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稿
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

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苏科规[2014]2号第一条为推进苏州科技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设立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我市天使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
为规范引导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苏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市科技局、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组织申报和项目审定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和绩效考核等。
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运行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为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投资保障等。
奖励补贴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风险补偿是指引导资金对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损失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补偿。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
-40-跟进投资是指对天使投资机构选定拟投资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引导资金与天使投资机构以同等条件进行投资。
投资保障是指天使投资机构将其拟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投资后资助。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面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比例30%以上;(三)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做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闲置资金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并应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种子)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专门对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非种子基金是指针对园区的新兴产业,重点进行股权投资的创投企业。
天使(种子)基金、非种子基金应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壹○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且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于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壹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由省发起,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和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当和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
工业园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zz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zz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配置和改革科技创新资源,引导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和支持园区的转型升级,重点解决成长中期科技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设立zz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产业基金的组建以财政与社会资金结合,通过基金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园区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园区“2+3”产业中成长中期的科技企业,特别是企业扩充产能、购地建厂房所需的较为长期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可对园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提供政策性的投资或债权融资。
第四条园区产业基金主要针对资金需求在5000万以上的成长中期科技企业。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基金管理团队三层管理架构。
产业基金对需政策性投资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产业基金所有的对外投资及项目退出事宜。
第七条协调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指导性机构,为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基金管理团队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退出方案制定,基金日常运作等事宜。
由各出资方委派代表共同组建。
第四章投资流程第九条需政策性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可向园区科技局、经发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及详细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园区科技局将拟政策性支持的科技企业名单上报协调委员会,由协调委员会确定最终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团队对需政策性投资并经协调委员会确认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价格及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团队具体实施。
一个FOF的探索之路

创 业 投 资 有 限公 司 管 理 部 、基 金 投 资部 总
经 理 , 苏 卅 工 业 园 区 『
“ cP目前也对 在 国内做J 结构 的运 作模式有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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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2 0 年 颁 布 的 ,新 的法 规 到 现 在 还 过程并不轻 松 , “ 依照的是商务部2 0 03 年发布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该办法有一些明确规
定。我们在这方面有些经验 ,于是就帮助G 一起来 P 做架构 ,去跟商务部进行沟通 ,做 了很多这方 面的 复杂工作 。” 问题并没有 到此结束 。关于J v基金 的设 置 , 徐清谈到了两个 问题 :其一 ,搭建了中外结构的人
慢地去调整。” 比如 国 内 的税 收 问 题 就 是 一 个 “ 较 严 重 的 比 问 题 ” 。 按 照 20 年 的 相关 法规 ,非 法 人 制 创 投 企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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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觉得有 了很 多机会。同时也看到一些 问题。”
包括投 向很 多知名GP 的问题 。这些G 一方 面 P 在境 内募集基金 面临L 偏 少的窘况 ,另~方面 基 P 金募资后 ,与现在管理的境 外基金会有一些利益 冲 突。最后摸索 的比较好 的选择方 式是 GP 把境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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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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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1 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说是国内 二
变化 ,人 民币基金风起 云涌, “ 这时候我们 就一下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苏财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的各项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州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引导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过剩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及领域。
第三条根据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成立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和部门协调工作,贯彻决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专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投资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苏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业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业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与运作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为促进区域创业投资体系发展,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和扶持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保证子基金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引导基金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收益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同股同权参与设立子基金。
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对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三)有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良好业绩;(四)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已制定子基金管理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财务制度。
第八条对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是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二)子基金在哈尔滨市的投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引入黑龙江省外部企业落户哈尔滨市注册、且实际经营并形成税收的,以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计算该子基金的本地投资额。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由省发起,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与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
具体职责是:(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苏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六) 园区独特的公积金政策
园区作为中新合作的项目,享受在全国独特的社会保障金体系, 即公积金制度。
