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检验工作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则是保障检验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的关键。
为了推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国发布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就该暂行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船舶安全运行的意义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船舶检验工作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要求的国际惯例。
然而,由于我国船舶产业的高速发展和船舶数量的快速增加,船舶检验工作管理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船舶检验工作管理需求,我国制定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船舶检验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检验机构的要求、检验证书的签发等具体内容,以及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检验工作组织与实施:规定了船舶检验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明确了船舶检验工作的时间、地点、对象和申请流程等方面的要求。
2.检验机构的要求: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要求,包括检验机构的注册、资格认定和审核等程序,并明确了检验机构的工作责任和行为规范。
3.检验证书的签发:规定了检验证书的签发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检验证书必须具备的内容和格式,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船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证书模板。
4.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罚幅度,以维护检验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的意义《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船舶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暂行办法的推出有助于提升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水平。
明确的组织与实施要求以及对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可以促进船舶检验工作的协调配合和高效运行,提升整体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可以提升船舶安全监管能力。
通过规范的检验证书签发程序和要求,能够更好地记录和留存船舶检验结果,提高监管部门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监测和评估能力,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0年11月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在本省登记或者将在本省登记的在用船舶;(二)新建、改建和修理的船舶;(三)船舶所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有关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办法:(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第二章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下列检验:(一)新建和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原不属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申请初次检验。
第六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不能按规定提交检验申请展期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的。
第七条船舶经检验满足适航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未取得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航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扣留船舶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八条进行特殊拖带航行作业的,起拖前应当依法申请拖航检验。
第九条未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改建和进厂修理的船舶以及已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代理船舶所有人或者代理经营人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其他在用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船籍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01(000)012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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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
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保障船舶质量安全,提高我国船舶建造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船舶建造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船舶建造检验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内容和流程。
第三条船舶建造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和保密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船舶建造检验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船舶建造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船舶建造检验管理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船舶建造检验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检验部门或机构,负责承担船舶建造检验工作。
第七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构成检验团队,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和经验。
第八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工具,确保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可控。
第十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主要包括设计评审、材料检验、焊接检验、涂装检验、成品检验等环节,具体流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检验结果,确保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推动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质量评估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检验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确保质量信息可追溯。
第十七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O 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二O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其船舶检验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验船公司,系指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并具体从事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海上设施等检验活动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船舶检验活动系指在中国境内:(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包括审图检验);(二)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实施入级检验(包括审图检验);(三)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的检验(包括审图检验);(四)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五)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与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检验、评估与认证等。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以来,一些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来电来函询问《办法》部分条款释义及相关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规定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局对验船公司设立实施的行政许可,并不免除该类公司在中国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
该类公司仍应按照经贸、工商、税务等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具体事宜可向相应主管部门咨询。
二、关于“海上设施”定义(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离岸风能设备和离岸石油、天然气作业平台均属于“海上设施”范畴,所以对离岸风能设备和离岸石油、天然气作业平台实施的检验均为《办法》第三条定义的船舶检验活动。
三、关于业务范围和常驻代表机构(第五条和第六条)同一外国船舶检验机构仅可在中国设立一家验船公司,但可以设立分公司或部门从事不同类别的船舶检验活动。
验船公司拟从事《办法》第三条所称船舶检验活动以外的且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所述许可经营项目,应报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华设立验船公司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常驻代表处。
如确需保留常驻代表处,则仅可在非港口城市设立,且代表处只能从事业务联络等非船舶检验活动。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设立验船公司时,可在北京申请成立非独立核算的不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分公司或办事机构。
设立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办事机构的具体条件,应咨询工商、税务主管部门。
四、关于验船公司的条件和性质(第七条)申请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的外国机构,必须是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能为财务公司或其他任何非船舶检验机构。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华设立的验船公司应为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一. 介绍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和船舶检验机构的管理,国务院已经颁布了《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船舶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规定适用于以我国为国籍并在我国航行的船舶的检验变更工作。
二. 规定内容1. 船舶检验机构的资格和认定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持有国家明确的检验资格和认定证书。
资格认定程序包括资格认定申请书、资质条件审查、现场评估、标准测试等环节。
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根据其认证资格范围内的技术领域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2. 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船舶检验机构对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变更工作必须进行认真负责的现场检查和评估。
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包括:•检验船舶安全设备和防火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检验船体完好性的情况;•检验机舱设施的状态及工况;•检验船员的安全纪律执行。
3. 变更申请流程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规范合理的变更申请流程,引导申请人正确提交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流程包括在线申请填写、线下证件审核、现场检查及评估等环节。
