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劳动关系(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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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五建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及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五建招收所属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3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主管部门,工会、五建员工相关。

3.1 人力资源部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工会对五建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3.3 五建员工履行劳动合同

4 工作程序

4.1 劳动合同订立依据

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

同。

4.1.2 根据五建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的招收录用或R-7.2(1)-04《劳动合同期满续签(终

止)人员意向表》名单。

4.2 劳动合同的订立

4.2.1 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

a) 劳动合同正式签订七日前,五建将R-5.1(1)-01《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

如员工表示愿意当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b)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员工本人,不得代理。五建法人代表签章和盖五建劳动

合同专用章,或由五建法人代表的委托人代理行使其职权。

c)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形式:(1)固定期限,(2)无固定期限,(3)完成专项

工作期限。(CA03.01-09)

4.2.2 a) 五建在招聘员工时,应当如实向对方告知五建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员工需了解的其他情

况;五建也有权了解应聘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员工应当

如实说明。

b) 五建对应聘员工有资格审查、背景调查、入职体检及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

还存在劳动关系的审查义务。

c) 五建在招聘员工时,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

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4.2.3 a) 凡新进五建的员工从报到之日起,与五建建立劳动关系。五建与员工在用

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正式用工之日起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建

立。

b) 对新进五建的应届毕业生,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为3年,其中试

用期限为6个月。

c) 对招用其他人员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企业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4.2.4 a) 凡五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按规定与员工

签订专项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员工服务期未满与五建解除劳动关

系的,按双方签订的专项服务协议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执行。

b)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五建提供的培训费用。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2.5 a) 劳动合同由五建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五建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

或者盖章生效。

b)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五建持二份,员工执一份,并做好员工签收记录。

(CA03.01-10)

4.2.6 五建所属外省市属地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由属地分公司根据当地

的规定和本制度办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4.3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3.1 五建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4.3.2 五建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五建安排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a) 五建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

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b) 有关加班制度按照WJ-8.5(10)-2017五建《员工守则》加值班制度执行。

4.3.3 五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

的履行。

4.3.4 五建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

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3.5 a) 五建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R-7.2(1)-02《劳动合同变更书》。

b)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五建持二份,员工执一份,并做好员工

签收记录。(CA03.01-11)

4.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4.1 五建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填写R-7.2(1)-03《解除劳

动合同协议书》。

4.4.2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五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

前三日通知五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A03.01-12)

4.4.3 五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 五建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e)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4.4 员工有五建《员工守则》所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规行为的,按员工违反企

业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

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五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

服从五建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c) 五建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员工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

同无法履行的,经五建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4.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建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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