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范围内所有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发放管理第九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填写发放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放日期、发放人、领用人、发放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发放的器材与申请的器材一致。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教育,确保领用人了解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领用人具备安全使用器材的条件。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领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器材。
第四章清退管理第十六条爆破器材的使用结束后,生产部门应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填写清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退日期、清退人、清退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清退的器材与使用中的器材一致。
第十九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清退的器材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清退的器材按照规定存放。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1. 爆破器材:包括雷管、导爆索等;2. 弹药:包括各类枪弹、炮弹等;3. 烟花爆竹:包括烟火、爆竹等;4. 其他爆炸物品:包括炸药、爆破器具等。
第三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规范的原则,确保销毁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四条负责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毁管理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销毁工作。
第五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费用由销毁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他人或单位。
第七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应在具备销毁条件和设备的场所进行,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地点进行销毁操作。
第二章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分类和存放第八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按照爆炸威力和敏感性进行区分;2. 按照产品型号和品牌进行区分;3. 按照过期日期和有效期进行区分。
第九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放置在专用的存放区域内,严格进行管理,确保安全。
存放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1. 应设有专人负责守护和监管;2. 应具备喷淋、通风等应急设施;3. 应设置禁止吸烟、明火等警示标识。
第十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如发现有损坏、泄露等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或封存。
第三章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程序第十一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程序分为申请审批、销毁计划和销毁操作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前,销毁单位应向地方公安机关提出销毁申请,申请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种类和数量;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存放地点;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方法和时间安排。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1.0 文件目的本文件的目的是规定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使用爆破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
2.0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
3.0 安全管理3.1 爆破器材的存放所有的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储存仓库里,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3.2 爆破器材的使用使用爆破器材前,必须检查仓库里的爆破器材,确认其齐全、完整、无损伤,并符合使用要求。
同时,必须进行试爆,确认使用的爆破器材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在非危险区域内进行作业。
3.3 爆破器材的报废任何已经服役超期、使用次数超出规定的爆破器材,必须立即报废,并进行有效的处置和销毁,防止造成二次伤害和危害。
4.0 管理制度4.1 爆破器材的登记所有的爆破器材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详细记录其来源、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
同时,必须定期进行统计和盘点,确保所有爆破器材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4.2 爆破器材的领用和归还所有爆破器材的领用,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签署领用单。
同时,必须限定使用时间和使用范围,归还时间由法定使用期限和特种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使用情况决定。
4.3 爆破器材的保养和维护所有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确保爆破器材的使用寿命和性能。
4.4 爆破器材的文件管理所有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所使用爆破器材相关的文件、报告、档案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归档并做好备份处理,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可及性。
4.5 爆破器材的安全培训所有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爆破器材的使用方法、安全规范、应急处置等方面。
同时,必须做好安全教育档案,记录相关人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5.0 附则5.1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由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给予明确的书面规定。
炸药器材的销毁制度
炸药器材的销毁制度炸药器材销毁制度是指对过期的、废弃的、损坏的或者不再使用的炸药器材进行安全、规范的销毁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份炸药器材销毁制度草案:一、目的确保炸药器材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炸药器材的不当处理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过期、废弃、损坏或者不再使用的炸药器材的销毁处理。
三、销毁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靠,防止炸药器材在销毁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故。
2. 规范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3. 环保原则: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销毁程序1. 申报:使用单位在确定炸药器材需要销毁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炸药器材的种类、数量、使用期限、存放地点等。
2. 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保销毁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销毁。
3. 制定销毁方案:使用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包括销毁方法、销毁人员、销毁时间、销毁地点等。
4. 组织销毁:使用单位按照销毁方案,组织销毁工作,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5. 监督与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销毁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销毁工作的顺利进行。
6. 销毁记录:使用单位应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 后续处理:销毁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对销毁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现场安全。
五、责任与处罚1. 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如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3. 销毁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四条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应遵循安全第一、环保第二、合理可行的原则,确保销毁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二、废品登记与报告第五条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品登记制度,对废品进行统一登记造册,记录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第六条民爆物品废品产生单位应定期对废品进行清理,并将废品情况报告给单位领导。
