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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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安〔2010〕287号
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
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三)建设单位监督与施工单位监督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含安全副总监,下同),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检查、指导、考核企业安全监督工作;
(三)协调解决安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安全监督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安全监督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工作。
集团公司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炼化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所属企业下属主要生产单位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正职、安全总监负责,接受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安全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并执行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二)指派或者聘用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
(四)定期向本单位安全总监报告监督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作业场所分布、风险程度等实际,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列入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二)接受过安全监督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取得安全监督资格证书;
(三)热爱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和考核制度。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查和申报,经集团公司组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监督资格证书,取得上岗资格。
安全监督资格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按照安全监督机构的指令,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二)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三)及时将现场检查情况通知被监督单位,并向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安全监督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的具体权限:
(一)在监督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提出处罚建议;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在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
(四)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
(五)对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的考评有建议权。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义务:(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遵守本单位及被监督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限;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动参与应急抢险和现场救援。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
算,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一)聘用安全监督人员;
(二)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办公、通讯;
(三)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四)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工作补助;
(五)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章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重点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施工现场和生产经营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编制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经本企业安全总监批准后执行。
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或者需求,委派监督人员执行监督任务,并对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与被监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