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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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一、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备案工作流程

1、项目业主单位提交试生产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2、环保所(环保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回执;

3、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书面退件处理,告知理由以及后续工作:(1)项目重大变更,须重新环评并审批后再提出备案;(2)对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的不予备案。

4、在项目试生产期间进行现场踏勘,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整改内容。

二、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延期备案工作流程

1、项目业主单位提交试延期生产备案表;

2、环保所(环保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回执;

3、对试生产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不予延期备案。

三、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1、项目基本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符合验收监测条件的,委托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取得验收监测报告(报告内容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后,一并提交其它验收所需的材料;

2、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材料审核,并对企业进行验收前现场踏勘,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组织现场验收核查;受理情况、验收意见公示在瑞安保护局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有异议的

须处理完毕),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发验收文件;

4、现场验收核查提出整改要求的,须整改完毕后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照片证实材料,并按程序核发验收文件;

5、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书面退件处理,告知理由以及后续工作:重新监测或者补充材料,直至达到验收要求后再提出申请;

6、不能通过现场验收核查的项目,出具不予验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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