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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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特制订本程序。

2.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局、广东省局有关药品电子监管规定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90号)》、《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适应于本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

4.职责:公司总经理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对本程序实施负责。

5.使用要求:

5.1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要求:

5.1.1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必要时增加备用网络服务商;

5.1.2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以及质量管理等岗位设有专用的终端站点;

5.1.3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5.1.4实现各部门、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5.1.5安装公司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数据库。

5.2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和保存,以保证记录的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5.2.1各操作岗位应当通过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后,方可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5.2.2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应当在系统中记录;

5.2.3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当根据专有的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5.2.4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5.3根据计算机管理制度对系统各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安全管理。

5.3.1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和按日备份各类记录和数据;

5.3.2备份数据的介质存放在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

5.3.3数据的保存时限为5年。

5.4基础数据建立:将审核合格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及采购品种等信息录入系统,建立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并有效运用。

5.4.1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包括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经营品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等相关内容;

5.4.2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当与对应的单位或产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5.4.3系统应当对接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提醒相关部门及岗位及时索取、更新相关资料;任何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都应当对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自动锁定,直至该数据更新、生效后相关功能方可恢复;

5.4.4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保障,应当由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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