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号的安装与检验要求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使用。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MSC.1/Circ.1252;(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须分清船舶所配备的AIS设备属于A级还是B 级,根据AIS设备的不同级别,检查要求和缺陷处理要求也将不同。
船舶根据国际公约、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要求配备的AIS设备应为A 级。
B级AIS设备为加强航行安全而建议非SOLAS或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安装配备的助航设备,在设备功能和性能指标方面相对于A级设备进行了简化和降低,设备成本较低,便于普及安装。
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1. AIS-A级船载设备检查要求1.1 安装1.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
1.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如船舶已配备,是否有该设备的型式认可证书,其次核对该设备是否已经在船舶检验证书航行设备栏里签注,检查时注意核对设备型号。
1.1.3 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查看电源联接情况,该设备应由主电源供电,另外还接入应急电源。
检查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
关于转发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的通
4
、
以后 安放 龙骨 时 ) .主 .应急 ( 主 、备 )电源 应能 自动转 换 。 或 如果 G D S 备 未 由应 急 电源 供 电 或应 急 电 源不 满 足 自动 供 M S设 电要 求 .则备 用 电 源 应 能连 续 工 作 6 时 ( 小 一般 4 6 C 1 5 块 J 一 9 蓄 电池 可 满足 要 求 ) 。具 体 规定 .请参 见 S L S 约 l 1 第 OA 公 l 章 一
船 公 司 应 加 强 对 船 员 的 相 关 培 训 :驾 驶 员 应 熟 悉
放龙 骨 时 ) .或 由主 、应 急 、备 用三 路 电源 供 电 ( 9 5 2. 及 1 9 1
S L S 约 的相 关规定 .并 能熟 练 的进行 电源 转换 操作 试验 ; OA 公 3 船 员应 按 要 求定 期 用 备 用 电源 进行 D C的 测试 .并在 S 无线 电日志 中做 详细 的记载 .尤其 要注 明试验 时 设备所 使 用 的
c 函
●
CCS 通函
__关于执行 巴拿马海事通 函M C 2 M - 1 的通知—— I 规则修正案 3 s M
《 内航 行船 舶 船载 电子海 图 系统 和 自动 识 别 系统 设 备 管 国 理规 定 》 可登 录海 事局 网站 ( W m a g v c ) WW s o n 查询 。
附件 : 事局 “ 于 印 发 船舶 船 载 电子 海 图 系统 和 自动 海 关 识别 系统 设 备产 品及 安装 检 验指 南 的通知 ” ( 海船 检 [0 032 2 1]2
号 )略 ) (
21 0 0年 8 3 月 0日
关于船舶近期 因G D S M S 方面缺 陷在澳大利亚P C S 检查 中被滞 留情况的通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解读<DIV&NBSP;ALIGN=LEFT>主持人:林高工您好,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什么时间正式实施?<DIV&NBSP;ALIGN=LEFT>林祝恩:你好,主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DIV&NBSP;ALIGN=LEFT>主持人:那么船舶识别号共有几位?各有什么含义?<DIV&NBSP;ALIGN=LEFT>林祝恩: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DIV&NBSP;ALIGN=LEFT>主持人:哪类船舶需要取得识别号呢?<DIV&NBSP;ALIGN=LEFT>林祝恩: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其中包括在中国建造的出口船舶。
<DIV&NBSP;ALIGN=LEFT>主持人:哪个部门负责受理材料和授予、管理船舶识别号?<DIV&NBSP;ALIGN=LEFT>林祝恩:中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DIV&NBSP;ALIGN=LEFT>主持人:如果公司的船舶已经登记了,该如何申请?<DIV&NBSP;ALIGN=LEFT>林祝恩:在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DIV&NBSP;ALIGN=LEFT>主持人:未登记船舶但要申请识别号的话,如何申请?<DIV&NBSP;ALIGN=LEFT>林祝恩:未登记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DIV&NBSP;ALIGN=LEFT>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DIV&NBSP;ALIGN=LEFT>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DIV&NBSP;ALIGN=LEFT>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装船和检验要求
