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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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属于未生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裁判结果:

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且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即非法开采

矿产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阅读提示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必须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如果采矿权转让交易的受让方不具备采

矿资质,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目前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无论合同效力是未生效或是无效,采矿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不具有资质而无法获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该转让合同不可能生效。所以,采矿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应满足特定的资质条件,以确保获得批准,促成合同生效。

裁判要旨

一、判断合同未生效还是无效,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审查,在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才需要判断合同是否具备生效条件及是否生效。

二、采矿权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并在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严重扰乱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损害了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03年,闫新春与双利公司签订煤矿转让合同,约定闫新春将其投资的宏伟煤矿四井转让给双利公司,矿井证照、印章全部交付给双利公司,转让总价款为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煤矿转让的审批手续,双利公司即已开始生产,后煤矿因受政策性调整而关闭。

二、双利公司向七台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煤矿转让合同无效,闫新春向其返还转让款,赔偿投入损失。闫新春提起反诉,要求双利公司支付违约金、井上下设备材料款及垫付款。七台河中院认为,双方一直未办理煤矿转让的审批手续,故煤矿转让合同未生效。案涉煤矿并非因双方当事人而被关闭,故双方对此均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该院判决:煤矿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闫新春返还双利公司投入、转让款;双利公司向闫新春返还原煤价值;上述相抵后,闫新春返还双利公司1129429.19元。

三、双利公司及闫新春均不服七台河中院判决,对金额计算存在异议,向黑龙江高院提出上诉。黑龙江高院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采矿权,判决:煤矿转让合同无效,闫新春返还双利公司2632134.19元。

四、闫新春不服黑龙江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因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煤矿转让合同未生效,原审判决认定该煤

矿转让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闫新春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案涉煤矿转让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必须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第六条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本案中,不仅双利公司不具有采矿权资质,且闫新春与双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并在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扰乱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煤矿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案涉煤矿转让合同无效,双利公司基于煤矿转让合同取得的煤矿及其资产、收益应当返还闫新春,闫新春也应当返还双利公司支付的煤矿转让价款及经营期间对煤矿的投入。因合同无效,故闫新春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无效合同与未生效合同的区别在于,无效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自始无效,没有生效的可能;而未生效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即可生效。具体到采矿权转让交易中,因受让方不具有采矿资质转让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即没有再生效的可能。即使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定该情形下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但转让合同也无法获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最终无法生效。

二、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或者裁定以矿业权抵债,但矿业权竞买人、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据此,法院在拍卖、变卖矿业权或者裁定以矿业权抵债应当对受让人的资质进行审查。但是该解释并未对矿业权转让交易中受让人的资质是否会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的问题作出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第三款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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