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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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第四节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道路运输重点监管名单》(2023年10月)的公告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道路运输重点监管名单》(2023年10月)的公告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道路运输重点监管名
单》(2023年10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23.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道路运输重点监管名单》
(2023年10月)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加强重庆市道路运输重点名单车辆事中事后管理,现将《重庆市道路运输重点监管名单》(2023年10月)公告如下:
重庆市交通局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委质监站:现将《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提高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特殊时段的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特殊时段是指:暴雨汛期、冰雪及浓雾等恶劣天气时段;“春节”(含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清明节、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时段;“两会”等重要会议活动时段。

第四条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大力整治安全隐患,完善交通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分析和传递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和汛情等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通报气息、水文状况和交通通行情况,对严重积雪、积水、浓雾天气和其它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停运停航。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30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7【实施日期】200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30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为巩固全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以下简称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成效,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全市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交委牵头、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的总体原则,以“健全机制、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关注民生”为工作方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设“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宜居重庆”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巩固前期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成效,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涉嫌非法营运的刑事、治安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城区核心区域、繁华商圈、枢纽站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运输组织、综合治理效能,有效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提升客运服务能力和质量,维护守法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措施按照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总体原则和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长效治理“四项制度、四项机制”。

(一)属地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属地管理举措,强化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属地责任制。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2. 组织体系2.1 应急领导小组2.2 应急工作组2.3 专家组2.4 现场工作组3. 预防与预警3.1 预防与预警机制3.2 预警信息收集3.3 预警信息转发3.4 防御响应3.5 防御响应结束3.6 后期处置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分类处置4.3 信息报送4.4 响应终止4.5 总结评估5. 新闻发布6. 应急保障6.1 技术支撑6.2 资金保障6.3 通信保障6.4 应急宣传与培训6.5 应急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预案制定与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8. 附件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综合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新闻宣传和通信保障等工作;完善应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交通应急响应能力及保障能力;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1.3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指导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了解应急处置有关情况的突发事件..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参照其执行..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牵头处置;需交通运输部参与处置的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需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应急保障的事件..交通运输部开展与应急相关的预防预警、新闻发布、通信保障等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依职责负责处置;且需交通运输部本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1.5 工作原则1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作用..2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3协同应对..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4科学应对..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1.6 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本预案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共同构成交通运输部的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对预防预警、新闻发布、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可供部内其他应急预案参照执行..当发生突发事件;若可根据部内某单一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时;按该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若事态复杂或随着事件的发展;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部门联合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时;根据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已启动的应急响应根据本预案进行相应调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并终止应急响应..2. 组织体系2.1 应急领导小组在启动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时;依托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Ⅰ级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或部内牵头单位、办公厅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定一名助手作为联络员..突发事件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模式;由相应部内单位在分管部领导的指导下;会同有关单位视情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2.2 应急工作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并视情设立通信保障组、通行和运力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个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视情成立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下开展工作..应急工作组在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时自动解散..2.3 专家组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处置的原则;由应急指挥组在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相关的专家形成专家组;负责对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4 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由部内牵头单位带队;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必要时可由部领导或部总师带队..现场工作组按照部工作部署;在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3. 预防与预警3.1 预防与预警机制本预案中预防预警主要针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通过收集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判断;转发预警信息;采取防御响应措施..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牵头;搜救中心及路网中心负责部际层面预警信息收集、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处理防御工作事务..部内相关司局、部直属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应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收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处理具体防御工作事务;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可参照国家相关专项预案等文件要求;以及本预案预警信息收集、转发和防御响应等相应措施执行..3.2 预警信息收集部搜救中心及路网中心负责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冬季大风、寒潮、风暴潮、海冰、海啸、洪水、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的发展态势;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信息收集来源如下:国家防总、国家减灾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以及其他可能的预警信息来源..信息收集内容如下:1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中心地理位置;中心气压;中心最大风力;7级风圈半径;10级风圈半径;预计6、12、24、48小时后中心地理位置;中心未来移动路径及强度变化等..2冬季大风来临时间;影响范围;不同区域风力强度;持续时间等..3风暴潮来临时间;影响区域;潮高增长量;引起风暴潮的风力强度等..4预计海啸发生时间;海啸波高等..5持续雨雪天气时;降雪量、积雪深度等..6其他可能对交通造成影响的极端天气的起始时间、强度、范围、持续时间、强度变化或可能对防御极端天气有利的各种信息..7地质灾害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3.3 预警信息转发交通运输部转发Ⅰ级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程序如下:当接到特别严重风险信息后;部搜救中心或路网中心对风险进行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上搜救机构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等..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Ⅱ级严重及以下预警由相应的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转发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3.4 防御响应防御响应不同于应急响应;是通过对接收的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估潜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防御响应是预防预警机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启动条件和应对措施..本预案主要明确了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交通运输部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以及其他如冬季大风、寒潮、风暴潮、海冰、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启动条件..其他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防御工作执行..3.4.1 台风防御响应根据气象、海洋等部门对台风的预警等级;以及预计对交通运输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交通运输部对台风进行分级防御响应..