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港口、码头、航道、浮筒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一切工程、施工、运输、救援、勘测等活动。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管理者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二条在进行水上作业前,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具体的水上作业内容和条件,全面分析潜在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水上作业中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特点和现场环境,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操作规程的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第四章人员安全培训和岗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确保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靠、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全部者、经营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平安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靠、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需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章,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平安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需听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平安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船舶在渔港内停靠、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货物,必需遵守国家关于危急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平安地点装卸。
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靠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平安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海上作业是指在海洋或海上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勘测、运输、救助等活动。
由于海上环境特殊、复杂,作业安全风险较高,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制度概述1.制度目的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海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规范作业行为,保护海洋环境。
2.制度适用范围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作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海上工程施工队伍、海上勘探队伍等。
3.管理原则海上作业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预防意识。
(2)全员参与:所有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都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安全。
(3)科学管理: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4)持续改进:不断总结和改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人员管理(1)任命合格的作业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管理作业活动,并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对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3)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良好行为,惩罚违规行为。
2.设备管理(1)确保作业使用的各类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2)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隐患。
(3)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档案,做到设备的追溯和追责。
3.作业环境管理(1)对海洋作业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制定作业禁区、限制区和安全区域的界定和标识。
(2)采取必要的措施,监控和预警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完好可用。
4.应急管理(1)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应急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提前做好应急演练和培训。
(2)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教训,控制风险。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苏政办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沿海开放城市与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沿海地区是全省、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区域布局中最具成长性的板块,是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江苏沿海海上交通、海洋渔业生产、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海上活动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海上活动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搜救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全面摸排海上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问题,形成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加大海上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掌握海上违法违规船舶作业规律,建立健全重点水域综合治理机制。
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海上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海上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3.各项目部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海上施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海上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对特殊工种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安全技能。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设立隐患排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3.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五、安全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警示内容。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安全带等。
3.对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原因得到彻底查明。
七、奖惩制度1.对在海上施工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海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促进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安全,保障维护和修理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管理行为,特订立本《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单位和从事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全部工作人员。
二、管理体系和人员配备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安全由本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参加搭配。
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维护和更新。
该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型船舶或海上工程阅历和安全管理阅历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等高级职称。
其下设维护和修理安全管理科室,配备专职维护和修理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安全责任1. 全部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对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安全负责,应当依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2. 维护和修理安全管理科室应当对维护和修理作业中显现的各种不安全和事故进行调查、记录和分析,并适时订立措施予以处理。
3. 维护和修理安全管理员和维护和修理现场负责人要对维护和修理作业安全所承当的责任高度负责,严格依照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对发生的各种异常行为,实行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 全部工作人员应提前参加安全学问培训,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学问和技能。
同时,每场维护和修理作业前,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交底。
四、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1. 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应当依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其中应包括以下要点:(1)海上维护和修理前,应对维护和修理场地进行细致检查,防止场地存在不安全因素,适时予以排出;(2)维护和修理作业中,必需配备专职安全员,实施全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对安全隐患适时予以解决;(3)安全员应严格监控维护和修理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假如发觉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应立刻予以停用。
2. 维护和修理作业完成后,维护和修理现场应进行全面清洁,确保不会存在不安全因素;3. 全部的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必需有详尽的安全方案和方法声明书,以确保作业渐渐实现可控、可推测的过程。
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一般安全要求1、海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必要时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2、海上施工作业中的机械、工具、仪表、电气设施等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主能投八使用。
3、施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
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雨天进行海上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心滑措施。
5、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及暴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暴风雨及台风前后,应对海上施工船机高备逐一加以检查,发现在、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及安全负责人必须签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消防安全要求1、危险品应根据其物质性质性能分类公开高库放置,施工船舶、办公区、生活区配足消防器材。
2、重点消防区域悬持警示牌,消防四周可燃物。
3、严厉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成立义务消防队,落实责任制。
4、施工船上乙炔以生器必须设有避免回火的安全装置,夏天乙炔要有防爆晒的防护措施。