客船和油船
o A : 国际航 线 oo o gt; A N ̄
2 0 . . 前 037 1 2 0 . . 前 057 1 2 0 . . 前 067 1 20 .. 0 7 7 1前 20 .. 0 8 7 1得所有 装有 A S船舶的完整 的交通动态信 息。由于 A S I I
完全 独立 于雷达 , 以基 于 AI VT 所 S的 S也无 需 安装 雷达 , 因此 A S技 术对 VT I S操 作 的长期 效果 不可 估
0 h o stce atsin esl mu ti tl AI q ime t n b adb fr rl 0.2 0 f ed me i o s-al gvses s n al Se up n so o r eo eAp i3 t i s , 0 6.Thsp prpee t i a e rsn si n d ti teisalt n a d i p cinrq i me t S e up e t,a dp ee t fe y tec mp n n so S. eal h tl i n n e t eur n st AI im n s n r nsb f h o o e t fAI n ao s o e o q s il
告系统 。船 舶 交 通 管 理 系统 站 ( S 在 配 有 AI VT ) S
非国际航运的货船和所有客船均需安装 A S设备 ; I 要 求所 有 于 20 0 2年 7月 1日前 建 造 的 从 事 国 际航
运 的各类 船舶 必 须在 2 0 03年 7月 1日到 20 0 8年 7
A s a t M0 r i aeyC mmi e d p e n me t t 0L气 4 b s lt n MS 9 ( 3 , i n b t c :I r Ma imeS ft o t t ea o t a d n s o S t d me S 7 y r o i C. 9 7 ) whc e — e uo h
AIS设备安装设置和利用规则
AIS设备安装设置和利用规则1. 安装上的要求1.1 AIS设备应安装在驾驶台的甚高频对讲机周围,便于传播操作人员发现相关船舶并呼唤(不能安装在海图室、天花板上、电报房或其它角落等);1.2 必需连接罗经输入船艏向,便于相关船舶和管理机关跟踪,了解其动态(不输入船艏向对判断局面不利,发生海事后的碰撞角无法计算等);1.3 AIS设备必需用两路电源(交流、直流)供电,保证输入AIS设备的电源不中断;1.4 如该船能显示转向率(RATE OF TURN),则应和AIS设备的相应端口相连,便于相关船舶和管理机关了解其转动方向和转向速度;1.5 如船上装有两台GPS接收机,则应将定位精度较高的GPS 接收机和AIS 设备的相应端口相连;如船上装有DGPS接收机,则应将DGPS接收机和AIS设备的相应端口相连接;1.6 不将计程仪和AIS设备的相应端口相连,此举会造成广播航速误差;1.7 将罗经的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转化器必需用两路电源(交流、直流)供电,保证AIS设备能正确广播船艏向(HEADING);1.8 转化器应安装在驾驶台较显眼处,便于查核经转换器后输出的船艏向是不是与罗经一致(部份船舶的转换器安装在角落里或不利用两路电源供电,会造成查核困难或误差不断增加等);1.9 在驾驶台正前方靠窗处安装用于连接引航员便携式引航设备或个人电脑的引航员端口(PILOT PLUG)和电源插座(如不在适合的地方,将造成引航员的便携式引航设备、个人电脑不能正常利用)。
二、设置上的要求:AIS设备中心的静态信息:包括船名、呼号。
水上移动识别码、IMO号码(如可用)、船长、船宽、和船舶种类等,由AIS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在正确安装完毕后按照《船舶查验簿》正确、规范地输入AIS设备。
2.1 正确输入船名(SHIP`S NAME):2.1.1 顶格输入,两个字之间只设一个空格(“淮石××号”船等);2.1.2 对于有编号的船舶,如“淮石拖1”船,正确输入应是淮石拖1,不能输入淮石拖NO.1。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日常应用及故障处理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日常应用及故障处理发表时间:2018-12-12T16:59:43.6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作者:陈建壬[导读] AIS (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是工作在VHF海上频段的船舶和岸基广播数据传输系统。
广州中海电信船舶通信导航中心 AIS设备简介 AIS (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是工作在VHF海上频段的船舶和岸基广播数据传输系统。
它是一种可在船与船之间以及船与岸之间交换数字信息的新工具;它能把船舶信息如船名、呼号、海上移动识别码、位置、航向、航速等自动发送到其他船上或岸上,以快速的更新率,处理多路通信,并使用自控时分多址联接(SOTDMA)技术来满足通信的高密度率,保证了船对船和船对岸操作的可靠和实时性能。
AIS在船上配置,作为雷达的补充,用作船舶之间避碰和自动交换信息的重要助航工具。
是一个辅助的船舶航行信息源,利用基站AIS 收集和交换船舶航行等有关信息的功能,可使VTS ( Vessel Traffic Service)改善和加强对船舶交通的服务管理功能,可使港航部门获取有关船舶的装载货物、航行计划、实际位置等信息。
配置AIS的目的是为了自动船舶识别、避免船舶碰撞、协助目标跟踪、减少话音报告、简化信息交换并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了解船舶交通状况。
