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供应站点安全管理的 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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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

我处在7月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市区部分燃气供应站点存在着:有违法倒气用的导气管、违章用电、混合经营、生火煮食、占道经营、短斤少称等严重违反《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为进一步做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切实加强供应站点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证照必须齐全方可经营,实行亮证经营,一点一证,复印无效。

二、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重要的燃气设施,供应站点门内外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同时必须搞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三、各种规章制度齐全,公布上墙并严格执行。

四、重、空、待检瓶必须分类存放,墙壁贴有重、空、待检瓶标志。

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必须设有检斤称、意见簿及处理记录簿。

六、必须配足有效的灭火器材,不得使用非防爆电源、电器,严禁供应站点超门槛经营。

七、燃气供应站点必须独立经营,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经营,严禁吃、住、烧在一起。

八、供应站点内无可燃物,不得在内抽烟、娱乐。

九、严禁超期和泄漏钢瓶投入运行。

十、经营人员必须掌握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会报警、会维修、会使用灭火器材。

十一、营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禁无证上岗。

十二、建立安全台帐,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十三、严禁丧失劳动能力和未成年人经营燃气。

十四、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不得向无证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十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排专职人员每天对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且必须在每月28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须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予以劝阻、制止;对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用气符合安全规定方可供气。

十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各燃气企业接通知后,对照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纠,未达到要求的要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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