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100例分解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中国某出口企业与俄罗斯某进口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出口企业向进口企业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出口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并通过船运公司向俄罗斯港口发送。
然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了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
出口企业立即通知了进口企业,并提供了受损货物的照片和相关证明文件。
进口企业在收到货物后,对受损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货物与出口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相符。
然而,进口企业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企业遂向俄罗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口企业支付货款并承担货物受损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2.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3. 货款支付的责任和义务。
三、法院判决俄罗斯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损失,卖方不负责任。
因此,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2.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双方在货物受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CISG,争议解决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应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3. 货款支付的责任和义务:法院认为,由于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买方承担,出口企业有权要求进口企业支付货款。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进口企业应在货物到达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因此,法院判决进口企业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损失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货款支付等法律问题。
1. 货物损失责任:根据CISG,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损失,卖方不负责任。
本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出口企业无需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2.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双方在货物受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并完成了货物出口。
然而,在外贸公司收到外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就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外贸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单价为每件1000美元,共计1000件,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2. 2019年6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外方公司指定的港口。
3. 2019年7月,外方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外贸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4. 2019年8月,外贸公司同意退货,并与外方公司达成退货协议。
5. 2019年9月,外贸公司完成退货,并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6. 2019年10月,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7. 2019年11月,外贸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2. 退货条件的确定。
3. 尾款支付的依据及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外贸公司应当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2. 退货条件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退货:(一)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与实际不符的;(二)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未告知的;(三)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要求退货的。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 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 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wei)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者是其他利益单方面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火灾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wei)险,为了解除共同危(wei)险,故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 向 B 发盘,发盘中说:“供应 50 台拖拉机, 100 匹马力,每台 CIF 香港 3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发盘后,即将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将装船。
”但 A 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发盘和接受。
A 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 B 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接受, B 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发盘,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即将装船”与 A 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为了新的发盘。
既然 B 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末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2]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3]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4]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案例
• 问题:
• 1、试结合案例材料,谈谈你对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的理 解?
• 2、试分析全球性的收入差距问题产生的原因?
案例三:中国电器走向世界,
• 马来西亚在1957年独立时,基本上是单一经济结构,橡胶出口占其出 口收入一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1/4。锡是其第二大出口,占全部 出口收入的10—20%。独立后,马来西亚继续投资初级产品出口,并 在制成品出口上进行投资。结果,其出口逐步多样化,保持了快速的 增长。
• 在非洲的象牙海岸,为维持其咖啡出口,加强了投资,同时,象牙海 岸还增加了对可可、木材和其他初级产品的投资,出口不断增长,国 内居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
• 也有相反的例子。象牙海岸的邻居加纳在1957年独立时,大概是非洲 最富裕的国家。当时的加纳,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经济结构单
• 一,可可出口占其出口收入的60%。独立后,加纳将投资从出口基地 急转到进口替代产业。结果,到1980年,可可的出口量仅为1960年的 一半,而其他出口产品并没有弥补这一缺口。
案例一:要素禀赋与贸易结构
• 沙特阿拉伯是一个石油大国,石油资源丰富,再其范围内,已探明的 石油储量为2615亿桶,约占全球总储量的25.2%。沙特阿拉伯现共有8 座大型炼油厂,日提炼能力为158万桶,实际日产量约40万桶至150万 桶,其中60%左右供国内消费,其余供出口。
• 沙特阿拉伯经济结构单一,石油是其经济发展的命脉,因此,对外贸 易在其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石油收入占其国家财政收入的60%--80% ,石油和石化产品的出口占其出口总额的90%左右。进口中,机电设 备、食品和交通工具所占比重最大。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沙特利用 其丰厚的石油资源大力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进行了为期五年的 发展规划,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使沙特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变成 一个举世闻名的现代化石油大国,而且成为中东最大的商品和承包劳 务市场,并拥有大量的海外资产。依靠石油收入,沙特阿拉伯对外经 济援助数量可观,供给向全世界7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了700亿美元 的援助。对石油的高度依赖,使沙特阿拉伯深受国际市场石油价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规定了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材质问题,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公差范围;(3)部分货物表面存在划痕、磨损等瑕疵。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作为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检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案情简介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
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
”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
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
”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
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
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
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
但B公司仍不付款。
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
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
分析:1、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2、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案例2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某外商(以下简称“乙外商”)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外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 货物名称:某品牌手机;2. 数量:1000台;3. 价格:每台100美元,FOB价格;4. 装运时间:2010年12月;5. 目的港:乙国某港口;6. 支付方式:即期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向乙外商交付了货物。
然而,乙外商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外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乙外商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外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但是,乙外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乙外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乙外商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时间内支付货款。
本案中,乙外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乙外商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中的货物质量、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货物质量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乙外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国际贸易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中国某出口企业与日本某进口企业之间的贸易活动。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条款的确定、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国际仲裁的适用。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1. 出口企业:中国某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2. 进口企业:日本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方公司”)(二)案件起因2018年,中方公司与日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中方公司向日方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详细列明了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并交付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达日本港口后,日方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中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的确定2. 违约责任的认定3. 国际仲裁的适用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条款的确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合同条款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应当明确、完整、一致。
2.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基本符合上述原则,但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如货物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1. 货物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标准。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货物质量标准存在争议。
