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为与相关人员、客户或供应商等进行交际应酬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一定金额的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交际应酬是指企业为了维护与相关人员、客户或供应商等的关系,希望增加商业机会或达成合作的一种商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餐费、礼品、差旅费等。
由于这些费用是为了推进企业的业务发展,一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列为应当扣除的费用,所以需要设立相应的税前扣除标准。
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以及企业规模等因素而定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税务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以保证企业在交际应酬方面的开支可以合理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例如,地区的税前扣除标准为每年不超过企业销售收入的3%或固定金额的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标准进行申报。
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需要考虑到企业经营成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既要保证企业在交际应酬方面的支出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又要避免企业滥用这一政策进行虚报,进而导致税负过重的情况。
因此,在设定税前扣除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等各方面的因素。
此外,税前扣除标准也需要与其他相关政策相协调。
例如,如果一国家或地区在其他方面给予企业较多的税务优惠,那么相应地,在交际应酬费方面的税前扣除标准可能就会相对较低。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过度利用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政策,进而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这一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行业特殊性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等各方面的因素,并与其他相关政策相协调。
只有合理设定税前扣除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交际应酬活动的开展,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会计经验: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极易混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下通过几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
1、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假如公司外购商品11700元,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现将该商品赠送给客户。
如果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同样为1700元。
此时,两种方法处理不同,但纳税人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致。
2、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客户将外购商品10000元,赠送给客户。
但纳税人在外购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因为纳税人并未取得进项税额,所以如果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纳税人不影响;如果视同销售,则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15万元在采购环节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将增加应纳增值税1452.9915万元。
3、外购材料通过生产加工后,再作赠送假如外购的材料10000元,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为12000元,市场售价为15000元。
此商品如果视同销售,那么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企业应纳增值税=2550-1700=850元,此时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处理结果也不同。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纳税人需要区分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二、营改增后,交际应酬费中哪些行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哪些仍应视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新会计制度下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核算与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纳税 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款待费,在以下比例范围内, 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 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 3‰。
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 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 发[2021]56 号)进一步明确,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试行)》规定。
广告费、业务款待费、业务宣扬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 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制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 入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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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下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核算与扣 除
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 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沂蒙山人 的 新会计制度下 业务款待费(交际应酬费)的核算与 扣除
3.业务款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 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 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 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款待费税前扣除 的基数。
四、应留意的有关事项
在业务款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假如不按规 定而将属于业务款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款待费,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 料。不能提供,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 计算业务款待费的计税基础应按税法规定执行。业务款待费超过限额, 应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
这项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一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很多财务人员却无所适从。
而税务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往往将业务招待费作为稽查的重点。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
应当注意: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的区分。
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属于会议费范畴。
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即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税前扣除。
举例:假设A公司年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按照收入的5‰计算应扣除20000×5‰=10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应扣除80×60%=48万元,100>48,则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8万元。
交际应酬费的税前列支标准
交际应酬费的税前列支标准
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维护客户关系、拓展市场、促进销售等目的,在合理范围内支付的餐饮、娱乐、礼品等费用。
税前列支标准是指企业在纳税前可以将交际应酬费用列支为成本支出的标准。
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交际应酬费用在税前列支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业务需要;二是符合公认的商业习惯;三是发生的必要、合理且真实。
具体来说,交际应酬费用需要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交际应酬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列支交际应酬费用时需要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保证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于交际应酬费用的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在列支交际应酬费用时需要结合当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制度,确保交际应酬费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交际应酬费的税前列支标准是根据税法规定和相关业务需要,企业在合规、合理、真实的前提下进行列支,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
