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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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法规知识问答
问: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根据《常德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五)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
问:公园内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答:根据《常德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入园;
(二)采用恐吓、捕捉、射击等手段伤害园内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损毁花草树木及各种设施;
(五)在公园内喧闹滋事,妨碍公共环境和秩序;
(六)倾倒污水、污物,随地吐痰、便溺;
(七)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八)挖沙取土、割草放牧、开植垦荒;
(九)进行封建迷信、伤风败俗、赌博等活动;
(十)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十一)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问:什么叫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如何确认分级?
答:根据《常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稀有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
问:古树名木如需要移植怎么办?
答:根据《常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移植;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移植。
问:风景名胜区内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一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问: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建设有些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损坏城市绿地,国务院100号令中,对损坏违反、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哪些活动?哪些活动开展要经过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