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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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粮食科技与经济|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652022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 一般原则2.1 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 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

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2.4 粮油安全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2.5 国家对粮油收购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 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专用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国好粮油标准

中国好粮油标准

中国好粮油标准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粮食油脂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食品。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不择手段地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害物质,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粮油标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安全、健康的粮油产品。

首先,中国好粮油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必须选用优质的原料。

粮食油脂是由农作物加工而成,原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品质。

因此,中国的粮油标准规定,生产企业必须选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料,严禁使用变质、霉变或含有有害物质的原料进行加工生产。

其次,中国好粮油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生产过程。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标准,保证生产车间、设备、人员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另外,中国好粮油标准还规定了产品的包装和标识要求。

粮食油脂是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的食品,因此包装的质量和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中国的粮油标准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产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同时,产品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让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最后,中国好粮油标准还对产品的质量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产品的色泽、气味、口感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标准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中国还对粮油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进行了限定,严格控制产品中残留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中国好粮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放心的粮油产品。

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保障了人民的饮食安全,也提升了我国粮油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信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粮油行业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粮油安全规定(3篇)

粮油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油生产、储存、加工、流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粮油生产、储存、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粮油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粮油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四)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共同参与。

第二章粮油生产安全第五条粮油生产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品质、产量、质量等标准。

第六条粮油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生产资料,严禁使用禁用和限用农药、兽药、饲料等。

第七条粮油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八条粮油生产者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油产量和品质。

第九条粮油生产者应当加强病虫害防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十条粮油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确保粮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粮油储存安全第十一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粮油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加强粮油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粮油霉变、虫害、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储存档案,记录粮油入库、出库、储存等信息。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加强粮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标准规范,确保粮油储存安全。

第四章粮油加工安全第十八条粮油加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确保粮油加工安全。

粮油安全生产守则全文

粮油安全生产守则全文

粮油安全生产守则全文
粮油是人类生活中的重要物资,其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日常生活和国家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需要遵守以下粮油安全生产守则:
第一,严格执行粮油质量检验制度。

对进入市场的粮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其合格达标,不含有害物质,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二,加强生产过程监管。

粮油加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生产工艺,保持生产设备的清洁和卫生,并且使用符合标准的原料和生产辅料。

第三,做好储存保管工作。

要确保粮油的安全存储和保管,采取适当的环境条件,避免湿度、温度等因素对产品的损害,保证产品质量。

第四,加强供应链管理。

从粮食采购、加工、储存到销售的全过程,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没有缺陷,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增加公众对粮油安全的认知,提高消费者对于选购合格产品的意识,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关注粮油安全的氛围。

第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加强对粮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问题企业要依法惩处,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粮油安全
生产的落实。

第七,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前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粮油安全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粮油安全生产是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保障,必须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并且确保所有环节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粮油安全生产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篇一:粮食质量管理制度阳城县东冶粮站粮食质量管理制度一、粮食收购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储存过程中严禁混存,并实行日常质量检测制度。

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达到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并按照要求合理安排轮换,推陈储新。

三、粮食出库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出库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五、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六、食用粮食的加工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保证粮食的质量和卫生。

七、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工具和包装物。

篇二:粮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粮油保管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全面做好仓储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二、以清洁卫生为基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每季由保管科组织“四无粮仓”自查,春秋两季由公司组织全面的储粮安全普查。

在这基础上进行鉴定、总结、评比。

三、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对库内储存粮食的水份、粮温、虫害等情况应了如指掌,遇到风雨和汛期要随时突击检查。

四、粮情检查要结合卫生清洁、安全防火、安全保卫、仓房牢固程度,以及防潮、防漏、隔热等,坚持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要以各仓为单位建立粮情记录簿、分仓账,要按品种、批次,逐项做好粮情记录,每次进出库要按品种、数量及包装物收支情况,反映到分仓账上。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加强科学保粮,减少熏蒸次数,努力提高杀虫效果。

