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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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保护企业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管理层、中层领导和普通员工。

第三章主要内容1.黑名单的制定公司将严格规范黑名单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

一经制定,需上报公司领导审核并确认。

2.黑名单的内容黑名单应包括被限制的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原因、日期、执行部门等相关信息,并且需要及时更新。

3.黑名单的执行公司内部各部门负责执行相应的黑名单内容,并严格执行相关限制措施。

4.黑名单的解除若黑名单所限制的对象具备解除条件,公司领导可考虑解除相应限制并将解除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管理责任1.公司高层领导公司高层领导需对黑名单的制定、管理、执行及解除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制度的严格执行。

2.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需负责本部门黑名单的执行和管理,并确保员工执行相关限制措施。

3.普通员工普通员工需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黑名单所限制的内容,不得违规操作。

第五章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第六章其他规定1.黑名单的保存公司需建立健全黑名单的保存制度,保证相关资料的安全。

2.黑名单的保密公司各部门需对黑名单相关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确保不泄露相关内容。

3.黑名单的通告公司需适时向全体员工通报有关黑名单内容,并注明执行方式。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公告执行。

以上即为本公司的黑名单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和利益。

公司员工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黑名单是指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影响公司形象等原因,被公司列入禁止名单的员工。

第二章黑名单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可将其员工列入黑名单: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3. 伪造、篡改、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4. 恶意损害公司形象,造成公司信誉损失的;5. 擅自离职,给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6. 拒不执行公司安排的任务,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的;7.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黑名单的制定与执行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与执行。

第六条发现员工有列入黑名单的情形时,人力资源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结束后提交黑名单审议。

第七条黑名单审议由公司管理层组成,审议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黑名单的生效日期为审议结果公布之日起。

第九条黑名单的解除:1. 黑名单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解除黑名单;2. 黑名单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错误,或再次出现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维持或延长黑名单期限。

第四章黑名单的公示与记录第十条黑名单公布后,公司应在内部公示,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黑名单记录应保密,仅限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查阅。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医院黑名单制度

医院黑名单制度

医院黑名单制度医院黑名单制度是一种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的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打击医疗乱象。

该制度主要包括黑名单管理机制、信息公示机制和违规处理机制等内容。

一、黑名单管理机制1. 确定违规行为范围:制定明确的违规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

2. 信息采集和核实: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核实机制,通过患者投诉、监督举报、自查自纠等方式,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 违规行为评估和认定: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和认定,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客观。

4. 黑名单登记和公示:将被认定为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纳入黑名单,并在医疗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信息公示机制1. 公示内容:公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违规事项、处理结果等内容。

2. 公示期限:公示期限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处理结果的复杂程度确定,普通不少于30天。

3. 公示方式:除了在医疗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外,还可以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提高公示的覆盖率和影响力。

三、违规处理机制1. 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

2. 整改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3. 效果评估:对整改后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其违规行为得到有效纠正。

四、监督和维权机制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医疗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 举报渠道:建立畅通的患者举报渠道,鼓励患者及时举报医疗乱象和违规行为。

3. 维权机制:为受到医疗事故和违规行为伤害的患者提供维权服务,包括法律援助、调解、仲裁等。

医院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公示,可以提高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患信任关系的建立。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作单位的管理,规范合作行为,提高合作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认定第四条黑名单是指公司根据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信行为,将其列入名单进行公示和限制合作。

第五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2. 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多次催告仍未改正的;3. 恶意拖欠货款、服务费用,或恶意索赔的;4. 携带假冒伪劣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合作的;5. 涉及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6. 损害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7. 其他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和公司规定的。

第六条黑名单的设立程序:1. 相关部门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由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3. 将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第七条黑名单的管理:1. 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2. 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3. 黑名单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八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合作单位,暂停或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2.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3.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或任职;4.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2. 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2. 经核实,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3. 黑名单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4.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后,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移除黑名单。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2. 限制或者禁止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活动;3. 将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4.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责任追究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制造、运输、仓储等。

三、黑名单的设立与管理1. 黑名单设立(1)我司将设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2)黑名单的设立需经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2. 黑名单管理(1)黑名单管理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列入黑名单原因、管理期限等。

(3)黑名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2.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 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的。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解除条件1. 黑名单企业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的。

2. 黑名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3. 黑名单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

4. 黑名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

六、黑名单管理期限1.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2.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如黑名单企业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七、其他1. 本制度由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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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而被列入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

第二章黑名单列入标准第四条黑名单列入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2.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 贪污、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的;4.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的;5. 故意拖欠企业债务,造成企业损失的;6. 其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五条黑名单的制定、发布、变更和解禁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黑名单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企业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2. 综合管理部门对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调查;3. 审核通过后,报企业领导批准;4. 对批准列入黑名单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黑名单的解禁:1.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经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后,可予以解禁;2. 解禁后,企业应当重新评估其合作资格。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八条企业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故意隐瞒、谎报、伪造黑名单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企业领导对黑名单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员黑名单,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名单。