该制度的特点是:社会统筹少,企业负担小(税前列支),员工 享受多(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利息,免缴利息税),多种模式, 灵活选择。企业可选择22%或18%两种比率(比园区外的负担少 20%左右),员工个人留成占账户的95%(园区外只能使用 42%),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青年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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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跟进投资
配套资金提供的跟进投资为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左右, 出资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的创业投资企业的 投资价格相同。对于同一个高科技企业,配套资金只能参与投资 一次,单笔跟进投资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如果项目投资成功,在此次投资之后5年内,创业投资企业有权按 配套资金投资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价格依出资比例购买配 套资金所占股权。如果项目投资不成功,项目公司将清算,清算 所得资金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创业投资企业, 配套资金,项目创业团队。
为了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的高科技企业,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 07年推出科技领军奖励计划,每年将分上、下半年评审出一批产 业化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项目执行力的创业型团队,给 予以下特殊扶持: 1、地方政府给予100万元无偿启动资金 2、园区中新创投公司给予500万元股权投资 3、园区中新创投同时进行150万元跟进投资 4、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5、园区统贷平台直接给予项目100万元贷款 6、给予100平方米研发场地三年免租 7、提供一套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免租 8、领军人才在园区自购住房享受100万元补贴 9、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 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领军人才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创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
3. 公开透明: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 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3. 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程序:1. 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 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3. 制定引导基金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4. 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和投资计划;3. 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选择和推荐子基金投资项目;3. 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 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 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3. 优先支持具有较高投资回报潜力的项目。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规范管理;(二)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注重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四)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二)产业专家、金融专家、投资专家等;(三)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政策;(二)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四)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二)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监督;(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标准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三)区域特色产业,如优势农产品、特色旅游资源等。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标准:(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二)项目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具有核心竞争力;(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财政办法】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xxxx〕13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创业扶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服务,发挥创业引导性资金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历年来创业工作实践,特对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作进一步完善。
第二条创业资金使用范围:市本级、姑苏区、苏州高新区。
第三条创业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市本级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配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根据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第四条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
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载体,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市、区两级各自建立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制度,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一)建立创业孵化载体1.市本级、各区、街道(乡镇)、市区在苏高校根据实际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和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和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
创业孵化载体的建立,可采用自建或改建、利用或吸引社会现有资源投资等各种形式。
2.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创业孵化基地安排入驻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本地户籍创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下同)占比40%及以上;(2)初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占比50%以上。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考核评估后,在区创业资金补贴到位的情况下,根据该基地对本地户籍创业者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租金减免部分予以补贴;对自建或改建社会现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资金可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财建[2011]668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构建投融资生态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以苏州工业园区为例

45构建投融资生态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以苏州工业园区为例□□刘□亮□吴□笙投融资生态圈是科技金融体系的进一步拓展,属于创新生态系统的细分领域,更加强调投融资要素间动态关系的优化。
近年来,苏州工业园区通过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得到拓展,在创业投资、科技信贷、企业上市、科技保险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
园区对科技金融发展非常重视,在构建投融资生态圈上一直积极实践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
务实的政务服务环境。
园区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采用扁平化政府管理模式,坚持“亲商”、“亲才”的理念,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要,专门设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域内中小企业提供全过程的一站式服务。
该机构领导层由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领导副职兼任,接手管委会科技、财政等局办授权业务共计173项,整合政府服务资源,推出苏科贷、科技贷、园科贷、扎根贷等创新金融产品,并打造苏南股权路演中心、科技金融超市平台、科技服务超市、科技载体网等。
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园区围绕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从税收优惠、产业扶持、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等领域出台详细政策,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围绕科技企业发展过程中各周期的需要,在初创期制定统贷、创投引导基金、领军人才等管理办法,通过政策科贷、天使投资等方式加以支持;在成长期制定风险补偿、债权融资相关补贴政策,依靠科技小贷、科技保险等方式提供资金保障;在成熟期制定“新三板”、上市奖励政策,利用资本市场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多层集聚的金融资源。
2014年,园区实施“金融繁荣计划”,金融类近千家机构持续在园区集聚,苏州市90%以上的银行、50%以上的保险机构和75%以上的融资租赁机构均在园区注册。
尤其是金融产业省级特色小镇——东沙湖基金小镇,已初步建成资本聚集高地。
截至2017年8月,小镇已聚集资金总规模达994亿元。
其中,入驻股权投资管理团队88家,累计设立基金132支,为1101个项目提供股权投资299.6亿元,平均单个项目投资金额2721.2万元;入驻债权机构7家,为4244家企业提供了总额超过284.29亿元的贷款、担保及融资租赁支持;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362家,融资总额约65144.8万元。
发改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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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发布时间:2015-05-14 11:57 阅读次数:163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做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闲置资金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并应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种子)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专门对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非种子基金是指针对园区的新兴产业,重点进行股权投资的创投企业。
