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业费、取暖费报销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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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物业费、供暖费报销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今年继续对职工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物业费、供暖费实行补贴。请各单位收到此文后,向职工全面传达《三公司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物业费、供暖费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填表申请报销,表格填写要真实,项目要把关盖章,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准备资料;以前报销过的职工,只需提供物业费和取暖费的发票即可,仍按照原标准报销(有职务、住房等情况变动者,请重新填写申请表以及相关证件)。

另,申请报销时间尽量在年底前完成,因工作繁忙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附件:1、《三公司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物业费、供暖费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2、职工自购房物业费、供暖费补贴申请表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物业取暖补贴通知

经理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印发

三公司职工自购房物业费、供暖费补贴申请表

三公司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物业费、供暖费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职工购房补贴申领办法(暂行)》之规定,为妥善解决我公司部分住房未达标职工自购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后物业费、供暖费的支付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放条件

在我公司(局)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夫妻双方均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者,可享受补贴:

1、在我公司未分配过住房,其配偶也未在其所在单位分配过住房,现已购买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并已入住的职工。

2、在我公司分配过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或已将原分配住房及配偶所分住房交还我局房管部门,现已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并已入住的职工。

第三条:发放标准

1、按照《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职工购房补贴申领办法(暂行)》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物业费、供暖费的面积标准如下:

正处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0平米;

副处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级工人技师:85平米;

正副科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师及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70平米;

科级以下及2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60平米。

2、夫妻双方均为我局职工,供暖费、物业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3、供暖费补贴以职工已购住房所居住小区的供热形式,按北京市现行规定标准发放。职工所购住房采取分户供暖形式的,可以比照我局建东苑住房供暖费标准执行。

4、职工在京外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按当地普通住房物业费、供暖费标准依照办法计算补贴费,冬季不供暖地区不发放供暖费补贴。

5、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现已自购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职工物业、供暖费的补贴方法为:

(1)物业补贴数额=(个人住房标准面积—原分配住房面积)×自购房物业标准;

(2)供暖补贴数额=(个人住房标准面积—原分配住房面积)×自购房供暖标准

6、我单位职工自购住房超过规定面积者,按局规定面积标准发放补贴物业、供暖费,不足规定面积者,按实际居住面积补贴。

7、夫妻双方均为同单位职工者,按享受规定面积较大的一方确定补贴标准。

8、夫妻双方一人为本单位职工且拥有房屋产权者,则按本单位所规定该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予以补贴。

第四条:发放办法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证明文件:(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入住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缴纳物业费、供暖费协议(原件、复印件);

(5)配偶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或未全额支付物业费、供暖费的证明。

2、公司房管部门应按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统一进行严格控制,在审核无误后统一发放。

3、公司将本年度享受此项补贴情况报局备案。

第五条:物业费发放限额标准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物业费按区域实行最高限额规定:

1、北京市三环以内物业费限定为2.5元/每方平米;

2、北京市三环以外物业费限定为2元/每平方米;

3、外省市限额1.5元/每平方米。

上述区域物业费没有达到限额的购房者,以物业协议书和实际交费发票为准。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未婚、离异、丧偶、配偶无工作等我单位职工可按规定第三条第七款享受物业费、供暖费补

贴。

1、年龄在30岁(不含30岁)以上,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未婚职工;

2、夫妻离异且具有房屋产权资格的职工;

3、丧偶或家属无工作且具有房屋产权资格的职工。

第七条:职工在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后,原租赁住房应积极交回所在单位再分配,局统一分配房屋按局规定执行,该职工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享受物业费和供暖费补贴。对出售转让原有住房者,单位仍按该职工在购房前享受的面积(即计算面积时包括原分配的住房部分)进行住房物业费和供暖费的补贴。

第八条:已享受我局福利分房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的物业费、供暖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九条:物业费、取暖费补贴发放由公司经理办统一审核,按年度进行审批,各项目按公司审批结果凭发票到本人所在单位财务报销。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者,要求其退回补贴并加倍罚款。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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