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管理规定-2016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九条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
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
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保障船舶质量安全,提高我国船舶建造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船舶建造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船舶建造检验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内容和流程。
第三条船舶建造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和保密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船舶建造检验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船舶建造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船舶建造检验管理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船舶建造检验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检验部门或机构,负责承担船舶建造检验工作。
第七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构成检验团队,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和经验。
第八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工具,确保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可控。
第十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主要包括设计评审、材料检验、焊接检验、涂装检验、成品检验等环节,具体流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检验结果,确保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推动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质量评估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检验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确保质量信息可追溯。
第十七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大型钢结构的吊装(吊运、翻身)以及大型、贵重设备的吊装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大型钢结构和设备(简称大件)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吊装工艺的制定3.1 分段吊装工艺的制订3.1.1 设计部门在制订分段吊装工艺过程中,分段重量汇总表中应列出设备、管系附件、舾装件、电气焊接件、附带在分段上的散装件、吊索具等重量和焊材及油漆重量(焊材及油漆重量取全部构件重量的3%),分段附带脚手架的重量由起重吊装单位负责估算,避免超重。
3.1.2 为加大分段吊装的安全性,在分段结构理论重量的基础上,应增加设计裕量,设计裕量值取分段结构理论重量的5%,两者之和作为分段吊运设计的总重量。
3.1.3 制订分段划分工艺时应注意,分段总重量禁止超过所使用吊车最大额定负荷的95%;双吊或多吊联合作业时,要做受力计算,禁止所使用的每台吊车的计算负荷超过最大额定负荷的80%;制订吊装工艺时要认真做好计算,合理分配各吊车的负荷;选用的吊装工索具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保证吊装安全。
3.1.4 分段吊装工艺要标记出分段的重心位置;吊耳的安装位置、吨位、型号、数量;分段结构的加强措施;吊索具的型号、规格、尺寸;吊运、翻身步骤和安全要求等。
3.1.5 80吨及以上的分段吊装工艺应送交安全和质量部门,以便于施工过程中实施监控。
3.1.6 分段吊装工艺应在吊装作业前制订结束,以便于施工单位根据工艺提前准备吊装所需工索具和材料。
3.2 设备吊装工艺的制订3.2.1 大型设备(如主机)的吊装工艺由设备厂家协助企业制订,选用的起重工索具安全系数不应低于7倍。
3.2.2 企业在设备采购时,应将设备安装区域的吊装能力告知设备生产厂家。
厂家根据企业起重吊装能力,在设备制造阶段将设备划分成满足吊装能力的设备单元。
3.2.3 设备厂家要将划分好的设备单元重量提前告知企业,企业根据设备单元重量制定吊运方案。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第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第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并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条,船舶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的货物和人员安全,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海事法规定的船舶货物和人员安全规定。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船舶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保障船舶和船员的
安全。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船舶所有人应当依
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
监督检查的合法要求,确保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对于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船舶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吊销船舶经营许可证。
2016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轮机部分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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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舱通风:ISO8861:1998有明确的推荐公式和数据进行计算 如果没有相关数据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估算: 通常Qtv=qc+qh且Qtv大于等于1.5qc(Qtv:机舱通风总量,qc:机舱内所有设备所需燃烧空气量,qh:设 备散热所需通风量) 也可用经验公式进行估算:需要空气量:柴油机:Qdp=Pdp×mad/ρ(Pdp为柴油机持续功率, mad=0.0020kg/kW.s,ρ为空气密度1.13kg/m3) 如设有锅炉另行计算; 设备散热量:1:柴油机=0.396×p0.7次方;2:齿轮箱=齿轮箱表面导热率(0.0139~0.0172kW/m2.K) ×齿轮箱散热计算面积×(润滑油工作温度-周围空气温度);3:风冷发电机散热量:=功率(1-发电机功 率因数);4:排气管散热量根据长度估算;5:空压机散热量等。
