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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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批准部门】8;815;81501;【批准日期】2016.11.26【发布部门】临沂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26【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6日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节规划实施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临沂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修改)

临沂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修改)

临沂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具体区域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违法建设定性]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临沂市规划局是临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权,日常城市规划管理权、违法建设的认定权;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察、国土、住建、房产、园林等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有配合协助义务。

第五条[管控原则] 管控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守土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

第六条[绩效考核]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协调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八条[群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为具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国办函〔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6〕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临沂是鲁东南地区中心城市,具有滨水特色的现代工贸城市和商贸物流中心。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临沂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临沂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106.89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87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临沂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模板】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模板】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8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镇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6)第四章城市性质 (23)第五章城市规模 (23)第六章城市空间布局 (23)第七章城市产业发展及其用地布局 (25)第八章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9)第九章社区建设与居住用地规划 (32)第十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4)第十一章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36)第十二章城市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 (46)第十三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53)第十四章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55)第十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规划 (56)第十六章近期建设规划 (58)第十七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61)第十八章规划实施措施 (61)第十九章附则 (63)附录65第一章总则第1条修编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临沂新的发展形势,依据现代化建设“新三步走”战略,以及临沂经济、社会、空间发展战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指导城市各项建设,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协调发展。

第2条修编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构建和谐临沂为目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推进临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贯彻“五个统筹”原则。

结合临沂发展的实际,全面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域市场发展和对外开放,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

(2)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兼顾发展基础与发展条件,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3) 协调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全面展示临沂的文化内涵,形成融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为一体的城市风格和城市魅力。

(4) 以资源集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发展中,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全面推进土地、水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建设资源集约型社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临政办字〔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63号兰山、罗庄、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快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进一步拓展绿色空间,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现就推进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城市建设治理理念,全面开展城市增绿、补绿行动,统筹绿道、廊道建设,高质量推动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均衡布局。

统筹中心城区人口分布、居住环境和公园服务能级差异,高起点、高标准优化调整城市绿地系统,结合土地出让、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老旧小区更新和拆违清障时,充分利用裸露地、拆违地、边角地、废弃地等地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公园和口袋公园,补齐公园绿地缺少短板。

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建设家门口的公园,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和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的目标,建成数量多、品质优、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满足市民“推窗见绿、漫步进园”的美好愿景。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后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镇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涵、立交、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线网、道路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2.城市电力、弱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变电站,邮政设施及通信管网、网络系统、微波通道等;3.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工程:城市供水、雨污排水、供气、供热管网,水厂、热源厂、储配站、排水闸坝、泵站、污水处理厂等;4.城市环境工程:道路绿化、河道水系等公共绿化工程,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工程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宣传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经市政府批复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和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邀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经综合论证后择优确定方案。

特另U重大项目可实行并联审批。

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拟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临沂,山东省地级城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鲁东南地区中心城市、具有滨水特色的现代工贸城市和商贸物流中心。

那么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城市规划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临沂市城市及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编研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4000 5000 3000 4000 3000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4.1.2次要朝向
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5其它规定
4.2.5.1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4.2.5.2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3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完整版)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概要

(完整版)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概要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8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复〈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临政报〔2023〕3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临沂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鲁南苏北地区中心城市、国家商贸物流枢纽、滨水宜居文化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临沂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29.2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6.8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16.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511.15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8.83亿立方米。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三、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主三副多节点、四屏八脉润田园”的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提升中心城区和沂水、平邑、临港新城三个副中心要素集聚能力,培育鲁南城镇发展轴、京沪城镇发展轴,促进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发展。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和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是规范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保障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准则。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行政建制市规划(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建制镇规划(以下简称镇规划)、行政建制乡规划(以下简称乡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三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临沂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以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

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面积1748.60平方公里)以及蒙阴县岸堤水库城市水源保护区(面积214.3平方公里),总面积1962.9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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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建筑低层 1.0 35%多层 1.5 28%高层 3.5 20%一般办公建筑多层 1.5 25%高层 3.5 20%商业服务建筑多层 2.5 45%高层 5.0 40%综合建筑多层 2.2 40%高层 6.0 35%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次要朝向:3.2.1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4.1建筑后退用地界线4.1.1主要朝向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次要朝向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4.2.1城市道路等级分类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

4.2.2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4.2.2.1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4.2.2.4.1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2.4.2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居住建筑4.2.3.1高度大于75米的建筑,小于100米的建筑:4.2.3.1.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4.2.3.2.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4.2.3.3.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4.2.3.4.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4工业、仓储建筑4.2.4.1工业、仓储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工业、仓储建筑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5其它规定4.2.5.1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4.2.5.2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3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5.5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5.6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5.7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4.3.1建筑后退沂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4.3.1.1右岸(西岸)金雀山路-祊河入口处:不小于50米。

祊河入口处-北外环路、金雀山路-沂河路: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4.3.1.2左岸(东岸)双桥街-金桥街:不小于50米。

双桥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桥街-北外环:不小于70米。

南外环以南、北外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建筑后退祊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4.3.2.1右岸(西岸)沂、祊河交汇处-通达路段:不小于50米。

通达路段-北外环路: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2左岸(东岸、南坊片):不小于50米。

4.3.3建筑后退涑河河道蓝线4.3.3.1古城段(滨河路-蚂蚱庙街)按经批准的《古城商业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4.3.3.2现代商城段(蚂蚱庙街-临西十路)不小于40米;4.3.3.3生态休闲段(临西十路-西外环路)不小于60米。

4.3.3.4西外环路以西不小于100米。

4.3.4柳青河、陷泥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30米,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50米。

4.3.5李公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40米;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60米。

4.3.6建筑后退青龙河河道蓝线:不低于20米。

4.3.7建筑后退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不低于50米。

4.4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在发生灾害时,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城市中心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4.5.1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5.2乡镇驻地、村庄建设等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等参照中心城区要求执行,同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4.6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5、建筑高度5.1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5.2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5.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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