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精编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倡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树立安全生产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导致严重事故、损害他人利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倡导诚实守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环境。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的主管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在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前,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第七条黑名单对列入者的影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核准、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黑名单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黑名单的评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评定原则:
(一)重大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签订相关安全生产承诺后,严重违反承诺内容的;
(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的;
(五)恶意逃避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采取敷衍、漠视、拖延等行为的。
第十条黑名单的评定程序:
(一)监管部门按照评定原则,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定;
(二)确认黑名单名单后,向列入者发出通知,并附上评定的原因和依据;
(三)列入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
1.黑名单建立
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
•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
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
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
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
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2. 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
故的;
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 擅自改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导致事故发生的;
5. 虚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7.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作出的整改指令的;
8.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
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取证,对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正式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3. 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和事故发生情况,可适
当延长或缩短。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
1.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禁止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2.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相关产品和服务将受到市场准入限制;
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公司道路运输依法守信,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道路运输、消防等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防止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
2、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进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列入公司不予聘用名单。
3、加强自律和社会监督,将诚信建设纳入考核,制定自
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在公司内组织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诚信表现好的给予褒奖,对违规失信的驾驶员进行通报批评。鼓励和动员公司员工和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和失信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举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符合《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科室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安。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是一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我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其中包括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指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多次发生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恶劣情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通报和限制,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这种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和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依法制定与落实。这个制度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而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制定过程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多方参与与监督。这个制度的建立需要多个部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参与和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同时,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通过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为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性提供支持。
三、信息公开与追溯。这个制度建立了一个信息记录和通报的机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通过公开的方式,加大了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的曝光度,提高了社会对其的关注程度,从而形成了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促使相关单位或个人改正错误、重视安全。
四、多层次与多措施。这个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措施的综合惩戒机制。根据违法违规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限制。这包括经济处罚、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市场限制等措施,既要严惩大案要案,也要对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
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
标题:构建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助力社会安全发展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企业、个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和人身安全伤害。为了遏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蔓延,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并提出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相关范文,以期助力社会安全发展。
正文:
一、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行各业的发展也加快了步伐。然而,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企业、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人身安全伤害。一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此,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对违法和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曝光,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制度构建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诚信评价制度,提高企业和个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二是建立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对违法和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和曝光。
1. 诚信评价制度
诚信评价制度是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基础。通过建立一套全面的安全生产诚信评价体系,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
产行为进行评价和排名。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的合规性、安全培训和教育的情况等。评价结果将以评分的形式公开,并根据评分结果进行分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别。
2.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是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法和失信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并公开曝光。对于企业,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对于个人,可以采取罚款、停工停薪、限制从业等措施。同时,对于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
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
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
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
5. 不良行为的期限;
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
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
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
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进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紧要的话题。然而,尽管安全生产已经变得越来越紧要,我们依旧无法阻拦
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防止这些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需实行一
些严格的措施,在这个黑名单制度就是其中一个举措之一、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一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行为的严格惩罚措施。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将违规行为
者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加公共招标、竞标、投标和信用评价的活动,从而达到惩罚违规行为者,提示其他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意识
到安全生产的紧要性,提高掌控安全风险的本领。
建立这个黑名单制度不仅能够严格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企
业安全生产,而且还能管束从业者、引导从业者树立诚信意识。
首先,这个制度能够严格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实施这个
制度之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然后,这个制度将会严格执行,适时
跟踪处理全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这个制度能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通过严格订立和执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可以削减各
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生产经济的连续性和健康进展,维护社会
稳定与民生安定。
最后,这个制度还能管束从业者、引导从业者树立诚信意识。
在使用黑名单进行管束和惩罚的同时,依据该条例对企业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人或企业予以表扬和嘉奖,以此推动从业者对安全生
产的重视老到公司,让其他的从业者也能够树立诚信意识。
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黑名单制度的订立和执行不仅需要政府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模本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8号)等有关规定,××年7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状况之-•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觉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峻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存在其他严峻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
大执法检査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査.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觉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惩罚。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彫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拒绝”'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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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1.目的
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3.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
(1)黑名单的建立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纳入黑名单库。
(2)黑名单的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库进行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4.黑名单的内容
(1)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违规行为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风险。
(3)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相关信息:如参与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情况等。
5.黑名单的效力
(1)对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对其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特别关注和强化检查。
(2)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不能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竞赛、评奖等。
(3)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会议和合作活动。
6.申诉和复核
(1)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权对认定结果提出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
(2)申诉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7.违约责任
任何企业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裁。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许多企业开始采取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或事故责任认定的员工进行记录和处理。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对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些关键环节:首先,企业要明确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其次,对施行管理的责任人要有明确的监督机制,确保对违规人员的管理合法、公正、严谨。最后,要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从领导到员工都应该重视安全生产,形成全员安全意识。
然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对于员工而言,可能会有一些担忧或不满,如果没有完善的规则和程序,可能会导致员工抵触情绪或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花费额外的人力物力来管理这一制度,如果管理不善,反而可能加重企业负担。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措施,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和合理性。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6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____区____镇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轻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____”(以下简称“黑____”)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____”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____相结合的方式____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____”: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____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版
一、背景和目的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诚信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板》,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评价与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处置和惩戒,形成安全生产诚信社会氛围。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承揽工程及设备供应商等。
三、诚信评价标准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保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等。
2. 安全生产行为记录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3. 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包括是否参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及等级等。
四、黑名单的形成和公布
1. 形成
(1)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主体的诚信评价结果,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
(2)形成黑名单的具体程序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听取安全生产主体的说明和申辩意见,并进行相关证据的查明。经层层审批,确认违法违规事实后,将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
2. 公布
(1)安全生产黑名单将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公布内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及惩戒措施等。
(2)公布期限为一年,经公布期满后,如相关主体在一年内无新的失信行为,将自动从黑名单中剔除。
五、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1. 限制参与工程竞争性谈判和招投标活动。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3.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
1.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2.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3)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评优评先活动;
(4)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
(5)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后,可向监管执法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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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
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黑名单”结果运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
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