2.3.2.7 穿过分隔 (1) 如塑料管穿过A 或B 级防火分隔,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其耐火性不受损坏;这些措施应按修正的IMO 第 A.754(18)决议关于A、B 和C 级防火试验程序的建议进行试验; (2) 当塑料管穿过水密舱壁或甲板时,应采取措施保持舱壁或甲板的水密完整性; (3) 如甲板或舱壁为防火分隔的组成部分,如烧毁的塑料管可能引起液体流入舱内,则应在舱壁或甲板处安 装1个能在干舷甲板上操纵的金属关闭阀
1.1.10.5 锅炉安装在机舱平台上且没有水密舱壁与机舱分开时,在平台上应设有高度至少为200mm的围板, 围板的区间应有泄放至舱底或储存舱柜的设施。
1.2.3.1 机舱应确保有足够的通风,以保证当其中的机器或锅炉在各种气候包括恶劣天气条件下按全功率运 转时,有充分的空气以确保该处所人员的安全与舒适及机器的运转,其主要工作处所的温度,应尽可能不大 于40℃。主机总功率超过440kW 的机舱应采用机械通风、主机总功率不超过440kW 的机舱可采用合适的通 风方式。
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船舶建造管理规定前言:船舶建造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涉及许多不同行业和专业领域的规定、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探讨船舶建造管理规定,并围绕设计、材料、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设计规定:船舶设计是船舶建造的第一步,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船舶的性能和功能。
因此,设计规定的制定至关重要。
1.船舶设计应符合国际船级社(Class Society)的规定,包括结构强度、抗气候等级和航海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2.设计师应使用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确保设计方案精确和可靠。
3.对于特定类型的船舶,设计应根据船舶用途和运营要求,进行相应的结构和布局设计。
4.船舶设计应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能源效率等因素,如减少噪音和减低燃油消耗。
材料规范:船舶建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对船舶的品质和寿命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在船舶建造管理规定中,对于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也有一系列的要求和规范。
1.船体结构材料应符合船级社的规定,包括钢板、焊接材料和涂料等。
2.船舶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的材料应符合国际标准,并交付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涉及到船舶动力系统和传动系统的材料,如发动机、轴承和传动皮带等,应具备良好的耐久性和可靠性。
施工规程:船舶建造的施工过程决定了船舶的质量和性能。
正确的施工规程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的关键。
1.船坞或船台应具备良好的平整度和承重能力,以确保船舶建造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焊接工艺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以保证焊接接头的质量和强度。
3.安装管道系统时,应进行严密的密封和压力测试,防止漏水和泄漏。
4.中央控制室和船舶操作室的设计和布局应符合船舶安全性和操作便利性的要求。
验收程序:船舶建造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验收,只有通过验收,船舶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因此,相应的验收程序也需要明确规定。
1.验收前,船舶建造单位应提交全套相关的建造图纸和材料清单。
2.船级社将对船体结构、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出具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报告。
船舶建造质量管理规定
船舶建造质量管理规定船舶建造质量管理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确保船舶使用安全以及延长船舶寿命的重要保障。
船舶建造质量管理规定是指导和规范船舶建造过程中各环节的操作,以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和业界要求的一系列规程和标准。
一、设计规范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设计是首要环节。
设计规范旨在确保船舶的结构强度、稳定性、舾装等各方面满足规定要求。
设计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结构设计:包括船体结构布局、材料选用、焊接与连接等要求,以确保船舶在各种海况下都能稳定航行,并具备足够的耐用性。
2. 强度设计:确保船体在荷载下的强度,如船体抗弯强度、抗扭强度等,以防止船舶结构的疲劳、断裂等情况。
3. 动力系统设计:包括主机选型、推进系统设计等,以保证船舶正常运行和航行性能。
4. 舾装设计:确保船舶内部舾装布置、设备安装等符合航行和使用要求,如舱位分配、消防设备、逃生设备等。
二、建造流程管理船舶建造的每一道工序都需要严格的管理与控制,以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建造流程管理规定需要包含以下内容:1. 原材料采购:包括材料供应商资质核查、材料检验与验收、材料贮存与保护等,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规格要求。
2. 工艺控制:包括焊接技术、涂漆技术、加工工艺等规范,以确保每个工艺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3. 检验与测试:规定必要的检验和测试项目,如焊缝检验、无损检测、涂层检测等,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达到质量标准。