熏蒸杀虫前必须整仓检查粮情和虫情,按检查结果,根据虫种、虫害密度、粮温、粮食数量、体积等,准确计算使用用药量。

七、各仓要设臵防鼠设施,做好防鼠工作堵塞鼠洞,仓库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经常清扫地脚粮,使老鼠无处隐藏和觅食。

粮油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粮油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粮油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油制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粮油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粮油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全国粮油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制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粮油制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生产粮油制品。

第六条粮油制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粮油制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粮油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原料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粮油制品。

第八条粮油制品生产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九条粮油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粮油制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粮油制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粮油制品追溯体系,记录生产、销售、检验等环节的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粮油制品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粮油制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经营粮油制品。

第十二条粮油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粮油制品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粮油制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粮油制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粮油制品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五条粮油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变质的粮油制品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制品。

第四章粮油制品食品安全监管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不计 增扣 价 、 扣 量 。 增
2 4 安全储 藏 水分 标准 , . 是粮 油安 全储 藏的 技术标 准, 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粮 食 行政 主 管部 门根据 当
地实 际情况 自行 制 定 , 不得作 为 水分 增扣 价 、 扣量 增 的依据 。 2 5 标 准 中凡 规 定质 量等 级 的 , . 一律 以 中等为 计价 基础 , : 个 等级 的 , 即 五 三等 为计 价 基础 ; 三个 等级 和 二个 等级 的 , 等为 计 价 基 础 ; 二 多于 五个 等 级 的 , 由
1 主题 内容与适用范 围
本规 定 规 定 了 粮油 质 量 控 制 的 原则 、 质 论 价 依 办法 和不合 格粮 油 的处 理办 法 。
效 的措 施加 以整理 , 到标 准后 方 可 按 正 常粮 油 销 达 售 。经 整 理 达不 到质 量 标 准 的 , 降 等 、 要 降价 销 售 , 或 改作其 它用 途 ; 不 到食 品卫 生标准 、 害人体 健 达 有
质指 标 每 低 或 高 于 标 准 0 1个 百 分 点 , 扣 价 . 增
0 5 低 或高 不足 0 1 百分 点 的 , . %, .个 不计 增扣 价 。 4 4 不完 善粒 : . 以标 准 中规 定 的指 标 为 基础 , 每超 过 1个百 分 点 , 价 0 5 超 过 不 足 1个 百 分 点 扣 . %,
矿 物 质 指 标 超 过 标 准 规 定 的 , 扣 价 07 % 加 .5 ( 荞麦 除外 ) 低 于标 准规定 的 , 增价 。荞麦 中矿 物 , 不
确定 等级 , 其余 指 标 除 限 制 指 标 外 , 为增 等 级 的成 品粮 油 , 销 售 时 在
省、 自治 区 、 辖 市 粮 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当 地 实 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9月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粮油检验管理制度

粮油检验管理制度

粮油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检验工作,保障粮油质量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油检验工作的单位,包括粮食仓储企业、食品生产企业、贸易企业等。

第三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粮油检验管理制度第六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油检验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粮油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方法,指导检验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油检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油检验质量监督制度,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三章粮油检验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三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仪器,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进行样品采集和标识,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对检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粮油检验工作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粮油检验结果处理第十七条粮油检验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当事人,并提供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应当包括检验结果、检验方法、检验日期等内容,并经过检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粮油检验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粮油检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检验结果的存档和归档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08•【文号】国粮办联[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废止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90]商储[粮]字第284号

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90]商储[粮]字第284号

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1990年12月12日〔90〕商储(粮)字第284号)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对有关问题和按质论价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1.一般原则1.1粮油质量标准不仅适用于平价粮油,也适用于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和议价粮油。

其中粮油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行业标准在粮油行业内统一执行,但目前的专业标准,仅限粮油省间调拨执行。

尚未发布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粮油,省间调拨时,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

1.2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的依据,不是安全保管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安全储藏水分指标。

1.3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油料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含油率,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2.粮油出口出口的粮食、油料和油脂,应执行我国的粮油质量标准,但对标准中某些不能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指标或规定,可由粮食部门根据需要与可能,同经贸部门另行协商,作出临时规定,共同执行。