领导应责成专人负责处理废品,确保废品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民爆物品废品产生单位在报告废品情况时,应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废品送往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废销毁。
三、销毁场地选择与安全措施第八条销毁民爆物品应在专用空地内进行,尽量选择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如山谷、丘陵、河滩等。
第九条销毁场地内不应有带石块的土壤,场地周围 50 米内要清除树木、杂草及其他可燃物,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如现场没有可供利用自然掩蔽物时,应建立掩蔽所,废品临时存放库及起爆材料准备室。
掩蔽所对着场地的一面墙上应开设装有防爆窗或档板的观察孔,出口应背向场地。
同时,注意其安全距离,最低不得小于 50 米。
第十一条销毁过程中,应做好场地周围的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销毁现场。
销毁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逐一签字,以示负责。
四、销毁方法第十二条销毁民爆物品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销毁方法。
第十三条敏感度高的起爆药(如雷汞、氮化铝和二硝基重氮酚等)宜用化学处理或烧毁法。
第十四条黑火药、硝酸铵类炸药、导火索宜用烧毁法。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1. 背景爆破器材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品,使用不当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过期、已用或不合格的爆破器材,需要采取安全合法的手段进行销毁处理,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爆破器材销毁的流程和步骤,确保爆破器材在销毁过程中不会造成危险,同时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以此为渔。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爆破器材销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采矿、建筑、煤炭、石油、化工、军队、安保等相关领域。
4. 爆破器材销毁的方式爆破器材的销毁方式,应根据其类型、材质、规格、特点和数量等因素,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
常见的爆破器材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4.1 燃烧法燃烧法是将爆破器材用特殊设备进行高温燃烧处理。
这种销毁方式适用于大型、难以拆除或无法拆除的爆破器材,可有效杀灭其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同时可以获得能源。
4.2 酸碱法酸碱法是利用化学物质对爆破器材进行化学反应,将其化解为无害物质的销毁方法。
但是,酸碱法需要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4.3 拆卸法拆卸法是将爆破器材进行分解和拆卸,将其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分离处理,最终达到无害化的目的。
但是,拆卸法需要注意对拆卸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5. 爆破器材销毁的流程在进行爆破器材销毁之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和分类、选择适当的销毁方式、制定详细的销毁计划和防范措施。
在此基础上,进行如下步骤进行销毁。
5.1 提交销毁申请对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需要提交销毁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材料,陈述销毁的原因、目的和销毁计划等信息。
5.2 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是对销毁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考虑销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一、爆破器材的保管与发放1、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许可.2、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但其贮量不得超过库的设计容量.3、在库房附近,设立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4、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5、库房必须有人昼夜看守,加强防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6、库房应设有消防器材,防雷装置等,并定期进行检查.7、库房内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防潮,杜绝鼠害.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8、库内必须设置独立的发放间和独立的雷管房.9、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检查包装情况,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可用性.10、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互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11、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雷管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防爆箱内,防爆箱必须落锁,设置安全锚地桩,防爆箱内不准存与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和其它物品.2炸药的堆码应防潮、稳固、定量、整齐,禁止超高,堆垛之间要距四墙留有安全通风道20cm,通道宽度不小于1.3m,要有垫木铺衬.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小于4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1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13、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顺序发放使用.14、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里进行.15、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16、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在符合的情况下方可领出.17、爆破器材应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领取,对无证人员有权拒绝发放.18、爆破需用的爆破器材应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凭证在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拿用、私用、赠送、转让、转买、转借爆破器材.19、爆破器材按公安局规定的期限、品种和数量储存.二、爆破器材的运输与装卸1、爆破器材运输时应按照公安局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等运输情况,并派专人押送.2、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2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3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5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禁止在雷雨或暴风雨时进行装卸;6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7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设有明显的信号警示;8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3、运输爆破器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超过二层;2爆破器材在运输时,包装箱及铅封必须完整无损;3炸药与雷管严禁同车运输;4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并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箱内壁应衬有软垫,内部空隙应用泡沫塑料之类的柔软材料塞满;5由专门押运员沿途押运,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6运输前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状况,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的人员驾驶;7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4、在进行人工搬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2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3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4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有关规定.