩条布,周围用密目网维护,以防焊渣四溅。
⑥不准在带有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
⑦现场上固定的电源线必须加塑料套管保护,以防止被加工件压迫发生触电。
3.2.4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①事件发生时,在安全带的生产人员可能过手机、对讲机向楼上生产人员传递火灾发生信
息和位置。
②紧急事故发生后,车间负责人应立即报警,并组织自救队伍,开展自救;在自救工程中,
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应急措施。
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等待消防部门专业队伍到来施救,
并密切配合。
③疏通事发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④切断电源,防止事态扩大。
⑤对生产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帮助生产人员学习防火、灭火、避难、危险品转移等各
种安全疏散知识和应对方法,提高生产人员对火灾、爆炸发生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变力。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生产人员不仅可以沉稳自救,还可以冷静地配合外界消防员做好灭火工作,把火灾事故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⑥现场加强警卫,设置警戒区,防止受灾人员已经撤离或将就撤离火场时由于某种特殊原
因驱使他们再度进入火场。
3.2.5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①发生各种机械伤害时,应先切断电源再根据伤害部位和伤害性质进行处理。
②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设备损害的程度、人员伤亡等情况,
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③根据现场人员被伤害的程度,一边通知急救医院,一边对轻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④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救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特定区域。
3.3报警电话
为有效开展事故救援活动,现场车间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寻求社会救援力量。
医院急救中心120
火警119
匪警110
3.4事故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
3.4.1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类别、地点和相关设施;遇险人员人数;现场自救情况。
3.4.2事故信息上报采取分级上报原则,车间管理人员上报公司安全部门,最终由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4.注意事项
①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生产,关闭机械,以免二次伤害。
②人工意外心脏挤压、人工呼吸不能轻易放弃,必须坚持到底。
③心脏复苏抢救措施要坚持不断的进行(包括送医院的途中)不能随便放弃。
④基坑坍塌事故发生后,密切注意观察基坑周边建筑物或设备,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
⑤恢复供电后应先检查各类机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待机状态,合闸顺序为:总配电屏→分
电屏→分配箱→开关箱。
⑥对中毒者不可口对口人工呼吸,以免将毒物吸入施救者体内造成中毒。
如果中毒者昏迷
则需侧躺送医院救治,以免自然呕吐时,将呕吐物吸入气管里面。
⑦重症中毒者需要禁食8~12小时,可静脉输液,待病情好转后,再吃米汤、面条等易消化食物。
⑧密度小于水的易燃液体和高压电器设备着火后不能用水扑救。
⑨对重伤者不明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不要盲目进行抢救,以免引起更严重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