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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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IMO编码】是怎么来的,你知道吗?

【船舶IMO编码】是怎么来的,你知道吗?
在提供的代码库中有些船舶有imo编号但采用的自行编码即代码以cn或fc打头而非un在此不对其进行修改原因是这些代码已为一部分单位长期使用此外代码只要保证了唯一性在数据交换中不会导致错误
【船舶 IMO编码】是怎么来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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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IMO编码 即IMO编号,是指国际海事组织的识别码,是船舶名称代码,采用IMO规定的劳氏 船舶登记号为依据:
集装箱船舶有很大一部分未在国际海事组织申请登记号,因此这些船舶也就无法把劳氏船舶 登记号作为船名代码,对于这些船舶,仍根据劳氏船舶登记号的编号结构,生成其'船名代码'。 一旦某船舶申请了国际海事组织的登记号,该登记号即自动取代本标准自行规定的船舶代码 而成为船舶的唯一代码,本标准自行规定的代码同时作废。
命名原则 信德海事
(1)本标准规定的船舶名称有两种:第一种为中文名称,第二种为英文名称。 (2)集装箱船舶的中文名称采用不超过8位的汉字表示,汉字名称中可出现数字和字母,但 不可全用数字和字母表示。 (3)集装箱船舶的英文名称采用不超过18个字母表示,中国船舶用英文表示时,每个汉字 拼写之间空一个字母位,英文名称中可出现数字和字母,但不可中心提供的代码库中没有找到自己业务涉及船舶的各单位,请与该船舶的代理联系,填明下 表交与中心申请船舶代码。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国籍 船东 船舶经营人 船舶名称代码 标识码(UN/FC/CN) 代码结构:xx 建造年限 代码结构:xx 船舶顺序号 填表方法: (2)标识码一栏有IMO NO.的填写UN,无IMO NO.的外国船填写FC,中国船填写CN。 (3)建造年限一栏有资料的填年份的后两位,无资料的填00。 2 船舶名称代码的是以交通部建立的代码库为基础,根据上海口岸业务需要补充。在提供的代码 库中有些船舶有IMO编号, 但采用的自行编码(即代码以CN或FC打头,而非UN),在此不对其进行修 改,原因是这些代码已为一部分单位长期使用,此外代码只要保证了唯一性,在数据交换中不会导致 错误。 中心将在适当时候会同交通部EDI代码编制组共同严格按照本代码生成规则制订全国一致的规范 的代码库。

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用户手册船东用户

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用户手册船东用户

系统文档项目名称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目录1 引言 (1)1.1. 编写目的 (1)1.2. 定义 (1)1.3. 参考资料 (1)2 申请流程 (2)3 系统首页 (4)4 快捷方式 (5)5 识别号管理 (6)5.1. 申请填报 (6)5.2. 申请进度查询 (7)6 船名管理 (9)6.1. 船名申请 (9)6.2. 船名查询 (10)1 引言1.1. 编写目的本文描述外网《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

提供给船东(公司)用户参考。

1.2. 定义1.3. 参考资料2 申请流程如上图所示,识别号申请共包括4步骤:1. 申请预约描述:船东(公司)通过外网系统进行识别号申请预约。

适用角色:船东(公司)2. 受理申请描述:各地登记机关受理识别号申请。

适用角色:水网、非水网登记机关用户。

3. 船舶匹配描述:对受理的申请船舶进行匹配审核,水网登记机关可对本单位受理的申请进行传播匹配审核,而非水网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统一由部海事局代为进行船舶匹配审核。

适用角色:水网登记机关用户、部海事局用户。

4. 船舶授号描述:对匹配审核通过之后的船舶进行授号。

适用角色:部海事局用户3 系统首页输入正确的访问地址,能看到外网识别号系统的登录首页,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之后,点击“登录”进入外网识别号系统:首先看到的是左边的操作菜单及工作区的系统首页界面。