此外,AIS还可在岸基船舶交通监视管理、海上搜救、海上防污、数字航标、航运管理和物流、航标和搜寻救助等方面应用。
AIS设备组成 AIS设备是一种工作在VHF频道上的自动船载广播式应答器。
它能周期地自动广播和接收船舶的静态、动态和与航行有关的其他信息,进行岸与船之间和船与船之间的信息传递,对周围的船舶进行识别、监视和通信。
它主要由以下单元组成(如上图)。
1、鞭状VHF天线和GPS/DGPS天线单元。
2、收发应答器及信号连接单元。
自动识别系统(AIS)检验指南
中国船级社
自动识别系统 AIS 检验指南
目 录
第1章 通则 1.1 1.2 1.3 1.4 一般要求 依据 缩写 配备要求
第 2 章 性能要求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构成 内部 GNSS 接收机 用户接口 标识 信息 安全性 允许的开机时间 供电 技术参数 报警 指示和后备措施 输入和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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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 构成!
性能要求
! " # " # $%& 应包括: (#) 一台通信处理器, 能够在一定范围的海事频率上工作, 具有适当的频道选择和转换 方法, 支持短程 ( ’() 覆盖范围) 和远程 (超过 ’() 覆盖范围) 应用。 $%& 应具备一个符合 %*+ 用于远程应用; ,##,! 标准的双向接口, (!) 至少一台发信机, 两台 -./$ 接收机和一台专用的 01 频道 .&+ 接收机; (2) 一种对来自某一电子定位系统 ( *3)&) 的数据进行处理的措施。 *3)& 具有万分之一 弧分的分辨率, 并使用 45& 67 坐标系。 $%& 应具备一个 %*+ ,##,! 接口以输入船舶航行所使 用的船位; (7) 一种自动地从符合 ! " 8 " ( 规定的其他传感器输入数据的措施。用于满足该要求 # !) 的 $%& 外部装置, 应根据 %*+ ,1978 的适当要求进行试验; (8) 一种人工输入和改正数据的措施。! " ## 描述的人工输入和改正的能力应根据生产 商的文件资料进行验证; (,) 一种对发射和接收的数据进行错误检查的措施 (见第 2 章) ; 和 (0) 符合 ! " #1 " # 要求的内置测试设备。 ! " # " ! $%& 应能够: (#) 在没有船上人员介入的情况下, 自动和连续地向主管当局和其他船舶提供信息; 包括来自主管当局和其他船舶; (!) 接收和处理其他来源的信息, (2) 以最少的延迟对高优先和与安全有关的呼叫做出响应; 和 (7) 用足够的数据更新率提供船位和操纵信息, 以便于主管当局和其他船舶精确追踪 (见 ! " 8 " !) 。 ! " # " 2 $%& 应能够按以下的模式工作: (#)“自主和连续” 模式: 用于所有区域。该模式应能由主管当局控制与下述模式相互转 换; (!)“指定” 模式: 用于负责交通监控的主管当局控制的区域, 数据发射的间隔和 : 或时隙 可由该主管当局遥控设定; 和 (2)“轮询” 或控制模式: 数据传送是响应船舶或主管当局的询问。 !"! 内部 5;&& 接收机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国内船舶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化船舶已经成为航运业的新趋势,其核心设备之一为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本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国内船舶装备电子航海设备,保障安全顺畅的船舶运输。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的国内航行船舶,以及这些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维护单位。
3.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设备管理3.1 设备基本要求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显示船舶当前的位置和航行速度;2.具有自动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和准确地发现周围的障碍物;3.提供实时的气象信息和海况,可以根据气象和海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预测;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功能,可以显示出海图上的所有水文地形和航标信息。
3.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3.3 设备维护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维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定期进行设备检查;2.定期进行设备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3.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4 设备更新和升级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已经成为必要的要求。
设备购买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和更新,以满足船舶行业的新需求。
