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则总第一章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第一条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第二条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第三条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命名要求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第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一)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二)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第五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一)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二)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三)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四)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第六条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第七条适用人群的化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人群生产,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11日颁布机构: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对产品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以下是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主要内容:
1.名称简洁明了: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准确地
表达产品的特点和功能,避免使用夸大、虚假或模糊的描述词汇。
名称不得包含违背诚信原则、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名称和功能相一致: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与产品的功能相一致,不能存在欺骗性的情况。
比如,不能将普通食品标注为“保健食品”,或者仅凭借名称就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3.禁止医疗语言:保健食品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医疗性质的语言,不能使用医药和药物的专用名词,比如“治愈”、“预防”、“疗效”等词汇。
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范畴,不能具有医疗功能,名称应与其功能相对应。
4.禁用违禁词汇:保健食品的名称禁止使用违禁词汇,比如“草本”、“神秘”、“秘方”等词汇。
这些词汇容易引发消费者对
产品功效的误解和背离,从而产生欺骗行为。
5.不得使用无科学依据的名称: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基于科学
研究或者具备相关合法认定的功效,不得使用毫无科学依据的名称。
产品要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数据来支持其功能的宣传,不能仅凭借虚假的宣传言辞来误导消费者。
6.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健食品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要求,比如《保健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保健食品的名称要能够体现其发展和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
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保证保健食品在市场上的合法有效存在,同时也能够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参考以下规定:
1.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简明,能够正确反映其特定功能。
2. 保健食品的名称不得与药品、普通食品、饮料等其他产品相混淆。
3. 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用语,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治愈等具有医疗功能的词语。
4.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注明膳食补充剂、保健食品等相关字样,以区分于普通食品。
5.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食品安全
和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
此外,保健食品还需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的相关规定,如成分的标示要求、限制性标示的使用等。
具体命名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有所差异,建议生产者在命名之前先了解和遵守相关
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2011年09月21日15:59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小】中新网9月21日电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
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具体要求如下:(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目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1. 引言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和药用价值。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并解释其背后的原因和目的。
2.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目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和识别保健食品的功能和特点,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良好的命名规定有助于防止保健食品市场上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要求3.1 识别保健食品的用途保健食品的命名应能够准确地体现其所具有的保健功能或者适用症状。
例如,如果一种保健食品可以增强免疫力,那么其命名可能会包含“免疫增强”、“提高免疫力”等相关词汇。
3.2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词语保健食品的命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词语,以免误导消费者。
例如,不得使用“治愈”、“神奇”等词语来宣传保健食品。
3.3 禁止使用医疗用语和药品名称保健食品的命名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和药品名称,以免造成对医疗专业知识的误解。
保健食品和药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功能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3.4 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保健食品的命名应能够清晰地体现其主要成分和含量,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产品的成分和功效。
例如,在保健食品的命名中加入“蛋白质”、“维生素C”等关键词汇,以提示消费者产品的主要成分。
3.5 严禁仿制和抄袭他人保健食品的命名保健食品的命名应具有独特性,不得仿制和抄袭他人产品的命名。
保健食品市场上的竞争激烈,每个品牌都应有自己独特的名称,以凸显其产品的特色和品质。
4.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执行和监管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执行和监管主要由相关的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负责。
这些机构和协会会定期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命名进行检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5. 结论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可以帮助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的功能和特点,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
食品命名的原则和要求
食品命名的原则和要求一、引言食品的名称是消费者辨识食品的重要依据,良好的食品命名能够准确地传达产品特点和信息,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食品命名的原则和要求,旨在帮助企业正确命名食品,满足法规要求和消费者期望。
二、食品命名原则2.1 清晰明确原则食品名称应该简洁明了,使消费者能够迅速理解和记忆。
命名应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词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地理解产品特点。
例如,苹果汁就是一个清晰明确的名称,直观地表达了产品的主要成分。
2.2 合规合法原则食品命名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名称不得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性标识等问题,也不能使用非法或侵权的商标。
企业在命名食品时应仔细研究法规,确保合规合法。
2.3 突出特色原则食品名称应准确传递产品的特色和卖点,帮助消费者区别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差异。
命名要突出产品的优势,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购买欲望。
例如,“蜜糖核桃”这个名称突出了核桃的脆香和蜜糖的甜美,吸引了爱吃甜食的消费者。
三、食品命名要求3.1 简洁明了要求食品名称应简短明了,不宜过长,以方便消费者记忆和口头传播。
避免使用过多的形容词,注重名称与食品特点的契合度。
例如,“香辣火锅底料”就比”特级秘制香辣火锅底料”更加简洁明了。
3.2 准确传达信息要求食品名称应能够准确地传达产品的主要信息,包括成分、制作工艺、类别等。
消费者通过食品名称应能够了解产品的主要特点,避免产生误解和困惑。
例如,“纯牛奶”这个名称明确表示产品是100%牛奶,没有添加其他成分。
3.3 避免虚假宣传要求食品名称不应使用夸张、虚假或误导性的词语,避免给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印象。
必须实事求是地描述产品的真实情况,不得用不实的情况来宣传产品的功效或特点。
例如,不能将含有少量果肉的果汁命名为”百分百果肉饮品”。
3.4 专有名词使用要求食品名称中使用的专有名词必须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误导消费者。
