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
政府购买服范围审核办法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范围审核办法政策解读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政策解读一、工作背景1.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2.政府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的关系一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需要。
二是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科学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需要。
三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需要。
3.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政策解读1.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2.审核原则3.购买主体、承接主体4.政府购买服务范围5.政府购买服务目录6.政府购买服务的实现方式7.审核程序8.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工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02
【实施日期】201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
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194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2013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设、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刻
录机、视频展示台、触摸屏等;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额5万元以上)、学生课桌椅(由市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等;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不间断电源、显示终端设备及其他网络设备等;
(3)医疗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由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
政府采购、公益创投、直接委托三种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挑大梁
政府采购、公益创投、直接委托三种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挑大梁展开全文政府购买服务与社区建设研究背景与意义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达国家推进政府职能的变革,积极建设服务性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
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在不少领域,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成为了购买者和监督者。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的服务型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政府。
国家治理结构的重大变化,促使了政府职能、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政社互动的创新方式已经蔚然成风,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掀起了一阵高潮。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大潮中,社区建设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也呈现扩展趋势。
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区建设工作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社区建设工作主体在镇街道等基层政府,具体工作落实在以居委会、村委会为主体的社区组织。
社区建设工作包罗万象,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基层政府通过向有资助的社区组织、专业的机构购买服务,充分发挥了民间组织的优势,不仅提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让居民享受更专业的服务,也能够解决社区组织行政化,政府失灵等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也让社区建设从以政府为主导转化为政府和社会、社会组织的双向互动,从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随着苏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居民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多样化、差异化的要求也更明显,这些工作的落脚点在社区,政府做好这些工作的关键就是创新工作方式、加强政社互动,而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更好的落实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因此从社区建设的角度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和发展的路径具有很强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苏州高新区社区建设中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探索苏州市是经济发达城市、也是我国地级市中经济最强市,苏州高新区作为发达城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发达地区的一般特征,如经济发达、财政状况较好、居民总体受教育程度较高等特点。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08
•【字号】通政发[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对1983年至2007年底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目录附后),现予公布;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附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作者: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15年第02期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政策解读黄林煌引言: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很快异化成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主要手段,随着中央整治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题的深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逐步回归本源,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发展过程与主要政策进行分析,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该类业务的审计奠定政策基础。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承接主体提供的、用于解决其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过程中所需资金的各类信用业务。
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地方政府“借道”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异化成地方隐性债务,隐藏了巨大风险,在不到三年半的时间内,该业务就经历了发展、异化到叫停(清理和整改)、规范的过程,作为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对其发展过程做一个审视,为审计业务奠定政策基础。
1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正式启动政府购买服务。
随后国务院、财政部及相关部委以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则、制度、办法,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先后出台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和2015年新的《预算法》实施,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唯一合法举债方式是发行限额管理下的地方政府债券。
南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
规划编制服务
C9904
绿化养护服务
C9908
财务审计及绩效评价
C9909
票务代理服务
C99012
重大课题研究服务
C99013
调查、分析、咨询服务
C99014
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C99015
档案整理服务
C99016
信息化项目设计服务
D09001
重大项目检查验收服务
D09002
会议及重大活动服务
教育装备租赁服务
D01008
中小学学科活动课程开发服务
D01009
非公办教育机构管理服务
D01010
学前教育机构运营管理服务
D01011
职业教育机构运营管理服务
D01012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二、公共科技服务(D02)
D02001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D02002
产学研合作服务
D02003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管理服务
南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
类别及代码
政府采购品目
一、公共教育服务(D01)
D01001
校本教材印制服务
D01002
公共教育设施维护服务
D01003
公共教育学生基本保险服务
D01004
公共教育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
D0100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展出和推广服务
D01006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服务
D01007
D05004
艺术表演场馆服务
D05005
图书馆服务
D05006
博物馆服务
D05007
档案馆服务
D05008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续签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续签合同篇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通政办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公交企业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交出行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制定成本规制的原则(一)按照公交企业提供实际服务购买的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三)遵循国家财税政策,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四)补偿公交企业提供公益服务成本,体现公益性原则;(五)科学制定成本列支范围,规范开支标准,提高公交企业营运服务水平。
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内容(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1.老龄卡、残疾人和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免费乘车卡补贴。
每年按线路刷卡实绩每人次分别补贴票价额。
2.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家属等群体乘车补贴。
实行年度定额补贴,每年补贴公交总公司80万元,飞鹤公交公司20万元。
3.电子钱包和学生卡打折补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及实现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及实现机制作者:任丽霞杨凡周建霞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9期摘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
