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宏观调控机制。
第八条列入城市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
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
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第十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严格安全管理规范 确保燃气管理安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解读
严格安全管理规范 确保燃气管理安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解读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一部引领首都燃气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法规。
本文详细论述了《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主要修订内容,以及如何更好地推动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为适应北京市燃气行业初期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2006年11月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快燃气设施建设、发展首都燃气市场、提高燃气普及率、保障燃气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运行对天然气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燃气市场结构的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各类用户用气的需求变化等,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供应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安全管理薄弱等。
特别是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形势比较严峻。
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发展和城市燃气供应精细化管理的新需要。
(二)《条例》修订的工作基础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抓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聚焦燃气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探索实践,为《条例》修订奠定了实践基础。
一是编制出台《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液化气气源供应特许经营制度,优化布局全市液化气供应体系。
二是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供气企业和用户的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为严惩违法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
(管理制度)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燃气供应和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管理第五章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关联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关联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统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且按照年度用气计划分配天然气指标,保障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燃气供应与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治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由过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划与扶植第三章燃气供给与应用第四章燃气举措措施与用气设备治理第五章应急预案与变乱处理第六章司法义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治理,爱护燃气市场秩序,保证社会公共安稳和公共好处,促进燃气事业成长,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筹划、供给和应用,燃气举措措施的扶植以及其他相干治理活动。
司法、行政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治理行政部分是本市燃气行政治理部分,主管本市燃气治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治理工作。
成长改革、筹划、扶植、质量技巧监督、安稳临盆监督、公安消防、情形爱护等行政治理部分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干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治理遵守安稳第一、预防为主、同一筹划、调和成长、保证供给、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舞燃气科学技巧研究,推广安稳、环保、节能的先辈技巧应用。
本市各级人平易近当局、燃气行政治理部分以及燃气供给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稳常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强社会"大众,"的燃气安稳意识,进步防范和应对燃气变乱的才能。
第二章筹划与扶植第六条市和区县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将燃气事业的成长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
市燃气行政治理部分应当会同市成长改革、筹划行政治理部分,依照本市都市总体筹划和经济社会成长的须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筹划,报市人平易近当局赞成后实施。
燃气专业筹划涉及都市空间资本筹划的内容,应当纳入都市筹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制订政策,采取方法,多渠道保证气源供给,加强用气治理,建立燃气供给和需求的宏不雅调控机制。
市燃气行政治理部分和市成长改革行政治理部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调和天然气气源供给,均衡全市用气需求,制订中经久及年度用气筹划,并按照年度用气筹划分派天然气指标,保证天然气的安稳、稳固供给。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京管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供应企业:为规范本市燃气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城市管理委对《北京市燃气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北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10日北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隐患是指燃气场站、燃气管线本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存在的可能影响燃气供应及安全运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在其他事故发生后可能扩大事故范围、加剧事故后果的危险状态。
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本市对燃气管道、储罐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燃气设施隐患的级别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级别。
燃气设施隐患的类别可分为占压管线、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燃气设施安全间距不足等。
第四条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主责、区级监管、市级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燃气供应企业承担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具体内容是:(一)接受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三)组织开展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分级、分类的隐患台账和数据库,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年度计划,并实施动态更新;对于暂时不能消除的隐患,要按照"一隐患一预案"的原则,逐一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防范发生安全事故;(四)落实燃气设施隐患治理资金,确保年度燃气设施隐患治理工作按计划实施;(五)消隐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燃气设施隐患治理后,依法变更、报备相关档案资料。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燃气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燃气设备管理第一节燃气设备安装燃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派遣经过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安装。
第二节燃气设备检验燃气设备的检验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确保设备的合格状态。
第三节燃气设备维护与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燃气管网管理第一节燃气管道施工与维护燃气管道的施工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管道的质量和安全。
管道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管道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管道的畅通和完好。
第二节燃气管道安全监测燃气管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监测设备,及时发现管道泄漏等安全隐患。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节燃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理发生燃气管道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迅速疏散人员,并报告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燃气使用安全第一节燃气使用人员资质要求从事燃气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书,确保其了解燃气使用的相关知识和安全要求。
第二节燃气使用操作规范燃气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反规定行为。
如发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节燃气使用安全教育与培训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教育与培训内容应包括燃气使用常识、事故防范等方面。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京管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管发〔2020〕37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各街道(乡镇),各燃气供应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本市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各类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天然气居民用户通气20年以上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通气20年以下的,每两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农村居民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每年采暖季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二)天然气非居民用户每半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行配送的,每次配送时应当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未实行配送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作业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DB11/1450-2017)的规定。
北京燃气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建设、经营、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燃气设施建设第六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二)确保安全,防止污染;(三)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四)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协调。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三)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四)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和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燃气价格政策;(二)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服务;(三)及时修复燃气设施故障;(四)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1]4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46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管理委员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京政容函[2009]810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燃气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政府综合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市政市容委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制定有关燃气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标准、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年07月0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0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生活、生产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经济、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保障供应。
第二章城市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八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技术档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管理用房。
第十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将户外管道和设施并入城市燃气公共供气管网的部分,由城市燃气企业统一调度运行。
城市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城市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城市燃气供气和用气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市燃气企业和城市燃气自管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城市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四)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和报告制度;(五)在重要的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七)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在影响供气的区域内予以公告;紧急抢修时,可先采取紧急停止供气的措施,并告知用户。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治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燃气供应与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治理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本市燃气治理,爱护燃气市场秩序,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有关治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治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治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治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治理工作。
进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爱护等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治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和谐进展、保证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舞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治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大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升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进展改革、规划行政治理部门,按照本市都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专业规划涉及都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都市规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证气源供应,加大用气治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市燃气行政治理部门和市进展改革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和谐天然气气源供应,平稳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打算,并按照年度用气打算分配天然气指标,保证天然气的安全、稳固供应。
