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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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农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 培养并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是改善农村法律环境、推进林权改革、保护林农合法权益、发展林业经济的重要保障, 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林权改革不断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 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是发展林业经济,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的需要。提高林农的法律素质, 不仅包括法律知识的学习, 更重要的是领悟法律精神,培养法律意识。由于农村的贫困落后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使一部分林农在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时,出现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不良行为。而林农的法律知识缺失, 使他们在经济交往中也经常受到侵害, 并难以寻求法律救助。只有增强林农的法律意识, 林农才能更好地从事林业守法生产和经营, 并在经济交往中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 实现林业大发展, 需要提高林农的法律素质, 特别是要培养林农的法律意识, 使他们依法行事, 和谐相处, 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在不断推进、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林农懂得相关制度政策与法律, 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或方式,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与制度, 不断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使他们在认知、观念和理论等方面得到提高, 培养其主体意识,能够主动从法律视角看待与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林业产权问题, 能够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相关利益纠纷, 真正切实地实现林农权益的自我维护。

其次, 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是改善农村法律环境, 提高林农的法律素质, 实现农村和谐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 农村法制环境和法制教育不健全, 导致农村人口中存在法律知识欠缺, 林农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在林业生产和经营中经常会有意或无意地违反法律, 比如乱采滥伐造成生态欠账, 破坏生态平衡, 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经济活动扩张中违背自然规律, 打破自然秩序, 使赖以生存的林业资源遭到毁坏。同时, 农村的社会关系并未完全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还在受着农村习俗的制约, 而农村习俗已落后于时代的步伐, 无力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林农出现矛盾、纠纷时, 往往诉诸私力救济或行政救济,而不是请求司法救济, 结果是林农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维护。可以说, 忽视林农的法律意识培养, 就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只有增强林农的法律意识、依法解决林业生产中的法律问题, 才能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中获得和谐, 进而实现整个和谐社会的建立。

第三, 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是实现林农法律素质现代化的需要。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 我国农村地区法制观念相对落后, 法制环境相对薄弱, 法制教育相对较少, 导致农村人口中法律素质偏低, 法律情感偏弱,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农村的法律资源缺乏, 林农的法律素质低, 需要对林农开展广泛的法律教育。通过一系列有效的途

径和方式, 开展相关教育和法制实践活动, 对于提高林农的法制素质, 培养林农的法律情感, 使其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对法律的信与不信、服与不服, 首先在于对法律的情感”。

董杰, 魏纪林. 论法律情感的培植[ J ] . 理论导刊, 2009( 8) : 83.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意义

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对社会成员及自己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看法,以及法律需求等。(1)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70%,农民无疑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然而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对农民自身素质特别是他们法律意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视角上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对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可以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确保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成功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然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所产生的贫富差距现象呈扩大化趋势,以致造成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诸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及抢劫盗窃等现象与日俱增,总体上讲农村社会还不稳定。不过这些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因此,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村违法犯罪现象,从而保障农村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可以为新农村建设培育更多新型的农民主体。在新的时代形势下,只有新型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这里“新型”的要求之一是农民具有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然而,受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农民参政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他们当中大多数没有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参政议政的神圣权利和职责。只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农民才会明白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会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享有民主,做到管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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