中方公司认为其产品符合国际标准,而日方公司则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 交货时间合同中约定交货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但中方公司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1月5日。
根据《公约》第47条,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国际仲裁的适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
四、仲裁结果1. 仲裁委员会认定,中方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构成违约。
2. 仲裁委员会认为,中方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日方公司无权以货物质量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国际贸易案例100例分解
• FCA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规定FCA(Free Carrier)意为货 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 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 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本 案例中,双方约定FCA Shanghai Airport,交货 期8月,那么卖方在上海虹桥机场货交承运人后, 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其在8月31日交货,在约 定的交货期8月之内,故卖方履行合同符合约定, 买方拒绝提货、付款皆无合理依据,买方应当履 行提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拒 绝提货、付款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Case Study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 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 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 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 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 北克已开始结冰。
CASE STUDY
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 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 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 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 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 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
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 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 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Case Study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 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 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 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 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 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 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 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 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 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 通则》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 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 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 途中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 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 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 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 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 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 支付的货款。 • 几点启示: (1)在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 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 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 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5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 (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 (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 基本步骤: A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 费 等级和计算标准; B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C 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 的单位运费 D 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 (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 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 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 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 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 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 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 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 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 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 险,而且推迟结汇。
国际贸易案例及其分析
TPP协定也加强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 合作,提高了区域经济的稳定性和应对外部 冲击的能力。
TPP协定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例 如对成员国国内产业的冲击、对环 境和劳工权益的关注等。这些问题 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得到解决和平衡。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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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四:TPP(跨太平洋 伙伴关系协定)
案例背景
TPP是一个由亚太地区12个国家组成的自由贸 易协定,旨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加强经 济合作。
该协定于2016年2月4日正式生效,其成员国包 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 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智利和秘鲁。
TPP旨在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成 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流动,从而促进经济增 长和发展。
地理位置相邻
01
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理位置相近,具有地缘优势。
经济互补性强
02
双方在资源、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互补性,有利于开展贸易合
作。
政治互信不断增强
03
随着双方交往的增多,政治互信不断增强,为自由贸易区的建
立奠定了基础。
案例描述
时间
2010年1月1日
参与国家
中国、东盟10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 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
欧盟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 织的规则,对欧盟的出口造成了不公 平的待遇。
案例描述
01
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指控阿根廷对欧盟出
口的汽车、奶制品、葡萄酒等商品实施限制措施。
02
阿根廷则采取了一系列报复性措施,对欧盟出口的某
些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征收高额关税。
03
双方在多个领域展开激烈的贸易争端,导致双边贸易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支付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国某公司发现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检验,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我国某公司要求某外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但某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为由拒绝退货。
(1)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我国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不符合该标准。
(2)当地市场标准某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当地市场标准。
2. 支付方式问题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外国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我国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卖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结论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该标准,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鉴于某外国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支付方式问题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货物质量和支付方式两个问题。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2023-10-27CATALOGUE目录•案例一:服装出口•案例二:农产品进口•案例三:机械装备出口•案例四:化工产品进口•案例五:跨境电子商务01案例一:服装出口公司简介兴华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各类服装的出口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地区。
行业背景服装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全球市场对高品质、低价格的服装需求持续增长。
案例背景案例分析出口流程01兴华服装公司首先与国外买家签订合同,然后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生产,最后将产品通过货代公司运送到目的地。
风险分析02在出口过程中,兴华服装公司面临多种风险,如合同违约、汇率波动、运输延误等。
为降低风险,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如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等。
竞争分析03兴华服装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际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
为提高竞争力,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设计水平,同时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渠道。
•经验总结:兴华服装公司在服装出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优化流程、降低风险、提高竞争力等措施实现了持续增长。
同时,公司也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以便在未来更好地发展。
案例总结02案例二:农产品进口某发展中国家具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但国内市场需求有限,因此决定开放农产品市场,允许国外农产品进口。
国外农产品凭借其低成本和高质量的优势,迅速占领了该国大部分市场份额,对该国的农业产业造成了巨大冲击。
案例背景案例分析国外农产品由于低成本和高质量的优势,能够迅速占领市场,而国内农业产业则缺乏足够的竞争力。
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地位,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来保护国内农业产业。
该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农产品市场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内农业产业的脆弱性,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
案例总结开放农产品市场需要谨慎考虑国内农业产业的承受能力,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应该充分了解自身产业的优劣势,制定合理的政策来保护国内产业。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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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 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 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 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 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 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 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 后各批买方都可以予以撤销。