4. 整体验收:对船舶建造完工后进行全面验收,包括结构强度检查、设备功能测试、系统调试等,确保船舶整体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三、质量管理文件船舶建造质量管理规定需要明确各类相关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与使用,以确保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1. 质量手册:明确船舶建造过程中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流程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 工艺规程:针对船舶建造过程中每个工艺环节的操作规程,包括焊接工艺规程、涂漆工艺规程等。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码头船舶建造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码头船舶建造的顺利进行,维护码头工人和建设单位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行码头船舶建造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码头工人和建设单位。
码头船舶建造包括船舶的设计、制作、装配、试验、移交等工作。
第三条码头船舶建造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科学防范事故风险,确保人员安全和船舶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机构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检查、评估、培训等工作。
建造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码头船舶建造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风险的排除和控制。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码头工人和建设单位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应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相一致,确保船舶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适航性。
第九条码头船舶建造过程中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工艺流程,并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作业过程中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在码头船舶建造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码头船舶建造应依法进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船舶建造与验船管理条例》等标准进行检验和验船,确保船舶质量。
第十二条在码头船舶建造过程中,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提示标识,指示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对于发生的突发事故,管理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确保安全人员和建设单位的安全。
第十四条突发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训练,提高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工程船舶建造管理,加强质量监督,保障船舶建造安全。
第二条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建造标准要求,保证交付船舶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第二章船舶建造前期准备
第三条
工程船舶建造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合同签订、设计图纸确认等。
第四条
船舶建造前期准备工作应有专门负责人负责监督,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船舶建造过程管理
第五条
船舶建造过程中,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严格质量管理,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船舶建造过程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建造质量。
第四章船舶建造验收与交付
第七条
船舶建造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交付。
第八条
船舶交付前,应对船舶进行全面检验,确保船舶性能完好,符合
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船舶建造过程中应有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条
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结语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规定是保障船舶建造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促进船舶建造行业的规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应在下述各阶段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第I阶段: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的开工日期。
(二)第II阶段: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同时抄报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由船舶所有人提交;未确定船舶所有人的新建船舶,由船厂提交。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由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在船舶建造(改建)的现场实施确认,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前,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应分别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印章;《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后,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分别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船舶登记专用章。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七条新建船舶应在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前取得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
