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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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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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总页数】1页(P6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7
【相关文献】
1.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技师学院举办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J],
4.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8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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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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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6]62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6.04.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制造2025》,加快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推动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
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以“弘扬工匠精神,备战世界技能大赛”为主题,着力完善竞赛制度,创新竞赛形式内容,拓宽竞赛覆盖面,扩大竞赛规模,提高竞赛质量,推广竞赛成果,打响中国技能大赛品牌,形成以世界技能大赛为龙头,以国内技能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岗位练兵为基础的技能竞赛选拔体系,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企业发展和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备战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二、大赛内容(一)组织开展国家级一类大赛6项。
(二)依托行业部门、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二类竞赛42项。
(三)各地区可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奖励措施(一)国家级一类大赛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前5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第6-20名的选手,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b731d9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83.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12月30日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项目定位与目标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重点是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
2014年到2020年,全省新增高级工100万人、技师和高级技师15万人,其中,省重点支持8万名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二、主要内容技师培训项目包括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提升培训,主要内容分别是:(一)新技师培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3ca643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c4.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川人社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考评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已经顺利完成,现就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一)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统一笔试科目”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
(二)“统一笔试科目”25个工种以外其他工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
(四)参加2009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但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未合格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一)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工种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技能水平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的综合评价时间为2012年5月2日至5月31日。
三、技能考评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的技能水平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附件1)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考评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行业或工种分类,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
各考评组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为本行业或本工种专家及负责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其中本行业或本工种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考评组总人数的2/3,从本行业或本工种岗位上从事相应技术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高级技能型人才中产生,不受部门、地域等限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42f136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de.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7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现将《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2月27日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技工院校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和《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遵循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坚持以学生为本,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建立稳定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专业设置1.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应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中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
技工学校的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高级技工学校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技师学院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913d4b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33.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279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近期,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我省技工院校的设立审批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办资格(一)技工学校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条件要求。
(二)高级技工学校主要由经过办学水平评估的技工学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的条件要求。
(三)技师学院主要由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3)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审批程序(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程序1.材料申报。
申办单位根据办学目的,依据《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按照省厅印发的《四川省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或《四川省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川人社函[2013]639号)明确的评估办法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论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df24c0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5b.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川人社函[2013]769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76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部门、技工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精神,为促进我省技工院校健康发展,更好地履行培养技能人才的职责,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对象经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92所技工院校。
二、检查评估目的通过评估,全面了解我省技工院校基本状况,引导技工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促进办学规模扩大,增强办学实力,提升办学水平,逐步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三、检查评估办法参照《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请各单位自行在部网站下载,以下简称《标准》)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639号,已下发,可在省厅网站下载,以下简称《细则》),对相应类别技工院校的办学基本情况、办学条件及办学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提出保留或取消办学资质意见。
1、对符合《标准》和《细则》要求,通过检查评估的技工院校,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其对照《标准》和《细则》,依更高标准查找差距,制定措施,不断完善,进一步夯实基础,深化改革,推动院校全面建设上台阶,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dd1693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05.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川人社函〔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7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推进四川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5〕49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资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及条件管理期内的第九批、第十批和第十一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以下简称培养支持经费):(一)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两化”互动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落实“一带一路”、“互联网+”及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发展振兴规划,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解决其发展中关键技术难题和瓶颈问题需要资助的;(二)围绕加快培育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导性服务业,做大做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七大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全省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需要资助的;(三)主持或主要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急需购置小型仪器设备或工作经费短缺的;(四)对本学科、专业的前沿课题或新兴、交叉学科、专业进行探索性研究,有可能取得重要成果需要资助的;(五)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或论文,因出版或发表需要资助的;(六)参加国(境)内外重要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或赴国(境)外短期进修、进行合作研究,以及邀请国(境)内外专家来川工作等经费不足的;(七)其他开展有发展前景的学术、技术工作需要资助的。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20daf404a1b0717fd5ddd2.png)
( ) 一 考核 。 按照相应职业( 工种 ) 国家 职业标准 , 国家题 从 库 中抽取相应 的试题 , 进行知识理论 ( 含职业道德常识) 技 能 、
操 作 、论 文 写 作 与答 辩 三 个 项 目的 考 核 。 考 核 成 绩 实 行 百 分 制 , 项 目均 达 6 分 以上 者 为 合 格 三个 O
成者。
2 .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参加 以技 师职业标准命题 的
考评方法相对较成熟的原则确定 。具体考评 职业 ( 工种 ) 以及 考评等级 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文公布
三、 评项 目 考
国家级技 能竞赛前二十 . 劳动模范 、五一 ” “ 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 六、 考评安排及其他事 宜 各 地劳动保 障部 门要 加强对技 师考评工 作的组织 领导 . 落实人员 . 明确职责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 师考 评报 名、 材料 审核 等工作 。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将按照各地的 省 报名情况集中开展技师考评工 作 各职 业 ( 工种 ) 技师考 评具体安 : J及 申报材 料 、 / , : l l W 考评程
公示・ 政策规定
2 1/3 ,第 26 0 0 0/ , 9  ̄
法律援助与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结合起来 .使农 民工合法 权益
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 , 原则上使用 国家题库试题。对 国
得到依 法维护 . 民工得 到真正实惠 。 农
( 其他 事项 。各 地要根据 统一的时 间安排 , 四) 及时 开展 “ 春暖行动” 确保今年 5月底前全 面完成 目标 任务 . . 省级 三方 届 时将 根据情况 , 派员到部分地 区进行指 导帮助和督促 检查 。 各 地要 及时上报 行动开展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省级三方 将予 以宣传 、 推广 。“ 春暖行动” 结束后 , 请各地对实施情况进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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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34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及报考条件(一)范围对象全省各级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并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且2011年7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技术工人。
(二)报考条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8〕18号)和《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考评工种技术等级考核工种涉及24个行业521个工种(附件2),其中:大工种16个,包括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公路养护工、农艺工、蚕桑工、林木种苗工、绿化工、电工、渠道维护工、中式烹调师、客房服务员、打字复印工、护理员、仓库保管工、经济服务岗位工、公共服务岗位工。
技师职务考评工种涉及20个行业73个工种(附件3)。
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必须严格按照已列入考试范围的工种进行对岗报考。
