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对外宣传审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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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部对外宣传审核管理制度
对外宣传是丽雅置地公司展示形象,扩大影响,弘扬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推进品牌建设的有效措施,是企业与社会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外宣传工作制度,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在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地宣传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成就、新成果的同时能更好的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述对外宣传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营销管理部采写和制作的向丽雅置地以外公开发布和扩散的有关公司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画册、网页、广告等。
(二)营销管理部联系或协助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社会团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公司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包括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
(三)营销管理部向社会各界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布或发送的有关公司情况和形象的汇报(总结)材料、工作简报、情况介绍、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二条对外宣传工作原则:
(一)对外宣传工作要围绕丽雅置地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积极信息为主导方针,弘扬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凡属于能够起到良好宣传作用的重大事件、科技成果、先进
事迹、优秀人物及各类活动、有关会议等的应及时宣传报道。
(二)对外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的纪律和要求,既要保证宣传报道的真实性,又要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不宜公开报道的不报道。
(三)对外宣传工作实施归口管理。丽雅置地组织的重大活动、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统一由营销管理部进行整体策划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确需工作需要接受采访或邀请新闻媒体的,须事先将打算采访的人物、内容、时间、方式等有关情况通报营销管理部,方可按规定进行。要无条件的、及时的为营销管理部提供基础材料,保证对外宣传的统一性。
(四)、原则上强调社会新闻媒体及记者的联系及接待由营销管理部统一负责,以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统筹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以丽雅置地公司或个人名义采写和制作的有关公司情况和形象的各类对外宣传品,必须按程序报相关公司分管外宣的领导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一)对外报送的公司简介、汇报材料和简报凡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必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需要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需由部门分管领导进行文字及保密审核,经分管宣传工作副经理审核同意后发布。
(三)凡涉及到经营数据、战略目标、核心技术以及公司董事
长工作等重大新闻和数据必须报送部门经理审核,保持对外统一的宣传口径。
(四)凡需要在行业(专业)媒体或网站(包括行业有可能转载的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需由营销管理部分管外宣副经理审核同意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条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外宣传工作,热情接待、积极配合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工作。
(一)专人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现新闻事件,收集新闻素材,建立反馈通道。工作中要做到及时、准确、敏锐,如果出现滞后、漏报等情况,相应环节自负责任。
(二)对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矛盾和各类负面作用的问题,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通报部门负责人,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邀请和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三)对于各级新闻媒体来公司进行的批评监督类采访,应及时向领导请示,主动配合向媒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五条凡是新闻媒体报道有关公司新闻的报纸、视频、录音等材料,要注意收集、登记、整理,并于存档。
第六条营销管理部经理对外宣传工作负总责,是对外宣传工作的首要负责人。分管外宣副经理为对外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对外宣传工作具体落实。
第七条奖励与处罚
(一)鼓励遵照本规定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
传工作,并对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有违反对外宣传工作规定的相关人员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按照公司相关保密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违反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制度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由部们和个人负责。对于有不良动机的媒体从业人员在未按要求办理采访手续和无公司人员陪同的情况进入公司生产现场,如有举报将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制度、规定如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规定由营销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