企业在进行相关费用报销时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是,新法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业务招待费列支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那么,如何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关系。
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x,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y,则当60%y=5x时,就有y=8.3x的关系存在。
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二、税前扣除额要真实、合理。
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
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
三、及时调整本期销售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企会议费中餐费列支标准
国企会议费中餐费列支标准
国企会议中餐费的列支标准因会议性质和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标准如下:
1. 因业务洽谈、交际应酬产生的餐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2. 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应该计入到“差旅费”,如果是出差期间因宴请客户产生的餐费也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
计入“差旅费”可以全额据实税前扣除。
3. 如果是企业筹办期间产生的餐费可以计入“开办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
4. 如果是企业组织客户、经销商或者组织单位员工召开会议产生的餐费,计入“会议费”,会议费可以全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必须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会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现场照片、发票、付款记录等作为证明的材料。
5. 企业员工聚餐、员工加班餐费计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的14%税前扣除。
6. 因销售业务的展览、宣传过程中发生的餐费,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如果是本公司的职工参加职工技术培训、学习而发生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薪金的8%来进行税前扣除。
8. 如果是企业工会组织员工参加工会活动发生的餐费,计入“工会经费”,按照工资薪金的2%来进行税前扣除。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列支标准请参考当地及企业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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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流转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费用税前扣除标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计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的标准。
这些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费、研究开发费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
首先,办公费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支出,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办公设备维护等。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这些办公费用在计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
其次,差旅费是企业因公出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差旅费在税前扣除,这对于经常需要出差的企业来说,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此外,会议费是企业组织各类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会议服务费、餐饮费等。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会议费在计税前扣除,这对于需要频繁举办会议的企业来说,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再者,宣传费是企业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促销费、公关费等。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宣传费在计税前扣除,这对于需要大力推广产品和品牌的企业来说,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最后,研究开发费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实验材料费、专利申请费等。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研究开发费在计税前扣除,这对于注重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企业来说,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企业在享受费用税前扣除的便利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这些扣除标准,不得违规操作,以免触犯税法,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企业在使用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合规操作,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地发展。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用是指用于接待、商务活动、商务差旅等与营业活动有关的费用。
在税前扣除标准中,交际应酬费用是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首先,交际应酬费用的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的费用的50%,但是扣除的总额不
得超过当期利润总额的1.5%。
这就意味着,企业在享受交际应酬费用税前扣除的
时候,需要根据自身的利润总额来进行合理的计算和申报。
其次,交际应酬费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费用才能够享受税
前扣除的政策。
这些费用包括接待费、商务活动费、商务差旅费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必须是与营业活动相关的,并且需要有合理的发票和票据作为证明。
另外,交际应酬费用的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要求。
企业在享受交际应酬费
用税前扣除的政策时,需要建立健全的费用管理制度,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并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核算。
最后,交际应酬费用的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得重复计入费用支出。
也就是说,企业在申报交际应酬费用的时候,需要排除重复计入的费用,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的
一个重要方面。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来管理和申报交际应酬费用,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避免因为不当申报而导致的税收风险。
希望企业能够充分了解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节省成本,提升竞争力。
交际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列支的比例是多少,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由牛账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交际应酬费税前列支的比例是多少?
答:交际应酬费,又称为业务招待费,是一个意思,税前扣除当然也就一样了。
那么在汇算清缴紧锣密鼓进行的时候,我们不要忘记了这个费用税前扣除的一些特殊要求。
一、什么是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
指企业(公司)在发生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交际应酬开支。
二、哪些费用是属于交际应酬费
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
客户旅游的费用。
三、交际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
只允许税前列支60%。
国家也是为不让我们铺张浪费。
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
打完6折以后,还要看你公司的销售收入。
这里的收入包括企业的所有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总结
如果你一年下来,销售都没有多少,费用却很多,那国家是不允许这个的公司经营下去的,浪费社会资源就不太好了。
交际应酬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交际应酬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所需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业务招待费。
很多时候财务人员面对一些交际应酬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会觉得无所适从。
更有甚之的企业财务人员,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都是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
真的是这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其实,在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上,不仅中国不好管,各国的税务当局都存在这个难题。
因此,我国也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才有了现在这样的规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交际应酬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其实这不完全正确。
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但是有的机构和个人则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难道只要是吃饭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显然不是。
