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Xx大学返聘、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返聘、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运用校外专家学者等人力资源提升师资队伍层次,扩大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范围,进一步提高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聘教师类别
外聘教师分为特聘教授、客座教授、技能名师、兼职教师四类。
第二条聘任条件
外聘教师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所从事学科领域或专业领域中业绩突出,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聘任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具有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3.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科技部、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4.在相关领域取得国际公认的研究成果。
二、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聘用与聘期考核实施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聘用与聘期考核实施办法点击数:2489 更新时间:2010/1/7 14:01:10为进一步明晰教师岗位设置、规范合同聘用、加强聘期考核,逐步建立教师岗位聘用新模式,增强教师队伍活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1.岗位管理,结构优化。
合理设置和优化教师岗位,实行岗位分级分类管理,按岗聘用,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从人员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2.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实行教师岗位公开招聘,按照“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
3、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实行定期聘用,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细化成合同内容,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合同对教师进行考核,强化聘期考核。
二、岗位设置(一)在学校岗位总量宏观控制下,依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级与聘用实施细则》和《教师岗位核算办法》,确定各学院(系、部、中心,下同)教师的岗位总数和层级、等级岗位数。
(二)学院应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数额内,结合学院基层学术组织改革的机构和岗位设置,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和“十二五”发展规划,自主设置本单位的教师岗位,要求具体设置到等级岗位,同时明确岗位的名称、数量、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聘用条件、考核标准等具体内容。
(三)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技术基础课程,如数学、物理、外语、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制图、力学、电路等课程的学院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可考虑设置教学型教授、副教授岗位。
(四)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部分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考虑设置实验教学型教授岗位。
(五)学院在进一步细化岗位设置的同时,应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五年发展规划和在岗人员情况,适时做出队伍结构优化调整的过渡方案。
三、岗位聘用(一)教师岗位在有空缺的条件下,都要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二)现有人数超过核定岗位总数的学院,原则上不允许补充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逐步达到学校控制的总量与结构比例。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优化学院返聘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院返聘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学院返聘人员是指在退休或离休后、申请返聘并经学院批准录用的专家、教授、职工等人员。
学院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有健康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能够胜任学院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二)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独立完成学院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三)认同学院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方向,能够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四)已经取得退休或离休的资格,且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聘用程序(一)学院返聘人员应提供申请书和个人简历,经学院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并可以组织面试、考核等环节,用于评价求职者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学院返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等,经学院职工管理部门审核,上报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出具聘用通知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学院返聘人员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岗位职责。
第四章待遇和福利学院返聘人员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工资、社保、福利、休假等方面一视同仁。
学院返聘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退休金、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一)学院职工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返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包括开展考勤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对学院返聘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面谈、评价。
(二)学院返聘人员应当按要求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发挥经验和技能优势,认真完成学院工作任务。
(三)学院返聘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学院解聘的,学院有权取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和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一)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未包含的管理事项,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在规范和优化学院返聘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提高了学院返聘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其权益。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较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需求,整合聚集校内外优质人才资源、多途径建设师资队伍,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构建一支数量适中、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我校较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校教学、教辅、及教研等岗位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遵循“按需选聘、任务明确、权责对等、合约管理”原则,根据兼职教师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性质、责任及聘期考核结果等确定其薪酬待遇。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拟聘兼职教师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总量的25%》以内,学校结合缺编、空岗情况及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分期、分批外聘适量兼职教师。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我校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专科以上学历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或专职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理论与实践教学、产学研合作及学科专业建设指导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基本熟悉中职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承担我校相关重点专业主干课程或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2、具有较强的学术引领及教研攻关能力,能够加强我校的学科专业及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指导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3、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具有我校急需的相关技术,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技能,能担任课程或实验实训任务的指导,其学历和职称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1月和6 月制定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学校集中研究。
第七条聘用兼职教师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约定聘期(全年按10 个月计算),聘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可以协商续聘。
第八条学校拟聘前一个月向办公室提交兼职教师聘用方案,包括聘用目的、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管理措施、拟聘人选具体情况、各类学历和资历证书等〉、及兼职待遇建议等。
第九条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起草全校外聘兼职教师总体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我国高等教育对外交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外聘教师成为高校引进海外先进教学理念与经验的重要方式之一。
外聘教师的管理对于高校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升至关重要。