三、爆破器材的使用与销毁1、爆破员应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2、随时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3、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4、爆破器材使用过程中,在作业地点放置和加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只准放置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2雷管或起爆体不准与炸药放在一起;3由专人看管爆破器材;4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场所、住宅处加工药包;5可在作业点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药包,加工数量按设计确定;6加工人员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有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1.5m,无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3m;7药包加工场所不准无关人员接近;8在夜间或井下时,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5、爆破器材销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2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3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4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经仔细检查,确认无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5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6销毁方法包括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销毁时必须清除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7在确认雷管、导爆索、炸药能完全爆炸时,允许用爆炸法销毁,严禁用焚烧法对雷管、导爆索和炸药等进行销毁;8用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前,必须详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它起爆材料;9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四、爆破器材管理制度1、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设立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各级组织机构,层层管理,落实到人.2、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3、爆破工作领导人、工程技术人员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4、爆破班长和库主任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5、严格监督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6、对于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应制定其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做到有奖有罚.7、切实落实各工作岗位上人员的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身的责任感,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8、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9、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10、严格按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指令单进行爆破作业.11、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1对认真遵守本规程,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精神,发给爆破作业安全奖.2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规程时,都应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回有关证件、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3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单位及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a、所发布的指令和批准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法、操作细则违反本规程;b、允许无证人员从事有关爆破工作;c、发现违反本规程的情况或行为而未加制止;d、因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了事故;e、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追究事故肇事者或当事人的责任: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爆破险肇事故或爆破事故;b、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爆破事故;c、发现有立即发生爆破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d、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12、严格遵守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细则.项目工区长施工员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对分管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职责.2、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指导施工,同时对班组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执行中如需修改,必须经原编制审批单位批准,不违章指挥,坚决制止违章作业.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生产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特别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的时候,生产必须服从安全.4、指导所属班组搞好安全生产,组织班组学习安全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5、教育工人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工作中检查劳保防护用品的执行情况.6、对架、网、塔吊、井架等的搭设,应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7、对所管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环境和安全防护设施机、电、架、网、“三宝”、“四口”、“五临边”等是否完好、齐全、有效、符合等负直接职责.8、凡发生工伤事故要现场,并按程序上报项目负责人或有关部门.9、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的职能.2、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3、参加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4、组织指导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领导处理.5、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7、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清凉饮品.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尘、防毒、预防职业病和防暑降温措施.9、管好易燃易爆物品,并作好记录.10、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劝阻无效时,可越级报告.班组长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当一个班组分配两处或多处工作时,要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本班组安全负责.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活动,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具体交待注意事项.3、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熟悉环境和岗位并指定专人照管其人身安全.4、经常检查现场安全行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5、教育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6、教育班组人员坚守工作岗位,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同时作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7、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抢救,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组织全班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8、支持班组安全人员工作,及时采纳正确意见,发动职工提出搞好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爆破员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严格按照爆破方案进行作业,不准违章作业.遵守爆破器材的领用和退还等制度.严防丢失、被盗,严禁擅自处理.施爆后作好爆破施工日记,清理爆破现场,当日核对爆破器材消耗并作好记载.对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须如数退还库管员保管,帐目做到日清月结.3、服从项目经理指挥,接受安全员监督,保证安全施工.4、爆破员必须做到“三不准”:警戒和安全防护工作不落实不准起爆;爆破材料变质、失效不准使用;雾天、雷雨、夜间不准爆破.对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规定的爆破作业,爆破员有权拒绝施爆.5、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如实反映现场爆破作业情况和存在的不安全隐患.6、爆破后,及时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盲炮应严禁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及时处理,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妥善解决并报主管人员.7、有权拒绝不符合爆破安全法规的生产指令.