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进行,促进航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航测效率和精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航海试验活动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航海试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船舶航海试验是指利用船舶进行海洋、河流、湖泊等水域的测量、监测、勘测工作及相关科研和教学活动。
第四条船舶航海试验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
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测知识和技能,持有合格的船舶航海试验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航海试验应当符合国家的海洋权益保护政策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航测过程中不得捕捞、破坏珊瑚礁和其他海洋生物及生态环境。
第六条船舶航海试验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进行,确保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主体责任、风险管理、安全监管的原则。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人员、设备的配置,确保航测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八条船舶航海试验活动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航海试验机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九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船舶航行安全、设备故障风险、人员伤亡风险、环境污染风险等。
第十条船舶航海试验活动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以科学、客观、可操作性为原则,采用专业的方法和工具进行。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关机构,用于制定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纳入船舶航海试验活动的监管和考核范畴。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航测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船员及船舶安全。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船舶维护保养、设备监测维修、人员培训和安全巡查等。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船舶试航的安全、有序和有效,保障船舶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船舶试航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水域进行试航的船舶。
二、试航前的准备(一)船舶方面1、船舶应完成所有的建造工作,并通过相关的检验和测试,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2、船舶应配备足够的船员,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熟悉船舶的设备和操作。
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航行设备、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并确保这些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试航计划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制定详细的试航计划,包括试航的目的、航线、时间、速度、试验项目等。
2、试航计划应提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试航。
(三)气象和海况1、在选择试航时间时,应充分考虑气象和海况条件,避免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试航。
2、如遇恶劣天气和海况,应及时调整试航计划或暂停试航。
三、试航中的管理(一)航行安全1、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相关的航行规定,保持正规瞭望,谨慎驾驶。
2、船舶应按照试航计划的航线行驶,不得偏离航线。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偏离航线,应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试验项目1、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应按照试航计划的要求进行各项试验项目,包括主机试验、舵机试验、锚机试验、通信设备试验、消防设备试验、救生设备试验等。
2、试验项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和记录,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人员管理1、试航期间,船上人员应遵守船上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试航无关的活动。
2、对于外来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应急管理1、船舶在试航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搁浅、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2、船上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船员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
四、试航后的工作(一)试验报告1、试航结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及时编写试航报告,包括试航的基本情况、试验项目的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条例》和国际海事组织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活动,维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海事局批准进行船舶航行试验的船舶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承担船舶航海试验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部门,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完善和实施船舶航行试验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3. 定期检查和测试船舶航行试验设备和设施的可用性;4. 确保试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5. 组织实施船舶航行试验的安全监督与控制。
第五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船舶必须符合海事局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经过合格评定和验收方能进行试验。
第六条船舶航行试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试验安全进行。
第七条船舶航行试验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试验进展和异常情况。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管理第八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海事局要求进行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试验人员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第九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资质审查、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等。
第四章设备与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测试试验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试验设备和设施能够安全可靠地使用。
第十三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检修和维护计划。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置第十四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监督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和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船舶试航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试航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店铺整理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一、船舶试航,应按照有关航行规定,配备足够良好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筏、防火器材及其它安全设施。
二、船舶试航,应由主管的建造师对全船的安全工作负责,安环科指派安全员参加,协助做好试航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三、凡参加船舶试航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达岗位,试航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开。
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不准随便进入危险区域。
驾驶室内非驾驶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四、船在高速航行时,试航人员一律不准坐在船舷两旁的栏杆上或带缆桩上,以防浪花冲击落江。
五、船在试航中,试航人员不要站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六、船舶做操舵试验时,甲板上除了值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必须回到舱室内。
七、船舶抛锚或锚机进行调试,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不准靠近,以防发生人身事故。
八、船舶试航途中遇有大风大浪时,操作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并要加强值班检查。
值班人员至少要有两人在一起,不准单独行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解决。
九、机舱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主机、辅机的运转情况,密切注意各种仪表、信号,严守岗位,听从指挥。