第八条列入都市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以下是对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
第一部分:总则(200字)燃气是一种广泛应用的能源,但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如不加强监督管理,就可能对公众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确保燃气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燃气行业的运营,明确燃气企业和公众的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执法,从而保障广大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部分:燃气安全生产(400字)燃气企业是燃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燃气安全生产。
燃气企业应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培训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等。
此外,燃气企业还应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燃气用户也有责任保证燃气安全,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器具,并定期维修检查燃气设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部分:燃气设施建设与运营(400字)燃气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是燃气安全的基础。
燃气企业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燃气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燃气设施运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四部分:燃气事故应急管理(200字)燃气事故应急管理是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燃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及时报告危险情况,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故。
对于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相关责任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和执法(200字)监督管理和执法是保障燃气安全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燃气管理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2017年北京最新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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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北京最新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北京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并按照年度用气计划分配天然气指标,保障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燃气供应与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燃气储罐、燃气罐车、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和燃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场站、非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和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的燃气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目前,燃气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但是燃气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引发了不少的安全事故。
为了保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该条例。
一、总则该条例由共六章,共五十二条组成,主要规定了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
条例规定了燃气行业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各类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管理计划、安全评估、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总体而言,该条例用法规来强化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燃气设施规划和建设燃气设施规划和建设是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的基础,从制定规划、选择气源、规划建设、设备运行与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该条例指出,在规划建设燃气设施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在进行采购设备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装规范来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性;在设备运行和维护中,则必须依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和检修。
全面规范的策略是最基本的燃气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其目的是确保燃气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三、燃气供应和使用燃气供应和使用是该条例中的重点内容。
从燃气供应的源头,管道、燃气表的使用、燃气设备的监管和使用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要求。
为确保燃气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强调燃气经营者必须建立义务保险制度,保障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遭遇的风险得到有效应对,同时要求燃气使用者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告知燃气经营者有关实际情况,确保安全使用燃气。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燃气供应中关于煤气的应急安全处置要求,如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等,对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信息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燃气管理燃气管理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机制,强化了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条例规定了各类经营者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对燃气安全进行评估,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燃气运营安全管理条例
燃气运营安全管理条例燃气运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燃气运营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燃气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燃气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价。
第四条燃气运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运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燃气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燃气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燃气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燃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燃气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燃气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燃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条燃气运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使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并接受定期的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并接受安全操作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工作环境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燃气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报告结果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评价体系,对燃气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运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燃气运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条例
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条例燃气作为一种常见的能源,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如果使用不当,燃气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制定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燃气设施的安装与维护1、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安装过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合理、牢固可靠,并进行严格的气密性测试。
2、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
居民用户应至少每年委托专业人员对自家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管道是否老化、阀门是否灵活、燃气表是否正常等。
商业和工业用户应根据使用频率和规模,增加检查的频次。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如果因房屋装修、改造等原因确需改动的,必须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在改动完成后进行验收。
二、燃气的正确使用方法1、使用燃气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避免因燃气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导致中毒。
2、点火时,要先打开燃气阀门,再点燃火种。
使用完毕后,应先关闭燃气阀门,再熄灭火种,确保燃气不会泄漏。
3、严禁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纸张等。
同时,要保持燃气设施的清洁,避免油污、灰尘等杂物影响其正常运行。
三、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1、如果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迅速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撤离到室外安全地带。
2、严禁在泄漏现场拨打电话,应到远离泄漏区域的安全地方拨打燃气抢修电话_____或报警电话 110。
3、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确保在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1、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并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
2、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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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宏观调控机制。
第八条列入城市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
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
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第十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活动。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并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文件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章供应与使用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二)有稳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四)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五)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七)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时,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审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燃气管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评价制度,对燃气供应企业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二)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三)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四)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五)建立员工岗位培训制度;(六)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七)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运营、安全生产等情况;(八)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应当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单位用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三)燃气销售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五)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自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对于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或者重要的部位设置统一、明显的识别标志。
在对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警示标志。
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第二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签订合同;(三)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负责气瓶的维护和保养,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四)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和供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燃气自管单位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范围和责任。
燃气自管单位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单位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的维护、抢修作业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
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停气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
第二十八条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二)摔、砸、滚动、倒置气瓶;(三)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四)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五)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 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八)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单位用户变更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作业。
用户的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三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手续。
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明确安全保护措施,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由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监护。
施工单位依照保护方案,实施安全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的管理单位,并按规定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