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职责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安全人员指挥,做到不违章冒险作业.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爱护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随意开动他人操作的机械和电气设备,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制和操作规程.4、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搞好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的合理化建议.5、有权越级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遇到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保证措施的作业,有权拒绝施工,同时立即报告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押运员岗位责任制1、押运爆破器材时要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起点、路线行进.2、必须现场监督爆破器材的装卸,禁止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一车船混装混运,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烈日曝晒爆破器材,并用密封车装运.3、认真检查运载工具,保证完好状况和消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严禁使用柴油车、摩托车、自行车、蓄力车装运爆破器材.4、必须随车押送,严格按照规定控制车速,不准负载加油,严格控制运载数量,不得超量、超高、超速行驶,不准在人口稠密地带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桥涵、隧道、交叉路口停留,做到专车装物,专职押运员押送.并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驾驶员驾驶.5、押运爆破器材时,驾押人员严禁吸烟和用火,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并严格防止静电.6、押运爆破器材必须紧固在运载工具上,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7、爆破器材运输时,包装箱及铅封必须完整无损.。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三篇)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制定本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从事建筑拆除、矿山爆破等作业的单位。
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1. 发放授权爆破器材的发放必须经过授权,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许可证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
同时,接收者也需要出示相应合法证明文件。
2. 发放登记每次发放爆破器材都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发放日期、发放数量、接收者、用途等信息。
发放人员和接收者都需要签字确认。
3. 发放审批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和备案。
4. 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保管所有爆破器材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必须存放在封闭、防火、防潮、防盗的仓库中。
储存仓库必须设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定期进行仓库检查和清点。
三、爆破器材的清退管理1. 清退申请使用完毕的爆破器材需要进行清退申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清退申请,包括清退日期、清退数量、清退原因等信息。
2. 清退审批清退申请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和备案。
3. 清退登记每次清退爆破器材都必须进行登记,包括清退日期、清退数量、清退人员等信息。
清退人员必须将爆破器材进行核实和清点,并由接收方进行确认。
4. 爆破器材的处理清退的爆破器材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销毁或退还给原产地。
销毁必须由专门的销毁单位进行,销毁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五年。
四、监督和执法1. 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爆破器材的发放和清退进行监督,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发放和清退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3. 报告和统计对于每次发放和清退爆破器材,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报告和统计,包括发放数量、清退数量、发放用途等信息。
以上制度为保证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范本
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范本炸药和雷管的销毁处理是一项重要且严谨的工作,为了确保安全和遵守法规,制定炸药和雷管销毁处理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范本,详细介绍了炸药和雷管销毁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炸药和雷管的安全销毁处理,防止任何潜在的危险和环境污染。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关炸药和雷管销毁处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
三、定义1. 炸药:指含有爆炸性能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用于破坏或摧毁目标物体的物质。
2. 雷管:指引爆装置,用于引爆炸药产生爆炸作用的装置。
3. 销毁处理:指将炸药和雷管进行彻底、安全、有效的销毁和处置的过程和方法。
四、销毁处理程序1. 销毁计划的制定a. 确定销毁处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b. 确定销毁处理的责任人和监督人员。
c. 制定详细的销毁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2. 销毁设备和设施的准备a. 确保销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b. 检查销毁设备和设施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3. 炸药和雷管的准备工作a. 对所有需要销毁的炸药和雷管进行清点和分类。
b. 彻底清理和清洗所有炸药和雷管,并确保无残留物。
4. 销毁操作的进行a. 按照销毁计划和操作流程,进行销毁操作。
b.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手册,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销毁处理的监督和控制a. 监督人员对销毁操作现场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b. 使用监测设备对操作现场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的安全。
6. 销毁处理的记录和报告a. 对销毁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销毁的时间、地点、方法、数量等信息。
b. 编写销毁处理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上级机构。
五、销毁处理要求1. 安全第一,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2. 环保意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销毁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确保销毁操作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彻底性。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一、过期失效的民爆产品,须登记造册,报告单位领导并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及时报废销毁或送往生产厂家协助销毁并做好记录。
二、销毁民爆产品是一项危险性操作,作业前必须妥善选择场地,正确选择销毁方法。
三、所要销毁的各类民爆产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销毁,做好场地周围的安全警戒工作,销毁后所有参加的人员必须逐一签字以示负责。
四、场地选择:1、销毁工作必须在专用空地内进行。
应尽量选择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
如:山谷、丘陵、河滩等。
2、场地内不应有带石块的土壤,场地周围____米内要清除树木、杂草及其他可燃物。
3、如现场没有可供利用自然掩蔽物时,则炸毁和烧毁场地,均应建置掩蔽所,废品临时存放库及起爆材料准备室。
掩蔽所对着场地的一面墙上应开设装有防爆窗或档板的观察孔,出口应背向场地。
同时,注意其安全距离,最低不得小于____米。
注意起爆用的炸药和雷管不得混存。
五、销毁方法的选择:1、敏感度高的起爆药(雷汞、氮化铝和二硝基重氮酚等)宜用化学处理或烧毁法。
2、黑火药、硝酸铵类炸药、导火索宜用烧毁法。
注意:性质不同的火炸药及其制品不准混烧;雷管和导爆索不准用烧毁法。
3、禁止采用掩埋法处理各种报废的爆破器材。
六、销毁方法:l、炸药的炸毁法:一次的销毁量不应超过____公斤。
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应尽量采用电点火起爆法起爆,也可采用导火索起爆法起爆。
但导火索的长度不宜太短,以____米为宜,导火索应从下风方向铺向销毁地点。
2、雷管销毁法:可在野外小坑内进行,其上面须放一定数量的合格炸药。
用电火起爆法或导火索起爆法引爆。
每次销毁量不得超过1000发。
销毁电雷管前,要将脚线剪下,将雷管装入包装盒后,再放入土坑。
3、炸药烧毁法: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____公斤,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____米,距公路、铁路等不应小于____米。
