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物权名词解释
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
一般而言,民法意义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性:1.物质存在性2.非人体性3.可支配性4.有用性5.特定性6.独立性7.单一性物权: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并存的法律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指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权利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预防请求权: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的请求权。
物权法上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添附:是指相互紧密联结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
时效取得,即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的簿册或文书之上的活动。
初始登记:也称总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在初始登记做成之后,当不动产物权因一定原因发生变动时,登记机关对此变动予以记载,称为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_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确认的所 有权转移时间有三种:
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在通常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以交付为准,何时交付,何时所有权即为 转移。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的,所有权依 法自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转移。当事人对 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附有条件的,则必须等 到条件成就时才能转移。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
(二)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三) 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四) 所有权的整体性
(五)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六)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七)所有权的观念性
三、所有权的权能(内容)
(一) 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实际 掌握、控制的权能。行使占有权能并非行 使所有权的目的,而往往是行使使用、收 益及处分权能的前提。
4、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 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是埋藏物。放置于隐蔽场所,不易被发现 的物是隐藏物。它们不属于具有历史、艺 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适用遗失物的规定。第114条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发现人取 得原则,但若埋藏于他人动产、不动 产之中,该动产、不动产所有人有权 分得一半。我国基本是归国家所有。
案例:赵某诉丁某侵占其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1989年,赵某与其妻迁往外地居住,遂将自己的三间正 房及院落全部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并约定直到赵 某返回后再让其迁出。在此期间,丁某精心照管赵某的 房屋,随时修缮。1992年,丁某顿生在该院南端的空地 再盖两间偏房的念头,自认为居住赵某的房子不论多久, 也不能成为自家的。于是,花了将近3000元,就在赵某 的院子里盖起了两间偏房。1992年底,赵某与其妻一同 返回,要求丁某搬走。但是,丁某住在自己盖的偏房内 不肯离去,理由是此房为自己所盖并拥有所有权。于是 赵某就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某搬出。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上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前者源于十二铜表法,后者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法。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将其混于一个统一的制度,法、奥、日等国民法追随其体制。
后来德国民法典采用罗马法体制,即将消灭时效规定与总则编,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
根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
所谓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所谓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1]我国《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却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针对债权而设立。
伴随着《民法通则》1986年颁行至今,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采取了“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法体例,因此,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若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那么当权利人起诉时,债务人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原来的法定债权变成了自然债权,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而不以不当得利看待。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最长时效,即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最长经过20年的期限,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时效制度,他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其一,二者的期间届满都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期间的经过是不受当事人意志作用的自然过程,因而时效属于事件法律事实”[4]其二,二者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状态为前提;诉讼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前提。
两者所要求的具体事实状态虽有不同,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状态则无二致。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n 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o 法律上的处分: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 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n 如转让、租借等
o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 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财产所有权客体----物或财产
o 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物或财产须具备以下 条件: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o 案发后,王某被判刑11年。某包装进出口公司申 请追缴赃款。由于王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对 于能否向购买者李某追赃,产生了分歧:
o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向李某追赃,因为没有证据能够 证明李某是恶意取得;
o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购买该幢别墅时已经支付的 价款依法不能追缴,但是该幢别墅实际的价值与李 某所支付的价款之间的差价应该是可以追缴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支配 权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1.6.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o 主体
n 财产所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以外一切不特定的人
o 内容
n 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以及非财产所有人承担的 不妨害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
o 客体
n 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财产所有人所 有的物或财产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o 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 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它住 房。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 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o 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 该让处于弱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
经济法财产所有权(1)
1.6 财产所有权
o 几年后,老张去世,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藏书留 给姐姐,闻讯而来的儿子当即决定,按当地习惯, 所有遗产都由儿子继承,老张的女儿据理力争,但 不能改变决定,无奈,老张的女儿只好诉诸法律。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39讲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所有权类型、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共有
第二节所有权制度【考点1】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熟悉)(P188)一、所有权的特征(2020年调整)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所有权是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类型。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所有人具备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
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于一身。
但又不是这四项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了所有人自由支配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权利的概括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者永久性。
即法律并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民事主体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为其设定存续期限。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权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又是暂时和有条件的,所有权之上的限制或者负担一旦消除,分离出去的权能即回复原位,所有权即可回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这种弹力性,有利于财产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以实现物尽其用。
二、所有权的权能(2020年调整)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对所有权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或者被概括性地描述为“随意处分”,或者被明确划分为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考点2】所有权类型(熟悉)(P189)1.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2020年新增)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④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济法》第四、五章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0-8 经济法讲义 18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 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经济法讲义 46
2010-8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
土地相邻关系:地界、通行、环保、防险 不动产相邻关系
水流相邻关系:用水、排水 建筑物相邻关系:通风、采光、环保
2010-8
经济法讲义
47
案例分析
张三新购位于某小区公寓楼的二楼新房为 家,其楼下是李四家的住房。后来,李四 夫妻下岗,为了维持生计,李四就将自己 家的山墙打掉开设一家小饭馆。每天饭馆 炒菜时,油烟就渗入楼上的张三家,张三 无奈只得紧闭门窗,此外,由于营业时间 较晚,一般直到午夜时分张三才能得以安 心睡觉。张三不胜其扰,屡次找李四交涉 无果。张三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8 经济法讲义 11
2.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 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2010-8
经济法讲义
12
(1) 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 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010-8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
资料卡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 占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 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 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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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所有权人丧失 其所有权,即所有权的终止。所有权的消灭原因,既可以是法律 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所有权的消灭的 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转让所有权。如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转让所有 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新的所有人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 权。 2.抛弃所有权。所有人抛弃其财产的,即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 有权。但所有人抛弃所有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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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经济法基础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即所有权内容,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我国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所有 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在事实上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一 般情况下,占有权属于所有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占有权能 也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由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即非所有人占 有。非所有人占有根据占有的根据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占有 和非法占有。其中,非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又可分 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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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一个单位或个人,也 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同一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的个数不同,可以将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和共 有两种形式。其中,共有又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 型。
经济法第三章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 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1)主体是共有人——与公有不同 (2)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3)产生根据广泛——可以是共同行为或身 份。 (4)不构成新的所有权类型 (5)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
2.共有的分类1
(1)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为人所能支配或控制 (3)须能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经济价值) (4)须是有形财产
2. 分类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动产与不动产
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人承担的义务。 (一)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独立性 (2)绝对性 (3)排他性 (4)充分性 (5)所有权客体是物
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人承担的义务。
1. 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实际控制或管领。 (1)所有权人占有。 (2)非所有权人占有——占有财产的人不是所有权人: ①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
——恶意,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
2. 使用
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 或满足生活上某种需要。
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上的权利,其存在以占有财产为前提。
3. 收益 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 处分 处分,是指主体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
1. 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实际控制或管领。 (1)所有权人占有。 (2)非所有权人占有——占有财产的人不是所有权人: ①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
财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物的原所有人丧失去对该物的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财产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4)受让的财产已交付或依法办理了登记
财产所有权
这连衣裙该归认谁所有?