各种泵浦、气泡、副锅炉、废气锅炉等设备,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十、机舱内应保持清洁,每天用油、用水情况要认真进行记录,废回丝要倒在有盖的桶内,不准乱丢在机舱内。
严禁吸烟(吸烟必须到指定场所)。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机舱内。
十一、应急逃生的通道内不准堆物,逃生的进出口不准阻塞,装设的壁梯要保证良好,必须畅通无阻,并要有醒目标记。
十二、船上备用的各种油漆和溶剂,要分开存放在空气流通的房间内,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室内严禁吸烟和接触明火。
十三、乙炔瓶和氧气瓶,要放在甲板上的固定位置,不准接近明火和热源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4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告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江苏海事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校对:郭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进行效用试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试航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并落实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二)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三)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四)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五)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七)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八)保持船岸间的有效联系;(九)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十)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十一)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可以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
接受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的试航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当船舶试航安全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由试航管理单位独立承担,试航管理单位对处理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向试航管理单位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试航管理单位能够有效进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四)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试航管理单位管理而改变。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船舶试航是指新建船舶、改建船舶或维修船舶在完工之后,进行试航、试验、验证航行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活动。
为了确保船舶试航的顺利进行,保障试航安全,以下是船舶试航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试航前准备工作在进行船舶试航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试航前,应对船舶整体性能、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一切符合试航要求和规定。
同时,必须要开展试航前的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参与试航的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二、试航计划制定试航计划是试航管理的重要环节。
试航计划应明确试航时间、试航航线、试航目的等内容,并将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同时,还要根据船舶的性能特点和试航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试航组织与领导试航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与领导。
试航期间,必须按照试航计划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并在试航过程中及时监测和记录试航数据,以便对试航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试航时安全措施在试航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船舶的安全状态,确保试航过程中无任何不安全因素存在。
试航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排除潜在的危险因素。
试航期间,应特别注意船舶的稳定性、操纵性等关键性能,确保船舶在各种极限条件下仍能保持稳定和安全。
五、试航记录和分析试航结束后,应对试航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记录进行归档,并及时对试航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对试航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掌握船舶的性能和安全情况,并为后续改进和维护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六、试航报告和验收试航结束后,应编制试航报告,对试航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试航报告应明确船舶的试航目的、试航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七、不合格处理若试航过程中出现了安全、性能等方面的不合格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不合格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相关的整改和修复工作。
只有在排除不合格情况后,经再次试航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第五条责任主体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应对试航服务机构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协议.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
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
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责任主体委托的试航服务机构应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试航服务机构应与试航船舶配备的高级船员具有正式劳动关系,并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七条责任主体或试航服务机构应按相应配员规则要求,为试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责任人员配合试航船舶船长协调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事宜。
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
第八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提前通知值班船员,并经试航船长同意。
测试人员应当保证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有关航行安全与防污染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服从试航船员指令并协助其操作.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船舶试航是指在船舶建造或维修完成后,对船舶进行试航运行,以验证其性能、安全性及适航性的过程。
为确保船舶试航的安全与有效性,船舶试航管理规定应当被严格遵守。
本文将详细探讨船舶试航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试航前准备工作在船舶试航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试航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试航结果的准确反映。
船舶试航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船舶设备检查、试航计划编制、试航人员安排以及试航前的沟通与培训等方面。
1. 船舶设备检查试航前,船舶设备的检查是十分重要的,确保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应当对主机、辅机、航行仪表、通讯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必须及时进行修复和调试,并获得相关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
2. 试航计划编制试航计划的编制要考虑船舶试航的目的、航行区域、试航时间、试航航线等多个方面因素。
试航计划应当详细规定试航区域的航速、试航航线以及试航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测试项目,以尽可能地模拟实际航行环境。
3. 试航人员安排试航人员的安排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并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试航人员应当包括船舶设计师、建造人员、海事局代表等相关人员,以确保试航过程的全面监管和有效控制。
4. 沟通与培训在试航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培训。
船舶建造方、船舶所有人、船舶设计单位以及试航人员之间应进行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前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在试航中的职责和任务。
二、试航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试航过程中的管理要求旨在确保试航的安全、高效进行,并保证试航结果的真实可靠。
试航管理规定包括试航监督、船舶运行检查、数据记录、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1. 试航监督试航监督应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指定的监督机构负责。
他们应对试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试航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监督人员要时刻关注试航船舶的工作状态、设备运行情况和航行安全,及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篇: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通航安全的依法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桥梁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水域的具体范围由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
