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部柜员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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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部柜员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我行资金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柜员制是指单个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完成对公结算、对私结算、出纳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柜员制的基本模式:

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分柜制是指营业部根据部门内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

对公、对私、出纳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台人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

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部根据本部门内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台人员综合

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对公、出纳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

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营业部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

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

(三)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四)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要求建立全封闭办公区;

(五)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现金和凭证尾箱,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除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柜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不公能掌握现行所有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而且要熟悉业务系统的操作,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根据)等业务

技能;

(二)明确规定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范围,且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制约原则。

第六条设立对私低柜,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可使用图形前端系统和用于操作客户管理系统(OCRM系统)的电脑;

(二)配备能够覆盖低柜营业区的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于配有凭证尾箱的低柜柜

台,应对每个工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

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

第七条柜员制模式的确定原则

营业部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部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

量、人员素质、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

务的基础上,确定柜员制模式。

第八条营业部柜台人员的用工形式应符合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在营业时间内,营业部应至少两名柜员在岗,严禁单人上岗或空岗现象。法宝节假日营业时间,不得由两名相同的柜员连续临柜两个工作日(不含)以上。

第三章柜员管理

第十条柜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练掌握各类业务的操作规程,能够独立、正确的使用业务系统办理日常业务;

(三)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具备点钞、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等基本技能,收缴假币柜员还应符合中央银行相关规定;涉及对公结算业务的柜员,应

具有票据防伪鉴别能力;

(四)综合柜员应对相关业务有六个月以上的操作经验;全面掌握我行所有临柜业务(包括对公、对私、出纳)的规章制度;熟透我行各类业务系统的

操作流程;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票据、假证照)等基本技能;具有较

高的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五)对私低柜柜员应具有服务意识、服务技巧和团队协作意识,具备较强的流通和表达能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银行的相关专

业工作经验;能够全面掌握我行对私产品和柜面各项业务,能独立处理

特殊疑难业务;具备较强的业务辅导能力、较强的协调与分析能力。

第十一条柜员的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二)审核客户提供的单据,受理开户、销户、存款、取款等各项业务,并保证有受理业务真实、准确、及时;

(三)对本人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业务印章及机具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负责,并按规定手续办理交接;

(四)按规定对发生的差错如实上报,及时处理;

(五)按日做好柜员轧账;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根据营业部的业务量、营业窗口数量、延时服务等情况,配备合理的柜台人员数量,但必须保证至少配备六名柜员(含柜台经理和对私低柜柜员),以满足岗位

制约和风险控制的最低标准。柜台人员的数量应随着业务量、营业窗口和服务时

间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三条应合理调配营业柜台人员新人的占比,营业部柜员中,具有一年以上柜台从业资历的人员不得低于40%,每年的柜员流出比率不得超过30%,

第十四条营业部要保证柜员的相对稳定,柜员如需调动,应征求柜台主管的意见,且必须经营业部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柜员原则上应在本岗位工作满两年,并取得营业部经理同意后,才能调整到其他业务条线。

第十六条柜员休假、请假或调离营业部,必须经营业部主管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对私低柜柜员属于零售业务条线人员,零售业务部对其操作合规性负责。低柜柜台的业务操作规程由营业部制定,营业部负责对对私低柜柜员业务培训和考试,

并参加与对私低柜柜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对私低柜柜员的管理按照相关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新入行的柜员必须经过营业部的上岗培训,并通过运营条线岗位资格考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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