4. 变更审批作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变更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批作业,审批工作包括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审核证照、核实检验机构是否具备船舶检验及变更的资质等。
5. 检验动态管理船舶检验机构要在检验变更工作开始后对每一艘船舶建立检验档案,每个船舶的检验档案必须清晰地记录下巡视检查、确认许可证明等重要信息,以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 附则根据《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必须经过全国船舶检验机构监管机构批准的认可机构认可后,才能够开展与船舶安全检验相关的工作。
同时,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在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检验法规的基础上,按照严格的检验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检验作业,保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 结论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加强了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了船舶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我国航运产业的安全和稳定,提升了我国的船舶检验能力,为我国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工具之一,其航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对船舶进行检验管理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进行分析。
一、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船舶检验和管理制度,以便对船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船舶进行检验管理可以帮助企业监督、掌握船舶的状态情况,及时修复隐患,提高船舶的运转效率和安全性。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船舶的健康发展。
二、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以发现船舶潜在的安全隐患和技术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或者维护保养方案。
船舶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结构检验、船舶设备检验、船舶电气检验等。
船舶检验分为初检、定期检、特别检和不定期检四种类型。
初检主要是对新建船舶的检验,定期检是对船舶定期进行检查以掌握其运行状态,特别检则是为了排除船舶在特殊情况下的故障,如长期停泊或者重大维修后的检验,而不定期检则主要是因为船舶主要构件或者设备出现异常时,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排除问题。
2、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主要负责船舶检验任务的承接、实施和检测结果的确认。
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层次分为三类,分别是船级社、船检站和检验机构。
船级社是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专业船舶检验机构,船检站是经过特别培养审核合格的船舶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则是在相关技术领域有一定职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3、船舶管理船舶管理是指对船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运输管理等。
船舶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船舶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舶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及其它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齐全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文件)。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且运转有效。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其所从事的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合格验船人员,并满足下列要求:1.每一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少于6人,每一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不得少于4人(具有下属机构的再增加2人);2.执行验船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以下简称《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与其从事的检验工作相符的适任证书;3.分管船舶检验工作的领导应取得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或有一名具有同样资格的总工协助其工作;4.船体、轮机、电气专业的验船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检验业务相适应(通常按3∶2∶1配备),若进行产品检验工作,必须配备按《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船用产品检验适任证书的验船人员;5.从事图纸审查的验船人员,一般应具备5年以上现场检验(或船舶设计和科研、船厂检验)的工作经历,并按照《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言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
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
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一、总则(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
二、应用(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
(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
第二章引用文件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
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
一、GB/T19000族标准。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方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标准、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以下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标准、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 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言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总则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二、应用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第二章引用文件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一、GB/T19000族标准;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除以下术语和定义以外,本办法中其它关于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与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规定一致;一、主管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船舶法定检验系指船检机构按照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或我国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议定书及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检验和审查,以及检验、审查合格后发证与认可;法定检验的相关服务系指为顾客提供与法定检验有关的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提供及相关机构的认可等;三、船检机构:指受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组织;四、顾客:本办法所指船检机构的顾客,是指下列组织或个人:一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即指接受法定检验的组织或个人,如船舶设计部门、船厂、船用产品生产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检工作的授权或委托部门等;二社会公众,即指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方或受益方;五、一般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小的抵触或轻微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偶然性、局限性或轻微性;六、严重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大的抵触或严重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系统性或区域性;七、合同:指船检机构与船舶法定检验对象之间以任何方式确定的经双方同意的约定;八、项目垂直审核:审核组对验船人员在船舶、海上设施和有关工厂针对某项具体检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的审核;这是根据船舶检验工作特点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的一种审核方式;九、采购对象:主要包括采购物资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及人员;其中采购物资主要包括船舶检验仪器或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和通讯设备等;外委人员和机构为有关技术专家、代表本机构执行检验的其他船检机构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检测机构,如无损检测机构、钢板测厚机构等;十、产品:即过程的结果,船检机构的产品包括:一服务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二软件如证书、检验报告、审图意见和计算机系统软件等;十一、不合格产品:船检机构的产品不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以及顾客的要求;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一、总要求船检机构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船检机构应:一根据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各种过程及其在本机构中的应用见第一章之二;二确定这些过程的先后顺序和相互作用;三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方法;四确保能获取必需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监控;五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六针对分析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这些过程的策划结果,并持续改进;七控制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委过程,并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识别此类外委过程的控制;二、文件要求一总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手册;3.本规则所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4.船检机构为确保各个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文件;5.本规则所要求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和详略程度取决于船检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以及人员的能力;文件与记录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二质量手册船检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和合理性见第一章之二;2.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3.为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描述;三文件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第四章之二四的要求进行控制;应编制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以确保:1.