企业在使用专有名词时应注重与标准和法规的一致性,避免过度夸张或随意使用。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名称: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发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发文日期:2012年3月15日施行日期:2012年3月15日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
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保健品命名规则
保健品命名规则保健品是指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应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命名。
保健品的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名称要突出功能:保健品的名称应直观地反映其主要功能和特点,便于消费者快速了解产品的作用。
例如,补钙片、养胃养肠保健品、抗氧化片等。
2.注明成分和主要功能:保健品的名称应明确注明其主要成分和主要功能,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所含成分及对身体的功效。
例如,葡萄籽提取物保健品、胶原蛋白口服液等。
3.避免违规宣传:保健品名称应避免使用疾病名称或谣言,避免进行违规宣传。
根据相关法规,保健品不得使用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名称,也不得宣称能够治愈疾病。
例如,不能使用“治疗高血压”、“治愈糖尿病”等字样进行命名。
4.保健品类别名称:保健品通常按照功能分类,例如按照针对部位或系统划分的头发保健品、眼部保健品、心脑血管保健品,以及按照功效划分的增强免疫力保健品、改善睡眠质量保健品等,保健品名称一般会包含这方面的信息。
5.文化含义或营销导向: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兴趣,保健品的名称可以考虑运用一些文化的相关含义或采取营销导向的命名方式。
例如,有一些产品使用“活力”、“健康”、“美丽”等词语进行命名,以突出产品的保健功效。
6.遵循正规渠道和规范:在命名保健品时,需要遵循正规的渠道,使用规范的命名方式,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进行宣传。
命名过程中要避免使用含糊、误导性的词语,确保产品的名称准确、清晰,不误导消费者。
总之,保健品的命名规则应符合相关法规,名称要突出主要功能和成分,避免违规宣传,分类明确,可以考虑文化含义和营销导向,同时要遵循正规渠道、规范命名,确保不误导消费者。
这样的命名规则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使消费者更加清楚地了解产品的作用和效果。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为了确保消费者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和可信度有正确的认知,制定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命名规定,目的是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促进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1.产品名称应简洁明了:产品名称应尽量简短,易于记忆和理解。
避免使用过长或难发音的名称,以免造成消费者的困扰。
2.产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产品功能:产品的名称应准确地描述其主要功能和效果,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产品名称还应符合产品所属类别的命名习惯,使消费者能够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
3.避免使用夸大宣传的词语:产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虚构的词语,如“终极”、“神奇”、“立竿见影”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4.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除非该名称在本领域已经广为认可,并且没有误导性。
5.避免使用与其他产品相似的名称:为避免消费者混淆或误解,产品名称应与同类产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不得与其他产品的名称相似。
6.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的词语: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与治疗性或预防性相关的词语,如“治疗”、“预防”等。
如果产品具有治疗性或预防性的功能,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修饰语来描述,但不得以替代治疗或预防药物的身份出现。
7.产品名称中应明确适用人群:如果产品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应在名称中明确指出。
例如,针对儿童的产品可以在名称中加入“儿童”、“童装”等词语,以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适用范围。
8.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信息:为了保证产品的追溯能力和信誉度,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的信息。
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可以快速了解产品的来源和制造商。
总之,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应确保产品名称简洁明了,准确描述产品功能,避免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在命名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与其他产品名称相似,以及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相关的词语。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是为了促进人体健康所设计、制造、包装的食品,通常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植物提取物等。
正确使用保健食品对人体健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管理,也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尤为重要。
保健食品标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保健功能、使用方法、储存条件、保质期等。
这些标签信息,对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是他们选择购买保健食品的主要依据。
因此,保健食品标签的准确、易懂、可靠是至关重要的。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一、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名称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名称首先要表明产品的类别,例如鱼油、维生素C等。
同时也要标明产品的原材料和品种等信息。
二、配料表配料表要真实、准确,列出所有原料及其含量。
不允许用意义不明或含糊其辞的词语来描述原料,如“调味料”。
三、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要真实、准确,列出营养成分含量及其百分比。
根据保健食品的不同特性,营养成分表可能要求列出的元素不同。
例如,有些产品需要列出氨基酸的含量。
四、保健功能保健功能是保健食品的主要卖点,但保健功能的宣传必须符合科学、准确、客观的标准。
在标签上标注的保健功能,必须是已经经过严格科学证实的。
同时也不得标注任何“只需几天就能看到效果”“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语。
五、使用方法保健食品使用方法要明确、详细,包括用法、用量和服用时间等,也要注意对禁忌和不良反应的提示。
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必须简明易懂、易于理解。
六、储存条件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因此必须在标签上明确规定要求的储存条件。
例如,有一些保健食品储藏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阳光和热源等。
七、保质期保健食品的保质期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
在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保质期的起止日期,不允许使用“长期”、“无期限”等词语,以及删除或涂黑保质期等违规行为。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6.地名词语;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10.除“®”之外的符号;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附件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规范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注册与备案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申请。
一、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保健食品名称组成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的产品。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2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一)保健食品名称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保健食品商标名应以文字标示,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
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的,在商标名后加“牌”或在商标名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名后加“牌”。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保健食品名称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还可同时使用按1.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
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
单位为: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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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原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
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能够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
如为
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其他由省给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