4. 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管理4.1 设备基本要求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识别周围的船舶信息和海洋情况;2.具有自动预警和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周围海洋环境的异常情况;3.提供实时的天气和海况信息,方便设备使用者进行相应调整;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和记录功能,可以保证船舶旅程的安全和顺畅。
4.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国内船安装AIS要求
国内船舶安装AIS的要求1. AIS安装要求:1.1. AIS 的MKD(最小键盘和显示) 应安装在驾驶台,同时该位置应便于航行值班人员在通常操作位置进行操作及观察(通常为主雷达附近)。
除非AIS在驾驶室内具有外接显示单元(雷达、电子海图),否则必须安装在驾驶台内。
AIS设备应由主电源、应急电源的导航分配电板供电。
曾经有的船在安装时图方便,直接将其接到无线电设备的电源上,或直接在驾驶台插座中取电,这都是不允许的。
(如果船舶较小(吨位/船长)则按其应急电源配备要求)其它配件电缆:电源电缆应采用成束滞燃型(应持有CCS证书);设备电缆应有金属防护套(电磁屏蔽);对外接GPS的信号电缆应为RG-214型(IEC牌号,而日本牌号为RY-10型,在FURUNO产品说明书中有明确要求。
);RG-214为双层屏蔽线且每层均镀银(为防止信号衰减)。
室外电缆连接处应有适当的水密措施(如利用电缆热缩管)稳压电源:应采用12A以上稳压电源(应持有CCS证书),且建议不要使用开关电源(滤波效果很差,干扰通/导设备)。
GPS:应持有CCS证书,且该设备有WGS-84坐标系。
(否则会与内部GPS不符,且给岸上VTS中心造成干扰。
引水员接口及其附近的电源插头:此要求在国内不是强制要求的,目前只有航行于美国或巴拿马运河的船只强制要求。
(船旗国政府的强制要求)天线安装:AIS 的VHF天线应尽可能在水平360o内无障碍物。
AIS 的VHF天线在水平方向应距离导体结构2m以上,离雷达、高功率源天线(如INMARSAT系统)应距离发射波束3m以外。
AIS 的VHF天线与船舶VHF天线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并且在垂直方向上间隔至少2m以上,若必须在同一水平面上,则在水平方向上至少相距10m。
GNSS(即GPS)天线(指内部),应在水平360o、仰角5o---90o内无连续障碍物。
远离S波段雷达及INMARSAT系统等高功率天线发射波束3m以外。
全球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安装及检验
2 AIS 的功能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由舰船飞机之敌我识别器发展而成,具有操作简单、传输信息 量大、抗干扰能力强、定位精度高、实时显示船舶运动趋势等特点。在不需要人员操作的情 况下,该系统通过配合全球卫星定位导航系统(GPS)将船位、船速、改变航向率及航向等船 舶动态信息结合船名、呼号、吃水及危险货物等船舶静态资料由甚高频(VHF)频道自动连续 地向附近水域船舶及岸台广播,并接收和处理附近50nmiles 范围内其他船舶和岸台所发出 的同类信息,使邻近船舶及岸台能及时掌握附近海面所有安装此套系统船舶之动、静态资讯, 得以及时互相通话协调,并采取合理必要的避让行动,防止船舶碰撞。
7.5在确认系统已连接的情况下,可通电并进行下述试验: 1)检查 AIS 相连接的外围设备如 GNSS、电罗经等是否工作正常; 2)利用 AIS 设备内部的自检功能(BIIT)作自检测试,确认其结果正常; 3)确认在外部传感器具有有效输入信号时,AIS 设备应在2min 内正常工作并按照规定的 报告速率发射本船信息; 4)确认 GNSS 及电罗经等适用设备所显示的数据与 AIS 内部采集的数据完全一致,数据 精确应符合前述 AIS 性能标准要求; 5)按照提供的“AIS 初始化数据清单”,确认 AIS 已正确输入本船的静态和/或与航次 有关信息,应注意核对输入的 MMSI 码、GNSS 安装位置等数据是否正确; 6)在 AIS 正常工作情况下,开启驾驶台有关设备,建议开启中高频及雷达等设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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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高海上人命安全、提高航行安全和效率、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AIS 的使用 在船舶的导航、通信、监视、搜救等方面将产生非常重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5.28•【文号】海船舶[2012]37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12〕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保障国内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导航技术水平,我局全力推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设备在国内航行船舶的普及和应用。
为落实相关工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重点开展国内航行船舶AIS设备安装配备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的有关要求,督促有关船舶安装符合要求的AIS设备。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对AIS设备的检查应纳入国内航行船舶日常安全检查范围。