第三条人员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行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内容第五条人员黑名单管理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等;(二)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三)处罚措施: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四章黑名单认定与发布第六条人员黑名单认定程序:(一)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二)提出认定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意见;(三)审核批准:对列入黑名单的意见进行审核批准;(四)公布名单:将黑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人员黑名单发布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三年;(三)终身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终身。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八条人员黑名单退出条件:(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二)经过调查核实,确属误判或者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三)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第九条人员黑名单退出程序:(一)提出申请: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退出申请;(二)审核批准:认定机关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公布名单:批准退出的,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然而,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我国决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震慑效应,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社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4.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三、制度内容1. 黑名单定义: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是指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列入的黑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企业;(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用工、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等的企业;(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监管部门认定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3. 黑名单发布与公示:(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符合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企业可提出异议;(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黑名单。

4. 黑名单管理:(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2)黑名单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3)黑名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自动移除,但如发生新违法违规行为,可重新列入黑名单。

5. 联合惩戒措施:(1)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2)限制或禁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等;(3)限制或禁止办理相关证照;(4)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5)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列入禁止合作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1. 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商品、服务的供应商。

2. 分包商:承担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分包商。

3. 其他合作伙伴: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黑名单列入标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 违反公司合同约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3. 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产品或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 败坏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

5. 拖欠工程款、货款,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6.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七条黑名单列入:1.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存在违反本制度情形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3. 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黑名单解禁:1. 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解禁申请。

2. 公司相关部门对解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解禁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解除黑名单。

3. 解除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应继续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再次违反。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审核、解禁等工作。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

2. 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3. 追究其违约责任。

4. 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分包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分包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包单位的管理,规范分包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黑名单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黑名单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以下分包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的;4.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分包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5.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

第三章黑名单的认定与发布第五条黑名单的认定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3. 提出认定意见;4. 经本单位领导批准;5. 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黑名单发布方式如下:1. 在本单位内部公告栏、网站等渠道发布;2. 通过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渠道向社会公布;3. 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四章黑名单的管理第七条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分包单位不得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分包等活动。

第八条黑名单到期后,根据以下情况予以处理:1. 严重违法行为得到整改,且整改措施得到落实的,可申请移除黑名单;2. 严重违法行为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继续保留黑名单;3.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的,可申请移除黑名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分包单位被列入黑名单后,如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程序合法、处罚合理。

第二章黑名单范围第五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三)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决定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发布、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依据和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三)其他依法可以发布黑名单的渠道。

第十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三)有特殊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延长黑名单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失信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失信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维护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建立、管理、公布和惩戒等,均适用本制度。

三、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一)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依据:1.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 欺诈、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3. 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5. 其他应当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情形。

(二)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程序:1. 主管部门根据线索或者举报,对涉嫌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核实;2. 经调查核实,认定市场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向市场主体送达告知书;3. 市场主体对调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4. 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提出的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是否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依据;5. 失信人员黑名单由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四、失信人员黑名单的管理(一)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公布:1. 失信人员黑名单由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布;2. 公布内容包括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3. 失信人员黑名单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删除。

(二)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更新:1. 失信人员黑名单应当定期更新,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2. 更新内容包括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3. 更新后的失信人员黑名单应当及时公布。

五、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惩戒措施(一)对失信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1. 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或者经营活动;2. 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3. 限制或者禁止享受政府优惠政策;4. 限制或者禁止获得荣誉、奖励;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6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6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____区____镇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轻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____”(以下简称“黑____”)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____”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____相结合的方式____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____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____”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____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____”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是指国家机关对个人或单位实施的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特定领域和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加强对高风险个人和单位的监管。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原则,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减少管理风险。

第二章管理对象第六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自然人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犯罪行为;2、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生活或社会保险义务;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道德;4、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2、未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3、未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5、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九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信用记录、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营商环境等领域。

第十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根据具体管理对象的行为严重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事先告知、听证、申辩、复审、申诉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信息采集、核查、验证和监管制度,确保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项目、承包商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

三、黑名单管理对象1. 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2. 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3.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制度1. 信息采集(1)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企业或个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企业或个人,应及时上报。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有关企业或个人信息。

2. 事前告知(1)安全监管部门在确定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 审定备案(1)安全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

(2)安全监管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信息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 信息公布(1)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媒体等途径对外公布黑名单信息。

(2)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5. 信息删除(1)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黑名单届满前一个月,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组织检查。

(2)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3)经审核,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

五、责任与处罚1.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瞒事故、阻挠调查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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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门镇政府文件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并集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推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吕发…2010‟2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危化、民爆物品、建筑、机械、建材、工商贸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安委办负责全镇“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管理工作,镇安监站负责全市本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并执行黑名单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原则。

“黑名单”期限为半年,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第五条有下列不良记录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无实效的;
(四)谎报、瞒报事故的,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八)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条实行黑名单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由安监站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由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镇安监站讨论审定后上报镇安委办。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分别在《吕梁日报》、“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站”和电视台、公众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
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记录的,由市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列入县(市、区)“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县(市、区)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
的不良记录的,由县市区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县(市、区)安委办,由县(市、区)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第七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每个月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列入县(市、区)“黑名单”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每个月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分别由市、县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对拒不整改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先进企业”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四)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延长一年重点监管时间。

第八条安监部门应当正确履行职权,对安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应列入而未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以及应当在规定期限解除而未解除黑名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孟门镇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2、孟门镇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上报表
3、孟门镇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核销表
主题词:安全生产制度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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