防御台风响应分为四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台风影响我国大陆或管辖海域前;根据台风的预警等级和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的评估;综合考虑国家防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由部搜救中心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响应等级和启动时间;并报部领导同意后发布..受台风影响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其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防御响应..Ⅰ级防御响应措施: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应参会;指导防御响应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6级时;部搜救中心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应在部应急值守;必要时到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应对台风防御工作;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工作部署情况;台风登陆后2-6小时内;对防御台风工作和台风对交通运输造成的影响进行报告;防御响应结束后报告防御台风工作总结..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Ⅱ级防御响应措施: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应参会;指导防御响应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4级时;部搜救中心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应在部应急值守;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工作部署情况;防御响应结束后报告工作总结..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Ⅲ级防御响应措施:由部搜救中心研判后;建议通过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或下发明传电报的方式;部署防御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2级时;部搜救中心带班领导应在部应急值守;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相关工作情况..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或海事局值班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Ⅳ级防御响应措施:部搜救中心加强与气象、海洋预报部门的联系;提醒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水上搜救中心做好防御工作..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态势;加强值班;全力做好应对准备工作..3.4.2 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御响应根据气象部门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预警等级;以及预计对交通运输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交通运输部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进行分级防御响应..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御响应分为四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预计全国将出现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且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影响时;由部公路局会商部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后;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情况;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部防御响应等级和启动时间;并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发布..受影响地区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按照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防御响应..Ⅰ级防御响应措施:组织召开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参与;指导防御响应工作;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必要时向可能遭受灾害影响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灾情的防范工作;视情况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根据需要随时调用各种应急物资、装备;调派人员;及时补充应急物资、装备..部应急办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工作部署情况;将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交通运输造成的影响进行报告;受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值班工作..Ⅱ级防御响应措施:组织召开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参与;指导防御响应工作;部公路局指导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开展防御响应行动;加强公路交通状况监测;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道路畅通..部应急办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工作部署情况;受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值班工作..Ⅲ级及以下防御响应措施:部公路局视情指导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公路运行状况监测、开展防御响应行动..3.5 防御响应结束当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等对交通运输无影响后;防御响应结束;或台风、低温雨雪冰冻等预警减弱为蓝色预警及以下时防御响应结束..若在防御响应期间发生了突发事件;则按照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6 后期处置3.6.1 善后恢复防御响应结束后;部相关司局应指导、协助受影响地区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直属海事、救捞等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6.2 调查报告受极端天气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认真总结每次防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并将防御工作总结报部搜救中心部应急办..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全年度的防御台风等极端天气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2月1日之前报部搜救中心部应急办..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工作..对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上搜救机构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做好与其他相关部委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对方案的修改建议;保证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交通运输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开展应急工作;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交通运输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部内业务主管司局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交通运输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部内业务主管司局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 分类处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1应对交通运输部部属院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部人教司牵头;办公厅等配合处置..由部人教司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部领导;并通报部办公厅、公安局和其他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安排有关人员到院校协助处置;配合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应对在交通运输行业内或交通运输工具上出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事件;或发生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紧急采取措施的;由部应急办牵头;办公厅、人教司、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汇总上报、综合协调..部水运局、海事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配合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港口船舶、人员的疫情监控;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配合卫生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部运输服务司负责配合卫生等部门;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场站枢纽、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及轨道交通的疫情监控;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配合卫生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部国际司负责了解境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人员疫情信息..部人教司负责配合卫生等部门指导部属高校加强对在校师生的疫情监控..2应对地震、重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需交通运输部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的;由部应急办牵头;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路网中心、通信信息中心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根据需要上报..部公路局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公路养护、施工等应急力量;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周边省份公路交通应急资源调用..视情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部运输服务司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应急通信保障;为现场提供通信技术保障支援;并负责提供灾毁遥感影像图;为抢险救灾提供决策支持..3应对涉外突发事件;如在国际上发生或面临自然灾害、战乱、骚乱等情况对我国驻外人员或机构产生威胁;需要紧急撤离的事件;由部应急办、国际司牵头;办公厅、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应急综合协调..部国际司负责与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联络;了解并掌握前方应急撤离的需求和任务..部运输服务司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航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4应对需交通运输部提供跨省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保障的事件;由部应急办牵头;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应急综合协调..部公路局负责公路通行保障..部运输服务司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航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模式;由相应部内单位视情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4.3 信息报送交通运输部根据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部应急办会同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相应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4.4 响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需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1经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宣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时;由部内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2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报请组长核准..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成立的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工作组..。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渝交管养[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渝交管养〔2011〕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交通执法总队、高速集团:为规范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公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现转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市承担全国跨省运输量和市域交通客货周转量不断增加,公路交通阻断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不断扩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质量事关我市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秩序,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站在建设畅通重庆进而建设长江上游交通枢纽的高度,确保各项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规范。