用户通过点击左边的操作菜单进行对应的操作。

4 快捷方式系统提供了两个快捷方式菜单:返回首页、修改口令。

点击“返回首页”,工作区界面返回到系统欢迎界面;点击“修改口令”,工作区界面显示修改口令界面:5 识别号管理5.1. 申请填报申请填报实现识别号申请预约信息的录入。

点击《识别号管理》->>《申请填报》菜单,进入申请填报录入界面:依次录入“申请人信息”、“船舶基础信息”后,系统显示预约单界面,完成识别号申请的预约:5.2. 申请进度查询申请进度查询,可以查看当前登录用户所预约的申请记录信息。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1.一般要求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

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臵,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检〔2011〕55号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障中国籍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升级工作。

本次升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扩充船舶识别号管理,同时也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系统管理。

第一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2月完成,升级后,各船检机构应即时上报船舶建造过程、船舶基础信息等有关数据,数据内容将在第一阶段升级时公布。

第二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6月完成。

各船检机构应积极做好本次系统升级相关工作,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保证可以通过海事内网或互联网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

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山东、浙江、重庆、江苏船检局等各VIMS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系统单位应同步做好本单位系统升级工作。

升级具体技术支持可联系VIMS5系统的升级单位。

二、对于在中国建造的非中国籍船舶,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公司)应按照本检验管理规定实施船舶识别号检验,并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传真:0。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的制作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在船检栏目下进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经用户登陆后在网上业务办理专栏中录入相关数据、制作检验报告。

三、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目前尚未启用,其启用时间和管理规定将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主题词:船舶检验规定通知抄送: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校对:普兵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船舶安装AIS流程

船舶安装AIS流程

∙船舶安装船载AIS的工作流程
∙8
船舶安装船载AIS的一般工作流程为:购置设备、申办MMSI码(证书)、安装并调试、设备启用。

具体流程图参见附件1。

∙9
(一)安装船载AIS前,船方应确认船舶是否已申请并获取有效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

尚未获取MMSI码的船舶,应依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申请办法说明》(参见附件2)的要求申请MMSI码。

∙10
(二)船舶申办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证书后方可安装船载AIS设备。

设备安装前,船方应准备《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和《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证书》,以便设备安装初始化及调试工作的正常运行。

∙11
(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可正式启用设备。

船舶在航行、停泊时应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开启和工作状态。

∙12
(四)船载AIS设备根据应用功能不同,分为A、B两个级别,其中A级AIS须经中国船级社(C CS)进行型式认可。

现有技术规则已明确船载AIS类型的,从其规定。

尚未明确安装。

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用户手册1. 引言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是一款用于管理船舶识别号的软件。

本手册旨在帮助用户了解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便更好地使用该系统。

2. 系统概述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是一个用于管理船舶识别号的工具,它可以帮助用户管理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重要文件。

3. 登录与用户认证在使用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之前,用户需要通过登录界面进行身份认证。

用户需要提供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才能成功登录系统。

4. 系统界面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的界面简洁明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4.1 主页:主页展示了系统的基本信息和当前用户的登录信息。

4.2 船舶管理:在船舶管理模块中,用户可以查看船舶的基本信息,并可以新增、编辑和删除船舶信息。

4.3 证书管理:证书管理模块用于管理船舶的各种证书,用户可以查看船舶的证书信息,并可以新增、编辑和删除证书。

4.4 检验证书管理:检验证书管理模块用于管理船舶的检验证书,用户可以查看船舶的检验证书信息,并可以新增、编辑和删除检验证书。

4.5 日志管理:日志管理模块用于记录系统的操作日志,用户可以查看系统的操作记录。

5. 使用指南5.1 新增船舶信息用户可以在船舶管理模块中点击新增按钮,填写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等。

完成填写后点击保存,系统将保存船舶的基本信息。

5.2 编辑船舶信息用户可以在船舶管理模块中点击编辑按钮,对船舶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完成修改后点击保存,系统将更新船舶的信息。