天使(种子)基金、非种子基金应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创业企业由园区科技局具体认定。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七条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创投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二)提交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三)执行决策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四)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投企业运作情况报告;(六)根据决策委员会决策,落实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的退出;按照投资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或者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决策,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独立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母基金、创投、法律、财务、创投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组成。
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对创投企业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三)对引导基金从参股创投企业退出进行决策等。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贴。
三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基金参股第十条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退出时让渡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在园区新发起设立专注于投资创业企业的天使(种子)基金、聚焦产业投资的非种子基金。
第十一条基金参股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二)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曾管理或受托管理1家以上创投企业(基金);创投企业(基金)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三)团队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指基金参股申请人投资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50%以上;(四)天使(种子)基金参股申请人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增值服务;非种子基金申请人应具有产业平台、渠道、服务等产业资源;(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七)在园区有常驻投资人员;(八)申请人参与基金的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或100万元;(九)符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园区关于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参股创投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园区,天使(种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所有投资者以货币现金出资;(二)基金有明确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云计算、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等园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主要投资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三)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四)投资地域应集中在园区,申请基金参股的天使(种子)基金承诺对园区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申请基金参股的非种子基金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五)基金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的园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六)基金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并接受监督;(七)符合《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等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操作程序如下:(一)申报征集:根据引导基金的预算安排,引导基金管理人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基金参股合作招标公告,征集基金参股申请人;(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参股申请人进行材料初审。
初审通过后,引导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人邀请专家进行基金参股合作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四)媒体公示: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对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申请人,引导基金不予合作;(五)出资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引导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参股合作方案,提交决策委员会成员决策;(六)实施出资:引导基金将与通过决策的申请人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完成出资。
第十四条基金参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提请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执行。
对非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20%,对天使(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30%。
单个子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原则上,国有资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50%。
第四章跟进投资第十五条跟进投资是指创投企业在园区选定拟投资的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创业企业投资。
第十六条根据引导基金的预算安排,跟进投资设定年度总额上限。
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创投企业,对园区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1年内,经引导基金管理人审核,可申请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不高于创投企业首轮投资额的30%,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的种子基金,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比例可提高到100%。
跟进投资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一)跟进投资申请表;(二)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三)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创投企业章程;(五)创投企业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六)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
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还应同时提交种子基金认定书;(七)拟投资园区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八)拟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章程;(九)创投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十)创投企业投资尽职调查报告;(十一)与拟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同一个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只能跟进投资一次,跟进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投资价格相同。
第五章风险补贴第十九条风险补贴是指对园区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首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首轮投资风险补助。
第二十条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创投企业,对园区创业企业完成首轮投资后6个月内,可申请引导基金的风险补贴。
引导基金的风险补贴比例不高于创投企业首轮投资额的10%,单笔风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投企业的年度风险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引导基金先期给予创投企业首轮投资额5%的风险补贴,自首轮投资完成之日后第2年,拨付其余5%的风险补贴。
第二十一条申请风险补贴的创投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一)风险补贴申请表;(二)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三)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创投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五)创投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六)创投企业自有投资资金的证明文件,创投企业管理机构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七)创投企业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八)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九)投资园区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十)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章程;(十一)创投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十二)创投企业投资尽职调查报告;(十三)与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十四)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工商股权变更证明;(十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投企业应承诺上报资料的真实性, 相关材料需加盖公章。
第六章增值服务第二十二条种子基金投资创业企业可优先推荐进入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领导面试环节;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种子基金投资创业企业申报上级科技计划、人才计划,落实企业认定备案政策。
第二十三条加大种子基金支持的创业企业与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科技小贷、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进行对接,进一步拓宽创业企业的债权融资渠道。
第二十四条组建园区天使投资联盟,分享天使投资经验,交流天使投资案例,推进天使投资合作,实现政府、天使投资人、创业企业的良性互动;以天使投资为核心,提供创业培训,强化孵化服务,搭建开放平台。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的其他投资人可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6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过后进入的投资人不在分享之列;如引导基金在6年内无法退出,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参股创投企业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并可在退出时将形成收益的30%让渡给引导基金参股种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参股过后进入的投资人不在分享之列。