桥梁水域由两个或两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五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下列有关桥梁安全的信息,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前由桥梁管理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核验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一)桥址;(二)通航桥孔、非通航桥孔;(三)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四)设计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五)设计防撞能力;(六)通过桥梁的设计代表船型;(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进行通航桥孔桥梁结构维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
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梁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船舶试航是船舶建造或重大维修后的重要环节,旨在检验船舶的各项性能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正常运营的条件。
为了规范船舶试航工作,保障试航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船舶试航管理规定。
一、试航前的准备工作1、船舶建造或维修单位应在试航前完成船舶的建造或维修工作,并确保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2、制定详细的试航计划,包括试航的时间、路线、试验项目、人员安排等,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对参与试航的船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船舶的性能和设备操作,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4、配备足够的燃油、滑油、淡水、食品等物资,确保试航期间的供应。
5、对船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重点检查船舶的消防设施、救生设备、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等。
6、准备好试航所需的各种测试仪器和工具,如测速仪、测深仪、压力计、温度计等,并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
二、试航人员的要求1、试航船长应由具有丰富航海经验和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负责指挥试航工作。
2、船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技能,熟悉船舶的操作和维护。
3、船舶建造或维修单位应安排技术人员随船参与试航,负责对船舶设备进行调试和技术支持。
4、试航人员应身体健康,适应海上工作环境。
三、试航的安全管理1、在试航前,应向全体试航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安全责任和注意事项。
2、船舶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确保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试航期间,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相关的航行规定,保持良好的瞭望,谨慎驾驶。
4、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停止试航,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5、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在试航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四、试航的环境保护1、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内的环境保护法规,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试航船舶安全规定管理文
目录一、船舶试航组织管理规定 (2)二、船舶系泊试验及航行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0)三、船舶试航准备工作规定................................... . (14)四、船舶安全航行岗位职责................................... . (16)1、试航船长岗位职责2、轮机长、主机调试员、主机服务商、主机操作工岗位职责3、大管轮、电站调试员(电气员)、电站服务商、电站操作工岗位职责4、二管轮、主发电机调试员、主发电机服务商、主发电机操作工岗位职责5、三管轮、应急发电机调试员、应急发电机服务商、应急发电机操作工岗位职责6、大副、锚机调试员、锚机服务商、锚机操作工岗位职责7、二副、舵机调试员、舵机服务商、舵机操作工岗位职责五、试航船员及参试人员岗位及实施应急预案操作人 (24)六、船舶航行试验作业规定 (25)六、船舶航行试验安全措施方案 (28)七、安全航行主要设备应急预案 (31)1、主机故障应急预案2、主发电机故障应急预案3、应急发电机故障应急预案4、船舶电站失电预案5、舵机失电故障应急预案6、锚机应急抛锚应急预案八、应急逃生预案........................................................ ..... ..... .. (38)九、江都—吴淞口长江段安全航行通过桥区、警戒区、施工区、狭区规定 (39)十、船舶试航船员责任制考核办法(附表) (41)船舶试航组织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常规船舶轻载试航的组织管理。
2、特种船舶的试航组织管理以及合同规定的特殊试航项目或重载试验、实船工作试验等,参照本规定由技术部、生产管理部、质量检验部视产品具体情况,共同制订试航组织管理方案,方案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管理职能1、试航前七天,由生产管理部组织召开试航准备会议,技术工艺部、生产管理部项目组、质量检验部、经营供应部、安全保卫部、行政部、调试车间、机电车间共同参加,检查试航条件、确定试航日布置检查试航准备工作、颁布试航纪律、确定试航人数,并宣布试航领导小组的成立。
江苏海事局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海事局2008年第19号通告 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引航行为,维护船舶引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从事船舶引航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航机构第四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确立安全管理目标;(二)指定专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控;(三)明确部门、岗位和引航员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引航方案和具体操作程序;(四)制定引航事故、险情和违反规定情况的报告、应急反应、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程序;(五)建立引航员招聘程序,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及其他相关培训制度;(六)制定引航员调配程序和引航员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及月工作时间标准;(七)建立保证引航员得到充分休息和进行知识更新制度;(八)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评价;(九)对引航安全隐患采取的防范措施;(十)其他涉及引航安全的措施、须知和标准。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将下列情况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备:(一)引航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二)引航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修改情况;(三)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审情况;(四)引航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五)引航员聘用及变化情况;(六)引航事故和险情情况;(七)违法行为情况。
第六条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引航员适任等级和核定航线等规定,科学合理地调派引航员。
引航员连续引领船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两次引领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严禁疲劳引航。
第七条引航机构应当为引航员提供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引航技能。
第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第1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07.21【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第15号 2010年7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海事局辖区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上水下活动安全,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和防治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水下活动是指:(一)建设、构筑、设置、扩建、维修、拆除水工工程。
水工工程包括: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港口类建筑物;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海上平台、系船浮、浮趸船、海上风电场、人工岛、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取排水口、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二)划定和设置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
(三)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四)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
包括在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在内河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
