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
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一、审核依据:(一)《办法》;(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持续性,为受审单位提供改进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机会;(四)第二方审核作为强制手段,为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被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以下称《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及该证书是否持续有效,提供作出结论的依据。
第五章审核机构及审核员一、审核机构(一)审核机构的组织形式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具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实施。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是指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和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检验范围:对船舶的检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机电设备等方面的检验项,以便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验。
2. 检验机构:明确了船舶检验的机构和组织形式,确保船舶检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检验机构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能够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准确的评估。
3. 检验标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船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通过检验。
4. 检验程序:明确了船舶检验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船舶报检、检验计划安排、检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等。
在检验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如物理检测、技术检验、文件审查等。
5. 检验结果:规定了船舶检验后的处理程序,包括合格、有效期限、标志牌颁发等。
对于不合格或需要改进的项目,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船舶检验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的方式,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控。
通过船舶检验,可以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船舶检验也可以提高船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
总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保障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提高船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执行并不断改进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才能不断提升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交通运输部出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出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5月1日起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储运》
【年(卷),期】2016(0)4
【摘要】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交通运输部近日颁布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这是我国首部船舶检验方面的部门规章,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船舶检验机构的含义和业务范围,规定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分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强化了船舶检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
【总页数】1页(P110-110)
【关键词】船舶检验;水上交通;入级;海上设施;质量水平;船舶制造业;执业行为;检验人员;相关技术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61
【相关文献】
1.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J], 罗地生
2.交通运输部出台《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J],
3.巩固改革成果提升渔船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曹德胜解读《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J],
4.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
施行 [J], 交通运输部网站
5.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号:海船检[2003]34号颁布⽇期:2003-01-30执⾏⽇期:2003-01-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适⽤范围第⼆章引⽤⽂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资源管理第七章产品实现第⼋章测量、分析和改进第九章附则中国船级社,各省、⾃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海事局各船舶检验管理处:为加强船舶检验机构的内部管理,提⾼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交通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考虑到全国船舶检验机构的情况各不相同,各单位分别按以下要求实施。
⼀、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船级社协会要求建⽴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了国际航⾏船舶、海上设施和相应的船⽤产品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我局予以认可,但应接受我局的验证性审核或抽查;对于其未涵盖的国内航⾏船舶检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且应接受我局的验证性审核。
⼆、各省、⾃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可根据⾃⾝的具体情况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可先⾏⼀步。
其中⽔⽹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5年12⽉31⽇、⾮⽔⽹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7年12⽉31⽇实施本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为了提⾼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平,保障⽔上交通⼈命和财产安全、防⽌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工具之一,其航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对船舶进行检验管理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进行分析。
一、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船舶检验和管理制度,以便对船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船舶进行检验管理可以帮助企业监督、掌握船舶的状态情况,及时修复隐患,提高船舶的运转效率和安全性。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船舶的健康发展。
二、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以发现船舶潜在的安全隐患和技术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或者维护保养方案。
船舶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结构检验、船舶设备检验、船舶电气检验等。
船舶检验分为初检、定期检、特别检和不定期检四种类型。
初检主要是对新建船舶的检验,定期检是对船舶定期进行检查以掌握其运行状态,特别检则是为了排除船舶在特殊情况下的故障,如长期停泊或者重大维修后的检验,而不定期检则主要是因为船舶主要构件或者设备出现异常时,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排除问题。
2、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主要负责船舶检验任务的承接、实施和检测结果的确认。
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层次分为三类,分别是船级社、船检站和检验机构。
船级社是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专业船舶检验机构,船检站是经过特别培养审核合格的船舶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则是在相关技术领域有一定职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3、船舶管理船舶管理是指对船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运输管理等。
船舶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船舶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舶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船舶年检规定
船舶年检规定船舶年检是指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确保船舶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的过程。
船舶年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发生。
下面是船舶年检的规定。
首先,船舶年检应在船舶投入运营前进行,并定期进行检验和评估。
根据船舶使用环境和船舶类型的不同,年检周期一般为1年至5年不等。
大型船舶一般要求年检周期为1年,而小型船舶可以适当延长为2年。
其次,船舶年检主要包括结构检验、设备检验和船员能力评估三个方面。
在结构检验中,船舶的船体、船底、船舱等部位的强度和完整性将被检查。
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航行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等的性能测试和完好程度检查。
最后,在船员能力评估中,船舶的船员将接受航海技能和安全意识的考核。
此外,船舶年检还要求对船舶的运营记录进行仔细审核。
船舶的运营记录是指船舶的维护保养记录、船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等。
通过审核运营记录,可以了解船舶的运行状况,发现潜在问题并及时解决。
在船舶年检中,如果发现船舶存在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船舶年检还会对船舶的证书进行审核,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船舶年检的结果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船主或经营单位。
如果船舶年检合格,将会获得检验合格证书。
如果船舶未通过年检,将会被要求维修或更新相关设备,并进行复检。
如果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船舶可能会被停航或撤销操作许可证。
在船舶年检中,船舶所有权人和经营单位有责任配合检验人员进行年检工作。
在进行年检期间,检验人员有权进入船舶各个部位进行检查。
总之,船舶年检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船舶年检,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保障船舶的运行安全。
船舶年检的规定包括定期检验和评估、结构检验、设备检验、船员能力评估以及运营记录审核等内容。
船舶年检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船主或经营单位,不合格船舶需修复并进行复检。
船舶年检的实施需要船舶所有权人和经营单位的配合。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 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船舶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以下情况: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2. 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五条船舶检验的分类: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殊检验等。
第六条初次检验:初次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每年进行的一次全面检验。
第八条中间检验:中间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进行的定期检验。
第九条特殊检验:特殊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因特殊原因进行的检验。
第三章海上设施检验第十条海上设施检验的分类:海上设施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殊检验等。
第十一条初步检验:初步检验是指海上设施检验机构在海上设施投入使用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是指海上设施检验机构对海上设施每年进行的一次全面检验。
第十三条中间检验:中间检验是指海上设施检验机构对海上设施在营运过程中进行的定期检验。