对国内航行船舶船载AIS设备的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可参照《B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见附件)进行处理。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设备的安装和配备、设备证书的持有情况、有关船舶信息的录入情况、船员的操作情况等。
对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设备的船舶,应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四、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航运企业做好监督检查的宣传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本指南供现场检查人员对国内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和1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航行船舶开展检查时使用。
考虑到上述船舶大多数安装的是B级AIS设备,因而本指南的内容主要针对B级AIS设备。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在检查时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 MSC.1/Circ.1252;(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内河船舶B类AIS检验检查中的常见问题-中文
内河船舶B类AIS检验/检查中的常见问题AIS检验/检查中碰到的问题。
现将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参照海事局《内河航行船舶配备的AIS安装检验和营运检验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以问答方式整理如下。
本文仅针对内河船舶的B类AIS安装与营运检验。
国内沿海500总吨以下船舶的B类AIS安装与营运检验可以借鉴参考。
1、什么是AIS识别码证书?新旧证书有何区别?识别码又称MMSI或9位码,是AIS设备“身份证号码”。
作为船舶通信设备的识别码,MMSI一船一个号码,在全球是唯一的。
中国船舶MMSI的前3位数字为412、413、414,其中最后两位0是远洋船,最后一位0是沿海船(极少部分内河船),最后一位1-9为内河船。
2011年6月前,内河船与海船一样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识别码证书》(见下面样张)。
上面盖有“交通部”或“交通运输部”,以及“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两枚红章。
2011年6月起,内河船舶专门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码系统AIS识别码证书》(见下面样张)。
上面盖有“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红章。
2、如何检查AIS识别码证书是否正确?针对新版的《船舶自动识别码系统AIS识别码证书》,应对照船舶证书及设备检查如下内容:-“船舶名称”是否正确?-“单位”是否正确?通常,如船舶所有人是个人的话,识别码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为:地址(最小到乡、镇、街道)+姓名。
-“船舶识别码(或初次登记号码)”是否正确?-“AIS设备产品编号”是否跟AIS设备型号一致?3、CCS产品证书是否是必须的?根据《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2010年4月20日)规定,发文前安装的B类AIS只需要《CCS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即可,以后安装的设备需要对应的《CCS产品证书》(原件)(见下)。
所以,是否需要CCS产品证书应视船舶AIS设备安装日期而定。
4、如何检查所安装的AIS设备与CCS型式认可证书或产品证书是否一致?检查所安装的AIS设备是否具有正确的CCS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或CCS产品证书(原件),不仅要看实际产品与证书是否是同一家公司的,而且要检查证书上的产品型号是否与所安装的产品相符。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装船和检验要求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装船和检验要求
章剑
【期刊名称】《船舶与海洋工程》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IMO海安会以MSC.99(73)号决议通过的SOLAS74公约修正案,规定了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时间表,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我国海事局2005年10月20日规定部分沿海航行船舶,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前配备AIS.本文简要介绍了AIS设备的构成,并详尽分析了AIS装船和检验要求.