其方法是:将废炸药铺成长条,厚约2厘米,宽15--20厘米。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二篇)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员、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爆破器材指的是用于进行爆破作业的各类器材,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引爆器材、雷管等。
第四条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环保、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稳定存放和使用。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购置、领用和退还第七条爆破器材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且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对新购入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确认其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存放。
第九条爆破器材的领用必须符合爆破作业计划和爆破任务的需要,且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爆破器材的退还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擅自保留或私自使用。
退还时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的验收,确认其数量和质量无误后,方可完成退还手续。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存放和保管第十一条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或保险柜内,且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存放仓库和保险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且必须有人员进行日常巡视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和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任何破损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的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和技术知识,且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该职位。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使用和清点第十五条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且必须请求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指导。
第十六条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且必须符合爆破作业计划和爆破任务的要求。
第十七条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且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恐怖攻击事件的不断加添,失效爆破器材的处理愈发凸显紧要性。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作为一个紧要的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的实施将可有效确保公共安全和提高国家反恐本领。
然而,目前我国的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尚未完善,缺少必要的细则和规范,影响了其实现的效果。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认真介绍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和其缺陷,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便加强这一紧要制度的实施。
一、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失效爆破器材是指那些由于老化、损坏、过期、使用不当等原因,已经不能发挥其预期爆破效果,但仍具备肯定的不安全性。
这些失效的爆破器材假如被恐怖分子取得并加以利用,将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威逼。
为了降低这种危害,各国都建立了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并通过一系列规定来确保这些器材能够得到适时销毁或安全存储。
在我国,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的管理部门是公安局,其规定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失效爆破器材的实在类别和数量应当在核实后记录在册,由专人负责保管和销毁。
2.销毁器材的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采纳机械、化学或其他方法彻底销毁。
3.销毁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查销毁器材是否完好无损,可达到彻底销毁的效果。
4.销毁过程应严格掌控,防止气体、液体、固体等残留物质或副产品造成二次污染或危害。
二、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的缺陷尽管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在保障公共安全和反恐的角度上是特别必要和举足轻重的,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1.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
对于失效爆破器材的种类、数量、保管和销毁等方面的细则和规范并不完善,存在肯定的不确定性。
2.现行的销毁方法比较简单、传统,难以完全确保彻底销毁。
特别是对于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爆破器材,现有的销毁方法完全无法达到好的销毁效果。
3.人手不足,机构缺少配套设施,面临着管理混乱、资源紧张、效率低下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往往难以适时销毁失效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三篇)
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规范爆破器材的领用和清退工作,确保爆破工作的安全和管理的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所有爆破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爆破器械、引爆装置、引爆线缆等。
第三条爆破器材领用和清退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领用人员的身份合法,爆破器材的使用安全和物资的合理利用,并确保清退后的爆破器材能够及时回收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爆破器材领用和清退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不得有任何擅自揣测、改变领用和清退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爆破器材领用和清退工作应当遵循“谁领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领用人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有管理和使用的责任。
第六条爆破器材领用和清退工作由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审批。
第七条领用和清退的爆破器材应当在专门的爆破器材仓库进行储存和管理,储存和管理工作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规定。
第八条爆破器材领用和清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档案,确保工作的记录和凭证完整、真实、可追溯。
第二章爆破器材领用工作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正式的爆破计划及相关申请程序,向主管部门申请爆破器材的领用。
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器材领用时,应当提交领用申请,包括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爆破作业计划、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器材领用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出具领用通知,通知中应当包括领用条件、领用时间和期限、领用责任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的领用人应当凭借领用通知,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指定的爆破器材仓库领取爆破器材。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的领用人应当仔细核对领用的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如有差错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的领用人在领用器材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应当包括领用的器材种类、数量、用途等相关信息。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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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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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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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一条井下炸药库积存不能使用的炸药50公斤、雷管500发时,要及时申请报废。
