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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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须知
1 目的
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的监督管
理,督促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资质复核以及不定期检查。
3 职责
3.1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
3.1.1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受理辖区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负责对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2 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
3.2.1 分管局长审批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计划等文件。
3.2.2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组成资质认可审核组,制定不定期检查计划,实施不定期检查。
4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工作程序
4.1 受理
4.1.1 收到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材料后,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指定人员受理。
4.1.2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要求申报单位补全;对于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
4.2 材料审核
4.2.1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编制《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
4.2.2 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对《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交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完成初审报告。
4.2.3 初审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上报中国海事局。
5 不定期检查(年度审核)工作程序
5.1 对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第四章的规定,对其至少进行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
5.2 船检机构资质管理员每年初制定船检机构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
5.3 根据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与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时间安排后,拟定审核组组成人员。
5.4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按照确定的审核人员及商定的具体时间起草不定期检查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
5.5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将不定期检查计划发送被检查船舶检验机构。
5.6 审核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第二章的规定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需经审核组长和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人确认。
5.7 不定期检查完成后,审核组将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6 记录
6.1 SHMSA-CJ-CX-001-JL01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上海海事局船舶检
验处长期保存
6.2 SHMSA-CJ-CX-001-JL02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处长期保存
7 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交海发
〔2008〕50 号)。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海船检〔2008〕461 号)。
7.3 《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2008 年修订)》(交海发〔2008〕312 号)。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
首次会议口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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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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