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精编版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然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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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一)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
(三)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的。
(五)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认为有必要进行纳入“黑名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通报。
(二)终止安全生产方面的所有行政优惠政策。
(三)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关闭的,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五)有关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督查。
(六)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其他有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五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政府安委会向发改、财政、税务、国土、卫生、环保、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挂钩;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1.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3.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1)黑名单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纳入黑名单库。
(2)黑名单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库进行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4.黑名单的内容(1)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2)违规行为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风险。
(3)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相关信息:如参与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情况等。
5.黑名单的效力(1)对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对其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特别关注和强化检查。
(2)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不能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竞赛、评奖等。
(3)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会议和合作活动。
6.申诉和复核(1)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权对认定结果提出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
(2)申诉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7.违约责任任何企业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备注:以上制度仅为一种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五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长江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长江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下同)实行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是长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____”,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长江市道路运输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____”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五)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六)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安全执法的;(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____”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因超速、疲劳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危险品运输事故造成重____影响的;(四)一年内累计____次以上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记录的。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许多企业开始采取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或事故责任认定的员工进行记录和处理。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对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些关键环节:首先,企业要明确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其次,对施行管理的责任人要有明确的监督机制,确保对违规人员的管理合法、公正、严谨。
最后,要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从领导到员工都应该重视安全生产,形成全员安全意识。
然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对于员工而言,可能会有一些担忧或不满,如果没有完善的规则和程序,可能会导致员工抵触情绪或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花费额外的人力物力来管理这一制度,如果管理不善,反而可能加重企业负担。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措施,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和合理性。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进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紧要举措。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努力探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了一些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必要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理解为一项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监管机制。
对于存在重点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安全标准等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之中,并受到一系列严格惩罚。
实在来说,订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应遵从以下原则:一、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进行全程监管,包括建设、维护和使用全过程的监控、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和精准,让“黑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和有效。
二、实行公开透亮制度。
公开透亮可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同时也可以加添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
订立规定,将“黑名单”公示于企业官方网站、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多个渠道。
三、严格惩戒措施。
对于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应受到以下一系列的惩罚措施:1、限制信用;2、禁止参加招投标;3、通报批判等。
同时,还应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监管力度。
四、建立“红名单”制度。
通过建立优秀企业安全生产“红名单”制度,既可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良好表现的企业进行表彰,也可以起到激励诚信企业的作用。
五、加强培训和宣扬。
通过各种培训和宣扬手段,让企业了解这一制度,并且知道本身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培训和宣扬应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以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六、形成联合惩治机制。
通过企业联合惩治,将违法违规企业置于“黑名单”名单之中。
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进行安全生产阅历交流和合作,相互促进安全生产的不断提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起到正确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削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等多个方面的作用。
因此,必需引起政府和各行业的高度重视,切实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相关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纳入黑名单的条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的;(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违法行为的;(三)对拟纳入黑名单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督查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的。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实施与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二)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制作《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实、依据和纳入黑名单的后果;(三)生产经营单位收到《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6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____区____镇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轻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____”(以下简称“黑____”)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____”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____相结合的方式____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____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____”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____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____”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为了有效惩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2015年7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的,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黑名单”:(1) 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督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査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査.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彫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所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限制或禁止批准其新项目、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黑名单”,实施惩戒、通报、曝光等管理活动。
二、列入条件和程序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黑名单”:(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的;(3)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安全生产标杆企业等级的;(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5)被行政拘留的;(6)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下列情形可以列入“黑名单”:(1)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安全生产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行为。
三、惩戒和修复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材料。
2.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法定公示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移出条件和程序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出“黑名单”:(1)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2)作出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3)依法破产、关闭注销的;(4)其他依法应当移出的情形。
2. 符合移出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的认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1.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3.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1.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2.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3)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评优评先活动;(4)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5)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后,可向监管执法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
五、监督检查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附则1.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倡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树立安全生产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导致严重事故、损害他人利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倡导诚实守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环境。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的主管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在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前,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第七条黑名单对列入者的影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核准、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黑名单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黑名单的评定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评定原则:(一)重大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二)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签订相关安全生产承诺后,严重违反承诺内容的;(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五)恶意逃避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采取敷衍、漠视、拖延等行为的。
第十条黑名单的评定程序:(一)监管部门按照评定原则,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定;(二)确认黑名单名单后,向列入者发出通知,并附上评定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四)监管部门对申辩材料进行审理,择机作出是否撤销、保留或修改的决定。
第三章黑名单的公示第十一条黑名单的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二)大众传媒;(三)向社会公众通报。
第十二条黑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列入者的企业或个人名称;(二)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四)列入黑名单后可能受到的影响。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获取准确信息)如下:
一、总则
1.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职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二、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1. 列入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
要求,应当列入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3)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涉嫌犯罪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4)其他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2. 管理措施: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
大信息保护力度。
(2)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请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为准。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化工、建筑、消防、交通运输、电力等行业。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公示,限制其参与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形成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黑名单的建立与公布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隐瞒、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确定企业列入黑名单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第六条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黑名单企业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黑名单。
第八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二)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评选;(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四)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承担以下惩戒措施:(一)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进行安全生产整改;(二)公开向社会承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三)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宣贯与培训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宣贯,提高企业对黑名单制度的认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准点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3、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当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照照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照照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8、未按照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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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
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
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
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黑名单”结果运用。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
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