3.粮油收购粮油收购中,经检验,实际质量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其增扣量或增扣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自行制定;对不合等级的等外品和色泽、气味、口味、滋味等不正常的粮油,其处理办法或增扣价幅度,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粮油销售4.1销售的粮油一律实行等级制标准。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2•【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国粮发(2010)178号

国粮发(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一般原则2.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

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国家粮食检验标准

国家粮食检验标准

国家粮食检验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分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分(玉米14%,水稻14.5%)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扣价。

杂质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1%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扣价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扣价。

玉米不完善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总量5%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0.5%,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玉米生霉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生霉粒总量2%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生霉粒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

水稻黄粒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1%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黄粒米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水稻谷外糙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谷外糙米2%为基准,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的不增价。

价格尾数计算办法按每公斤保留到厘,厘以下四舍五入。

本表所列结算价格均为扣整晒费后价格,不含杂质增扣价。

玉米分三个等级,二等为标准品。

容重685g/L,杂质1%;水稻分五个等级,三等为标准品,34、出糙率77%,整精米率60%,杂质1%。

食用油国家标准

食用油国家标准

食用油国家标准食用油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原料,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食用油的国家标准,对食用油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对食用油国家标准进行介绍,以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用油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首先,食用油国家标准对食用油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做出了严格规定。

在原料方面,标准规定了食用油的原料应当选用优质、新鲜的食用油原料,并严格控制原料的质量。

在生产工艺方面,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科学的生产工艺,保证食用油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用油的质量安全。

其次,食用油国家标准对食用油的质量指标做出了详细规定。

标准规定了食用油的色泽、透明度、酸价、过氧化值、水分和杂质等指标,以及对重金属、农药残留和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这些指标的严格规定,保证了食用油的质量安全,消费者可以放心选购和食用。

此外,食用油国家标准还对食用油的包装和标识做出了规定。

标准规定了食用油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包装的相关标准,保证食用油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食用油的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

总的来说,食用油国家标准的出台,对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用油的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可以通过查看产品的标准号和标识信息,了解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从而选择质量安全的食用油。

同时,生产企业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用油产品。

综上所述,食用油国家标准是保障食用油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应当关注产品的标准符合情况,生产企业也应当严格遵守标准要求,共同维护食用油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加了解食用油国家标准的重要性和作用。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2.17•【文号】[90]商储[粮]字第285号•【施行日期】199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粮油质量管理办法(1990年12月17日〔90〕商储(粮)字第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粮油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经营部门必须树立向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思想,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粮油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检验人员的监督把关职能,在粮油流通环节实施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各级粮食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身经营的粮油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平价粮油和议价粮油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同时还要指导其他经营部门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依据是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采用的方法为国家统一颁布的粮油质量检验方法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第五条粮油质量标准的全部指标为必检项目;卫生标准中的磷化物、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量等项目为全国必检项目;黄曲霉素B1为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的必检项目;马拉硫磷为使用地区的必检项目。

各地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卫生必检项目。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增加有关卫生项目的检验,以确定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超过规定限量:(一)受工业“三废”或其它物质污染的农田收获的粮油;(二)使用化学药剂熏蒸杀虫的粮油;(三)含有添加剂、防护剂的粮油;(四)在流通过程中,已知受到化肥、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霉菌感染或色泽、气味有明显异常的粮油。

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粮食部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隶属于同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技术行政管理机构,并附设具有独立把关职能和监督检验测试能力的化验机构,形成省、地、县三级检验监测网。

稻谷检验技术培训课件

稻谷检验技术培训课件

稻谷检验技术培训讲义上午,领导作了重要讲话,之后,傅更生同志跟我们讲了粮食储藏技术和储粮害虫防治技术,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12日发布,2014年4月11日实施的《GB/T 29890-2013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下面,我要讲的主要有四个内容:一是检验的概念和粮食检验的意义;二是稻谷的质量标准和储存标准;三是稻谷按质论价依据;四是感官检验技术。

