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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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文字号】中油计字[2003]346号【印发日期】2003年7月15日【标题】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修订《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包括配套的辅助附属工程,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是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包括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所属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第四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成工程质量监督协调组,负责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受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总站负责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委托部门负责。

监督站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依法对石油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总站的垂直领导和管理,对总站负责。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二)负责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三)指导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总站的业务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715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7153)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 2013 〕483 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2013 年11月25日(此件内部公开发布)— 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

第四条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部监督、专业分公司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体制。

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者甲方,是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 HSE 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

— 4 —第五条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检查、指导、考核建设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以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来源于网络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况;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来源于网络第十四条安全环保职责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充分考虑岗位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结合业务工作全过程中的具体任务,明确应承担的责任,至少应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上级管理要求;服从管理;(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环保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来源于网络(四)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当做到上下配套、层层分解、逐级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每年应对岗位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进行评价;对于不胜任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应当带头履行其岗位安全环保职责,认真编制并严格落实个人安全行动计划。

来源于网络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应当通过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开展安全环保述职、HSE管理体系审核和安全环保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环保责任制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领导应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资源,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 展。
监督考核
领导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监督 和考核,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
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安全生来自计划和方案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 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方案。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 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 急处置能力。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有。
解释方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权对规定中的条款进行解释,并对相关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解释效力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与规定本身具有同等 的约束力。
生效日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28
目录
• 总则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管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 安全生产奖惩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意义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 事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检查
01
02
03
定期检查
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 检查,包括设备设施、作 业场所、员工劳动防护用 品等方面的检查。
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抽查 ,重点检查易发生事故的 环节和部位,确保安全生 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0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和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七)依据消防法建立与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最新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最新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7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目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中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

目的是提示危险和方便现场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脚手架、压缩气瓶、移动式发电机、电焊机、检测仪器、电动工具、手动起重工具、气动(液压)工具、便携式梯子。

第五条各企业应统一安全目视化管理标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种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考虑夜间环境,以满足需要。

第八条用于喷涂、粘贴于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色、标签、标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蚀性物质。

第九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等应定期检查,以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变色、褪色、脱落、残缺等情况时,须及时重涂或更换。

第十条企业内部员工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

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0〕287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三)建设单位监督与施工单位监督相结合;(四)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含安全副总监,下同),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二)检查、指导、考核企业安全监督工作;(三)协调解决安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安全监督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定(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定(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 (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 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 以人为本” 的思想、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基本方针和贯彻“ 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 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 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 HSE 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 两书一表” ,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质字[2000]第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工作三部分。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专业公司、地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安全(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专业公司及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应由公司行政正职领导或其授权副职领导主管,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及其以下安全部门应由行政正职领导主管。

第七条各级安全部门安全专职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第八条有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基层单位(车间、大队)应配备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专职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安全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及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主任应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安委会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定期(公司级单位每半年一次,厂级单位每季度一次)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决议、指示和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推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3〕483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2013年11月25日(此件内部公开发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

第四条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部监督、专业分公司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体制。

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者甲方,是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4(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检查、指导、考核建设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天然气有限公司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天然气有限公司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现场过程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场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并参加公司级安全检查工作。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公司级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监督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经理负责组织并参加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工程管理部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跟踪整改工作。

第五条各场站班长负责组织并参加本场站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跟踪整改工作。

第三章检查要求第六条定期安全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一)公司级每月一次;(二)班组每周一次;(三)当发生重大事故、上级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进行检查。

第七条经常性安全检查(一)班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二)各级安全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三)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第八条专业安全检查(一)脚手架等的搭设与使用的安全检查;(二)施工用电及电动机械设备的检查;(三)压力容器检查;(四)防尘、防毒、防火检查;(五)施工及生产环境检查;第九条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一)冬、雨季施工安全检查;(二)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第十条自检、交接检查脚手架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等需经现场人员自检,施工项目现场相关负责人专业验收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填写“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或“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发送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单位按“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或“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安全保证措施,并制订整改计划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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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0〕287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三)建设单位监督与施工单位监督相结合;(四)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含安全副总监,下同),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二)检查、指导、考核企业安全监督工作;(三)协调解决安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安全监督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安全监督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工作。

集团公司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炼化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所属企业下属主要生产单位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正职、安全总监负责,接受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安全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订并执行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二)指派或者聘用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三)负责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四)定期向本单位安全总监报告监督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作业场所分布、风险程度等实际,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列入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二)接受过安全监督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取得安全监督资格证书;(三)热爱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和考核制度。

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查和申报,经集团公司组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监督资格证书,取得上岗资格。

安全监督资格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按照安全监督机构的指令,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二)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及时将现场检查情况通知被监督单位,并向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四)安全监督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的具体权限:(一)在监督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提出处罚建议;(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在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四)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五)对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的考评有建议权。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义务:(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二)遵守本单位及被监督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限;(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动参与应急抢险和现场救援。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安全监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一)聘用安全监督人员;(二)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办公、通讯;(三)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四)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工作补助;(五)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章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重点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施工现场和生产经营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编制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经本企业安全总监批准后执行。

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或者需求,委派监督人员执行监督任务,并对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查出的违章行为,应当采取纠正、批评教育、通报等形式进行处理,或者建议给予责任人以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工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监督人员在下达停工指令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被监督单位或者人员对安全监督结果产生异议的,可以向安全监督人员所在监督机构提出复议。

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向监督机构所在单位的安全总监申请裁决。

第二节建设(工程)项目派驻监督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等施工现场,采取派驻监督方式实施安全监督。

前款所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高危作业、关键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派驻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实行备案制度。

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一)国家及集团公司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重点勘探开发项目;(三)风险探井、深井及超深复杂井施工项目;(四)特殊的、复杂的工艺井和高压、高产、高含硫井施工项目;(五)海上石油建设(工程)项目;(六)炼化装置大检修项目。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

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派驻。

派驻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由安全监督机构委派或者从第三方聘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派驻安全监督人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属于同一所属企业的,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属于不同所属企业的,应当分别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施工单位不属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推荐或者确定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和建设(工程)项目对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及时选派安全监督人员,并书面通知被监督单位。

安全监督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监督机构应当组建安全监督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二)签订安全监督合同。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监督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限。

(三)落实工作条件。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派出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前培训,落实派驻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交流与沟通信息。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被监督单位进行定期沟通,及时掌握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情况。

(五)开展合规性评价。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评审安全监督人员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接受派驻监督任务后,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监督:(一)收集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被监督项目所在地气候、环境、人文、地理条件和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项目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和HSE“两书一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作业票证管理;安全设备设施、检测仪器配备、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

(二)编制监督方案。

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监督方案,经安全监督机构审批后执行。

安全监督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依据和记录等。

(三)开展现场监督。

开工前,对项目开工验收进行监督;开工后,按审批的安全监督方案开展监督。

(四)提交监督资料。

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和完成后,向被监督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监督资料,主要包括安全监督方案、监督检查表、监督指令和监督工作报告等。

项目完成后提交监督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工作概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评价、改进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相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相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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