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推荐“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10-15 09:49: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努力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各地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际,全国普法办决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通报表扬2011—2012年度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现将有关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扎实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通过推荐表扬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引导和推进各地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努力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推荐条件

(一)按照全国普法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普法办[2008]7号)要求,正式下发创建活动文件,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全国各地(市、州、盟,含副省级城市)、各县(市、区、旗)。

(二)符合《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见附件一)要求。

(三)2010年被评为“全国首批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县(市、区、旗)可继续参加此次推荐评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上述指导标准进行推荐。辖区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推荐:

1、领导班子或其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2、因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与宪法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造成恶劣影响。

3、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恶性事件;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

4

、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产生影响恶劣。

5、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6、有不适合推荐的其他情形。

三、推荐程序

推荐按照自愿申报、考核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等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条件的地(市、州、盟,含副省级城市)、县(市、区、旗),经同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申报。

(二)考核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对申报单位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分配名额向全国普法办提出推荐名单。在上报推荐名单前,要采取一定方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三)审核确定。全国普法办对各地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同时进行抽查考核,由全国普法办研究确定,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推荐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审批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推荐质量。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以推荐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各地在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过程中创造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创建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努力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认真填写审批表。要认真填写《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审批表》(附件三,审批表中创建工作情况控制在1500字以内),一式3份,于2012年11月底前报送全国普法办。

联系人及电话: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地方和基层指导处,

刘汉银 许海建 010-********,010—65153497(兼传真)。电子信箱:sfb3436@。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