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 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 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7月24日晚, 港口遭遇 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 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 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 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 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 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 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 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 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 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CASE STUDY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 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 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 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 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 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 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 责?
CASE STUDY
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 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 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 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 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 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
• 问题一: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 担?
• 问题二:保函的效力及承运人签发清洁提 单的责任问题谁来承担?
• 问题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 进入港门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解析
一、
(1)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 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拒绝履行装货 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 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厂,这样风险也 就未转移给A公司。
三、
(1)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该仓库并非受货人的最终仓库 或储藏处所故仓库的控制权属港口当局 。
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的货物在最终卸货港从海轮完成 卸货仅3日,远未超过60日的期限。可见,尚未提取的货 物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
(2)C公司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所有权。C公司 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提货等手续,发生的是委托代 理关系,不属转让提单的行为,提单仍属C公司所有,提 单项下的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 FCA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规定FCA(Free Carrier)意为货 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 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 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本 案例中,双方约定FCA Shanghai Airport,交货 期8月,那么卖方在上海虹桥机场货交承运人后, 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其在8月31日交货,在约 定的交货期8月之内,故卖方履行合同符合约定, 买方拒绝提货、付款皆无合理依据,买方应当履 行提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拒 绝提货、付款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 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 赔偿。
案例分析
• 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2006年向日本出口30 吨草膏,合同规定,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 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 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 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 于是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于天津办 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 改变合同性质。
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 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 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 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分析
•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 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 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 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 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Case Study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 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 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 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 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 北克已开始结冰。
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 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
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
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 生的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 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7月21日,货到上海港, 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 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 当日货物被卸下, 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
第9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价格
[案例](续)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 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 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 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 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2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 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 提单”,但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 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 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 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以上 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在本案所列明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 人的责任的是(1)和(2)。因为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 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 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 “已装船清洁提单”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 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 未受损、包装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现的 前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 见其责任应当有承运人来承担。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 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 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 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 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案例分析
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 CIP (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 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 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
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 FCA合同, 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 在地。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 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 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 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 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 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Case Study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 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 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 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 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 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 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 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2)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 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 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造成后,B 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 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 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CASE STUDY
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 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 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 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 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 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 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 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 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 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 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
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 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 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 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 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A公司将
国际运输案例
案例1
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 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 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 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 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 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