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生效日期:2016年7 月1 日北京总目录总则 ........................................................................................................................................................................... 0-1 第1篇船体 ........................................................................................................................................................... 1-1 第2篇轮机 ........................................................................................................................................................... 2-1 第3篇电气设备 ................................................................................................................................................... 3-1 第4篇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 4-1 第5篇货物冷藏 ................................................................................................................................................... 5-1 第6篇消防 ........................................................................................................................................................... 6-1 第7篇材料与焊接 ............................................................................................................................................... 7-1 第8篇其他 ........................................................................................................................................................... 8-1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总则总 则1 适用范围1.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航行于表1.1规定的内河水域且船长大于或等于20m的钢质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1)军船;(2)渔船;(3)帆船;(4)运动竞赛艇;(5)游艇。
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搭载定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搭载定位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3.1技术部门应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封焊工艺,提出分段封焊技术要求,包括封焊的具体位置、外板临时支撑安装图及必备工装图。
3. 2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确定船舶建造分段搭载先后顺序,合理安排分段搭载施工,并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工作。
3. 3分段搭载定位施工部门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生产安全要求,落实施工安全责任,规范施工队伍作业行为,做好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准备和安全管理工作。
3. 4各企业应制定分段搭载吊装摘钩确认表,明确摘钩条件,落实摘钩安全检查确认责任。
3. 5安监部负责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4.1施工前的准备4.1.1作业人员要求a.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参与分段搭载定位的人员必须掌握定位工艺方案的要求。
b.按照规定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
c.提前准备好性能完好的搭载定位工具和材料,包括:千斤顶、手拉葫芦、花篮螺丝、码板、测量仪器、吊装工具、封焊材料等。
4.1.2安全检查与安全措施要求a.根据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要求,做好分段搭载吊装作业的审批工作。
b.搭载定位施工区域的下方和周边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c.施工区域内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应提前拆除。
施工区域内的临时栏杆必须在分段吊装临近时,方可安排拆除。
栏杆拆除后要落实必要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d.搭载施工的作业平台应安全可靠。
对于甲板、底部等四周无遮挡和带有孔洞的立体分段要在吊装前事先搭好护栏。
e.搭载封固用的钢丝绳和手拉葫芦应在平面或低处提前安装到位。
f.对于需要修割的有余量分段应尽量在地面提前修割完毕,降低修割作业的难度和风险。
中国造船质量标准2016
中国造船质量标准2016
中国造船质量标准在2016年主要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
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中国造船质量标准:
1. 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该标准规定了企
业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管理责任、资源管理、产品实施、测量分析和改进等方面。
2. GB/T 28212-2016《造船质量管理术语》:该标准规定了造
船行业常用的术语和定义,为各方沟通和理解提供统一的语言。
3. GB 11806-2014《钢铁制造技术》:该标准涵盖了钢铁制造
和加工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料管理、炼钢、轧钢、热处理等,为船舶建造过程中的钢材选型、加工和质量控制提供指导。
