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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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优秀10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优秀10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优秀10篇在充分活力,日益开放的今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经订立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管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为小伙伴们精心整编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优秀10篇,希望能够对您的写作有一点帮忙。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一1、自然气完全燃烧需消耗氧气,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

2、自然气胶管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发现胶管老化、龟裂、曲折或损坏需及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3、烹调时,厨房内须随时有专人照料,避开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自然气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记关闭气源灶前阀,长期不用燃气,肯定要关闭表前阀。

5、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堆放杂物、住人。

6、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线或用绳索悬挂杂物。

7、应进行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在燃气管各接口处,如有气泡显现,即说明漏气,切不行用明火检查。

发现漏气,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等泄漏燃气,请按以下步骤操作:1)快速关闭燃气总开关或阀门,阻拦气体泄漏。

2)打开门窗,流通空气,使泄漏的燃气浓度降低,防止发生爆炸。

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或使用电话,切断户外总电源。

4)快速打开门窗,让自然气自然散发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方,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报修抢险电话。

6)快速疏散相近人员,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7)常闭式防火门不得处于常开状态,必需保证完好有效;设有通风排烟设施的建筑要保证排风系统能正常启用,以防发生火灾时烟气进入安全通道,影响安全疏散。

8)使用灭火器灭火:燃气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带电体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二1目的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掌控,确保生命和资产安全。

城_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城_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用于生活、生产、商业等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城市燃气安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安全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

第八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生产与储存第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具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条城市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具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储存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对生产、储存区域进行安全防护;(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五)对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燃气用户等与城市燃气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维修,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四条燃气用户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燃气设备,并参与城市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并加强对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坚持科学、预防、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防范措施,切实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检测、维护和维修制度。

第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燃气事故的及时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燃气供应和安全信息,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对管道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对管道运输的燃气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使用安全,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规定,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第四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防爆排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条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泄漏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灶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燃气使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燃气事故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因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章。

本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城市燃气企业及其所辖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及其下属的地方能源部门、地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设施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设施运行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五条设施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六条设施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高楼大厦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三章用气安全管理第七条用气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气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用气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八条用气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用气安全。

第九条用气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气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报警器,确保用气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城市燃气企业和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章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和用气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城市燃气企业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燃气使用单位、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燃气设备,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积极参与燃气安全工作。

第二章燃气供应企业的责任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开展燃气供应工作。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气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燃气使用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燃气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燃气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第十五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燃气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燃气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燃气安全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用户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使用、监测和维护,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四条燃气用户应当依法合规使用燃气,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选择燃气设施,确保质量可靠。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进行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估,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巡检制度,定期巡检燃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完好。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泄漏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泄漏事故,保障用户安全。

第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灭火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及时处理火灾事故。

第三章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选择正规的燃气设施,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器具。

第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在使用燃气设施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完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定期检测燃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学习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正确使用燃气设施的方法,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守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违规擅自改装燃气设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前言为维护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保障城市燃气的稳定供应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本规章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管理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及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全体市民也有义务协助城市燃气管理工作者的工作。

三、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和城郊建筑物、工业企业、商业机构等燃气用户以及燃气供应企业。

四、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4.1 管道检测(1)对于新建燃气管道,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应定期对新建管道进行检查。

(2)对于既有燃气管道,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经常出现问题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要加强检查,排除异常隐患。

4.2 管道维护(1)对于燃气管道的维护,应满足设备安全稳定、操作便利、维护方便的原则,定期检查、清洁、维修。

(2)下雨等天气恶劣时,应及时排查管道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泄漏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4.3 管道施工(1)管道施工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高质量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时应严格按照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操作,做到防止一切燃气泄漏,确保施工安全。

五、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5.1 燃气设备检查(1)对于新安装的燃气设备,需要在验收资料规定时间内进行合格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2)对于既有燃气设备,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并及时维护、加固。

5.2 燃气设备维护(1)对于燃气设备的维护,应遵循设备的操作手册,指导操作工人正确使用设备并进行维修;(2)无资质的业主不得随意改装、维修燃气设备,遇到问题应该请专业人士前来维修。

