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保健药品和中成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保健药品和中成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08•【文号】国食药监注[2004]146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保健药品和中成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彻底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问题,我局开展了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和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工作,上述两项工作已于2002年11月30日基本完成。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中药保健药品和中成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试行标准转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有关规定,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并按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见附件)提供有关资料,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多企业生产品种的试行标准转正资料由原标准提高的牵头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统一后,经牵头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在中成药地方标准升为国家药品标准中属统一调整至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不包括剂型不一致的统一调整品种),暂不办理标准转正事宜;此类品种将纳入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中统一办理标准转正事宜,在此期间仍按试行标准执行。
三、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药品试行标准进行审评。
需要进行标准复核的,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有关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药品试行标准复核工作。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加英文版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有关新闻单位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2011年09月21日15:59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小】中新网9月21日电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
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具体要求如下:(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以下称注册检验)是指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所进行的产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
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称复核检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后,注册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所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以下均称检验报告)。
注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目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名称: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发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发文日期:2012年3月15日施行日期:2012年3月15日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
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2*]110号202*年04月25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多次下发文件,强化保健食品注册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注册各环节工作,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现就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一、行政受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查力度。
对申报资料缺项、不规范等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受理;不能补正的,应当不予受理。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工作,严格按照现场核查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规范地填写核查意见和核查结论。
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造假的,要及时掌握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注册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要求,加强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确保检验报告各项数据科学、真实、准确。
检验报告一经出具,不得涂改增删或者变更。
四、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和审评专家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地提出审评意见。
五、技术审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技术审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审评意见的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
对技术审评中发现的保健食品申报资料涉嫌雷同或者造假的情况,要认真组织审核确认并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依法规按程序开展行政审批。
同时,要不断完善标准规范,切实提高准入门槛,严厉打击申报资料造假行为。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产品注册公正性的活动,坚决杜绝权钱交易,不得借产品注册之机谋取私利。
保健食品命名将不得含表述功能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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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将不得含表述功能性文字
作者:
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6年第02期
为加强保健食品命名管理,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近日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8号)。
内容包括:一是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经批准的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内容的文字;二是对已批准的名称中含有与保健功能近似、谐音和暗示功效等内容的命名,另行规定;三是产品名称经批准变更后,生产企业可以在新产品名称后标注原产品名称,生产产品保质期标识不得超过原产品规定的保质期,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不得标注原产品名称;四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加强市场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6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
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6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期刊名称】《饮料工业》
【年(卷),期】2015(000)004
【总页数】1页(P20-20)
【作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作者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J],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J], ;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 [J],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67号) [J],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67号) [J],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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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5•【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BJ”表示“保健食品”,“G(或J)”表示国产或进口,“年份+0000”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附件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一、主要内容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质量。
食品生产企业培训
目录
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依据
[一]、《食生品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一]、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二]、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分相关文件
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依据
[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一]、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通则》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六个方面:方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 局与方艺流程、方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方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要求,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一]、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主要变化:一、评分方法——定性评价改为评分,每个项目划分三档评分,符合要求三分,轻缺 陷一分,不符合要求0分,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一]、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主要变化:四、结果判定, 核查中止情况,两种特殊情形,暂时不作判定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致无法正常开展核查,申请