二、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我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开展,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由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负责填报,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发布社会;普通国省道交通阻断信息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市公路局负责审核、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发布社会。

审核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业务特点,对《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进行细化,形成工作细则,以利执行。

细则涉及报送范围、报送时限等内容的相关要求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相应要求,并请将细则报我委核备。

三、加强宣贯,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要将其宣贯、培训列入计划,认真开展报送培训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2.05•【文号】交应急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应急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传真:65292245,电子邮件地址:**************.cn。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附件: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2.值班信息报送格式(略)附件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沉没的事故;(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四)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七)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八)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九)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十)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十一)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二)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十四)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十五)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的事件;(十六)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十七)部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十八)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19【实施日期】2001.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道路运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国检查资料1

国检查资料1

2010年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检查区县内业资料参考目录前记:为了实现“内业资料不扣分”这一目标,请各个区县除了参考此目录外,还应认真对照交通部正式迎检内容仔细核对与思考,弥补目录中遗漏的文件与支撑资料,同时请将遗漏分文件和支撑资料名称反馈至我处汇总,以便转发至其他区县,最终共同完成好内业资料的准备工作。

为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根据•交通运输部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方案‣,建议各区县内业资料按以下目录进行整理归档:一、综合评价1.1行业管理(1)•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权力加快区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渝委发[1997]1号)(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职责划分相关文件;1.2法制建设(1)•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渝府令[2006]192)(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53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通知‣(渝府发[2009]5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41号);(6)•重庆市维护稳定办关于做好我市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期间稳定工作的通知‣(渝稳办发[2009]3号)。

(7)区县人大或政府出台的关于本地区公路建设、养护或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有)1.3发展规划1.•重庆市“十一五”普通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初稿已编制办成,月底和其它文件一起统一发区县)2.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本地区“十一五”综合交通规划(含养护)1.4养护资金2006年至2010年,市公路局、区县财政分别下达的所有养护经费计划文件(包括小修保养、大中修、危桥改造、水毁、安保工程、地灾、通道森林工程等),以及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到具体管养单位的计划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

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

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示例文章篇一:《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你了解吗?》嘿!同学们,你们有没有想过,当我们开开心心坐着车出去玩的时候,突然遇到公路被堵住走不了,那得多让人着急呀!其实呀,为了尽量不让这种情况发生,或者就算发生了也能让大家尽快知道,交通运输部有个特别重要的制度,叫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

你们可能会问,这到底是个啥呢?其实呀,就像是我们在学校里,有同学负责给老师报告班级里的情况一样。

交通运输部的这个制度,就是让各地的相关部门把公路上出现的各种阻断情况,比如道路坍塌啦、交通事故啦、恶劣天气影响啦等等,及时地告诉交通运输部。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个制度,那会怎么样?就好比我们在一个黑漆漆的房间里,啥都看不见,完全不知道前面有没有危险。

公路上要是出现了问题,大家都不知道,司机们还傻乎乎地往前开,那不就乱套了吗?比如说,有一天下了特别大的暴雨,把一座桥给冲垮了。

要是没有这个报送制度,那一辆辆汽车还照样往那开,到了跟前才发现桥没了,这得多危险啊!但因为有了这个制度,相关部门赶紧把这个消息报上去,然后通过各种方式告诉大家,这条路走不了啦,得换条路。