(五)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六)举行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七)船舶进出坞、下水、半潜作业及丁字型靠泊作业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
(八)科学试验、气象观测、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江苏海事局统一管理辖区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许可。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船舶航行试验的安全与可靠,提高海上航行试验的水平,保障人生财产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航海试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条航海试验前,船舶应当将完备的试验计划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并获得批准。
第三条船舶航行试验前,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正常工作和通讯设备以及救生设备,并经过检验确认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条对于需要进行特定试验的船舶,船舶必须通过相应的认证和检验机构的验证,确认其具有进行试验的相应能力和资格。
第三章航海试验的安全要求第五条船舶航行试验中,船长要负责全面监督试验的进行,并判断试验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第六条船舶航行试验中,必须遵守海上交通规则,特别是航道通行规定,确保试验期间的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航行试验中,必须保持与海上通信中心的良好联络,随时向其报告试验的情况,确保试验能够及时获得支持和援助。
第八条船舶航行试验中,必须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相应的演练,确保在出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第四章船舶航行试验的安全评估第九条对于航海试验,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以确定试验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条安全评估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试验计划、试验设备、试验场所、试验人员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安全评估报告应贯穿于试验的全过程,并随时对试验的进行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十二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并发送给相关试验人员,确保其对试验的安全要求有清晰的了解。
第五章船舶航行试验的安全监控第十三条船舶航行试验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监测试验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和参数。
第十四条船舶航行试验期间,试验人员应当随时对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船舶航行试验期间,试验人员应当定期向船舶航行试验的安全监控中心发送试验数据,并按照要求保留相关数据备查。
第六章船舶航行试验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六条船舶航行试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航海试验经验和资格,并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规范船舶交通服务,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根据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VTS用户指南》,明确各VTS系统覆盖水域的范围、船位报告线或船位核对点的位置、船舶报告和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事项,并对外公告。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五条下列船舶在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二)客船;(三)1000总吨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四)16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的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
第六条外国籍船舶和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在经过沿海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第七条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籍港(中国籍船舶)、船长、总吨、吃水、载货情况、始发港或上一港、下一港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在保证该设备正常运行和输入数据及时、准确的情况下,可仅报告船名(呼号)、国籍。
第八条符合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一)通过船位核对点;(二)靠离泊(浮筒)、抛起锚;(三)试航、试车前后;(四)进入单向控制航段前;(五)进出沿海港口航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航海试验是指为了验证新建船舶航行性能、设备使用可靠性、安全性能等目的,进行的试验活动。
第三条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航海试验的监督管理,以及开展船舶航海试验的船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航海试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试验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海洋环境的保护。
第二章船舶航海试验的准备和组织第五条船舶航海试验的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试验计划的编制,包括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时间等;(二)试验设备和工具的准备,确保设备完好、使用可靠;(三)试验人员的配备,包括试验负责人、试验工程师、试验操作人员等;(四)试验场地的选择和准备,确保场地符合试验要求;(五)安全预案的制定,包括应急救援措施、事故预防措施等。
第六条船舶航海试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单位组织,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经验和资质。
第七条船舶航海试验负责人应当对试验中的安全和质量承担责任,确保试验过程中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管理第八条船舶航海试验过程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风险评估和管理,对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二)试验设备和工具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和工具的完好和可靠,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三)安全培训和教育,对试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四)设备和人员的配备,确保试验设备和工具的配备齐全,试验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符合要求;(五)现场安全管理,对试验现场进行管控,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六)事故处理和报告,对试验中的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记录事故过程和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四章船舶航海试验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航海试验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船舶修造业发展,规范船舶修造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活动,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建造、修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修造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修造水上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建造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规范、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批准的图纸修造船舶,保证修造船舶的质量。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检验,船舶未经验船师同意不得下水、出坞。
第七条船舶修造企业使用通航水域岸线,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第八条船舶修造企业与修造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船舶修造期间各自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九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年度船舶建造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修造动态实施监督管理,为船舶修造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修造船舶在通航水域内下水、出坞,应当提前24小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报备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安全作业报备书;(二)船舶技术资料;(三)船舶下水、出坞作业方案;(四)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五)下水后拟停(靠)位置及有关说明;(六)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七)验船师同意船舶下水、出坞的证明文件(新建造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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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进行效用试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试航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并落实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