5、按期抵消防重点区域进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信号与通讯安全要求1、船舶应按照《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的要求悬挂有关的号灯,号型和(或)号旗。
2、所有施工船舶应在船舷两侧悬挂于本施工单位相应的旗帜,方便识别、管理。
3、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戴带有安全员标志的袖章。
4、施工船舶必须确保高频通讯设备正常可用,并按时守听联合调度室专用工作频道VHF69频道和XXX指挥中央专用频道VHF08频道。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点1、施工船舶安全要求1)施工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航路航行。
2)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用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按期进行演练。
3)施工船舶的临边、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
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
“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出航前,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
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依据《海安法》,调整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种类。
二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是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
四是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
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
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
六是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目录•序言•一、任务与作业管理– 1.1 任务计划– 1.2 作业准备– 1.3 作业过程管理– 1.4 作业结束•二、安全设备和工具管理– 2.1 安全设备的准备和检查– 2.2 工具的选择和使用•三、人员安全管理– 3.1 岗前培训与资质认证– 3.2 安全意识教育– 3.3 巡检和检查•四、应急管理– 4.1 应急准备– 4.2 应急演练– 4.3 案例分析与总结•五、考核标准– 5.1 工作绩效考核– 5.2 安全事故处理考核序言本规定是为加强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遵从法律法规,有效防备和掌控安全风险而订立的。
全部从事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规定执行,否则将面对相应的纪律制裁。
本规定以任务与作业管理、安全设备和工具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及考核标准为核心内容,确保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安全进行。
一、任务与作业管理1.1 任务计划•企业职能部门应提前布置每一次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计划,并确定作业目标、任务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方等。
•确保任务计划合理,不得超出设备和人员的本领范围,同时兼顾效益与安全。
1.2 作业准备•作业前应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分析,订立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充分准备所需的安全设备、工具、料子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依照作业计划进行设备、船舶等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1.3 作业过程管理•严格依照作业计划进行作业,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高风险环节要加强安全监控。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作业环境安全稳定。
1.4 作业结束•作业结束后,进行必需的设备和工具的清理、检查,并及时报告作业情况。
•在记录维护、作业总结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二、安全设备和工具管理2.1 安全设备的准备和检查•确保全部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所需的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并依照规定使用。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各种作业活动,包括港口装卸作业、海上开采作业、水上救援作业等。
第三条各类水上作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水上作业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七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1. 制定并完善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监督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隐患;4. 确保作业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5. 处理作业中的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水上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第八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水上作业资质证书,经过合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
第九条水上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防止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第十条在水上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等。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四章水上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水上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定期检验并获得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水上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五条水上作业设备的使用时,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和乱用。
第五章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章安全培训和演练第十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海上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海上维修作业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标准1.公司应制定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了解和遵守该制度。
2.所有海上维修作业前都应进行详尽的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3.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所有参与海上维修作业的员工都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5.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紧急响应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四条:作业管理标准1.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应明确作业目标、任务和责任,并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
2.所有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进行工作,严禁超负荷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
3.在进行作业前,应对所有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4.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避免杂物堆放和易燃物品存放。
5.作业人员应配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穿插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设备。
6.作业人员应互相配合,遵循安全提示和指挥,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考核标准1.公司应设立海上维修作业安全考核制度,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记录。
2.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紧急响应能力、事故处理能力等。
3.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与岗位晋升、培训等相关。
第六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作、停职、解雇等。
2.对于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的人员,将严肃追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将建立违规行为登记和提交机制,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所有成员都应遵守本规定,如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与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沿海与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下列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者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与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者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港务监督局(下列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下列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与申请第四条建设者或者施工者(下列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下列简称申请),同意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者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与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与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海上作业的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 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海上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3. 作业现场负责人对本现场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4.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确保自身安全。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作业单位应对所有参与海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急救知识等。
2. 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作业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作业单位应定期对海上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五、安全防护措施1. 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安全帽、防护手套等。
2. 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路线。
3.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上报和处理。
