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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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说明
1.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不同阶段工作内容和成果,将普查工作分为8类评价目标,分别为组织管理、地名调查、地名标准化、地名标志、数据库建设、成果表、检查验收、普查档案。通过计算每项评价目标的最终得分,对相应地名普查机构完成目标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2.采取三级权重加权计算方式,每一类和总评分均为100分。
3.采取扣分方式。每类评价项目的基本分值为5分,扣至0分为止。
4.评分项目基本得分乘所属权重百分比,计算出评分项目得分。如“组织管理”类中,“普查人员”评分项目,在没有任何扣分的情况下其基本得分为5分,该评价项目最终得分为10%×30%×5×20=3分,所有评价项目得分相加即为该类评价目标最终得分。根据每类评价目标的得分与所属权重,计算出整个普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的总得分。
5.对检查正确率的项目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率不少于25%。
6.“范围”项中的“各级”,是指该项目需对省、市、县三级地名普查工作都进行评价。
7.在地名普查过程中发生严重失密及泄密事故的,或“数据库建设”、“成果表”评价目标得分不合格的,则普查工作质量视为不合格,不得参与最终评价。
目录
1.组织管理(12%) (1)
2.地名调查(16%) (6)
3.地名标准化(8%) (10)
4.地名标志(5%) (14)
5.数据库建设(18%) (17)
6.成果表(18%) (21)
7.检查验收(13%) (25)
8.普查档案(10%) (27)
1.组织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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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名调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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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名标准化(8%)
评价方式A(适用于包含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工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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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式B(适用于不含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工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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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名标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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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据库建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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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果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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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验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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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查档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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