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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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摘要:安乐死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与选择的社会难点问题之一。就现实社会争

论的安乐死话题,从伦理的角度,回顾了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限制因素和现状,阐述了安乐死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关键字:安乐死历史发展限制趋势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进程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从词源上说,源自古希腊的"euthanlos",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安详无痛苦致死术”。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苦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同时安乐死又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患者对于安乐死的意愿,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其中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或作为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而消极安乐死又称被动安乐死或不作为安乐死,它包括撤销强加于病人身上的不必要的、过量的医疗负担或撤销不能使根本的病情逆转的治疗,如为缓解剧痛,使用大剂量的可能缩短病人生命的药物。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所谓安乐死应该是指积极安乐死。

事实上,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在古代就有加速死亡的一些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也有处死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不合伦理的,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也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在东方,尤其是受佛教影响的地方,崇尚人的自然死亡,“圆寂”“坐化”等是佛教徒梦寐追求的死亡方式,也是我国较早时期的安乐死思想。19世纪,安乐死被视为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而被运用于现实实践中,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由此开始。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1935年英国出现了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利用"安乐死"的名义进行了大规模的对于非日耳曼种族的屠杀,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工业革命的浪潮也带动了医学革命复苏,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再度兴起。1960年,有人在英国议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也规定,允许附先决条件的早死条例;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死的权利";七十年代后期,法国、德国先后制定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程序;经过多次公开讨论,1987年荷兰审慎地通过了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允许医生为患有绝

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的国家。直到2001年荷兰议会上议院才以46票对28票通了安乐死法案,再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然而在荷兰医师执行安乐死同样有特定严格的标准:(1)安乐死必须由患者明确提出并反复请求,且患者需要死亡无疑;(2)精神和肉体痛苦非常严重,且无指望解除;(3)患者的决定是明确表达的,自由的,并且始终如一的;(4)所有可供选择的医疗护理都已用尽或被患者拒绝;(5)医师咨询过另一名医师。目前据估计,荷兰安乐死的数量已从当时的2000人/年达到了现在的20000人/年,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估计有10万人立下遗嘱,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但由于安乐死涉及医学、法律、伦理道德、宗教文化等多重领域,且确立安乐死的标准和标准的定义还存在问题,因此,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至今仍步履维艰。到目前为止,仍只有荷兰、丹麦、澳大利亚、新加坡颁布了安乐死法令,而且在澳大利亚除了北部地区外,其他州或地区仍认为实施安乐死是犯罪。

二: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我国,首例因实施安乐死而引发的案件是1986年的“汉中案件”。在该案中,54岁的妇女夏素文因患肝硬化、肝脑综合症而住进汉中市医院。住院后,在多次被顽症折磨得死去活来,又无药可治的情况下,她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她的儿子王明成为了免除母亲的痛苦,也在处方上签上了“家属要求安乐死”的字样,表示愿意为此承担后果。事后,王明成被公安机关拘捕,检查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医生簿连生及死者的儿子王明成提起公诉。该诉讼前后历时六年,一直拖到1992年,以汉中市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作出无罪判决而告终。尽管此案被告无罪释放,但这并不能说明安乐死的合法性,也不能说明安乐死在中国得到了认可。所以我国医学界、法学界有关人士在主张为积极安乐死立法。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北京、上海的60多位代表曾提出来两个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律,以后,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受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为安乐死立法,

但是至今安乐死还迟迟没有形成立法,政府对此持谨慎态度。我认为安乐死与中国一些传统道德相冲突是其中一个原因。首先,对“死亡”的认识有分歧,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道德传统的国家,儒、道、释家构成了传统道德的主要理论框架,其中又以儒家为其主干。如儒家创始人孔子说“未知生,焉知死”。被誉为“亚圣”的孟子也曾说:“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以上这些思想奠定了中国人“喜生厌死”的大众心理。中国人的心理趋同就是重生忌死,忌讳谈论死亡,不愿意去考虑死亡的内涵。而安乐死这种放弃挽救甚至加速生命结束的行为与传统的“乐生恶死”的生死观相违背。其次,也被认为是对“孝道”的悖行。纵观历史,可以说孝道在中国传统道德中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论语》中有19次讲到“孝”,如“夫孝,德之本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孝”是核心,对于父母活着的时候,让他们已享天年,同样在他们生命垂危的时候,要不惜一切代价去抢救,以便他们能活到命定的岁月。而安乐死却是放弃对疾病的治疗甚至加速亲人的死亡,使人们觉得对亲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大不孝”的行为。所以安乐死又从根本上冲击着传统的“孝”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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