【总页数】4页(P30-32,43)
【作者】章剑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局,上海,20008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
【相关文献】
1.基于P&I Club要求的钢材装船前检验研究 [J], 郭兴华;赵仓龙;兰海臣
2.IMO的强制性举措及AIS、VDR的装船要求 [J], 刘卫平
3.实施关于滚装船首门、尾门、舷门和内门检验要求IACSURZ24(Corr.1)的通知 [J],
4.关于国内海上航行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检验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J],
5.探讨船用救生衣的装船检验要求 [J], 李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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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2010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以下称《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以下船舶应当依照《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船舶识别号: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或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办理任何船舶登记手续,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二、关于申请时间(一)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在对船舶现有登记、检验数据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统一授予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无需另行提出申请。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等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网站()查询授予的船舶识别号,并打印相关凭证。
2011年7月1日后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应当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或船舶检验手续前(有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2年6月30日,无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3年6月30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二)2011年1月1日后开工建造的船舶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在境外建造的,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三)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开工建造但尚未完工的船舶应当在建造完工前(不晚于2011年4月1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舶建造地(在境外建造的,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四)由一艘船舶拆分成几艘船舶或者由几艘船舶合并成一艘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开工前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至2011年1月1日尚未完工的船舶,应当在完工前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船舶识别号的安装与检验要求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1.一般要求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
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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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1.一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
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
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
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如仍不一致,则不得再签发证书。
2.5 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2.6 船舶检验机构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2.7 当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按本规定
第3条的要求现场检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
3.船舶识别号标记要求
3.1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字符采用宋体。
船长20 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 厘米;船长20 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 厘米。
字符间距均不大于2.5厘米。
3.2 船舶识别号应水平均匀排列,最多不超过两行。
当两行排列时,第一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前六位(英文字母CN+4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年份的数字),第二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后七位(6位随机编号+1位校验码),两行间的行距不大于字符高度。
3.3 船舶识别号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明显对比。
3.4 船舶识别号应采用如下方式标记:
3.4.1 钢质船舶,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3.4.2 除游艇外的玻璃纤维塑料船舶,采用铜质字符条糊制的方式或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游艇及其他材质的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统一实施的具体办法。
3.5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以下位置:
3.5.1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有尾轴)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机
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横舱壁上。
3.5.2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无尾轴)的船舶,或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
3.5.3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便于查验。
3.6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4.检验文档要求
4.1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进行第一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标注有船舶识别号的新版船检证书(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外),并在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中说明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调整方案见附件1)。
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外,其他证书应将该识别号填写在“船舶呼号/编号(Distinctive number or letters)”栏。
对于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则应在该栏内填写识别号和呼号。
4.2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重新标记进行检验后,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重新标记的原因及标记情况。
若标记位置变更,还需换发船舶检验证书,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4.3 对获取船舶识别号后的船舶检验立卷的档案资料中卷内目
录表和案卷目录,按照新扩充的格式要求存档。
4.4 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按本规定对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进行检验后,应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2.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
附件1
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报告、记录、检验项目、档案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方案扩充船舶识别号。
具体格式样式详见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输出格式。
一、证书簿、小船证书及游艇适航证书
(一)首页:在“船检登记号”上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ZSB-1、ZSB-2、海船证书簿在船舶类型后增加“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
该数据项用于现有字典中船舶类型对实际船舶用途描述不够确切时,对已填写的船舶类型的补充说明。
(三)增加“船舶识别号位置”和“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数据项。
二、所有检验证书
(一)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将“检验编号”调整至“发证日期”前面,并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将“海上船舶吨位证书”中所有“量吨甲板”改为“上甲板”。
三、检验记录
增加“船舶类型说明”、“船舶识别号”、“识别号标记方式”、“识
别号字符大小”、“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数据项。
四、检验报告(含空白报告、遗留报告)
(一)空白报告、遗留报告格式中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河船、海船、游艇及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乘客定额”数据项。
(三)游艇检验报告证书版式中“载客人数”改为“乘员定额”。
五、检验项目表格式
在每页的头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在检验项目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检验的项目。
六、档案
(一)案卷目录中增加“船舶识别号”、“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卷内目录中在增加“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
附件2
格式ZYB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
检验编号
兹证明下列署名验船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于年月日及以后诸日在(填写船厂)对本船船舶识别号标识情况进行了检验,情况如下:
1.该船设计船长米,型宽米,型深米,主机功率kW,安放龙骨日期;
2.该船船舶识别号为CN ;
3.该船船舶识别号与船舶建造人提供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识别号一致;
4.船舶识别号永久性标记在如下位置:(填写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5.船舶识别号水平均匀一(或二)行排列,字符高厘米,字符间距厘米,字符行距厘米(适用于二行排列时);
6.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