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与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要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财务公开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

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三、财务公布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应在年初、年末及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专项事务专项公布。

1. 年初公布:每年年初应公布财务计划;

2. 月度/季度公布: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3. 年末公布: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应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

4. 专项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四、财务公布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布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关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产生、任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

2.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3. 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五、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一)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监督

1.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性质及产生

广东省内,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指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产生、选任、罢免作出了规定: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

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

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b.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2.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之监督权:

(1)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a.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

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

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

b.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

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c.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

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d.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

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

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e.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

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2)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监督权

1.质疑权: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