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供给效率,需划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并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确定相应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公共服务购买边界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
为此,应划定公共服务的购买边界,过宽,则加大政府负担且有可能陷入“福利泥潭”;过窄,则不能满足公众需求。
确定边界后,还需厘清如何推进实施,否则购买公共服务就成了空谈。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的理论基础1.经济学角度。
经济学中的公共服务是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
对于纯公共产品,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显著特征,市场不愿意、不能够或者是做不好,因此这类产品不应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于准公共产品,由于其存在着利益、成本和竞争,由政府直接提供效率不高或供给不足,可以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但前提应该是能够确认被服务对象主体且能准确计量服务受益程度。
2.政治学角度。
政治学中的公共服务基于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运用。
公共权力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在我国以宪法的形式赋予政府行使;公共资源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
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满足公众的需求。
因而凡是动用公共资源,就应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提供范围的宽窄和数量的多少根据公共资源数量的多少来决定。
二、我国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2014年,國家下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据课题组统计,各地出台的公共服务目录基本上与国家的管理办法要求相同,具体见表1、表2。
从表1看出,很多省是按照《管理办法》中所列出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服务性事项、其他事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指导目录界定本省的目录,分为5项或6项。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财政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官网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起止时间为:2018.6.26-2018.7.25。
我国目前现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
具体来讲:∙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小桔根据此次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了两份文件,发现以下主要变化:1、购买主体更加明确《办法》中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由原办法规定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变为“各级行政机关”,并列出了9类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2、对各类事业单位参与购买服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曾要求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定位,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
此次《办法》中与《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良好衔接。
∙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承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2022年11月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和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确有必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行使其行政执法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受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拟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邀请受委托方、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论证小组,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
未经评估论证或者评估论证不通过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委托。
评估论证的程序、内容等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执法委托方案、评估论证报告等材料。
第六条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后,委托方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政府购买服务的路径与方法
(一)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不健全
1.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认证等缺乏统一标准 2.对购买方式和程序、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办法无明
确规定 3.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4.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办法等缺乏详细的规划
修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
1、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次序,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服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历程
2000年上海率先在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时提出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卢湾 等六个区的12个街道开始依托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养老试点。从此,政府 购买服务第一次进入我国实践领域。
此后,全国一些城市也纷纷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育、就业培训和社区服务等 诸多领域。
服务、特殊求助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精 神陪护服务等) 资金投入:根据服务老人数量,政府直接补贴。
合同制案例—佛山南海区罗村街道办购买城市管理服务
购买主体:佛山南海区罗村街道办 承接主体:广州仁爱社会服务中心 购买服务内容:社区服务(包括青少年综合服务项目、长
者社区志愿综合服务项目、家庭及社区综合服务项目、社 区康复服务项目) 资金投入:投入资金全部由罗村街道办提供。支付费用采 取分期付款方式,第一次在签约时付50%,第二次在中程 支付30%,第三次在服务期满后,根据评估情况再决定如 何支付剩余的20%。
国际经验
第一类: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公共服务倾向于 向私人部门购买。
第二类:以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为代表,非 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具有更加重要的地 位。
第三类:以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为代表,强 调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主体地位。
主要方式: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提供补助、抵 用券、强制等方式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通政办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5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分类处置、依法操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市本级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清理工作。
通过集中清理,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总量,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实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紧从严、规范有序。
二、范围对象清理范围和对象: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采取自主聘用、劳务派遣、岗位购买等形式,聘用在岗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外包项目及中高职院校、公立医院等纳入备案制管理的单位)。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清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全程透明化操作,清理情况和结果在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公示。
(二)尊重客观,精简高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类别,明确标准。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号】通政办发〔2017〕130号
•【施行日期】2017.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
费目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30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
说明:1.本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含海洋、港口、公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2.备注中,“可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但没有明确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服务;除标明有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一律由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委托。
3.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优惠以2017年7月31日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制定依据,如有疑义,以文件为准。
2017年8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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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公共法律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普法宣传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服务
基本公共
服务事项 公共法律 服务类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法律援助类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社会管理性
服务 人民调解类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政府履职
所需辅助性
事项 法律服务类 其他政府法律服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1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我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
列入本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210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附件:通政办发[2017]114附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