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得到批准;3.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4.在使用场所能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5.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6.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7.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若因任何原因需保留作废文件时,应加以适当的标识;四记录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记录控制程序,以建立、保持必要的记录,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第五章管理职责一、管理承诺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建立、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并通过以下活动对承诺提供证据:一向船检机构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二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四确保船检机构获得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资源;二、以顾客为关注焦点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法定检验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和合格的产品见第七章之二一和第八章之二一;三、质量方针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一与船检机构的宗旨相适应;二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三提供制订和评审质量目标的原则;四在船检机构内部各个层次得到沟通和传达,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五得到评审以保持其持续适宜性;四、策划一质量目标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在船检机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船检机构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第七章之一一;3.质量目标是可以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相一致;二质量管理体系和策划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第四章之一的要求;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五、职责、权限与沟通一职责和权限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机构内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二管理者代表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其职责和权限包括:1.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进行有效的管理;2.确保全体人员提高对满足顾客要求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的认识,使这种认识贯彻于实际工作中;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包括改进的需求;三内部沟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船检机构内部就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六、管理评审一总则最高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评审的结果应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二评审输入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内容:1.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2.顾客反馈的信息;3.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检验质量和符合性;4.纠正和预防措施情况;5.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的跟踪措施;6.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变化的内外部因素;7.改进建议;三评审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2.船检机构产品的改进;3.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需求;第六章资源管理一、资源的提供船检机构应确定和提供所需的资源,以便:一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二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船检管理水平和顾客的满意度;二、人力资源一总则船检机构应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考核和聘用人员,使船检机构的人力资源满足主管机关要求;二能力、意识和培训船检机构应:1.按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确定本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2.提供为人员达到这些能力所需的培训;3.评估培训的有效性;4.确保全体人员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各自贡献;5.保持人员相关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三、基础设施船检机构应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使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所需的设施;包括:一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二过程设备如硬件和计算机软件;三支持性服务如运输或通讯;四、工作环境船检机构应确定并管理船舶法定检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环境,以保证他们能安全有效地开展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第七章产品实现一、产品实现的策划船检机构应策划船舶法定检验实施及相关服务所需的过程,这种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第四章之一;策划应确定以下方面内容:一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要求;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过程及所需资源以及支持性文件;三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验收标准及验证;四所需的记录;二、与顾客有关的过程一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船检机构应确定:1.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2.顾客提出的要求;3.顾客没有明确要求,但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合适的惯例;4.船检机构确定的附加要求;二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和评审1.船检机构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船检机构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1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得到规定;2准确理解顾客要求;3有能力满足顾客的要求;4评审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2.若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的要求变更时,船检机构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应确保相关文件作同步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要求的变更;3.受理检验申请时,对法定检验服务对象提出的违反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予以回绝;三顾客沟通船检机构应就下列相关内容与顾客进行有效沟通:1.主管机关的管理措施、处理意见和决定;2.顾客关于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或要求变更的信息;3.顾客咨询或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4.顾客意见的反馈,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三、设计与开发一设计与开发策划1.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范围和职责是:1受主管机关的委托,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编制适用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及某水域内特殊用途和特殊种类船舶的检验规则或技术规则;2将上述编制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技术规则报主管机关审批;2.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策划包括:1设计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确定每一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2对每个阶段实施适合的评审、验证和确认;3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3.船检机构应明确参加设计与开发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并予以管理;若在设计与开发进行中发生要求的变更,则策划的输出应随之进行更新;二设计与开发输入船检机构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这些输入包括:1.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2.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3.以往类似设计与开发中的可用信息及审图、检验中的反馈信息;4.有关船舶技术的科研成果;船检机构应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入信息的准确,并对输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不应存在含糊不清和相互抵触的要求;三设计与开发输出船检机构应验证设计与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输入的要求,设计与开发输出是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结果,应形成文件,文件应包括合法性、安全性与可行性等基本要求,经批准后使用;设计与开发输出应作为船检机构的采购、船舶法定检验或相关服务的输入;四设计与开发的评审船检机构在适当阶段应根据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1.评价设计与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2.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包括与所被评审的设计与开发阶段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评审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五设计与开发验证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验证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六设计与开发确认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确认,确保产品能满足规定或预期的要求;确认工作应尽可能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以及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七设计与开发更改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所做出的更改加以标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更改应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更改之前得到批准;更改所作的评审结果和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四、采购一采购过程船检机构应对采购的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控制,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以保证船检机构的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最终满足顾客的要求;船检机构应:1.识别并评估采购产品或服务对其船检或服务的影响,根据影响的程度,对采购过程实施相应的控制;2.根据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评估和选择合格供方;3.规定选择和定期评价供方能力的准则;4.