人可申请中止,中止不超过一0个工作日 *涉嫌违法:申请人涉嫌违法并被立案调查,许可机关可中止[无时限,如 何处理], 中止结束后都应当完成核查,并按照规定予以判定[案件查处特殊情况],
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依据
[二]、《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检查结果的公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 监督检查,[信用信息公示栏]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一]、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二0一六年一0月一日,总局发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 简称“通则”], 新《通则》共五章五十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基本原则,以 及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结果与检查整改等要求,并首次明确外 设仓库概念, 新《通则》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衔接,适用于食品、保健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
审评中心保健食品常见问题及解答
审评中心保健食品常见问题及解答关于保健食品中蜂胶用量的有关问题5关于硒食用安全性问题的复函5配方所用原料、配伍方式、用量、申报功能在已批准保健食品中属于常见时,文献要求是否可放松?文献数量具体有何要求?5文献依据中所提供的文献,同一作者或科研机构的相同内容论文可否算多篇文献?6 哪些文献是保健食品申报审批时能够引用的文献资料?6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问题解答6保健食品中铬的用量应注意哪些问题?9申报以大豆磷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注意哪些问题?9申报以核酸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注意哪些问题?9保健食品申报中使用EDTA-铁应注意哪些问题?10保健食品中左旋肉碱的用量是多少?10辅助降血糖等功能性产品中铬的每日最大摄入量为何不宜超过250μg?这一数值是如何确定的?10代餐类产品,只代替三餐之一的产品用于减肥,可否申请保健食品?11关于原料为提取物的,在申报时有哪些规定?11保健食品中关于铬的用量有什么规定吗?12保健食品中硒的用量是多少?12二、毒理与功能评判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质问题13新修订公布的抗氧化等9个保健功能评判方法的实施如何要求13原料和要紧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涉及的有关试验有何要求?保健食品检验报告内容更正有何要求?13完善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功能学评判申报资料13公布的27项保健功能的功能评判试验,能否自己提出新的检测或作方法上的改进。
如测乳酸实验,不以曲线下面积运算,而分别以上升期、清除期测定乳酸变化。
14 哪些产品能够免做毒理学试验?14哪些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需要对原料进行单独的毒理学安全性评判?14动物的级别在毒理学试验报告中应如何说明?14毒理学试验关于受试物有何要求?14酒类保健食品受试物应如何处理?15Ames试验剂量组应如何设置?15Ames试验能够使用的溶剂有哪些?15微核试验的PCE/NCE比值是什么意思及如何运算?15脏器称量指标中为何不包括雌性动物卵巢重量?15急性毒性试验、30天/90天喂养试验动物是否需要适应环境?受试物给予剂量是否要随体重和食量的变化而调整?15一个含糖及乙醇的〝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产品应如何设置对比组?16功能学试验什么缘故会存在着先后顺序问题?16检验单位在启动人体试食试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6动物功能学试验对实验动物的要求有哪些?16进行功能学试验时对受试物的要求有哪些?16人体试食试验对受试人群的要求有哪些?16不同剂型产品功能试验报告可否相互代替?16人体试食功能试验中容易疏漏的问题有哪些?17毒理学试验报告常显现的问题有哪些?17Ames试验中什么缘故要除去受试物中的组氨酸?如何去除?17如何样提供详细的病理组织学报告?17在喂养试验中,饲料的蛋白含量应如何调整?17如何申请增补保健功能?18«保健食品注册治理方法〔试行〕»实施后,在申报功能项目上显现了什么样的变化?三、生产工艺自检报告中霉菌酵母菌指标检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9生产工艺验证报告和自检报告包括哪些内容?19研发报告〔生产工艺部分〕应提供哪些资料?19生产工艺说明应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20生产工艺简图应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20原、辅料前处理的资料要求有那些?20提取工序的资料要求是什么?21浓缩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精制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干燥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成型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灭菌或消毒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关于生产工艺中使用了大孔吸附树脂的产品,在申报时应注意提供那些资料?21四、理化检验及质量标准制订保健食品质量标准时应注意哪些关键点?22保健食品中大肠菌群指标的检测方法应如何选择?29银杏叶提取物中银杏酸指标要限量吗?限值是多少?29原料亚硒酸钠质量标准有关问题解答29如何才能编写出一份符合要求的质量标准29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电子版本如何上传35如何反馈保健食品样品检验与复核检验过程中发觉的问题?35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固性试验35关于要求重作的试验项目,受试样品的产品批号必须与原申报资料产品批号保持一致吗?35净含量及承诺负偏差如何确定?36功效成分及含量应如何描述?功效成分含量必须以稳固性试验最低值标识吗?36 内包装材料质量要求应提供那些资料?37辅料的质量要求应提供那些资料?37提交时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电子版本密码如何填写37五、说明书以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含蒽醌类成分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编写有哪些专门要求?38以硒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编写应注意哪些问题?38以红曲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编写有哪些专门要求?38含大豆异黄酮的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有哪些专门要求?38以辅酶Q10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有哪些专门规定?38以芦荟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如何标注?38核酸类保健食品的不适宜人群如何标注?39申报以油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39六、信息服务哪些问题能够通过审评中心信息处解决40申请资料退回后能否重复利用40申请表上的条形码有什么作用40申请表打印跨页如何办40网上填报时没有编辑框如何办40网上填报注册用户名称和密码遗失如何办40产品查询密码遗忘后如何办41什么缘故要在网上打印技术要求41什么缘故有些产品没有开放技术要求填写功能41什么缘故网上填报时,有些内容不承诺修改?41什么缘故不能在网上填写补充资料41什么缘故有些申请省局不能接收42进口产品申请如何网上填报42补录信息复印件的要求是什么42补录批件信息的程序是什么43网上申请时,什么缘故产品信息显示不全43网上申请时,找不到原批件信息如何办43网站信息与批件不符如何办43什么缘故查不到变更的信息44什么缘故产品信息在国家总局数据库显示不全44什么缘故有些保健食品在国家总局网站数据库找不到44网上审评进度查询,什么缘故有〝无权限查看〞44如何样查看产品审评进度44药监总局网站保健食品数据库的信息从哪里来45七、其他关于保健食品补充资料延期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46«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网上填报说明46保健食品相关处职责及岗位人员公示47申报保健食品电子信息填报的变更说明47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能否是产品的拥有者,但不是生产者?48未获批准的产品,假如重新提供已修改正确的补充资料能被批准吗?假如重新申报还需要重做试验吗,会可不能对评审有不良阻碍?48保健食品知识产权如何爱护?可否申请专利?48什么是保健食品?48保健食品检验与检验机构及相关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食药监办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现转发你们,请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执行的衔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7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现就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等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地方标准管理,做好地方标准清理(一)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涵盖范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等,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类别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二)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和公布。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重点解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等问题,及时废止或修订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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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8号――关于进一步规
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避免误导消费者,保护公众健康,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
二、对于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该保健食品名称。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此前已经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25日来源:/fg/detail2008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