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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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项目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约地址: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发包人(甲方):

勘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的地质勘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规章

1.4

第二条勘察依据

2.1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勘察任务书(附件一)

2.2 国家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等。

2.3 本地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有则补充,比如《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等等)

第三条勘察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

3.2工程地点:

3.3工程规模:

第四条勘察内容、深度及质量控制

4.1 勘察内容:

4.1.1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勘探及报告编制。

4.1.2 根据《岩土工工程勘察规范》、其它现行规范规程以及甲方下达的相关图纸和勘察要求,收集已有资料、现场勘察、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勘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

4.1.3 对场地土层、岩石、地质构造的分布及成因进行勘察与评价;对场地工程勘察进行分级;对场地土、岩石进行分类与鉴定;要查明场地特殊地质情况如地下洞涵、阴河、地下废弃埋藏物、地下文物等;对场地不良地质条件和地质灾害如岩溶地形、滑坡、危岩与崩塌、孤石、泥石流、活动断裂等进行勘察与评价;要探明特殊岩性、土质等;要查明场地地下水水位(包括设计水位标高与设防水位等)、地下水腐蚀性等进行勘察与评价。

4.1.4 对结构超限项目,乙方尚应对场地地震安全性进行勘察与评价,并提供安评报告。

4.2 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的方式承包。

4.3工程质量标准:

乙方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满足如下深度要求,且需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付款,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3.1勘察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勘察标准和要求,能如实反映勘察内容的真实情况;

4.3.2 勘察成果应能完全反映甲方所确认的如下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地质勘察任务书):

□查明本工程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征,分析和评价地层的稳定性、均匀性。

□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对场地稳定性有无直接危害和潜在威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并对场地地层进行综合的工程地质评价。

□探明地下水埋藏条件类型、水质的腐蚀性和地下水变化幅度,要明确地下水设计水位标高与设防水位标高。

□拟建工程场地或附近存在对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时,应进行分析评估和勘探。

□提供下列图表:钻孔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地质柱状图、试验成果表。

□本工程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钻孔的布设及勘探要求以发包方提供的勘探孔平面布置图及设计工作联系单为依据。

4.3.3 对超限项目,尚应提供场地地震特性与参数,场地地震波不少于3组,与场地地震特性具有统计相符性的天然地震波不少于5组。

4.3.4 乙方提供的上述成果应包含在《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并报有关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4.4 质量控制

为保证勘察的质量,乙方应将勘察安排和进度控制如下:

4.4.1 乙方应委派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分析和评估现场环境,确定勘察手段、勘察工作量、编制工程预算。

4.4.2 咨询甲方及有关顾问,就地质勘察任务书中的相关问题与甲方沟通,

以了解甲方对工程地勘工作的技术要求,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4.4.3 地质勘察过程中,及时与甲方沟通协调,提出增减工程量和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就相关变更事项进行确认。

4.4.4确定地质勘察周期安排,列明初步勘察、深化勘察和最终勘察施工图的完成时间(勘察周期为常规安排,可依据甲方工程开发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4.5 合同工期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乙方需要在该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并将所有设备退场。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清单

第六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勘察成果及文件清单

第七条勘察费及付款方式(计价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7.1本合同勘察费采用以下计费方式:

□按钻探单价计,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钻探单价为:综合单价元/米(包含税金和勘察办证费用、管线探测费用、测量孔位费用、施工占用场地赔偿金,综合考虑不同深度,控制孔和一般性孔,外业和内业作业,验槽服务等),工程量暂定米,暂定合同总价为,完工后按实结算。

□以预算包干的方式计取收费,本工程勘察费总额为,总价包干,除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予调整。

7.2 上述已经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机械安拆费、移机、成孔、入岩增加费、施工水电费、出报告的各项费用、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各种施工风险、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管理费、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税管费、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乙方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亦无论现场情况如何,均不再调整,不因市场价格、材料机械费上涨、土层类型、政府税费的变化等任何因素作任何调整,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勘察费用。

7.3 勘察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支付方式由报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修改)

7.4 甲方在支付以上款项五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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