保持评估结果和必要措施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二采购信息船检机构应提出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1.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2.有关程序、供方过程、供方设备要求;3.供方人员资格鉴定要求;4.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如有的要求;在与供方沟通前,船检机构应确保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三采购产品的验证船检机构应实施验证,以确保所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和检测符合要求;船检机构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对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要求,包括验证安排,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交付方法和顾客对供方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等,应保留对采购的验证记录;五、产品的提供一产品提供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控制,使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申请受理、检验和发证等过程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受控情况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船检机构的过程控制活动包括:1.向实施检验的部门或人员提供必需的最新船检法规、技术标准、检验须知等有效文件及检验要求;2.使用适宜的设备;3.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4.按照任务的需求,指派适任的验船人员实施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5.实施对产品质量监控,定期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及产生的检验报告、船检证书和质量记录进行抽查并保存抽查记录;6.应控制检验报告、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确保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符合规定的要求;二过程的确认若检验项目不能通过后续的测量和检测进行验证时,船检机构应对此类船检过程实施确认,应识别这些船检过程,并分析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制定监控的文件,包括对有关设备和检验人员规定特殊要求,专门的作业方法和程序及记录的要求见第四章之二四,必要时对此类过程进行重新确认;三标识和可追溯性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及验证状态进行标识,确保只有通过所要求的验证才能签发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船检机构应控制并记录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的唯一性标识见第四章之二四;四船舶法定检验对象的财产船检机构应对其控制下或使用的由船舶法定检验对象提供的财产,如:检验设备、文件及知识产权等进行识别、验证、维护;若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就通知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五产品防护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审图意见书等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等产品在贮存和交付过程中不发生丢失或损坏,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传递、贮存和保护等;六、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一船检机构应确定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所需的监视和测量,并确定测量活动中所需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为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符合确定要求见第七章之二一提供证据;二船检机构应在使用前对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其:1.定期按照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进行标识,以确保其校准状态;2.必要时进行调整,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如发现装置不符合要求时,船检机构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该装置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第八章测量、分析和改进一、总则一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进行监视、测量,以便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使顾客满意;二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对监视和测量活动进行策划,包括使用统计技术;二、监视和测量一顾客满意船检机构应对顾客满意度进行监视,并作为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实施改进的依据;二内部审核船检机构应编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目标、范围、方法、时间间隔等,并按程序规定实施内部审核;策划和实施内部审核以及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应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予以明确;船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1.符合产品实现的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本规则的要求以及机构所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2.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持;内审员应经过主管机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内部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内审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受审船检机构的管理者代表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项及其原因,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验证见第八章之五二,有关的记录应予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三过程的监视和测量船检机构应采取适宜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进行监视,这些方法应能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过程达到预定目标,当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时,则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保这些过程符合策划安排的要求;四产品的监视与测量船检机构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确保交付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应形成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记录应指明验证部门和责任人;包括其它外委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证书;三、不合格品的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以及不合格产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船检机构应采用下列方法处置不合格产品:一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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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须知
1 目的
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的监督管
理,督促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资质复核以及不定期检查。
3 职责
3.1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
3.1.1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受理辖区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负责对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2 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
3.2.1 分管局长审批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计划等文件。
3.2.2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组成资质认可审核组,制定不定期检查计划,实施不定期检查。
4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工作程序
4.1 受理
4.1.1 收到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材料后,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指定人员受理。
4.1.2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要求申报单位补全;对于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
4.2 材料审核
4.2.1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完成后编制《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
4.2.2 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对《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交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完成初审报告。
4.2.3 初审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上报中国海事局。
5 不定期检查(年度审核)工作程序
5.1 对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第四章的规定,对其至少进行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
5.2 船检机构资质管理员每年初制定船检机构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
5.3 根据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与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时间安排后,拟定审核组组成人员。
5.4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按照确定的审核人员及商定的具体时间起草不定期检查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
5.5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将不定期检查计划发送被检查船舶检验机构。
5.6 审核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第二章的规定实施现场审核。
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需经审核组长和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人确认。
5.7 不定期检查完成后,审核组将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6 记录
6.1 SHMSA-CJ-CX-001-JL01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上海海事局船舶检
验处长期保存
6.2 SHMSA-CJ-CX-001-JL02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处长期保存
7 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交海发
〔2008〕50 号)。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海船检〔2008〕461 号)。
7.3 《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2008 年修订)》(交海发〔2008〕312 号)。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
首次会议口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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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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