4. GB 50353-2017《船舶排污管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船舶
排污管理的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方面的处理和排放标准。
5. GB/T 25857-2010《船用起重机设计规范》:该标准规定了
船用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求,确保起重机的安全、可靠性和性能。
6. GB/T 16529-2013《船用民用太阳能电池组件》:该标准规
定了船用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保证其在船舶上的安全和可靠性。
这些标准和规范旨在提高中国造船行业的质量水平、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能力,为中国海洋工程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作业环境,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本规定中作业环境是指船舶建造过程中,为改善作业环境,所采取的临时照明、通风措施,以及设置安全通道和做好施工过程中“6S”工作的要求。
各企业要结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具体细化。
3管理职责3.1企业应指定部门在船舶设计阶段制订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工艺(包括临时工艺开孔图),结合船舶舱室结构提出临时照明及通风方式,选取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应在原基础上,明确落实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6S”管理主体责任,便于过程中有效操作。
3.3施工部门负责根据施工需求和工艺要求,提前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做好安装过程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4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提前安排设置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等措施,安排和督促生产单位做好“6S”工作,确保作业环境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3.5各施工单位应做好“6S”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素养,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6安监部负责做好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以及施工现场“6S”工作的监督检查。
4管理内容4.1临时照明安全管理要求4.1.1临时照明照度要求按照GB50034-____《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2)是指用于规范和管理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的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作业效率。
根据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安全责任:明确建造单位在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
2. 安全培训:规定建造单位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等,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条文解释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条文解释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主要是要解决以下严重违法违规问题:1、无图纸或图纸未经批准建造或改建船舶;2、未申请建造检验即开工建造或改建船舶;3、套牌冒牌改建船舶更改船龄;4、超生产能力建造或改建船舶。
目前船舶检验实行的是申请检验制度,即有申请才实施检验。
对于没有申请建造检验的船舶,即使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师明知道是没有有检验单位的在建或改建船舶,也没有权力制止或干预。
而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船舶,再申请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安全技术把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已无能为力或难以有所作为。
但这样的船舶如果不予检验发证,船舶检验机构将面临巨大的来自社会压力。
本规定的就是通过充分运用海事行政执法强制力,维护船舶检验的正常秩序和工作环境,为船舶检验机构提供行政措施保障,支持、协助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以使其有条件严格执行船检技术法规,杜绝违法违规造船和改建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的这种支持与协助,并不影响或改变船舶检验机构独立履行船舶检验的职责,船舶技术质量的检验把关仍然由验船师承担,海事机构执法人员不参与。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国登记的”是针对现有船舶而言,即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拟进行改建施工的船舶。
“拟在中国登记的”是针对新建造船舶而言,即拟开工建造并在完工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
本规定不适用于在中国建造但拟在境外登记的船舶。
此类船舶因试航或由船厂驶往交船地所需申请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属于本规定要求的“拟在中国登记的”的情形。
第三条和第二十条,本规定的实施机构规定明确,“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并“要制定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具体实施工作程序”,同时“各直属海事局应与辖区内的船舶检验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一方面,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各船舶检验机构具有具体实施本规定的责任,且相互间属于分工合作关系。
中国造船质量标准2016
中国造船质量标准(GB/T 712-2016)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标准,适用于中国的造船行业,以确保建造出具有合格质量的船舶。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 一般要求:
- 规定了造船的质量管理原则和要求,包括质量责任、质量计划、质量管理体系等。