虽然,税务实践中可能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因为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但是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在公司内部,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年末的员工大会餐;加班吃顿工作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等。
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必然关系,所以,上述费用或作为福利费、或作为电影成本来核算。
很显然,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也不一定就是交际应酬费。
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其实,企业只要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是不需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交际应酬费来处理的。
同时,以下两个涉税边界的把握也至关重要。
一是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把握。
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
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应酬费是指单位或个人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接待客户、合作伙伴或者参加商务活动等所支付的费用。
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应酬费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
本文将围绕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展开讨论,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收入额中扣除的应酬费的金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酬费必须是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支出,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
其次,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酬费包括接待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
接待费是指单位或个人为了接待客户、合作伙伴或者参加商务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差旅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因公出差所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业务招待费是指单位或个人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所支付的餐饮费、礼品费等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并且符合实际情况,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
再次,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支付应酬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发票或者其他税务机关认可的凭证。
其次,支付的应酬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夸大其数额或者虚构费用。
最后,支付的应酬费必须是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不能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
最后,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应酬费时,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支出,避免超出规定范围或者虚构费用。
其次,在申报税前扣除时,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的发票或凭证。
最后,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可能会根据税法的修订而发生变化,单位或个人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以免出现错误申报或计算。
综上所述,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一个涉及税收政策和财务管理的重要问题,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和申报应酬费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符合标准和条件。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交际应酬费是指单位和个人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与商业伙伴或客户进行的应酬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际应酬费可以在纳税前扣除一定比例的标准。
本文将对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的许可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所得、偶然所得等。
其中,交际应酬费属于偶然所得的范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活动支出的交际应酬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支出额的50%扣除。
再次,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标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因公务活动支出的交际应酬费;二是必须是在发生费用时开具的发票或者其他税务机关认可的凭证;三是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标准,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如实申报,并保存好相关的发票或凭证。
同时,税务机关也会对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之,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相关规定并合理利用扣除政策,可以减轻个人税负。
同时,税务机关也将对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扣除政策的合理适用。
希望本文对纳税人在了解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有所帮助。
公司财务管理交际应酬费报销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交际应酬费报销规定1 礼品报销规定1.1销售人员应建立客户档案,到财务部加入公司客户数据库,在公司客户数据库中没有事先登记的不予报销招待费、礼品费等与客户有关的一切费用。
1.2礼品采购工作分为批量常规礼品采购及个性化礼品采购两类。
1.3批量常规礼品采购是指由公司行政部统一联系购买及定制,统一安排采购、验收,由公司行政部统一保管,需要时直接领用的礼品采购管理方式。
1.4个性化礼品采购是指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进行礼品采购,由需求人自行采购、报销的礼品采购管理方式。
1.5批量常规礼品采购工作流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常规礼品由行政部进行统一选择,执行《采购申请单》流程。
需要领取礼品的人员(以下称经办人)填写“《交际宴请、礼品明细单》”,依次报部门经理、行政部、财务部、CEO、董事长审批。
经办人持《交际宴请、礼品申请明细单》到财务部核对“客户档案”后由财务部审批签字。
经办人持财务部签字的《交际宴请、礼品申请明细单》经CEO、董事长审批后到行政部处领取。
1.5个性化礼品采购工作流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个性化礼品的采购遵循“先申请、后采购、再报销”的原则。
由需求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由行政部统一采购。
需求人需要向客户赠送礼品时可以先从礼品日报表中选择公司库存礼品,如果库存礼品无法满足需求时再从行政部提供的礼品信息库中选择礼品。
需求人需要事先填写“招待费礼品费申请领用说明单”向部门负责人及CEO或董事长书面申请,如果时间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以购买。
事业部经理可以批准500元以内的礼品采购事项,超过500元的礼品采购必须事先经事业部经理、CEO批准;超过10000元的礼品采购必须经由董事长签字批准。
需求人应在采购前确认所走的销售项目余额是否充足,如果余额不足时不可以采购。
需求人必须从公司行政部发布的礼品信息库中选择礼品,如果需求人发现比公司礼品信息库中价格更低或其他更适合的礼品时,需要向行政部负责人员提供相应信息,由行政部负责人员在礼品信息库中更新礼品信息。
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应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我国规定的报酬扣税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出口报酬税前扣除标准为20%,即出口收入部分将根据出口报酬实际产生的收入来计算20%或20%以上的报酬扣税率。
即国家规定收入分类所属事项应根据所采用的计税方法,确定工资报酬扣税标准,大多数情况下,根据实际收入的不同,工资报酬的扣税标准也各不相同,收入越高,税率越高。
三、利息、股息、红利报酬扣税标准
利息、股息、红利扣税均由个人所得税来进行征税,具体扣税标准,也根据收入类别和实际收入确定,加入收入中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涉及的税率均为10%的税率。
报酬费类似于工资,以服务为目的,因此,它也需要相应的扣税,报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取决于收入的来源,但一般而言,报酬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为800元以下,定义收入所得属于低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交际应酬性支出纳税调整方法
交际应酬性支出纳税调整方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拓展市场、回馈客户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发生餐费、礼品等交际应酬性支出。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使用,交际应酬性支出应如何在新申报表中进行填报呢? 我们把交际应酬性支出分为如下三种情况,分别阐述其在新申报中的填报处理。