财产所有权
7.李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 认为是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友刘 某见后非常喜欢,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后张 某向李某索要该石时,李某方知该石系其父借 来观赏的,该石当时值8000元。双方就该石发 生纠纷。石雕的所有权应归( ) A.张某 B.李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财产所有权
二.案例分析 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 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 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 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 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王某,自己仍住在三 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 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 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 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问;法院是否应 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财产所有权
2.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 卖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头骆驼是赃物,又以 6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 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 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 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 问题: 1)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为什么? 2)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 所有权?
经济法律基础资料-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2.法的结构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法的基本单位。
包括假定(即一定的事实与行为)、处理(即要求人们应该、可以作什么、不应该、不可以作什么,是核心部分)、制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力的体现)。
法律部门:采用同一方法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法律体系: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所有法律部门形成一国法律有机的统一体,其反映的是一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联系与协调。
3.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来,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以职权对进入市场关系的各个主体、行为和客体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秩序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第一,对市场主体的管理。
企业法人是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
对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使企业有其健全的组织和制度,成为一个合格的法人实体,以适应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需要。
第二,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
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是为了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破坏性垄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保证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对市场客体的管理。
对市场关系的客体—商品、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协调管理关系。
这里所说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利用计划指导、货币、价格、税收、外汇等各种经济杠杆的调节活动。
政府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活动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投资、扶助补贴和社会保险,以及组织协调、提供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
婚姻关系自行消灭 遗产开始继承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公民生还,应当返还被继承的财 产或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 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 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推定公民死 亡,因而结束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1.概念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2.特征 (2)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
(3)合法行为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明 (1)书
示
形
面 式
文书、证书、合 同书、证明、信 件、电报、电传
一般 公证
形 (2)口 头 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
( 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
二 )
国家 (特定情况下)。
构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成
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 有一国国籍的人 。
农村承包 经营户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担无限 清偿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
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共 有的全部财产承担。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七)个人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继承从 原所有权人那里承继取得物的所有权。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以原所 有权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为前提(继承除外)。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买卖。一方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对方交付标的物而使买方取得标的 物的所有权。
2.互易。即交换,以物易物。 3.赠与。一方无偿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对方。 4.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所有权的取得
练习: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 A继承,继受取得;B孳息、C生产、D先占均为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练习: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哪些?( ) A、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 国家所有 B、房东收取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 C、伍某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房屋 D、张某收集自己饲养的母鸡下的蛋
所有权的取得
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 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如果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 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 产的制度。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 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 物上的附合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 如砖瓦、木板 附合于房屋之中,石灰粉刷到房屋墙壁上 2.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将油漆粉刷到桌子上、将钻石 嵌入白金指环中。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方式,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二、所有权的特点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财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都是什么
财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都是什么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厦门最好的财产律师表示,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所用的四种权能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这些权能的基础上,需要怎样应用的呢?结合了相应的一些规定,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直通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对物的控制也称为对物的管领,它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的接触。
但是,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
占有尽管是主体对物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但并非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相反,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此种对物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本权。
本权主要包括依合同取得的合同债权(如因保管、租赁合同等而取得对物的占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占有背后通常有本权。
占有和本权的关系表现为当本权受到侵害时,保护占有则具有保护本权的作用。
另一方面,本权可以强化占有,保护本权当然可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合法占有。
总之,在有本权的情况下的占有,称为有权占有,亦称正权原占有。
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
第三十三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考点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考点二:“经济法”VS“调整经济的法”考点三: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考点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考点二: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考点三:物权的种类考点四: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考点五: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主要有:(二)所有权的消灭考点六: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共有(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3.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考点七:用益物权的内容和法律特征考点八: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从不代价法考点九: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抵押权(不转移占有)1.禁止抵押的财产:2.抵押登记(二)质权(三)留置权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类(一)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平等、自愿、双方或多方、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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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生产、 没收、收益、添附)
(2)继受取得(买卖、 受赠、继承)
(1)转让; (2)抛弃; (3)所有权客体消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4)被司法机关依法强制
拍卖或拆除。
重要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动产(一般动 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包括特殊动产)从登记时 起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