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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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和《南通市电子印章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办发[2007]040号
【发布部门】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5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和《南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7]040号2007年5月25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和《南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公文无纸化传输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在南通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保密局和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网络安全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地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市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秘书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电子公文须使用统一的版式公文格式(中文方正CEB。CEB:China E-paper
Basic的缩写)在南通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上传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系统命名规范要求,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备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必须书面报告。
第七条拟传输的公文由发送单位负责传输工作的部门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经传输主管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南通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发送至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