企业自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处理 税务处理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新申报表填报处理: 1.将交际应酬性支出中,属于以企业自制资产进行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单独分开,以调整后金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2.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自制资产,按同类商品售价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填入附表一(1)第15行或附表一(2)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自制资产实际成本填入附表二(1)第14行或附表二(2)第4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时,要以调整后数据进行,即业务招待费数据以剔除自制产品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后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以原营业收入加原视同销售收入,再并入自制产品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确定。
举例说明:A企业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元,其中以企业自制商品作为礼品馈赠客户,商品成本80万元,同类商品售价100万元。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数额时,企业应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调整后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200-80=120(万元) 调整后的计算基数为:20000+100=20100(万元) 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数额为100.5万元(20100×5‰),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为72万元(120×60%),由于72万元新申报表填报处理如下:在附表一(1)第15行或附表一(2)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入100万元;在附表二(1)第14行或附表二(2)第4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入80万元;在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2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7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入48万元。
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
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案例甲公司购入茶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中秋节时赠送给个人客户。
甲公司对此增值税应如何处理,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
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
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甲公司将购进的茶叶,赠送给个人客户,属于甲公司业务招待支出,其目的可能是出于客户关系的维护,也可能是为了市场营销拓展。
甲公司将购进的茶叶赠送给个人客户,是否就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我们认为,对于甲公司来说,茶叶作为货物,并没有用于消费。
消费是指把茶叶作为消费品饮用,而甲公司把茶叶作为货物赠送给客户,茶叶还处于货物流转环节,只有个人客户拿到茶叶之后才会消费。
甲公司将茶叶赠送个人客户,属于交际应酬,但不属于交际应酬消费。
如果甲公司将购进的茶叶,请个人客户饮用,才属于用于交际应酬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甲公司将购进的茶叶,无偿赠送给个人,应属于视同销售。
之所以是视同销售,甲公司茶叶的所有权,在赠送给个人客户的时候,已经转移给个人客户,只是甲公司没有收取对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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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极易混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下通过几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
1、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假如公司外购商品11700元,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现将该商品赠送给客户。
如果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同样为1700元。
此时,两种方法处理不同,但纳税人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致。
2、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客户将外购商品10000元,赠送给客户。
但纳税人在外购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因为纳税人并未取得进项税额,所以如果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纳税人不影响;如果视同销售,则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15万元在采购环节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将增加应纳增值税1452.9915万元。
3、外购材料通过生产加工后,再作赠送假如外购的材料10000元,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为12000元,市场售价为15000元。
此商品如果视同销售,那么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企业应纳增值税=2550-1700=850元,此时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处理结果也不同。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纳税人需要区分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二、营改增后,交际应酬费中哪些行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哪些仍应视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一)36号文中的进项税额包括了试点应税行为,也包括了应税货物和劳务在36号上述规范出台后,笔者一直未看到官方关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解释。
如果交际应酬消费与所有的业务招待费划等号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过去视同销售全部改作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笔者试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理解,两者并不能完全划等号。
1、36号文中的销项税额,是指营改增应税行为,并未包含原来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如附件一: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上述应税行为,在36号文中特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2、第二十七条的进项税额是全口径的概念,包括了试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时也应包括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如附件一: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上述进项税额明确包括了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所以,第二十七条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仅仅只是包括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而是全口径取得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交际应酬费内涵的理解
1、交际应酬费与业务招待费可以划等号
交际应酬费过去主要出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与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相同。
如: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的通知》(国税办函[2006]26号)
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交际应酬费包括了实物赠送和服务赠送
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文件来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35号)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
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3、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交际应酬消费为外购的应税服务
在理解本条时,可先参阅如下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字[1989]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
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账。
不作为营业收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用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
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
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根据对相关法规梳理,个人理解为:
1、应际应酬消费不能与交际应酬费划等号,其内涵要小于交际应酬费。
2、交际应酬消费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畴,不包括实物赠送;
3、交际应酬消费系非自行提供的、外购服务;如果是自行提供的,仍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
综上,个人认为:
交际应酬消费是指外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
其他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包括外购的应税货物、劳务;外购的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自行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均应视同销售,按市价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纳税人需尽量取得相关的、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