5.3 燃气设备安全(1)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遵循设备的使用原则和要求,有效避免燃气泄漏和安全风险;(2)关于燃气设备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督促业主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

六、燃气事故应急处理6.1 燃气事故预防(1)要加强燃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及时排除燃气泄漏隐患;(2)对于燃气事故的预防,应加强业务人员的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城市范围内的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城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等燃气。

第四条全市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由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六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科学规划。

第七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燃气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培训。

第二章风险预度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燃气风险预测和评估机制,根据风险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燃气管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管道的合理布局和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的施工、检测、验收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及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防腐、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燃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经过燃气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十五条燃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操作正常,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十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燃气使用手续,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燃气设备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燃气安全专职人员,及时处理燃气问题,确保供气安全。

第十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确保使用过程中燃气安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管理的义务,遵守燃气设施的使用规定,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互相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有合格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限。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和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检验,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缺陷,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3. 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二、燃气管道安全管理1. 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燃气管道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检查管道的漏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燃气管道必须设置防护措施,防止被第三方破坏。

三、燃气设备安全管理1. 燃气设备的选购、安装、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燃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设备的漏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燃气设备必须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发生漏气等安全问题,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四、应急管理1. 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在发生燃气泄漏、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五、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1. 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

3. 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保持身体健康状况。

六、监督管理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法律责任1.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概要内容,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切实执行。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气供应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燃气安全。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燃气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燃气安全水平。

第二章燃气经营安全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和工具,确保燃气故障及时处理。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九条燃气用户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第十条燃气用户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十一条燃气用户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损坏、移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泄漏、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燃气源,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

第四章燃气运输和储存安全第十三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取得燃气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燃气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燃气,确保燃气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五章燃气处理安全第十六条燃气处理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燃气,确保燃气处理安全。

第十七条燃气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燃气处理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故,确保燃气处理安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燃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行为。

2024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

2024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

2024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总长度限制在____字以内,根据您的需求,我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概要: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主管部门
1.4 基本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2.1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2.2 管理单位责任
2.3 从业人员责任
2.4 监管部门责任
第三章:安全设施建设
3.1 燃气设施规划
3.2 燃气设施建设管理
3.3 设施安全评估
3.4 设施定期检测维护
3.5 互联网+燃气安全
第四章:燃气供应和使用
4.1 燃气供应管理
4.2 燃气接入和使用管理
4.3 燃气质量监测
4.4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制定4.5 燃气识别和标志
第五章:安全监督和执法5.1 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5.2 安全检查和监督
5.3 执法程序和措施
5.4 处罚和惩戒措施
第六章:信息化管理
6.1 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6.2 燃气数据采集和分析6.3 运行监测和报警系统6.4 燃气安全管控平台
第七章:宣传教育和培训7.1 燃气安全宣传和教育7.2 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7.3 公众燃气安全意识提升第八章:附则
8.1 强制性执行
8.2 违法和责任追究
8.3 法律责任和赔偿
8.4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
以上仅为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条文内容还需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论证。

如果您需要详细的每条具体内容,还请提供所需详细条文的具体要求。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维护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2. 燃气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三、安全监管1. 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安全规范。

3. 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四、燃气用户安全1.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燃气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2.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使用规程,禁止在燃气管道周围进行明火作业。

3. 燃气用户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如发现异常及时报修。

五、安全宣传1. 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2. 燃气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宣传人员,向市民提供燃气使用指导和安全知识。

3. 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共同推动城市燃气安全事业。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燃气企业,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2. 对于燃气用户违反燃气使用规程的行为,燃气企业有权终止其供气服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燃气事故责任方,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城市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执行,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1]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2]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2022-02-28]。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本规章制度要求全体从事城市燃气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遵守,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1. 燃气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燃气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相关职责,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安全生产责任人燃气企事业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演练等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设施管理1. 燃气设施的质量管理燃气设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燃气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维护燃气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维护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燃气设施的运行安全。

四、安全生产监督1. 检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运行。

2. 安全抽查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安全抽查,对燃气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营。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 应急预案的制定燃气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2. 应急演练燃气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对。

六、处罚与奖励1. 处罚对未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燃气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燃气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激励他们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应制定规范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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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2913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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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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