(三)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
(四)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
(五)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
(八)保持船岸间的有效联系;
(九)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十)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十一)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可以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
接受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的试航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船舶试航安全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由试航管理单位独立承担,试航管理单位对处理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向试航管理单位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试航管理单位能够有效进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
(四)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试航管理单位管理而改变。
第七条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从事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必须具备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聘用试航船员,履行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修理船舶试航由其所属航运公司组织的,航运公司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试航船员是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不得替代船长及船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服从船长及船员的指令。
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测试人员应当保证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协助试航船员操作。
第三章试航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船舶试航应当制定试航方案,明确试航活动及其效用试验的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
委托试航管理单位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试航方案应得到试航管理单位的认可。
第十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尽量减少船舶试航时间和参与试航的人员,对可以通过系泊试验完成的测试项目,应当避免在航行试验时进行。
第十五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选派有经验的适任船员从事试航。
对新建尚未投入营运的试航船舶,试航船员应当具备与试航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行区域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但可以不受船舶种类的限制。
当试航船舶上的人员总数(除试航船员外)超过12人时,试航船员还应当
通过拥挤人群管理、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等专门培训。
第十六条试航船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提前24小时登轮,熟悉试航船舶结构、设施以及船舶布置等情况,掌握与其职责相关的船舶设施、设备操作方法。
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管理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
第十七条测试人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检查、测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主辅推进装置;
(二)舵机,包括应急操舵设备;
(三)锚机;
(四)全船失电试验。
第十八条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试航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演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船舶失控应急演习;
(二)船舶应急操舵演习;
(三)船舶救生演习;
(四)船舶消防演习。
第十九条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检查试航船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试航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召集试航人员召开航前会,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安排试航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分析航次特点和安全要点,确保试航人员熟悉其在船舶试航安全中的职责和试航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指定合适的人员在船上配合船长负责协调与船舶试航安全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试航船舶到达试航水域之前不得进行任何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调试和效用试验。
第二十三条试航船舶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效用试验。
第二十四条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效用试验应当选择白天,并在能见度、风、浪等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的天气进行。
第二十五条测试人员进行任何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调试应当提前通知值班船员,船舶航行时,还必须得到船长的同意。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当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第二十六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效用试验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七条试航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
在长江江苏段航行,还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二十八条试航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应当采用安全航速,不得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在通过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复杂航段时,应当备车、备锚,选派合格人员了头,并按要求安排拖轮维护。
第二十九条试航船舶航经桥区水域、VTS区域和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及与试航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条试航船舶发生主机、舵机、电机失控或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
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试航报备和签证
第三十一条船舶试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试航证书》或船舶技术证书;
(二)经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已按规定配备合格船员,船上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额定乘员人数;
(四)已完成系泊试验;
(五)已制定详细的试航方案;
(六)已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已按规定配备试航船舶航经水域和试航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
(八)船舶试航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试航船舶从江苏海事局辖区始发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试航活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
(二)船舶修造企业与试航管理单位签订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适用委托管理);
(三)参与试航的船员、测试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单;
(四)试航方案;
(五)应急预案;
(六)航经水域和进行效用试验水域的说明及必备的航行图书资料清单;
(七)船舶系泊试验报告或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已经完成系泊试验的说
明;
(八)试航安全措施已落实的声明;
(九)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试航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中签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报备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报备。
第三十四条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岸手续。
申请出港签证时,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出示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
建造中船舶申请进出港签证不需要提交《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办理试航船舶进出港签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申请单海事管理机构签注栏注明“试航”。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单位试航安全管理能力及其试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三十六条船舶修造企业、试航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和试航船员专门培训的具体要求由江苏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