5.3 删除船舶信息用户可以在船舶管理模块中选择要删除的船舶,点击删除按钮即可删除船舶的信息。

系统会弹出确认删除的提示框,用户需要再次确认后才能删除船舶信息。

5.4 新增证书用户可以在证书管理模块中点击新增按钮,填写证书的相关信息,如证书类型、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完成填写后点击保存,系统将保存证书的信息。

5.5 编辑证书用户可以在证书管理模块中点击编辑按钮,对证书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申 请 船舶 人 员申请受理人受理员退还材料经不办合船人格舶员登记机关部门负责人登 记 机 关 领 导主 省局 管人 员合 格初审合 格复审合 格审批合 格确认补充材料退还材料 不 合 格校核不 合 格制证不 合 格不 合 格不 合 格合格申证书签收请人员通知受 理 人 员 发证复印合经办格存档人员部盖章门负责人登 记 机 关 领 导主 管 人 员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识别号和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 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 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籍船 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 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 抻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侧 1 张、 烟囱 1 张);(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 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 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 明文书等)。

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申请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 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船舶技术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将 于重新登记的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 的船舶); (6)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委托经营船舶时); (7)原国籍证书(适用换发证书时); (8)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 3 天)及书面说明补发 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适用补发证书)。

船垢代码

船垢代码

船垢代码船舶IMO识别码简介船舶的IMO Number(国际海事组织识别码,下称IMO识别码)是独一无二的,相当于船舶的身份证号码,并且此号码贯穿于船舶终生。

IMO识别码原本只是国际海事组织对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进行方便登记管理所使用,在美国对朝鲜、伊朗和委内瑞拉频繁制裁下,利用IMO识别码追踪船舶动态引起了包括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在内的各方的密切关注,IMO识别码一时成为各方急欲了解的船舶冷知识。

船舶IMO识别码的由来船舶最早使用编码登记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劳氏船级社每年会对在其注册下的船舶进行编码排序。

随后为避免麻烦和规范管理,劳氏船级社决定将所登记船舶所使用的6位数编码作为船舶的终身代码。

20世纪70年代初期,劳氏船级社又与船东和船厂达成一致,船舶的编码在造船伊始就已编好。

为加强海事安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海事欺诈的发生,并声明无意损害船舶经营中的责任事项、民法行为或其他任何商业行为,国际海事组织在1987年11月第15次大会上引进劳氏船级社的船舶识别编码机制,并鼓励当时所有缔约国政府对现有船舶启用IMO 识别码,这就是IMO识别码的由来。

随后在1996年,国际海事组织对《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强制生效的同时,也要求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执行IMO识别码机制。

船舶IMO识别码的设计在船舶新建或首次登记检验期间,船东或认可组织可以向国际海事组织唯一认可的机构IHS M&T免费申请IMO识别码。

IMO 识别码由IMO大写字母后接7个阿拉伯数字组成,最后1位是校验码。

该校验码是通过将前6个数字中的每1个数字与从左到右由7到2的位置数进行相乘,乘积的结果进行相加,相加后得出结果的个位数。

举个例子,某船舶IMO 识别码为IMO 9481427,则其校验码的获取见表1。

公约对船舶IMO识别码的要求《SOLAS公约》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使得船舶显示IMO识别码成为强制性要求,其中第3条规定:1. 本条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FA-150 中文设置船舶识别码简易操作

FA-150 中文设置船舶识别码简易操作

3.1 Setting MMSI, IMO No. , Name and Call Sign3.1设置MMSI, IMO No、船名、呼号1.Press the [MENU] key to open the main menu.按[MENU]键打开主菜单。

2.Press ▼on the cursor pad to choose INITIAL SETTINGS and press the [ENT] key. The following password entry window appears.按▼光标选择初始设置并按[ENT]键,确认。