第二条所有报废炸药、雷管都务必返厂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矿)火工办写出书面报告,制订安全措施,经分本单位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与项目部(矿)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后才能销毁。
第四条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把需销毁的炸药、雷管分别用专箱(包)、专罐从井下库房押送到地面指定地点移交给物资贸易部,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厂家专用车辆运回厂家。
第五条办理手续:单位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分别报分本单位保卫部门、到雷管厂家签协议。
分本单位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到厂家销毁,并由厂家出具销毁证明。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都发生了多起恐怖袭击事件,如2001年9月11日的纽约世贸中心恐怖袭击事件、2015年巴黎恐怖袭击等。
这些事件让人们更加关注恐怖袭击的现实性和危害性,同时也加强了针对恐怖分子使用爆炸物制造恐怖袭击的打击力度。
因此,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变得更加重要。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是一项旨在保障公共安全的非常重要的工作。
它需要对爆炸物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销毁,以杜绝恐怖分子使用炸药等爆炸物品威胁公共安全。
在实践中,爆破器材销毁处理需遵守多个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别是针对爆炸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工作需分为原理取证、材料分类、运输、销毁以及记录保存等几个阶段。
第一,原理取证。
该阶段工作主要涉及如何将被销毁的爆炸物品进行取证,以便对这些物品的来源、分布、使用等进行研究和分析,同时起到加强对恐怖分子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这个阶段,要确保取证人员的安全,并并对取证过程进行记录,以便后续的审查和解释。
第二,材料分类。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将收集到的爆炸物品进行分类、鉴别和量化,同时进行材料评估和风险评估。
这个阶段的工作需要高度专业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对于高风险的物品,如炸药、起爆器、雷管等,需在专门设立的没有任何火源和静电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场所进行操作。
第三,运输。
这一阶段是将分类好的爆炸物品运往销毁场所。
所有的爆炸物品的运输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并应配备专门的保管员和保安人员,并在运输过程中保障第三方的人身安全。
第四,销毁。
这一阶段是各级政府、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协同工作的关键阶段。
销毁工作应遵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所有操作都需由专业人员执行,并必须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以确保爆炸物品在销毁过程中不会危及周围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记录保存。
销毁过程产生的所有数据、文档、照片、视频都需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后期的审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一、概述为了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在销毁处理时不对人身、财产、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二、销毁检查与备案销毁前,必须经过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或者委托的安全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在销毁前予以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1.报废生产线的分类、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使用年限及报废原因等基本数据。
2.报废生产线的现场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3.销毁计划和销毁方案,包括处理过程、处理设备、处理工艺、处理地点、处理人员等,并应有处理设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
三、销毁场所销毁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场所应当在能够确保不向周围环境或人员造成危害的情况下选择,严禁在居民区、商贸、交通要道等场所进行,销毁场所应装设必要的监测仪器。
四、销毁作业销毁作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并应严格按照销毁方案中的工艺流程操作。
作业中必须保证人身、财产、环境和社会的安全,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意外。
五、事故应对和处置如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意外,要求必须及时开展救援和处置,确保人员及时撤离并妥善处理现场;同时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安全技术保障销毁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处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且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同时必须健全值班制度,定期进行设备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七、规程执行责任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是管理本规程并组织实施的责任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程执行方案,并积极开展规程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实施到位。
八、违规处罚对于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程序销毁生产线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一定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知全体员工、操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中的任何条款都将被视为违反公司制度,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一节销毁审批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第三条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节销毁范围第一条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破器材;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爆破器材,退货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
第三条销毁程序和方法第一条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第二条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第三条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第五条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炸毁法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第六条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耐,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处理;第七条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第八条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第九条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第十条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现场不准留有未熄的明火;第十一条现场人员参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后撤离。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2)是指对于民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的销毁进行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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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二、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三、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浇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四、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五、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
掩避体至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六、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七、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
八、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安全科
二O一O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