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废止一批船舶检验管理文件的通知》
并具体指导 、监督 下一级 海事管理机
构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 办法 自印
发之 日 起 施 行
《 规 定 》建立 了防止船舶污 染水域承
诺 、不良信 用记 录、黑 名单 、不 良行 为公示 、行 为劝阻、业务指 导等 多种
综合治理方式 ,设置 了船 员协会 、船
机 关开展船舶 登记 的业务范 围由中国
燃 气体检测机 构及 检测人 员认 可暂行 办法 》 《无损 检 测 人 员 资格认 可规
事 行 政 执 法 结 果 信 息公 开 管 理 办 法 》,适 用于各级海事 管理机 构行政
执法结果信息公开 工作 行政执 法结
导 ,全面落 实相关要求 ;加强重点船
舶 、水域 安全监管 ,坚决防 范重特 大
约谈班轮公 司情况予以了通告
中国海事局印发 《 关于废止一批船舶
法责任追 究工作
各级 海事管理 机构
具体 组 织 实施 海 事行政 执 法 责任 追
究 规定 自印发之 日起 施行 ,2 ( ) ( ) 4 年
检验管理文件的通知 》
2 月9 日,中 国海事 局 下发 《 关
于废 止 一批 船 舶 检验 管 理 文件 的通 知 》,决 定废止 船 用产品验证 机构 认可 办法 》 《 关于颁 布试行地 方船检
海事局确 定 船舶 登记 机关应设置船
舶登记 受理 、初审 、复审 、审批 、空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港 口建设 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为切 实做好港 口建设 费征收管理
白证 书管理 、证 书制作 、校核 、印章
东协会 、中介组织 、代理公 司等 多种
管理 、 证 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D、C、B、A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第五条(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检验法条例(ppt 3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 施检验条例
生效时间: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目的: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 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 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
施检验条例
但不适用于:
(一)军用舰艇、公安船 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 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
施检验条例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检验局 。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 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 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 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 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按职能可分为二类:一类是船旗国政府 的行为,即代表政府进行强制性的监督 检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ZC)(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另一类是民间性质的船级社;如中国船 级社(CCS),英国劳氏船级社(LR)等。
船舶检验机构及任务
二、检验机构的任务: IMO的宗旨和任务: IACS的作用: ZC的任务: CCS的任务:
检验管理: 5.当事人对船舶检验
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 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 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船检局提 出再复验,由船检局组织技术专家 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 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
施检验条例
附则
定义: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
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 台。 2.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 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3.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 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 他海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 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 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
明确申请临时
检验的情形
海运学院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
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明确试航检验
的情形,以及 检验行为规则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
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 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 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本规定的依据
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 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明确各方权责
海运学院
拓展:——我国现行海事管理体制
海运学院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 舶法定检验:
明确船舶检验
机构业务范围 的管理制度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
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 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 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
海运学院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共计八章58条
总则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法定检验 入级检验 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检验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海运学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 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 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 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 适用范围 定义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
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 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海运学院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 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 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 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 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 书检验周期计算。
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
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海运学院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明确各方权责
明确船舶检验 机构业务范围 的管理制度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 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明确各方权责
明确船舶检验 机构业务范围 的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 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海运学院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
海运学院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
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
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明确了船用产
品和船运货物 集装箱的法定 检验要求。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
规定了建造检
的情形
验、定期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海运学院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海运学院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 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
明确了船用产
品和船运货物 集装箱的法定 检验要求
海运学院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 实施等效、 免除的
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
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 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 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 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海运学院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 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
明确各方权责
明确船舶检验 机构业务范围 的管理制度
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 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 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 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海运学院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 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 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 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 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 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 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船舶法定检验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海运学院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 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 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明确入级检验
与法定检验的 关系
第三十条
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 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 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
明确了船用
产品和船运
货物集装箱 的法定检验 要求
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
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海运学院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 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 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 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 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 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 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 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海运学院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 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明确入级检验
的定义 自由贸易区登 记的中国籍国 际航行船舶实 施入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