以下密码输入窗口出现。

Password entry window密码输入窗口3.Enter the password.The INITIAL SETTINGS window appears.Note that the password is known by only the FURUNO dealer.初始设置窗口出现。

注意,密码可向FURUNO经销商咨询。

Note that if the password is wrong, “VIEW” is displayed in stead of “SET” in the figure above. 注意,如果密码错误,将显示“视图”代替“设置”上图中。

4. SET MMSI is selected; press the [ENT] key to display the SET MMSI window.设置MMS I被选中;按[ENT]键来显示设置MMSI窗口。

SET MMSI window设置MMS I窗口5. MMSI is selected; press the [ENT] key. By using the cursor pad, enter ship’s MMSI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ty) in nine digits. To set value, press ▲or ▼key and to change the digit, press ◄or ►key选择MMS I;按[ENT]键。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申请办法说明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申请办法说明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申请办法说明受理条件:1、船舶公司(独立法人);2、航空公司(独立法人);3、渔船(个体),应由村、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

受理程序:一、申请程序按照部令第六条执行。

1、申请单位写一份申请文件或申请便函,并每船填写一张“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申请表”。

(式样如下)注:二手船需将原船标识码注销,才能申请。

申请文便函式样:关于“×××”轮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申请交通部无线电领导小组办公室:ΔΔΔΔ公司所属的“×××”轮(如己批有呼号)呼号为BBBB,该轮为(新船或二手船,二手船要写明曾用船名),从事国内或(国际)航行,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需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

附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申请表ΔΔΔΔ公司××××年××月×日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申请表2、申请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表,船舶设备填写要如实,有什么设备就填什么设备,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406)设备序列号请参见船检证书无线电设备二中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机号项。

3、申请单位还应汇款100元标识码的制作费。

单位名称: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帐号:110060224010149136092开户行:交行和平里支行汇款名目:标识码证书费4、申请单位将盖有公章的申请文件和申请表、100元标识码证书的工本费的汇款发票复印件、船检证书中无线电设备二复印件一起寄至交通部无管办(如急请用快寄)。

邮编:100011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外外馆后身一号单位名称:交通部无管办5、国际海运船舶还需有交通部审批复印件。

紧急情况办理:如需紧急申请,形成以上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及汇款复印件后由当地海事局、长江无委办,中远、中海集团总公司代为申请。

6、交通部无管办将根据各单位正式申请文及表二十日内发审批文。

7、审批文件将在网上公示。

FA-150 中文设置船舶识别码简易操作

FA-150 中文设置船舶识别码简易操作

3.1 Setting MMSI, IMO No. , Name and Call Sign3.1设置MMSI, IMO No、船名、呼号1.Press the [MENU] key to open the main menu.按[MENU]键打开主菜单。

2.Press ▼on the cursor pad to choose INITIAL SETTINGS and press the [ENT] key. The following password entry window appears.按▼光标选择初始设置并按[ENT]键,确认。

以下密码输入窗口出现。

Password entry window密码输入窗口3.Enter the password.The INITIAL SETTINGS window appears.Note that the password is known by only the FURUNO dealer.初始设置窗口出现。

注意,密码可向FURUNO经销商咨询。

Note that if the password is wrong, “VIEW” is displayed in stead of “SET” in the figure above. 注意,如果密码错误,将显示“视图”代替“设置”上图中。

4. SET MMSI is selected; press the [ENT] key to display the SET MMSI window.设置MMS I被选中;按[ENT]键来显示设置MMSI窗口。

SET MMSI window设置MMS I窗口5. MMSI is selected; press the [ENT] key. By using the cursor pad, enter ship’s MMSI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ty) in nine digits. To set value, press ▲or ▼key and to change the digit, press ◄or ►key选择MMS I;按[ENT]键。

交通运输部解读《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doc

交通运输部解读《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doc

交通运输部解读《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黄何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黄何副局长对《规定》起草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制定《规定》的背景现行船舶编码和编码体系比较多,主要有船舶登记号、船检登记号、船舶呼号、IMO号、船舶MMSI、船体号等。