2.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 事故发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三章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第四章航行、停泊、作业第五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六章海上搜寻救助第七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修理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修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船舶修理质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船舶修理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坞修、小修、检修、改装性修理等。
三、组织管理1. 企业成立船舶修理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船舶修理安全管理工作。
2. 船舶修理项目负责人为船舶修理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船舶修理安全管理工作。
3. 船舶修理项目安全员负责船舶修理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措施1. 人员安全(1)船舶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船舶修理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3)船舶修理人员应熟悉船舶修理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作业。
2. 设备安全(1)船舶修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栏、消防器材等。
(3)船舶修理过程中,应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3. 施工安全(1)船舶修理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2)船舶修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内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确保施工人员通行安全。
4. 环境安全(1)船舶修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如合理处置废弃物、控制噪音等。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防止因杂物堆积引发事故。
五、安全检查与考核1. 船舶修理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船舶修理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船舶修理项目负责人每月对船舶修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安全员进行考核。
3. 对违反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海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海上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海上作业的员工及其相关人员。
三、职责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组织安全培训,检查和评估海上作业安全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执行本制度,确保海上作业安全。
3. 海上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管理内容1. 安全培训(1)公司应定期对海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海上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再教育培训,保持安全知识更新。
2. 安全防护(1)海上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救生衣、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2)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3)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 安全检查(1)公司应定期对海上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海上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应暂停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4.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时,海上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责,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准。
3.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确保水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3.水上作业指在水体内进行的一切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作业、潜水作业等。
4.本制度的实施机构是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二、作业前的准备1.所有参与水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持有相应的水上作业操作证书。
2.在进行水上作业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进行水上作业。
3.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水上作业的危险特点、防护措施等。
4.准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工具,如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绳索等,并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完好可用。
三、作业区域的标识和隔离1.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标志应清晰可见,并配以相应的文字说明。
2.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确保只有进行作业的人员才能进入。
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3.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警示线或围栏,限制人员的活动范围。
四、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所有参与水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安全防护装备,如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等。
确保其使用正确、完好可用。
2.所有参与水上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违反规定。
五、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1.在进行水上作业前,必须对所使用的作业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运行正常。
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或更换。
2.定期对作业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稳定。
维护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3.对必要的作业设备进行备份,以应对突发情况。
备份设备必须与主设备具备相同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六、紧急情况的处理1.如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报警、组织人员撤离等。
2.在进行水上作业时,必须明确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应急事故的处理。
此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相关应急处理程序和设备。
3.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报告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1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
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
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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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18
2021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海上作业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油建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海上作业项目,不适用于海上导管架、组块安装作业。
2.职责
2.1海上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带队领班,领班是该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此维修作业项目安全、环保全面负责;
2.2凡是实施的维修项目都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害辨识与风险分析,制定完善的HSE方案并指派专职安全监督或兼职安全员;
2.3施工作业组要服从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严格遵
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要坚决接受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指挥;
3.管理内容
3.1作业总要求
3.1.1所有海上维修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十不准作业”要求:
施工没有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方案没有得到批准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前没有进行安全分析确认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前没有安全交底不准作业;
施工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准作业;
施工队伍资质达不到要求不准作业;
施工机具、物料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没有培训不准作业;
首次作业的人员,不准独立上岗作业;
施工人员PPE(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齐不准作业。
3.2人员安全要求
3.2.1海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五小证、健康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在天津分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人员需按“中海油津[2005]178号”文件办理“人员跟踪卡”;
3.2.2人员出海前必须确保自己的身体状况确保良好的状态,否则因身体不适,开具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安排;
3.2.3安排作业人员,应综合考虑作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安全意识、现场经验、工作责任心等,合理搭配作业人员;
3.2.4作业人员(包括外协人员)应经过针对此项目的安全专项培训,确保所有人员已了解此项目中HSE组织机构,作业中存在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可能的应急情况以及应急程序;
3.2.5海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团结协作。
3.3工具、物料安全要求
3.3.1所有出海工具、物料应经过安全检查确认,确保满足现场施工的安全要求,安全、质量、设备负责人员要参与到安全检查中;
3.3.2强检工具、设施应经过资质单位有效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工具:系物、被系物、监测工具、仪器;
3.3.3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工具;
3.3.4限制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确保其工作状况良好;
3.4作业文件要求
在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准备详细的作业文件,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同时以保证为作业过程中提供详细的技术、安全支持,作业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作业指导书;
施工技术方案、HSE管理方案;
重要设备、工具的安全操作、维护说明书;
危险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其它需要的资料文件;
3.5现场作业要求
出海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油气生产设施的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
4.1中海油有限公司HSE体系文件
4.2中海油津[2005]178号
5.记录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