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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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每月开展一次纠纷排查活动,对排查中发现的纠纷要有专人负责分管,及时处理,做到有记录、有分工、有结论,努力做到纠纷不上交。

2、纷排查以防激化为主,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要及时介入、主动调处,坚决防止纠纷激化。

3、查情况要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4、重大疑难纠纷发现后,要在一小时内向镇调处中心报告,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矛盾纠纷报告和预防激化制度

1、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矛盾纠纷:

(1)影响社会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矛盾纠纷;

(2)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5)有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线索和苗头;

(6)有自杀等其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重大矛盾纠纷应立即向调解主任汇报,遇有紧急情况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调处,防止激化。

3、人民调解员不得对重大矛盾纠纷迟报、瞒报、扯皮、推诿,因工作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责任倒查制度

1、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职责逐级进行责任倒查。

2、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末位警示、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3、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形式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回避制度

1、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调解员回避:

(1)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

(2)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利害关系。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可在调处前提出,也可在调处中提出。被要求回避的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经审核确应回避的,应暂停本纠纷的调处工作。

3、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纠纷的调处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后的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回访制度

调委会有重点地对所调解的民间纠纷特别是复杂或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看纠纷是否真正解决,看协议是否执行,还存在什么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回访情况要做好登记。

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制度

指通过各种渠道将矛盾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信息分析研究、加工处理后,将具体的调解意见送回矛盾纠纷发生地或传送到有关部门,为科学地预测、预防、疏导、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依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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