为确保外聘教师的有效管理,我校特制定了《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以规范外聘教师的招聘、聘期、待遇以及管理等相关事项。
一、外聘教师的招聘(一)资格要求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有博士学位或具备同等学力,在所教授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与研究经历。
2.具备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并能够流利地进行英语授课。
3.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与教学能力,能够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二)招聘程序1.制定招聘计划及编制招聘公告,通过招聘渠道广泛发布。
2.收集并审核应聘者的简历、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初次筛选。
3.组织面试与试讲,根据应聘者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三)招聘合同录用的外聘教师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二、外聘教师的聘期与待遇(一)聘期外聘教师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或半学年,具体聘期根据招聘计划与需要进行灵活安排。
(二)待遇及福利1.薪酬待遇外聘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薪金水平与其教学与研究经验、学术影响力等相关。
2.交通补贴外聘教师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交通补贴,包括往返机票或车费等。
3.住房与生活补贴学校为外聘教师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补贴,以提高工作与生活的舒适度。
4.健康保险学校为外聘教师办理健康保险,保障其在华期间的医疗需求。
5.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外聘教师可享受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科研经费等其他福利待遇。
三、外聘教师的管理(一)教学管理1.制定教学计划与教学安排,确保外聘教师的教学任务得到合理分配。
2.定期组织教学评估与教学反馈,对外聘教师的教学进行认真评估,并提供及时的指导与帮助。
(二)研究管理1.鼓励外聘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工作,支持其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与学术交流。
黑龙江工程学院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黑龙江工程学院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黑工程院人字[2011]11号企业兼职教师是我校双结构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利用企业人才资源,进一步畅通企业兼职教师聘请渠道,规范日常管理,结合学校“三项试点”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原则及范围(一)聘用原则1.坚持“按需聘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院(系、部)依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本部门专业教师为基数,确定企业兼职教师数量。
2.坚持“择优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优先考虑在与我校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中聘请专业素质高、工程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兼职教师。
3.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各院(系、部)应对拟聘企业兼职教师进行有关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二)聘用范围列入教学计划的专业理论课(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等)和实践类课程(包括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均可聘请企业兼职教师。
二、聘用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以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3.具有5年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工程实践经历,具有丰富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管理的工作经验。
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及以上学位。
5.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教学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6.能够保证有足够的在校工作时间,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三、聘用程序1.聘用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教学需要确定企业兼职教师数量,提出拟聘人选。
2.聘用部门组织拟聘人选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企业兼职教师资格认定表》(附件1),并将拟聘人选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位)证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人事劳资处,人事劳资处会同教务处对拟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外聘兼课教师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兼课教师是指经学校批准来我校兼职授课,系统讲授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计划内课程或指导教学计划内实践实训,获取相应课酬的校外人员。
(一)包括:1.从其他公办高校正式教师和退休教师中聘用的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从公办科研院所正式科研人员和退休科研人员中聘用的教师;2.从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聘用的教师;3.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聘用的教师(适用于少数实践性强的专业)。
(二)不包括: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研究生校外导师、名誉(兼职)教授、外籍教师。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学有专长,敬业爱生,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所承担课程相关的教育背景,原则上具有本学科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或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和较强教学能力;(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心健康,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基本职责(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根据学院(系、部)的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指导、辅导、命题、阅卷等);(三)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教学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承担课程范围学院(系、部)对本校教师紧缺的课程或确无合适校内教师人选的课程,可向学校申请邀请外聘兼课教师承担。
主要包括:(一)数学、计算机、外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等全校公共课;(二)新建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所需开设的课程;(三)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实务性较强的本科课程。
大学返聘人员暂行规定
大学返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返聘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返聘人员指经批准聘用的我校退休人员。
返聘岗位一般是人员紧缺的教学岗位、教学辅助岗位,科研岗位、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岗位原则上不得返聘。
第三条申请返聘人员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本单位有空缺岗位。
超编、满编和在岗教师年均实际教学时数不足200学时的教研室(科室),原则上不能返聘教师。
(二)周期性工作尚未完成,需要继续进行,又因人员紧缺暂无人接替。
(三)临时性、特殊性工作需要。
第四条返聘待遇(一)从事理论课教学的返聘人员按课时计酬:教授100元/学时、副教授90元/学时;从事实验、实习教学工作的,按相应职务理论课酬劳标准的80%计酬。
(二)承担教学辅助和其他难以计算工作量的教师按其岗位工作的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2000元/月。
(三)承担教学督导任务的返聘教师2500元/月,其听课的工作量不少于10学时/周。
第五条返聘程序学校经费返聘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11月份制定下一学年返聘人员计划,填写《返聘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相关部门(研究生教育报研究生学院;本专科教育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按计划聘用。
各单位自筹经费返聘人员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返聘人员报经批准后,由用人单位与应聘者本人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返聘人员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到期自动终止。
聘期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
第八条返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返聘的教学督导人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分别负责管理考核。
第九条返聘人员因患病、出国、脱岗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者,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聘约,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返聘人员不享受学校正式教职工的住房、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监督机制,以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如下:一、聘任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
2、自觉遵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3、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为本科生上课者应取得我校本科生主讲教师资格,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取得研究生院审核和批准。
4、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5、能填补我校有关课程教学方面的不足,具有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好。