这不就避免了很多麻烦和危险吗?我有一次和爸爸妈妈出去玩,就碰到了公路因为施工被堵住了。

当时我们都不知道,还在那傻等,心里那个着急呀!后来才知道,如果这个施工的消息能早点按照报送制度传出来,我们就能提前规划路线,也不用浪费那么多时间了。

还有啊,这个制度可不仅仅是报个消息那么简单。

报送之后,交通运输部还会想办法协调各方力量,尽快解决问题,让公路恢复畅通。

这就好像我们在做游戏的时候,有个厉害的队长,带着大家一起克服困难,走向胜利。

所以说,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是公路的“保护神”,让我们的出行更安全、更顺畅。

我们应该为有这样的制度点赞,也希望它能越来越完善,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示例文章篇二:哎呀,说起这交通运输部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事儿呢!就拿我每天上学来说吧,要是公路交通阻断了,那可不得了!我可能就得在路边干着急,上学都得迟到。

道路交通阻断信息工作流程

道路交通阻断信息工作流程

芜湖管理处道路交通阻断信息工作流程
一、总则
(一)目的描述
为加强管理处道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发布等管理行为,保障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
管理处各单位、部门。

(三)职责描述
1.各单位、部门负责道路交通阻断信息发生或发现时的及时初报工作和事后信息的接收预警发布和再上报工作;
2.处安办负责道路交通阻断信息(计划类、一般类、重大突发类)接收、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3.处监控中心负责道路交通阻断信息接收、整理、发布、上报等工作;
4.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阻断信息总体工作。

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程
三、流程图说明
四、相关文件和制度
1.《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
2.《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3.《芜湖管理处道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试行)
五、附则
(一)本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流程与由处安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 #1 阻断信息具体情况说明
2. #2 芜湖管理处道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3. #3 集团公司客服系统记录
4. #4 道路交通阻断信息处理意见
5. #5 沿线电子情报板警示标语
6. #6提醒卡
7. #7 发布公告和中国公路服务系统记录
8. #8 中国公路服务系统记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4.27•【文号】交规划发[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有关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

本规划旨在通过加快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提升交通运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该规划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前言“十二五”期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是推动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和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进程的重要阶段。

交通运输业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主线,着力调整交通结构、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发展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

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化对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着力在信息化环境下强化各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提高公众信息服务水平,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增强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政府决策管理效能,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党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提出“必须把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摆在‘十二五’规划中的突出位置,通过一批带动性强的行业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关于交通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关于交通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公路交通中断信息和阻塞信息。

交通中断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封闭收费站、主线分流、暂停施工等措施)的状态。

交通阻塞指公路上行驶中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包括对车辆采取巡逻管控、间断放行、限车型放行、限流和限速放行等管制措施)在道路的某一区段异常地密集或集中,导致后续的车辆低速驾驶、停驶甚至滞留的状态。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分为以下三类:(一)计划类: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含收费站)需要进行超过2小时的交通管制或封闭,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需要进行超过5小时的交通管制或封闭的阻断信息。

(二)一般突发类: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含收费站)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5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的阻断信息。

(三)重大突发类:虽未引起长时间交通中断或阻塞,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局部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并造成省域或跨省域公路网内多条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的区域性重大阻断事件。

(四)上述三类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为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报送路况信息的基本内容。

报送路况信息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上述三类信息。

重庆市国省道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重庆市国省道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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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省道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省道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交公路发【2006】4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一)由于国省道公路建养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国省道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

(二)虽未引起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四条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职责划分:市公路局:受市交委委托总体负责我市国省道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收集、整理、上报相关交通阻断信息,并依照相关规定发布交通阻断信息;指导区县各交通管理部门上报信息等。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国省道公路阻断信息报送。

建立公路交通信息管理办法等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建设。

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断道绕行方案的制定和审核。

保证国省道公路阻断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可受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国省道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动态路况信息的采集上报等。

第五条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开展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处臵和上报机制。

第六条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应该遵循“属地负责,统一审核,准确高效”的原则。

二、报送内容和方式第七条报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臵措施等。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发生时间、阻断位臵、起止桩号、行政区划等。

阻断原因主要为:计划性的公路新改建、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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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交管养[2011]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08
【实施日期】2011.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渝交管养〔201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交通执法总队、高速集团:
为规范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公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现转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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