- 要求造船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包括原材料的验收、施工过程的检查、船舶的试验等。
2. 材料和零部件:
- 规定了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要求,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以及表面质量等。
- 要求对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分类和标志,确保使用正确的材料和零部件。
3. 焊接:
- 对船体焊接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焊缝的准备、焊接工艺、焊接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 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过程控制,确保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4. 验收和试验:
- 规定了船舶建造中的验收和试验要求,包括船舶的结构检查、尺寸测量、试验航行等。
- 要求进行非破坏检测和泊位试验,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和功能正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中国造船质量标准(GB/T 712-2016)的概述,该标准还包括更详细的内容和要求。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参考完整的标准文本以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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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生产管理规定1、总则为加强造船生产管理,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履约合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应用过程方法将造船生产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造船生产管理四大职能:编制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协调、指挥生产调度、督促和考核造船生产全过程为主线。
2、船舶建造所需的主要过程,分为:⑴生产技术准备;⑵下料加工;⑶分段制造;⑷船台合拢;⑸拉线镗孔;⑹下水作业;⑺发电机动车;⑻主机动车;⑼倾斜试验⑽航行试验;⑾完工交船。
3、生产技术准备3.1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a)合同及总技术规格书;b)方案(报价)设计任务书;c)建造说明书;d)建造方案(建造法)。
e)合同与技术交底3.2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件:a) 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b) 建造方针;c) 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d)质量保证大纲;e) )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f) 产品实现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g)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开工令)。
f)“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适用民船建造,由品质保证部填写船级社确认)g)“船用产品持证清单”(适用民船建造,由科研所报船级社确认)3.3编制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3.3.1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应确定项目的主办和协办部门以及完成项目的考核期限,内容应包括以下文件:a)船舶建造过程大日程(大节点)总进度计划;b)主要材料、设备清单;c)主要材料、设备纳期表;d)建造方针;e)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f)质量保证大纲;g)生产(施工)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供图计划;h)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i)大型铸锻件定订货清单;j)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k)主要材料、设备持证清单;l)自制件和外协件清单;m)主要设备订货资料确认。
3.4合同与技术交底3.4.1合同签署一周后,市场营销部和技术开发部应组织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与技术详细交底。
2.4.2合同与交底的主要内容:a)合同要点与内容的解释;b)顾客要求与合同背景材料情况;c)船舶主要技术状态、性能;d)船舶的特殊技术性能和工艺要求。
3.5开工条件的确认为确保船舶开工后能连续施工,在开工前一周,造船办应依据“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的安排对开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组织验证。
民船建造由品质保证部填写“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交船级社确认后反馈造船办。
3.5.1主管监造师应加强督办各相关部门按“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的内容要求,做好以下方面开工条件的准备,确保按大节点总进度计划要求开工:a)图样、工艺文件;b)原材料、设备;c)劳动力;d)场地(设施、工位);e)生产作业计划。
3.5.2造船办应对各相关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落实情况予以跟踪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3.5.3对生产技术准备验证满足开工条件的,由生产副厂长签发开工令,造船办与市场营销部商定开工日期,下发开工通知单,组织开工仪式。
4生产作业计划管理在整个船舶建造总周期内须将生产作业计划管理作为项目管理,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优化资源配置,内容应包括:a)编制生产作业计划;b)组织生产协调、c)指挥生产调度;d)督促和考核作业计划的落实,并针对建造过程进行计划的动态跟踪和控制平衡,保持均衡生产。
4.1编制生产作业计划4.1.1造船生产作业计划分为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造船办公室是造船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制和下达部门,各有关车间、分厂、处室是造船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单位。