6、身体健康,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二、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
2、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编写教案,认真授课,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3、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三、聘任程序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需要,制订外聘(返聘)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前1周内将外聘计划报送人事处审批。
2、外聘(返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初审和推荐.拟聘人员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完成对外聘教师的主讲教师资格审核和试讲工作。
各教学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拟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审核。
3、各教学单位、人事处与应聘教师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并向外聘(返聘)教师明确教学、科研任务要求、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等。
4、人事处建立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档案。
5、各教学单位将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备案。
四、聘期管理1、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为规范外聘(返聘、兼聘)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校外教师,返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我校离退休教师,兼聘教师是指受聘任教的校内非教师编制人员。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外聘(返聘、兼聘)教师:1.本教学单位暂无胜任某一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的教师;2.教学单位师资暂时不足,无法完成教学任务;3.授课对象极少的特殊专业的课程。
三、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拥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身体健康,具有高等学校相关课程教学经历,能够承担任教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3.服从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4.对于艺术类等个别师资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试讲确认具备基本开课能力,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任职资格审核程序1.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初在报送下学期教学任务书的同时,提交下一学期本单位拟外聘(返聘、兼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将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一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期培养计划、教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后,审批表分别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及外聘(返聘、兼聘)教师本人留存。
五、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1.原则上聘期为一学期。
续聘者由教学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交上一聘用期的教学效果评估材料。
2.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资源,聘任同时要安排现有教师助课,以便尽早自行承担相应课程。
3.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与我校在编教师相同。
各教学单位应使其了解并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对教学效果差或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要及时解聘。
高校外聘员工管理办法(共2篇)
高校外聘员工管理办法(共2篇)高校外聘员工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和教学工作管理,构建一支结构优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方针和政策。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热爱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科学,教学内容新颖,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度的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外聘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在本学科有相关的高校教学经历、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课型安排外聘教师不应跨学科、跨专业承担教学任务:(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安排承担本科专业的专业课、选修课等教学任务。
(二)在本学科有相关的高校教学经历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安排承担公共课、本科专业的基础课、专科专业的专业课等教学任务。
三、聘请程序(一)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末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统筹制定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计划,依据聘请条件和将要承担的课型,由教学单位聘请并对拟聘教师资格进行审核,组织填写《贵州师范学校外聘教师登记表》,代表学校与拟聘教师签订《外聘教师教学工作协议书》(一式两份),首次聘请时,附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并报教务处(续聘只报《登记表》和《协议》)。
(二)教务处根据开课计划复核各教学单位的外聘教师计划和外聘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报教学主管理校长审批,对不符合聘请条件或担任课型,由教务处同聘请单位协商议定。
审批后,外聘教师的《登记表》、《协议》以复印件形式送相关部门和聘请单位备案,并将《协议》另一份原件反馈给外聘教师本人。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低于学校规定学时数的教学单位,根据《贵州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申请外聘教师。
四、相关教学工作要求(一)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我校的教学安排,遵守我校教学作息制度,自觉执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认真备课和授课,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关于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规定
关于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更好地吸引企业、行业技能型人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我院兼课,根据我院人事管理、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兼课教师程序1.教学系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兼课教师书面请示报教务处。
请示内容包括该专业及相近专业在职教师现状,该专业周课时总数,需外聘该专业教师数,外聘兼课教师周课时数,拟外聘兼课教师基本情况等。
如需学院出面协助外聘兼课教师,要提出具体要求和条件等。
2.由教务处牵头,人事处配合对是否需要外聘兼课教师和拟聘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院长审查。
如一岗有多名应聘者,应通过一定程序的考核,择优录用。
3.填写《外聘兼课教师审批表》,报院长审批。
4.审批表及外聘兼课教师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交教务处、人事处归档。
二、外聘兼课教师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本科以上学历(特殊专业可放宽至专科学历),具有所拟任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教学组织能力。
3.身体健康,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能胜任本职工作。
4.有下列条件的人员优先聘用:①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者;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③具有从事行业、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是高级技能型人员。
三、外聘兼课教师待遇外聘兼课教师按课时津贴计发工资。
具体标准为:1.凡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临时来我院为学生集中讲授专业知识或进行实践技能培训,或组织专题讲座,半天补助300元,全天补助500元。
2.聘请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实践课教学任务,并能指导学生进行生产性实习实训,为合作企业加工正式产品,课时津贴50元/课时。
3.外聘具有在企业、行业从事实践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35元/课时;4.外聘具有在企业、行业从事实践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30元/课时;5.外聘省内外高校及相关学校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30元/课时;6.外聘省内外高校及相关学校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25元/课时;7.外聘全日制大学博士研究生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30元/课时;8.外聘全日制大学硕士研究生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25元/课时;9.外聘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20元/课时。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及兼职教师的界定1.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并能在时间上配合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的校外行业专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纳入教研室教师编制)。
2.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但因课时量较少或只能安排短期授课等,与学校只签订授课协议的校外专家(不纳入教研室教师编制)。
二、聘用外聘(兼职)教师的总体要求1.根据本专业师生比及专业建设的需要,缺口较大的以聘用外聘教师为主,有缺口但不是很大的以聘用兼职教师为主。
2.优先聘用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型人才。
三、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守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