各地、各部门不得强行合并工种、擅自将未开考工种或未设置较高岗位等级工种,纳入考核或考评范围。
三、时间安排2011年8月部署工作;2011年9月20日前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2011年9月21日至12月18日组织考试;2012年1月公布成绩;2012年2月至3月初级、中级、高级审批;2012年4月组织技师评审、审批。
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名办法、程序及资格审查(一)报名办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报名组织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复审、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
4275172_政策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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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注:本栏目可扫描二维码进行全文阅读。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为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经组织专家遴选,决定进一步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适应医疗康复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2016年是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务必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推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为2017年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奠定坚实基础。
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动,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首要任务,牵头推进工作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219号)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政策措施,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支持,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促进大学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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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术人才成长通道,我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江苏省的常州、南通、徐州市,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内江市,陕西省的西安、宝鸡、延安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措施。
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高级技能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
试点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我部培训就业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部分通用性强、个体从业面广、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999年9月至11月为准备阶段,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为实施阶段,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技师考评工作;2000年7月至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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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考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川人社函[2015]47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5.08【实施日期】2015.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考务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5〕47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科目及形式从本年度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内容合并为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个科目,不再单独组织职业道德考试,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并入技术业务理论考试科目,所占分值为该科目总分值的10%。
技术等级(初、中、高级)考试中“16个大工种”的技术业务理论、公共服务岗位工和经济服务岗位工的实际操作技能,技师职务考试中“16个大工种和报考人数超过100人的小工种”技术业务理论为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一笔试科目”),采用机读卡答题的方式进行。
除公共服务岗位工、经济服务岗位工以外,其余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时间安排(一)报名时间:2015年4月20日-6月15日。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15年 7月 15 日-9月31日,打印“统一笔试科目”外的技术业务理论、除公共服务岗位工和经济服务岗位工以外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准考证; 2015年9月4日- 9月19号,打印“统一笔试科目”的准考证。
“统一笔试科目”准考证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编排,请各地于8月18日前将“统一笔试科目考点设置申请表”(见附件2)上报至省鉴定中心;“统一笔试科目”外的技术业务理论、除公共服务岗位工和经济服务岗位工以外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准考证,由各考点凭省厅统一下发的网络账户,按分配权限,自行登录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提取考生报名信息,统一组织编排。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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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川人社函[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15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第二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批共支持建设1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其中,2013年支持建设8个,2014年支持建设8个。
每个培训基地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主要用于购置高技能人才培训设备,以改善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
补贴资金根据建设年度分两批次下达。
凡符合《实施办法》)条件要求的各技工院校、行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预审推荐。
各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单位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区本行业推荐项目。
在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条件。
每个市(州)、省级部门原则上只能推荐1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并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遴选的培训基地项目的申报资料,以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形式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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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川人社函[2012]389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38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346号)精神,现就核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书印制《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印制。
二、发证对象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合格人员。
三、核发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中央在川和省直各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及全省参加技师考评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本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核发程序(一)证书申领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实际合格人数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申领计划表》(附件1),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证书领取申请审核批准后,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持《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发放单》(附件2)领取空白证书。
(三)证书填写《资格证书》由拟办证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
证书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体规范,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不得涂改;证书须贴二寸近期免冠证件彩色照片;工种栏的填写统一规范到原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规定的名称;发证日期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准时间;证书所需填写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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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特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的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将现有的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见附件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今后按照有关规定新颁布的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应的分类和收费标准,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
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三、由于省、市(州)鉴定中心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题印制、考务管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等职能,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收取的鉴定费中按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40元/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6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8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25元/人、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60元/人的标准上缴同级鉴定中心(按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上述标准每人次扣减15元上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b821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04.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一)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文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换至申请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病残津贴申领(四)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六)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核实,并登记备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6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0233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2.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94号)精神,为全面推动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川人社办发〔2019〕94号要求,抓紧推动本地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牵头组织开展属地市(州)级企业、省属企业在当地子公司(分公司)的等级认定试点,研究确定本地区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
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试点企业备案管理、业务指导、技术服务、质量督导、数据统计、证书管理,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对属地试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二、试点要求(一)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市(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流程及要求、技术评估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建立本地区试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三)按照评估要求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等级认定试点技术评估,对评估合格的企业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出具的备案回执,内容包括:备案回执编号、备案期限、证书编码号段、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等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a766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11.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训(一)完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技工学校和设立职业培训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常态化的职业培训机制,力争每5年所有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并提升一个技能等级。
(二)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新聘用和转岗的职工,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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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川人社函[2016]18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考评工作
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6〕18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按照我省今年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2016年将组织开展全省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统一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
采取统一考务管理和专家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考评职业(工种)及等级
考评的职业(工种)按照社会从业人员较多、通用性较强、考评方法相对较成熟的原则确定。
具体考评职业(工种)以及考评等级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