这些编码由不同的机构在不同的环节授予,服务于不同的管理目的。

编码虽多,但没有一个国家级的、权威的编码和编码体系,也没有一个编码能够唯一、永久的识别全部船舶,而且过多的编码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

这种状况不利于海事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海事监管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影响了船舶管理信息化发展。

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拟通过该《规定》的实施,建立权威、唯一、永久识别船舶的船舶识别号管理体系。

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船舶登记号码。

该登记号码即为主管机关授予和管理,用于识别船舶的船舶识别号。

船舶识别号管理模式船舶在开工建造后、安放龙骨前,可以向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识别号。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受理、审查。

审查通过的,报中国海事局统一授予船舶识别号。

号码授予信息在海事内外网公布,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和相应申请人均可以查询和打印。

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在所发的证书、文书以及档案、系统中记载该识别号,以此来识别船舶。

在信息技术支持下,以船舶识别号为关键字实现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实现信息共享。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流程授予船舶识别号,信息发送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据此进行检验和发证。

内河船舶识别号办理指南

内河船舶识别号办理指南

内河船舶识别号办理指南
内河船舶识别号是指内河船舶的唯一识别编码,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编制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有内河船舶均需办理内河船舶识别号。

以下是办理内河船舶识别号的具体指南:
1. 申请条件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所有权或经营权证书。

- 船舶长度在6米及以上。

2. 办理流程
- 向船舶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 船舶所有权或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b) 船舶测量证书或相关技术资料;
c)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现场办理或通过系统为船舶分配唯一识别号码。

- 领取内河船舶识别号核发证书。

3. 标识要求
- 内河船舶识别号应当永久性地标识在船体两舷、艉端或其他明显位置。

- 标识应当清晰、耐久,便于识读。

4. 有效期和变更
- 内河船舶识别号一经核发,终身有效。

- 如船舶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内河船舶识别号,有利于提高内河航运管理水平,加强船舶监管,维护航行安全。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申请函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申请函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申请函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司(或个人)所属的轮(如已批有呼号)呼号为 ,该轮为(新船或二手船,二手船要写明曾用船名),曾用船名,从事国内或(国际)航行,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需申请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

附件:申请表
公司(或个人)签章
年月日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申请表
1、船舶国籍证书或所有权证书封面页和第一页复印件(新船可用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复印件代替)
2、船检证书第6页和第9页复印件(新船可用船用产品证书无线电设备信息相关页复印件代替)
3、申请人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船舶电子签办理流程

船舶电子签办理流程

船舶电子签*办理流程我国境内内河航行船舶全面实行进出港电子签*,那么船舶电子签*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吧!船舶电子签*注册申请教程: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近日发文,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国境内内河航行船舶全面实行进出港电子签*,以后船舶可以直接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船舶远程电子签*APP上申请进出港签*啦!01、哪些船舶可申请办理电子签*?航行于长*、珠*、黑龙*、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都可以,申请之前必须先进行注册哦!02、内河船如何进行电子签*注册?进入“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

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的唯一途径,务必不要填错哦!完成注册勾选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电子签*注册。

03、内河船如何进行电子签*申报?注册完成后的船舶,可通过海事电子签*服务网或者手机应用程序进行申报。

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等待海事部门审批。

电子签*服务网手机应用程序海事部门审批完成后,船方要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簿中。

如对申报电子签*有不明之处,可查阅《手机短信签*程序用户使用手册》《海事电子签*服务网用户使用手册》或咨询各海事签*点。

小贴士船舶电子签*注册后,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审批通过后,即可通过网站或手机APP申请办理进出港电子签*。