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节检验的概念和粮食检验的意义1、检验的概念检验是以粮食及产品为研究对象,采用科学、系统的分析检测手段,全面、客观的研究与评定其品质及品质变化的一门学科,是建立在分析化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仪器分析、微生物学及技术、生物化学及技术、食品化学、粮食学、统计学等多种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独立并注重实验技术的学科。

根据检验的内容和任务不同,主要采用物理检验、化学分析、生物学方法和感官检验方法。

2、粮食检验的意义粮食检验的意义在于保证党和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制订粮食收购政策提供决策依据而开展收获前粮食质量调查;为指导农业生产而开展的收获前粮食品质测报;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而开展的化肥、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卫生指标监测;保护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为生产、管理、科研等部门提供必要的分析结果和数据,为科学管理、安全储藏、改进生产工艺、合理利用和开发粮油资源、研究新产品服务。

检验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粮食研究和工作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学科本身的特点,它的发展离不开相关学科及技术的发展,在检验技术上,它依赖于各种分析方法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手段的进步,实际工作中它依据国际、国内的各种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各种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粮食、油料、食用油脂、饲料、以及其它相关产品,包括这些物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辅助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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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一般原则
2.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

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2.4 粮油安全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2.5 国家对粮油收购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专用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粮油收购
3.1 所有粮油收购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粮油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摆放粮油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粮油验质人员应取得粮油检验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售粮者对粮油检验验质结果有异议时,粮油收购站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进行复验。

3.2 粮油收购中,按以下规定进行增扣量:
3.2.1 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

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3.2.2 杂质含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

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
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

矿物质含量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
,加扣量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量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大豆中的秣食豆按杂质归属。

无使用价值的霉变粒按杂质归属。

3.2.3 不完善粒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3.1 生霉粒含量:玉米、油菜籽生霉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生霉粒含量超过5.0%的,不得收购。

标准中未规定生霉粒限量的,生霉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单独扣量。

3.2.4 整精米率: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整精米率低于38%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政策性粮食收购范围。

3.2.5 谷外糙米含量:谷外糙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6 黄粒米含量: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7 互混率:互混率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扣量,互混率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其中:
3.2.7.1 稻谷
a.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3.2.7.2 荞麦
甜、苦荞麦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3.2.7.3 黍、稷
a.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
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b.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
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其他粮油的互混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2.8 各项定等指标及不完善粒含量、谷外糙米含量、损伤粒率、热损伤粒含量超过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等级内质量规定的,以及黄粒米含量超过2
.0%、互混(率)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黄粒米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3.2.9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导致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其收购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粮油调运与销售
4.1 调运、销售和竞价拍卖粮油,销售(出库、调出)方应当出具能够代表粮油真实质量状况的检验报告并随货同行。

接收方(购入、调入)须向销售方索取质量检验报告,并对接收的粮油进行检验验收。

双方对粮油质量有争议时,按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4.2 调运和销售的粮油按以下规定进行增扣量:
4.2.1 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 %,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

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4.2.2 杂质含量:同3.2.2
4.2.3 不完善粒含量:同3.2.3
大豆的损伤粒率超过8.0%,或热损伤粒率超过3.0%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移库调出。

4.2.3.1 生霉粒含量:生霉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含量超过
5.0%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移库调出。

如接收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量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加扣量。

生霉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4.2.4 整精米率:同 3.2.4
4.2.5 谷外糙米含量:同3.2.5
4.2.6 黄粒米含量(稻谷或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
1.0%~
2.0%之间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量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含量超过2.0%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移库调出。

如调入方发现超过2.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2.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量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黄粒米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4.2.7 互混率:同3.2.7
4.3 禁止调运和销售虫粮。

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 1211-2008)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油,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

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4.4 在每个年度的 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调运和销售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粳稻水分含量不得超过粮油质量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或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应粮油品种安全储存水分限量。

5.附则
5.1 本规定由
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5.2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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