2.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教学规律。
3.担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具有能够胜任所承担课程的体质,能坚持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教研等任务。
5.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特别优秀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外聘(兼职)教师的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按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提供教学大纲、教案及其他教辅资料,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探索运用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教学反馈”成绩优良。
外聘专家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专业建设及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突出教、学、训、研联合办学特色,规范外聘专家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构建一支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外聘专家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聘专家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作风朴实,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或教学能力;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专业、行业有一定影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3、愿意为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等贡献力量;4、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ﻫ(1)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在企业担任中级以上职务或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
5、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聘请教师,原则上应征得拟聘教师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外聘专家兼职教师分类及其工作职责学校对外聘专家兼职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待遇.学校根据外聘专家兼职教师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共分三类。
1、一类外聘国家级专家兼职教师(以下简称一类):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指导作用的学术造诣高的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负责人;2、二类外聘省级专家兼职教师(以下简称二类):主要承担合作研究、联合申报课题、指导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定期进行学术讲座或其它工作。
3、三类外聘市级专家兼职教师(以下简称三类):主要承担理论、实践课程的教学,指导学生课堂与实训教学等工作;三、外聘专家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每个学期未,各专业部根据本部门发展需要,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外聘专家兼职教师聘任方案,方案包括聘任目的、原则、聘任计划和管理措施.2、教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外聘专家兼职教师聘任方案,结合学校的近期目标和远景规划,初步审核各部门的外聘专家兼职教师聘任方案,并向各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3、各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在与外聘专家兼职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聘用协议,同时填写《珠海理工学校外聘专家兼职教师登记表》和《珠海理工学校外聘专家兼职教师花名册》提交学校办公室。
学院外聘返聘教师管理规定
学院外聘返聘教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外聘、返聘教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加强和促进新兴学科和薄弱学科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聘教师指通过一定渠道聘任的符合我校相关用人标准和规定,能胜任专业教学工作的校外人员。
返聘教师指返聘我校退休教师。
第三条外聘返聘教师的目的在于补充我校教师资源相对不足,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外聘教师第四条聘任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
(二)除特殊人才外,一般应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三)身体健康,能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我校教学工作。
第五条聘任程序(一)二级学院根据需要于每年6月和12月制定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计划,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3份,提供应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由聘用学院审验)各1份,打印并提交《学院外聘教师工作协议》一式3份。
(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与应聘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第六条待遇(一)外聘教师的工作报酬以课时津贴的形式体现。
中级职称按每学时60元的标准支付,副教授职称按每学时80元的标准支付,教授职称按每学时100元的标准支付,学时折算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聘教师的食宿自行解决。
(三)外聘教师受聘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七条外聘教师的管理(一)遵守我校制定的教学管理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教书育人,确保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积极参加教研活动。
(四)自觉接受学校和受聘学院教学质量的监控和检查。
第三章返聘教师第八条返聘条件(一)师德高尚,身体健康。
(二)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第九条返聘程序(一)各学院根据需要提出返聘意见,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学院返聘教师审批表》一式3份,打印并提交《学院返聘教师工作协议》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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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
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监督机制,以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如下:
一、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
2、自觉遵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3、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为本科生上课者应取得我校本科生主讲教师资格,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取得研究生院审核和批准。
4、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
5、能填补我校有关课程教学方面的不足,具有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好。
6、身体健康,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
2、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编写教案,认真授课,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3、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聘任程序
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需要,制订外聘(返聘)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前1周内将外聘计划报送人事处审批。
2、外聘(返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初审和推荐。
拟聘人员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完成对外聘教师的主讲教师资格审核和试讲工作。
各教学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拟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审核。
3、各教学单位、人事处与应聘教师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并向外聘(返聘)教师明确教学、科研任务要求、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等。
4、人事处建立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档案。
5、各教学单位将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备案。
四、聘期管理
1、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
2、外聘(返聘)兼职教师1个聘用期限一般为1个学期。
3、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
各教学单位需加强对兼职教师教学过程的管理,及时向兼职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以及学校对教学环节的主要要求。
4、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对兼职教师的授课情况组织1—2次综合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反馈给兼职教师本人及人事处,以便兼职教师及时改进教学专法,提高教学质量。
5、兼职教师的课时酬金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其职称和授课时数于学期末统计汇总后上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后统
一发放。
6、兼职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应按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五、任期待遇
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课时酬金表(单位:元/学时)
说明: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的课时酬金按照实际课时核算。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2.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
主题词: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通知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5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