船舶电子签*注册后,全国通用,无需再申请注册。

船舶应保持AIS设备24小时正常开启,否则会面临不予审批和行政处罚。

电子签*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及审批号如实记录在《船舶签*簿》中。

需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需至海事政务窗口或代征单位缴纳或提交已缴/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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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平台换旗流程第一部分换旗前的基本条件⏹完成买卖合同签订⏹出具平台交接证明⏹注销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法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已经执行检验⏹已获海事局颁发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只要资料证书齐全,平台在哪里都可以办理。

注:所有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版第二部分换旗流程一、船舶船名核定船舶所有权人办理船名核定二、船舶识别号办理(5个工作日)1.申请地点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所需资料a)船舶识别号申请表;b)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c)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d)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e)平台有效的法定证书(如果证书过期,但已检,需出具证明文件),证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国籍证书。

3.办理周期(至少一周)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a)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b)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c)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d)申请表、所有权取得的合同、交船确认书、勘验报告、平台照片、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营业执照为合营公司的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打印盖章)所有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核验.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2.办理周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a)船舶名称、船舶呼号;b)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c)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d)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e)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f)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g)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h)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i)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j)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k)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l)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四、无线电台识别码办理(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及呼号)(30个工作日)3.申请条件1)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无线电设备及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且应当至少具备下列设备之一:m)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n)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AIS)o)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设备(DSC)p)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2)申请船舶呼号的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持有有效或同时申请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4.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码1)纸质办理方式需要如下纸质材料(纸张均为A4纸格式)a)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申请函(一份)b)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申请表(一份)c)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面页和第一页复印件(一份)d)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一般为第6,9页),新船可提交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e)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应注意的问题a)申请单位必须为船舶所有人,且必须与所盖的公章一致。

b)表格中的通信地址应是公司办公地点,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守,否则会影响到海上搜救工作的进行。

c)购买二手船舶,需由船舶原船东申请将已有的标识码证书注销,新船东按照新办进行重新申请。

注销和申请可同时进行。

d)船舶在以下情况时都要注销和更换标识码证书A变更船籍港;B变更船名;C变更公司;D变更船舶种类; E变更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F变更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e)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机号请上船到示位标机壳上查找,前面是英文字母“SER NO.”,后面的数字(或含有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就是示位标的序列号;或在船检证书第9页《无线电设备(二)》查找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机号5.申请船舶呼号(需与电台执照同时申请)1)纸质材料如下(纸张均为A4纸格式)a)船舶呼号申请表b)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面页和第一页复印件(新船可用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复印件代替)c)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审批登记表)6.申请无线电台执照1)纸质材料如下(纸张均为A4纸格式)a)电台执照申请表(一份)b)设备核定表(一份)c)旧执照复印件(一份)(换发执照时)d)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审批登记表)执照办理注意事项:a)执照换发应当在执照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建议到期前60天内申请;b)变更船名、船舶所有人后,应当先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MMSI码)后,再申请电台执照核发;c)申请执照核发可以与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MMSI码)同时进行。

7.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8.审批结果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事项的审批结果为《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事项的审批结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办理指南:/xzxk/web/bszn/guide.jsp五、申请CCS法定检验六、申请无线电检验、改码七、申请国籍证书(在直属海事局办理)7个工作日1.资料准备d)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e)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f)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g)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h)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i)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j)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k)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合并);l)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m)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n)船舶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的船舶);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办理基本流程a)申请人依法向直属海事局提出行政申请,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填写《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b)直属海事局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按期补正材料或不符合法定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

c)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d)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直属海事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e)申请事项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事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许可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f)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相关平台上将许可结果予以公示。

3.办理方式a)申请人可登陆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申请人凭账号和密码登陆,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到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现场提交材料。

b)直属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复审、审批。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4.办结时限直属海事局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专家咨询、现场检验等,不计入时限。

所需资料包括申请表、平台入级证书、法定检验证书八、更换平台船体标志、所有救生设备上的船籍港标志、图纸资料上的船名更新具体查看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 /xzxk/homePag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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