4.1.2主管监造师应根据“船舶建造过程大日程(大节点)作业总进度计划”和器材配套落实情况,编制月度作业进度计划、周作业计划,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施工车间,内容应包括:a)作业内容及开工、完工日期;b)作业部门和协作部门;c)生产技术条件准备要求(物资、器材、工装、工艺);d)施工场地保证措施;e) 质量检验与试验要求。
4.2生产作业计划的控制4.2.1造船办每月20日下达月作业进度计划,每周四根据有关作业施工信息予以平衡、调整作业计划,下达下周的作业周计划。
4.2.2为确保周计划的落实,监造师除加强督办,应适时签发生产监造指令,有关车间、分厂、处室应无条件服从生产监造指令,反馈有关信息,保证生产指令畅通。
4.3生产作业计划的考核4.3.1作业车间应对“月度作业进度计划”进行细化,编制本部门的月度计划并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4.3.2凡因非主观原因而不能完成当月生产作业计划中的考核项目或无法执行生产监造指令的,应及时书面反馈主管监造师,否则,视同完成考核项目和接受生产监造指令无困难而未完成考核项目的将追究部门责任。
4.4组织生产协调4.4.1监造师应按工艺流程(施工要领)组织生产,加强生产活动过程的协调,重要事项的协调应组织专题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案。
4.5指挥生产调度4.5.1监造师应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指挥生产,做好特殊过程能力的确认记录和关键过程停止点的开启签证。
5、下料加工下料加工意味着船舶建造的全面开工,在船体方面是进行零件加工和部件装配等作业,在舾装方面主要是进行管系附件等自制件的加工和管系等预舾装件的内场制作。
5.1为确保开工后保持施工现场生产的连续、均衡、协调,监造师应:a)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造船生产例会,部署、协调、考核生产作业计划;b)重点跟踪原材料、设备、图样、工艺文件按计划的落实情况;c)落实自制件、外协件和大型铸锻件的订货;d)抓好区域配套(船体零、部件,管系等舾装件);e)督促检验员加强对号料、切割的工序的巡检;f)编制内场管系制作计划。
6、分段制造分段制造在船体工程需完成分段装配和分段涂装作业,在舾装工程需相应完成分段预装和单元组装工作。
分段装配开始后应落实大型铸锻件的到货日期。
6.1分段装配、分段涂装和分段预装工程在同一区域频繁交错施工,监造师必须加强现场监造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
6.2分段组装的工艺过程依次分为:胎架制作、分段拼板、构件安装和分段装配完工交验。
6.3胎架制作的管理要点:a)胎架制作完工后先进行自检,做好测量记录;b)所有胎架最后经专职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拼板上胎架。
6.4分段拼板的管理要点:施工人员应做好自检数据记录6.5构件安装的管理要点:拼板上胎架安装后所划的结构线须经自检和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构件安装;6.6分段装配完工交验的管理要点:a)在分段装配完工后,施工部门须填写交验申请单报品质保证部专职检验员,办理交验申请手续;b)专职检验员在接到施工部门的交验申请单后,应对分段结构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焊接质量进行检验,同时检查分段内部的清洁情况;c)品质保证部对已经检验合格的分段,按验收项目要求和检验标准向军代表或验船师、船东代表提交检验;d) 军代表或验船师、船东代表在分段检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品质保证部负责按检验标准协调解决。
被品质保证部采纳的意见由品质保证部书面通知施工部门处理,并同时抄送造船办主管监造师督办。
6.7编制作业计划a)分段制作计划,先主船体,后上层建筑,主船体船台大合拢定位分段优先。
b)预装设备纳期到厂计划(包括直梯、斜梯、放泄旋塞等)。
c)管系制作计划,明确分段制作时预装管系及其附件供货到厂计划(如压载管系、海水总管、测量管、透气管、测深头、注入头、透气帽、舷侧接管等)。
d)分段舾装计划(包括预埋设备,基座、通舱件、管子、通风管,主干电缆、分支电缆敷设通道托架,集成单元等内容)。
f)分段、基座喷砂涂装作业计划(先完成装配报验,然后施焊报验,最后才能涂装)。
6.8分段吊装分段搬运出车间上船台造船办应按质量管理程序文件“产品防护控制程序”组织好分段吊装、搬运工作。
a)申请落实起运吊装车辆;b)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分段吊运前的安全工作(吊攀的设置、分段翻身的方案等)。
6.9分段涂装分段涂装应在分段制作完工总报验合格后进行,并应加强以下内容的重点管理:a)对需要探伤及密性试验的焊缝,采取暂不涂装的保护措施;b)技安处落实防火、防爆和通风等安全措施c)现场协调作业计划上没有考虑到的与明火作业及舾装工程交叉平行施工的问题;d)分段涂装前应对管舾装、铁舾装和电舾装的预装考虑。
6.10上层建筑预舾装上层建筑预舾装应与船体分段制作平行作业,可极大缩短下水后的舾装周期7、船台合拢船台合拢在船体工程方面需完成船台装配工作,在舾装工程方面需完成船台舾装工作,其中包括总段预装工作和船内舾装的部分工作,最后进行密性试验。
7.1船台合拢是船体工程和舾装工程(机装、船装、电装、涂装)在船台上同时展开,造船办应在船台大合拢计划中进行综合平衡、协调船体和舾装两大工程的作业,并加强现场临时协调、平衡作业计划,确保船舶下水前舾装工作的完整性达到80%。
7.2船台装配的过程依次为:a)船台清理;b)船台划线;c)船台划线顾客代表或验船师的认可(中心线、标杆);d)定位分段定位;e)分段大合拢。
7.3船台合拢管理要点:a)编制船台合拢和舾装作业计划;b)重点落实管系及附件、封舱件、设备等舾装件到货和制作;c)轴舵系铸锻件的早日进厂、尾部分段和机舱分段的早日制作完工并总报验合格,将直接影响机舱区域舾装和拉线镗孔工作的开展,从而影响下水节点。
7.4船台舾装管理要点:a)船台舾装的重点是管系单元吊装、封舱件吊装和其他设备的安装;b)机舱集控室、冷库的火工矫正与涂装应超前进行;c)对入船预装设备进行有效防护(盖二防布罩或铁质罩壳、架等措施)主要是能防火防水,并制止施工人员随意踩踏设备;d)高空作业、大件吊装作业和多工种立体作业的区域应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
7.5第一只分段上船台,主管监造师应填写产品进度报告单,交市场营销部向顾客收取船舶建造进度款。
8、拉线镗孔拉线镗孔是从机舱区域前横隔板至尾部,上至主甲板,主船体已合拢报验合格,并且焊接与密性试验结束,对主机轴系、舵系的轴孔和舵孔进行拉线或照光以及镗孔过程。
8.1拉线镗孔前的管理要点:a)拉线镗孔前一个月下达机舱至尾部舱、柜密性试验计划和舱、柜、管系及舾装件安装的配合计划;b)拉线镗孔二周前下达拉线镗孔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轴、舵系安装、主机安装、机舱行车安装、工艺口封板和上层建筑整体吊装等;c)拉线镗孔二周前下发拉线镗孔停止点工艺文件(拉线镗孔具备的条件);d)由造船办组织精拉线条件的签署确认,一般由施工部门、品质保证部、科研所、军代表或验船师、船东代表参加,开启精拉线停止点。
8.2拉线镗孔后管理要点:a)科研所下发主机吊装方案工艺文件;b)大型设备、舾装件、上层建筑及甲板机械、系泊设备的吊装程序和计划;c)以主机定位、轴舵系安装为主线;d)船体外壳涂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